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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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法的本质名词解释: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两个层次,包含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三个层次。

(一)意志性: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具有意志性。

法的意志性是指法体现了一定的人的认识、目的、愿望和要求。

意志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一种精神活动。

法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

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范,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上节对法的特征进行了论述提到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说,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就无从产生,无从实施,更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一点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但这时,人的思维仍停留在法的现象层面而没有触及法的本质。

因为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丫解到的。

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而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透过法和国家紧密联系的现象,人们自然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会对法律如此青睐?国家为什么要制定、颁布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它维护了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的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首创,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说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

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政治组织,是没有生命的,它没有自己的思维,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

不能把国家意志看成全体社会成玛的共同意志,因为所谓的“共同意志”从来就是虚幻的、不存在的。

那么,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背后真正的意志又是什么?要揭开这神秘的面纱,就要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始终分化为不同的阶级。

论法的本质

论法的本质

论法的本质法是实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重要保障。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自古以来统治阶级意志都不是体现在法之上,因为大禹治水而有了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国家,所以法的本质应该是——疏而不堵。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应该是由国家的管理者根据物质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的,是为了营造和谐,文明,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而创造出来的,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而创造而成的。

法是约束和调整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管理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总结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定义为不成熟的观点,对于法的理论中国最著名的法学家商鞅变法才能真正体现出法的意义。

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几点相辅相成。

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重点1.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性和物质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经济特区的紧急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立法法4.法的分类5.法律行为定义: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基本特征: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6.法律责任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7.法的制定立法的定义: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确认):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8.法律方法辩证推理的定义: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适用范围: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致可以依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与选择;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9.法的价值定义:指法的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的社会理论,其基本原理涵盖了政治、经济、哲学与法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探讨其核心思想和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概述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

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斗争为基础,认为法律是一种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反映了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与斗争。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点包括: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历史性以及法律与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法律的阶级性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要为资产阶级服务,维护私有财产和剥削制度的稳定。

它被用来压迫和控制无产阶级及其他被剥削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法律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历史条件下特定社会形态的产物,不是永恒不变的。

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封建主义时期,法律主要以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为目的,而在社会主义时期,法律的目标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会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合法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然而合法并不等于正义,而是在特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权威认可。

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解释,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于揭示并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系统研究,它探讨了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相互联系,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必读经典文献梳理第1篇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必读经典文献梳理第1篇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必读经典文献梳理(50篇)第1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 1843底—1844.1(马恩选集1卷)本卷开篇部分选收的三篇文章,列宁认为《德法年鉴》时期的文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844年初)标志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

马克思写在1843年 10月中-12月中的《导言》发表于1844年2月的《德法年鉴》中最早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思想。

背景:1.一方面,裂及使他感到“苦恼的问题”。

马对青黑“抽象的空论”深恶痛绝,开始深入思考哲学的现实意义。

他已意识到,在研究国家生活的过程中,不应用当事人的意志解释一切,而应去关。

2.另一方面,费尔巴哈炸开助于主词和宾词的颠倒,把现实的主体——人,变成了理念或精神的宾词,人变成了具有客体性的思维的产物,这是一种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的颠倒。

因此,要正确理解现实的人和世界的关系,就不能从思维出发,而应从现实的存在出发;不能从抽象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出发,而应从当下的、直接感性的存在出发,也就是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自然界出发,从“感性对象性”出发,把理念看成是现实主体的宾词。

上述两方面的背景,促成了马克思写作《导言》。

意义: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书目”中说:马1844年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和《《导言》“篇幅虽不长,但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意义重大,是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的又一块里程碑。

”结构:第一部分(1—7段):马认为由费完成的批判是一切其他批判的前提,并要求对宗教第二部分(8—34段):马指出,德国想完成反对以宗教为慰藉的现实世界的斗争,第三部分(35—49段):马从哲学层面创造性提出了“无产阶级”概念,并以其为全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希望所在。

内容:1.1843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两篇重要的文章:《论犹太人问题》和《导治批判的前提,哲学批判是宗教、政治批判的理论提升,阶级批判是宗教、哲学、政治批判的归结。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2、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二、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二)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两个层次,包含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三个层次。

(一)意志性: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具有意志性。

法的意志性是指法体现了一定的人的认识、目的、愿望和要求。

意志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一种精神活动。

法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

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范,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上节对法的特征进行了论述提到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说,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就无从产生,无从实施,更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一点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但这时,人的思维仍停留在法的现象层面而没有触及法的本质。

