长江大学刑法学考试重点
刑法学考试重点
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P461)主体:一般主体。
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自杀未成功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一、刑法基本概念
1. 刑法的含义和地位
2. 刑法的任务和作用
3. 刑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4. 刑法的体系和分类
5.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刑法的适用条件
1. 犯罪构成的要件
2. 犯罪的主体
3. 犯罪的客体
4. 犯罪的结果要件
5. 犯罪的实施方式
6. 量刑的适用条件
三、犯罪的认定标准
1. 犯罪事实的认定
2. 犯罪证据的判断
3.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4. 犯罪证据的保全和审查
四、犯罪的刑罚
1.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2.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
3. 刑罚的减轻和免除
4. 刑罚的变更和终止
5. 刑罚的特殊情形
五、犯罪的责任
1. 犯罪的法律责任
2. 犯罪的民事责任
3. 犯罪的政治责任
4. 犯罪的道德责任
5. 犯罪的行政责任
六、犯罪的防范
1. 刑罚的预防作用
2. 刑罚的教育作用
3. 刑罚的惩罚作用
4. 刑罚的改造作用
5. 刑罚的警示作用
七、犯罪的处理
1. 犯罪的立案程序
2. 犯罪的审理程序
3. 犯罪的判决程序
4. 犯罪的执行程序
5. 犯罪的监督程序
八、刑法的改革与实践
1. 刑法的修法理论
2. 刑法的修法原则
3. 刑法的修法途径
4. 刑法的改革方向
5. 刑法的改革意义
以上就是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学》考试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排除习惯法(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责任要件符合性故意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注:1、“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对结果持肯定态度;“放任”是指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既毫不关心,但对结果的发生接受,认可;2、具体的事实认知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主要包括:(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侵犯的仍是同一法益。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
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2)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造成的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致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B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刑法学(2) 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A. 维护社会秩序- B. 保护国家利益- C. 惩罚犯罪分子- D.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答案:A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A.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 B.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过程- C.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D.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过程- 答案:B3. 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A.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犯罪的关系- B.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司法的关系- C.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国家的关系- D.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答案:A4. 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性原则- B.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 C.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防原则- D.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消灭原则- 答案:B5. 刑法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A. 从专门性向广泛性发展- B. 从实践性向理论性发展- C. 从国内向国际发展- D. 从经验性向科学性发展- 答案:D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刑法的基本任务。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
刑法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过程。
犯罪主体指进行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体,犯罪行为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过程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刑法学考试重点分析
刑法学考试重点 2002.091.现代意义的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⑴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刑法通常包括三种形式:a. 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即刑法典;b. 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即刑事特不法,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c. 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如《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
⑵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2.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7.1 ,五届二次人大通过, 1980.1.1 正式施行。
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于 1997.3.14 ,八届五次人大通过, 1997.10.1 正式施行。
4.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也确实是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
5.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⑴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专门、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⑵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6.刑法条文中以“然而”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然而”开始的文字,称为“但书”,其作用差不多由三种情况:⑴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⑵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⑶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
7.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和解释。
要紧有三种形式:⑴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条文,这通常是用于明确某些法律术语的含义;⑵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讲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⑶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解释。
8.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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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法律考试刑法知识重点要点
2023年最新法律考试刑法知识重点要点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法律考试中刑法知识的重点要点,请阅读以下内容:
1. 刑法基本原则
- 刑法的目的和功能
- 刑法的适用范围
- 刑法的构成要件
2. 刑法中的罪刑关系
- 罪刑关系的法定性
- 罪刑关系的平等性
- 罪刑关系的合理性
3. 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的成立条件
- 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 刑事责任能力的剥夺与恢复
4. 刑法分类与罪名解析
- 刑法分类的基本原则
- 刑法分类的具体类型
- 常见罪名的解析与区分
5. 刑法的犯罪形态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形态的区分与判断
6. 刑法中的犯罪竞合与犯罪连续- 犯罪竞合的原则和适用情形
- 犯罪连续的构成和界定标准
- 犯罪竞合与犯罪连续的审判原则
7. 刑法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
- 典型刑法案例分析
- 刑法案例解决思路的构建
- 刑法案例的整合与应用
以上是2023年最新法律考试刑法知识的重点要点,请考生们关注和掌握这些重要知识,好好准备考试。
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基础考试重点
刑法基础考试重点
刑法基础考试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了解刑法的基本含义、作用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事的适用范围以及空间适用范围。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熟悉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及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的停止形态:掌握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等形态。
共同犯罪: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分类。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熟悉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以及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刑罚的具体运用:掌握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缓刑等制度。
犯罪的预防和刑事矫治:了解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刑事矫治的方法。
这些知识点是刑法基础考试的重点,需要认真掌握。
在复习过程中,要注重理解法律规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运用刑法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法考试复习要点.doc
刑法考试复习要点.doc刑法考试复习要点1、危急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技,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彳丁为。
本罪是只限于在陆上的大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大路交通运输平安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平安。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追赶竞技行为,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危及公共平安持放任的心里看法。
2、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会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挺直有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的目的。
3、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全部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刑法学考试i复习重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选择题)⑴概念: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⑵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消极性、被动性。
⑶任务:保护法益⑷刑法解释:按照效力划分分为:①学理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②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作出的,效力低于所解释的法律)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名词解释):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简答题)⑴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⑵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②保护管辖《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⑶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办法,保留原始审判的权力。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大一刑法期末知识点重点
大一刑法期末知识点重点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定义与特征
刑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非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形态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种类
共犯与从犯
犯罪的行为与主观方面
四、刑法的刑种与刑度
刑种的分类与特点
主刑与副刑
刑度的认定与轻重
五、罪名与犯罪事实
罪名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证据
如何确定适用的罪名
六、刑法责任年龄
刑法责任年龄的界定与变化刑法责任年龄的例外情况刑法责任能力的评定
七、刑法的相关罪种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犯罪与危险犯罪
侵权犯罪与财产犯罪
人身犯罪与非人身犯罪
八、刑法的相关防卫性规定紧急避险原则与正当防卫原则过当防卫与不过当防卫
防卫过当与防卫不当区别
九、刑法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
缓刑与假释
十、犯罪量刑的原则与方法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
量刑的标准与方法
特定刑种的量刑规定
十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认定与效果
酌定情节的认定与效果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
十二、刑法中的特殊制度
累犯与惯犯
