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原来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虽然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主体特定性。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而且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但是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并以行政主体的身份签订的合同,才是行政合同。当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它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即为民事合同。

2、合同目的明确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合同内容法定性。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邀约邀请,相对方只能表示接受。

4、意思表示一致性。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5、合同履行优益性。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

6、法律调整特殊性。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主要应当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合同的类型。

在现代行政中,行政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并进行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创设,同时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可以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

3、行政赔偿合同。行政主体因其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就赔偿数额、条件、方式等与相对方进行约定,签订行政赔偿合同。

4、行政补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适当补偿。这类合同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该类合同中征用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用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而补偿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5、国家科研合同。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

7、国家订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8、公共工程建设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建筑企业达成的由建筑企业负责公共工程的施工建设,行政主体支付一定价金的协议。该合同受到《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如修建国道、飞机场、大型桥梁、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

9、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国家为其提供一定优惠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将国家控制人口生育的行政要求具体化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此类合同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地方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

10、转让财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转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如个体户向政府捐款,并要求该款项用于某种公共事业的协议。

11、行政委托合同。是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一事务交另一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办理的合同,如公安机关的委托调查。

12、治安管理责任协议。公安机关与相对人就治安管理事项达成的明确各自责任的协议。此类合同并非法律所创,而是公安机关自发运用的一种手段。“杨叶模式”是一个成功的典型。2

13、承诺告知协议。所谓“承诺告知”,就是在企业提交开办申请时,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和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清楚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只需签字盖章,承诺履行相关告知事项,就可以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许可证3。

14、聘用合同。行政机关与应聘者签订的关于由后者担任公务员或其他职务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协议。

15、行政边界协议。是由两个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就毗邻行政区域界限争议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受《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范和调整。

16、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不是自己直接经营管理,而是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价格等进行经营活动,从而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政府为了保障城市居民供水,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

17、政策信贷合同。国家为了扶持某些事业的发展,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形式,向特定项目或事业提供低息贷款。企业必须承诺一些符合政策性贷款条件的特殊政策规定,并接受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行政合同的功能。

在现代行政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能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行政合同既不象行政命令那样强硬,又不象民事合同那样自由随便,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新型管理形式,具有传统的行政行为所无法替代的功能。

1、减少行政阻力功能。传统的行政模式是国家的政策靠政府单方的强力推行。现代行政模式下,政府往往须得到相对人的自愿合作才能取得理想效果,而行政合同在获得相对人自愿合作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行政目的通过行政合同的自觉履行来实现,行政强制手段只是一种次要的辅助手段。行政

合同在获得相对人合作,减少行政阻力方面具有卓越的功能。

2、明晰权利义务功能。行政合同是在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下使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内尽可能发挥,所以行政行为由于其通过合同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和明晰,从而使行政主体将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予以明确落实,从而保障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

3、扩大行政参与功能。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行政合同这种新型的管理形式中,由于对行政目标的实现方式以及内容的选择,由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协商确定,并将相对人是否同意作为行政合同能否成立的主要条件,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的过程即是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这样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

4、化解矛盾纠纷功能。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行政合同因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明晰性,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比较容易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5、补充法律不足功能。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6、变革管理观念功能。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7、平衡公私权益功能。在规制行政中,代表公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和强制手段为主要特征,与相对人的私益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公益往往不顾及私益的存在,公益高于私益,这种行政手段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对私益造成损害。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可以维持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相对人的正常利益可以得到满足,行政管理目标可以得到实现。

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依据。

行政合同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由于行政合同中权力因素的存在,使得行政合同案件自然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因此,对行政合同案件设置应不同于私法契约案件的审判机制。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现代行政中,行政权经常使用法律规制相对缓和的非权力行政形式,即行政合同作为权力限制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从而确保现代行政的民主,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尽管行政相对人是为了追求民事或经济利益而与行政机关协商一

致缔结行政合同,但其利益的实现却以行政管理目标为前提,如承包合同中只有完成承包指标,承包人才有奖金,若未完成承包指标则不能取得原工资4。可以说:“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彼此间不同的但相对应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相对应的目的就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5,因而它是通过合同这种特殊形式间接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它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签订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主管该项合同的管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能够管理、监督行政合同,并对违约人依法给予制裁。如行政主体对出让的土地的使用、转让、抵押、出租等的监督,可以促使相对人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国有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在相对人有严重过错违约时,行政主体亦可单方面行使制裁权,可以解除合同且不予相对人以任何补偿6。既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在不平等地位下订立和履行行政合同,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因此行政合同具有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应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调整。