因为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丫解到的。

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而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透过法和国家紧密联系的现象,人们自然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会对法律如此青睐?国家为什么要制定、颁布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它维护了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的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首创,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说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

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政治组织,是没有生命的,它没有自己的思维,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

不能把国家意志看成全体社会成玛的共同意志,因为所谓的“共同意志”从来就是虚幻的、不存在的。

那么,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背后真正的意志又是什么?要揭开这神秘的面纱,就要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始终分化为不同的阶级。

最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 精品

最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 精品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理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经济基础论,即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阶级工具论,即法律同其他的国家政治机制一样,共同执行阶级统治的任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三是意识形态反映论,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反映,这种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媒介决定法律的内容。

这三种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指出了法律本质的一个侧面,没有全面地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

本文试图从三者的相关性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是三者的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一、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1.经济基础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隐喻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它解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为研究社会发展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本质、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这种极端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即为经济基础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其自身的关系来解释,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发展来解释,相反,它们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被概括为‘市民社会’[1],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它又决定了包括政治、法律等在内的社会制度。

当然,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不止决定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还决定了包括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当二者的矛盾不断激化,进而发生社会变革。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将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其中就包括了调整生产关系的法律。

因此,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先进阶级将会展开政治斗争,试图改革这些法律,使它们与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2.经济基础论的局限性经济基础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提到,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的本质是经济关系,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能经常看到类似的论述。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法的现象:法这一事物外部联系、 法的现象:法这一事物外部联系、外部特征 法的本质:法这一事物内部联系 内部联系、 法的本质:法这一事物内部联系、质的规定 性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
在法与阶级的关系上, 一、在法与阶级的关系上,法是 具有整体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有统一性 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 二、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法反映的是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概述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概述一、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现象:外部联系、外部特征(感官) 现象:外部联系、外部特征(感官) 本质:内部联系、 本质:内部联系、质的规定性
关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材料
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 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 士亡法 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 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 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 夫女子之情, 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 而恩生,成妇而义重。 未见君子, 而恩生,成妇而义重。故《诗》云‘未见君子, 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 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又《礼》 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女氏之党, ‘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女氏之党,以未成妇 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 也’。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 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 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 附从轻’ 言附人之罪, 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者 为比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为比也。又《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 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刑之 为可,杀之为重。” 太祖曰:“毓执之是也。 为可,杀之为重。 太祖曰: 毓执之是也。 又引经典有意,使孤叹息。 又引经典有意,使孤叹息。”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是指法相对于其他社会现象而言的一些基本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

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

作者: 李龙;朱开化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3-17页
主题词: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恩格斯 法律本质 法律系 反动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 物质生活条件 德意志意识形态 共产党宣言 普鲁士
摘要: <正>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那么,马克思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其对法律本质的论述,则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早年毕业于柏林大学法律系,在法学上造诣很深,撰写法学专论甚多,收集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的马克恩从一八四二年到一八四四年所写的十六篇论文,就有七篇是法学专著,占五分之二强;特别是在以后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业已形成完整的法学体系。