刑法中的免责与从轻、减轻处罚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以上是大一刑法期末知识点的重点内容,在复习过程中请重点关注这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的学习。
祝你期末顺利!。
刑法学(二)复习资料
刑法学(二)复习资料告诉才处理: 侵占罪、重婚罪绝对确定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为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男/自然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客体: 国家安全主观: 故意剥夺政治权利1.叛逃罪在境外学习、进修、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 可以叛逃罪论处2.主观:故意, 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3.间谍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身已经成立犯罪, 所指示的目标是否准确、目标是否遭受轰击, 都非间谍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 公共安全, 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 既有故意, 也有过失。
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 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罪一般是特殊主体, 且主观上是过失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易能够避免危险犯, 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 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 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若未出现法定结果, 即不构成该罪: 明显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行为犯, 其犯罪既遂不需要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 只要行为实行完毕, 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出现实际危害结果, 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不影响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包括正在使用中的, 在交付使用期间的, 停机待用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明显过失犯罪、公用电信设施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1)行为人实施了要求的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1.放火罪在间接故意心态的支配下, 如果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认定: 独立燃烧说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2.对于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 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3.决水罪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 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4.认定: 水流开始说5.爆炸罪实施地点: 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的特定义务, 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 以致发生爆炸的, 就是不作为的方式6.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8.主观:故意, 大多为间接故意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1.破坏交通工具罪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 才能成为本罪对象12.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时, 竞合, 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13.破坏交通设施罪在高速公路上撒铁钉行为, 实际上是破坏交通工具14.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铁轨上的枕木, 或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等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15.破坏电力设备罪电力设备: 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等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 也包括使这些设备发挥功能的建筑设施16.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8.本罪与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发生竞合, 适用特别法, 以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论处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性罪名20.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21.资助恐怖活动罪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2.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 并故意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一起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 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23.劫持航空器罪(民用)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 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 为该罪的既遂, 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 为未遂24.暴力: 不能反抗;胁迫: 不敢反抗;其他方法: 不知反抗25.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既遂的成立, 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 只要实施的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足以引起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的危险即可2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私自制作土枪出售, 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以犯罪论处爆炸物: 不包括烟花、爆竹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28.非法储存: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客观: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30.主体: 特殊主体, 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31.主观:故意, 其中, 违规制造枪支的行为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违规销售枪支的行为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3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3.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达到法定数量和情节的, 即可以本罪论处3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选择性罪名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 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私藏: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 属于吸收犯, 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35.主观:故意, 并以明知为条件3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枪支(公务): 违法, 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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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象竞合犯。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五)无过当防卫答:特殊防卫,有的称无限制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是指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况。
这种防卫权的行使,虽然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但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除了应当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的起因、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条件外,这种防卫具有特殊的起因条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六)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答: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城里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七)刑法的基本原则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八)牵连犯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四个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
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如何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里存在两种情况:(1)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2)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九)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十)受贿罪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一)直接故意答: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十二)刑罚的目的答:1、报应目的2、预防目的(十三)不作为犯罪答: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是,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后者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前者是“不当为而为”,后者是“当为而不为”。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明确一下几点:(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十四)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答:区别有三处:1、犯罪的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妇女儿童罪是以收养为目的。
2、社会危害性不同。
3、处罚不同。
二、材料分析题(一)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
2004年5月,其友乙(某私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将甲手中的防汛款30万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
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
乙给了甲1万元“好处费”。
乙借款后三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
后乙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请说明原因答:1、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所以,本案中应当对于甲从重处罚。
2、受贿罪和行贿罪3、侵占罪(二)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
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
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
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
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
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
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
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原因答:1、挪用公款罪2、贪污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偷税罪(三)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栾某一人在牧羊,便产生强奸的邪念。
田某将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欲行强奸。
栾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
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栾某的腹部刺一刀。
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
随后,田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
问:本案如何处理? 请说明原因答:1、强奸罪2、故意杀人罪的既遂3、盗窃罪三罪数罪并罚(四)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
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
甲构成累犯√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乙构成累犯。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
丙不构成累犯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
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
丁构成累犯(五)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论述题(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答:1、概念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四种:(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此已宣告的最重刑罚行为执行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因被吸收而不再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一般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并罚原则。
3、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