第三、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决定行政合同应适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解决。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其合同性的主要表现,体现了民商法的自治原则。但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这种意思表示在实质上要受到法律、法规及计划的限制。行政合同纠纷发生后,应主要依据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2、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无论是合同的内容,还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具有行政行为的色彩。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从实体上应首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各种行政基本法律和单行的法律、法规,甚至可以参照规章。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7 月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金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并依此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进而追究违法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的责任。然而,尽管我国行政合同涉及的领域目前比较宽泛,但由于行政合同的立法不完善,给司法审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为了弥补行政立法方面的不足,在司法审查时亦有必要依据相关领域的经济和民事法律法规与规则。同时,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合同、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界定和范围归属均受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处于相对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因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不能绝对排除经济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的适用。因此,应根据行政合同的特别法规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适用相关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规范和规则。

五、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原则。

行政合同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实现某种行政管理为目的新型

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共性,同时又是行政主体行使的区别于一般权力性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既要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审查和认定,以达到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1、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共同特点,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包括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但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由于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都是因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而引起的。行政特权一方面使行政合同按照既定的目标顺利有效地进行,为国家实现行政管理所必须;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违背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心应放在行政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权是否合法与适当、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上。

2、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和民事经济合同中的过错责任是相同的,体现了合同责任的共性,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因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有过错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大小进行赔偿。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又无合法理由,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有过错,则可能承担金钱制裁(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强制手段、解除合同等形式的制裁。

3、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与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来说的。这一原则既维持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衡,同时又维护了双方的经济利益,使行政主体的特权和相对人的权利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宗旨下相辅相成,体现了行政合同的功能与目的,实现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也适应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需要。

4、调解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依法行政原则并非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准确,而是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许多情况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政主体仍有较大的自由判断余地和裁量空间,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调解。

六、行政合同的审查内容。

行政合同案件与普通的行政案件不同,不论签订合同引起的纠纷,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因此,行政合同的内容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

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案件时,既要审查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是否合理。

1、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2、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3、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

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管理方为实现行政公务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权,由于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又没有规定对这些权力行使的监督责任,导致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权干涉对方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或违法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些特权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约履行的限制。

4、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直接关系到实体内容的合法与正确。司法审查行政合同,亦应注重对合同的缔结程序、方式和形式进行审查。如审查行政主体缔结合同时有无营私舞弊行为;是否采用公开的招标、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订立合同的方式;尤其对采用直接磋商订立合同的,审查有无监督部门和有关机关参加;审查经法定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种手续和程序是否完备与合法,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行政主体一般不得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决定签约主体。对于涉及行政支出的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签约人,其他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也应当尽可能地引入竞争机制,优先最合适的签约人。行政合同的缔结是行政目标实现的特定形式与途径,是产生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行为,应该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主要是严格的书面形式。

5、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6、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7、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七、行政合同案件的当事人。

1、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总是处于优势主导地位,享有监督、制裁等行政优越权。同时由于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职责,行政合同中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都能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力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行政主体不应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只有行政相对方才享有起诉的权利。行政合同案件中的适格原告的条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适格原告资格条件基本相同,即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都有原告资格。

2、行政合同案件的被告。

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案件中的被告也应是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适格被告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法享有监督、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三是委托相关组织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

3、行政合同案件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行政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因签订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诉讼中,竞争权人作为原告起诉,与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行政合同实施过程中,相邻权人起诉,依照行政合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行政合同案件中其他可能与行政合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八、行政合同的判决形式。

对于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既来自于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合同约定,并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使行政机关引导行政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向着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行政机关的行为既有违法的可能,又有违约的可能。“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监督。”行政合同的判决既有针对行政合同内容的判决,又有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判决。

1、行政合同案件的调解。

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约定的条款产生争议,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由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结案。行政合同案件的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确认合同无效判决。

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缔约能力的;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强

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严重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履行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订立时未征得他人同意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应经其他机关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3、撤销行政合同判决。

可撤销的合同,相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而言,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当行政合同中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应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撤销判决,判决撤销行政合同。由于合同的撤销,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考虑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如果撤销行政合同将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撤销,但应责令行政机关补偿继续履行合同而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4、变更行政合同判决。

当行政合同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等情形,而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张适当变更的,在不违法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只判决变更,而不应判决撤销,以鼓励合同的履行。

5、解除行政合同判决。

在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才可解除合同。但在行政合同中,一般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权应由行政机关单方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的相对人欲解除合同,应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由行政主体决定。对于行政主体不同意解除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继续履行行政合同判决。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7、赔偿或补偿判决。

行政合同中,在强调公益优先,赋予行政机关优益权的同时,强调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当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损害,或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均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赔偿或补偿判决。

8、维持行政合同判决。

行政合同事实清楚,签订的程序、内容均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9、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着、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基金) 要点 甲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乙方并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双方对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 有限合伙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第1条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行政管理服务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2条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 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 或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2.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3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1) 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2) 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 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4)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行政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模板

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以下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其他说明。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及周边区域、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一)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面□门厅□各类通道 □电梯厅□车库□广场道路□室外管道□窨井□其他 (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中央空调□变配电室□照明□电梯□弱电□监控设备 □给排水系统□泵房□消防设施□备用电源□其他 (三)公共秩序的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治安□消防□车辆□其他 (四)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其他 (五)其他约定(请在选择项中打“√”): □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其他 第三条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和要求 (一)建筑物管理 做好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建筑物公共部位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各种对建筑物侵蚀、损害行为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管理 按照各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以及照明、给排水等日常维修工作。 (三)公共秩序管理 物业区域内24小时全天候公共秩序管理,包括门禁巡查、中央监控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四)公共环境管理 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 (五)交通秩序维护 物业区域内各类车辆进出交通引导与车辆正常的停放秩序。 (六)消防防灾管理 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监控值班和巡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按要求制定应急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吗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614785230.html,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吗 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满足什么条件?那么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吗?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一)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一般情

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

协议书之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摘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 挥着关键性作用。随之,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行政合同问题,对其相 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众多相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 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有意混用, 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在 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 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 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 同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 (2016)06-0074-01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状 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 合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 合同”。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民事化处理形式特别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密切相关。由 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同性,更加倾向于“强势政府” 所引导的“合同”一词。比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 叫做“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被称作为“运输协议”。同时,在民事 立法方面,也会利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合同内容,这主要 是因为“合同”、“协议”在合同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 是协议的同义词。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同,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混用,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 之间也存在混用。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正确区 分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 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 研究的重大课题。就行政合同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处于行政法、民是合同法之间,具有鲜明的边缘性、交叉性,也就是“行政+ 契约”。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我国行政学者希望可以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一章探讨行政契约,很多民法学者并不赞同。换句

劳务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绩效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l 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工作 (3)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确定。 (4)乙方提供劳务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提供或

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7)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劳务报酬支付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保底酬金元。 (3)如需调整劳务报酬,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4)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或补偿甲方元代替通知。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doc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 - 行政与民事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系的协议。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 ②。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因此,不宜将这两个理论基础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合同法中。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合同的不争事实表明我们并没有忽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而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中,那么我们应该在广义的合同范围内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行政合同的内容如何审查

行政合同的内容如何审查 核心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如何审查?行政合同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查行政主体和向对方是否严格履约,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合同案件与普通的行政案件不同,不论签订合同引起的纠纷,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因此,行政合同的内容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案件时,既要审查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是否合理。 1、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2、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3、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4、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合作书、意向书、证明书、承诺书等书面文本。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行政部管理。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重大合同的调查情况及招标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部门主管。 2、组织合同谈判。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必须在行政部的指导或参与下进行; 3、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本部门及行政部报告; 4、承办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并及时协助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 5、办理或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行政合同的性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行政合同的性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十预日益广泛,其十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活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十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 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既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的当事

劳务合同样本

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月。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负责 第三条、乙方认为,根据己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因商业泄密造成对甲方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予以经济赔偿。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劳务报酬; 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六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或按公司规定解除乙方劳务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

第七条、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的; 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因乙方个人原因连续请假五天以上或累计请假达十天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保密约定 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子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需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乙方声明:签订本合同前,本人已经阅读了甲方发布的日常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执行,若甲方此后发布的新规章制度,一经发布或公示,乙方将认真学习并认可执行。 (二)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致使文件无法送达的,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文件送达之日。 (三)其他: 第十二条、附则 (一)劳务合同一式_两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代理人: 日期:日期: 2

行政委托合同

行政委托合同 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39424 行政委托合同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甲方:乙方: 经友好协商,就常州市行政中心会议服务委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常州市行政中心 物业类 型: 办公楼 服务内 容: 会议服务 坐落位 臵: 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以人行道外侧侧石为界东至:为民路 南至:广场大道 西至:惠山南路 北至:龙锦路 建筑面18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68300平方米。 二、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乙方服务良好,经甲方、集中采购机构同意乙方可以延续服务一年。乙方因故不愿续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如不同意乙方续包,也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会议服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全年会议服务总承包费为元整(Y:万元,其中合同

执行额万元,考核费用4万元)(详见行政中心会议保障服务人员工资经费明细表)。甲方分12次支付乙方,每次支付万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以后依此类推。经考核后,余额于服务年度末按实结算。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查和考核。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卫生保洁、布臵和服务的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做好会议室的保洁、布臵和各类会议服务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场所,电话通讯费自理。 4、甲方指定常州声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行政中心所有会议和贵宾接待的智能化服务,并负责对乙方会务人员使用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培训。乙方主动配合,搞好预约和现场服务。 5、甲方指定声达公司”负责对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

环保行政合同属哪种类别

环保行政合同属哪种类别?将其引入环境管理利弊如何? 一纸契约能不能管住污染? 新闻事件 餐饮环境管理出新招 行政合同来帮忙 ◆朱唧唧 “现在环境监察人员更多地来帮我们查找问题和解决问题,警告、罚款之类的处罚是越来越少了。”自从签订了《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后,凤凰街上的同润湘菜馆的负责人感觉到了明显变化。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共有大小饭店1000余家,然而,沧浪区环保监察大队只有7名监察人员,其中负责现场查勘的仅4人。4名监察人员如何对1000余家饭店的油烟、污水和噪声进行有效监督呢? 从去年7月起,苏州市沧浪区环保局与凤凰街、新市路上的46家餐饮单位签订了《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积极探索和创新环境监管的新模式。 呼唤行政合同 2009年,苏州市沧浪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沧浪区行政指导工作意见(试行)》,沧浪区环保局着手试行《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探索运用行政契约的方法对环境进行管理。 所谓环保行政合同,是指环境管理部门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主动同管理相对人签订的确立双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合同。通过签订环保行政合同,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双方的责任意识,既淡化了行政色彩,又为相对人所接受。 在《合同》的拟定阶段,沧浪区环保局请教了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一般行政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规范了合同的标的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在《合同》的试行阶段,沧浪区环保局和11家餐饮单位签订了草拟的合同。根据餐饮单位对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的反馈意见,沧浪区环保局进行了修改,并会同法律人士,完善了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务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期限 乙方的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服务期限届满前,双方就继续提供劳务达成一致的应另行签署协议。 第二条服务内容和要求 甲方聘用乙方提供服务。具体服务要求按照甲方提出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二)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直接自其劳务报酬中扣除如下款项: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2、乙方借用甲方且尚未归还的借款; 3、甲方垫付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3、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适合的工具、环境。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 2、乙方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条件符合甲方所需劳务的要求,并确保具备胜任甲方要求工作的相关技能。 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服

从甲方的管理,并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名誉、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甲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工作要求的基本技能或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 10 日通知乙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1、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劳务或者患有不宜继续工作的疾病的; 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3、其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出现。 第六条法律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相互免责。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因其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疾病、个人工作失误等)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的各种伤害,由其本人或相关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及其他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因自身过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摘要]文章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 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 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地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二,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3]三,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4]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科研行政合同应该是国家为实现科教兴国的目标而对科研实行的一种管理,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在科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科研行政合同的特征 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管理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签订,是在行政主体实施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行政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其主体的要求就是其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即国家或者省市政府、机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任何合同都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科研行政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虽然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是

行政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章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员工管理 第一条工作时间:公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8:30—17:30,每天中午12:00—13:3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凡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考勤制度、员工日常管理: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并将考勤名单交综合部备案。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的出、缺勤,月底将考勤表(各种假条附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日前报综合部,员工工资将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条考勤统计是综合部对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综合部有权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1、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串岗、聊天等。 如有违反,即作违纪处理。 3、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需外出应请示总经理,如总经理不在综合部办公的 情况下,知会一下综合部人员,以便知道去向。 第四条请销假制度: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部门经理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主管领导。 第五条着装、礼仪、礼节规定:员工在工作时,应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项目部形象;员工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用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粗鲁语言。 第六条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制度:各部门应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报纸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洁,每日工作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拾干净及自己的椅子也要摆放整齐,关闭电器电源,关好门窗;各部门均设专人负责办公地点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同时,每一位员工对公司的安全、保卫、消防中存在的问题均要及时汇报、协助处理的义务。 第二章各种办公设备的使用制度 第一条公司计算机是用于工作的辅助工具,只能用于处理工作相关事务,任何人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从事与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水市莲都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清理、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买卖、托管、出借、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借款融资合同;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五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和全面履行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行政机关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本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签订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本镇对外签订的合同,乡党政办(合同审查监管小组)负责其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二章相关科室职责 第七条本乡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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