即使在他后期所写的《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

论马克思法律观总的方法论:本质主义方法论

论马克思法律观总的方法论:本质主义方法论

法律现实。他认为, 存在一种客观法, 它同实在法相分离, 它是实在 法的本质。实在法仅仅是对客观法 的本质或多或少的相应实现。
客观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 当实在法完全脱离了客观法的本质时, 我们
还有 , 在马克思众多的作品中反复出现的形式和实体、 本质和
表现、 必然和偶然、 潜在和实际等类似的表征本质主义 方法论的术语
很 多 。总之 , 种所谓 的本 质主义 方法论 贯穿马 克思法律观 的始 终 , 这
成为马克思研究法律现象 以至整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总的方 法论, 例证非常之多 , 限于篇幅, 笔者不再一 论述之。 马克思的本质主义方法论形成了他关于法和法律的理解。马 克思对法及其实现作了区分。正如他坚持事 物必须被解释和衡量 同其本质相一致那样, 马克思主张我们要以法的本质来判断和鉴别
据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出版 自由本身就是 思想的体现、 自由的体现 ,
就是 肯定的善 ; 此相反 , 查制度 是 不 自由的体 现 , 以表 面的世 与 检 是 界 观 来反 对本 质的世 界 观的斗 争 , 它只具 有否定 的本J 嘲 洼。
尊重婚姻, 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 4 l通过以上论述可以 ] 看出, 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伦理关系, 因而他反对婚姻双方 当事人的主观任陛。但是他并不主张婚姻是不可离异的, 只是离异 是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 的, 标准就是婚姻按其本质来说 已经死亡。
1本质主义 方法论 在马克 思早期 作 品中的表 现 .
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_ ¨ 3 接着, 马克思提到形式和本质是具有差别的, 要将二者相区分, “ 这样一来, 检察官就必须时而根据形式去判断倾向, 时而又根据倾 向去判断形式。……谁会害怕这种粗糙的外表呢?必须善于把形 式和本质区别开来oE ,J , 4 最集中体现这种本质主义方法论的作品就是马克思在第六届 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 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 《 录的辩论》 。在这部作品中, 马克思将本质主义方法论贯穿全文 , 他 为出版 自由所做的辩护 和对书包检查制度所做 的批判 的出发点就 在于出版的本质。马克思首先提到 出版 自由和书包检查制度具有 不同的根据, 并指 出二者基于不同的世界观 , 而不同的世界观正是本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理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经济基础论,即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阶级工具论,即法律同其他的国家政治机制一样,共同执行阶级统治的任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三是意识形态反映论,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反映,这种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媒介决定法律的内容。

这三种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指出了法律本质的一个侧面,没有全面地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

本文试图从三者的相关性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规定性是三者的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一、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1.经济基础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隐喻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它解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为研究社会发展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本质、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这种极端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即为经济基础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其自身的关系来解释,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发展来解释,相反,它们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被概括为‘市民社会’[1],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它又决定了包括政治、法律等在内的社会制度。

当然,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不止决定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还决定了包括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当二者的矛盾不断激化,进而发生社会变革。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将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其中就包括了调整生产关系的法律。

因此,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先进阶级将会展开政治斗争,试图改革这些法律,使它们与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2.经济基础论的局限性经济基础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提到,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的本质是经济关系,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能经常看到类似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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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必读)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两个层次,包含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三个层次。

(一)意志性: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具有意志性。

法的意志性是指法体现了一定的人的认识、目的、愿望和要求。

意志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一种精神活动。

法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

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范,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上节对法的特征进行了论述提到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说,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就无从产生,无从实施,更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一点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但这时,人的思维仍停留在法的现象层面而没有触及法的本质。

因为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丫解到的。

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而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透过法和国家紧密联系的现象,人们自然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会对法律如此青睐?国家为什么要制定、颁布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它维护了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的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首创,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说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

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政治组织,是没有生命的,它没有自己的思维,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

不能把国家意志看成全体社会成玛的共同意志,因为所谓的“共同意志”从来就是虚幻的、不存在的。

那么,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背后真正的意志又是什么?要揭开这神秘的面纱,就要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始终分化为不同的阶级。

不同的阶级其意志和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

从表面上看,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扮演着“调停人”的角色,力求把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但实际上它不是“中立”的,“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因此,所谓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可见,隐藏在国家意志背后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从根本上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列宁曾明确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每个成员的意志之和,而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合意”。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所谓“被奉为法律”,是指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之所以使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

除法律以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释等。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所使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可以这样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在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命题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加约束。

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在把打击的锋芒指向被统治阶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对来自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这和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矛盾。

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危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惩罚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恰恰说明法有阶级意志性,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顺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因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可能只有统治阶级存在,统治阶级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被统治阶级在社会上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法律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不过,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被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些法律致力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诸如维护一般的社会&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等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客观上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成•员都有利,至少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无害,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法的阶级意志性,认为法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

因为统治阶级如果不保护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阶级统治就无法维持下去。

统治阶级之所以运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出发点始终在于维护本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而且,法的阶级意志性是就法的整体而言的,要分析那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性质,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予以考察。

实际上,它们是作为整台法律机器的零部件在发挥作用,其性质要取决于法在总体上的阶级倾向。

所以,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排斥某些法律在客观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由于某些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某些相同或相似性,因而法具有某种共同性。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性,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阶级的法律存在相同或相似,…个阶级的法对于被统治阶级也有利。

这些情况的出现并不能证明法不再是统治阶绂意志的体现,它的产生是由于下面一些原因:第一,法律的规律牲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法律的规律性在下文中会有所叙述),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反映客观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具有某些共同性。

第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在上文中已有所叙述),这些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律中日益增多。

第三,法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专门执行等,所以,就有了诸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共同性。

第四,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法在现代社会不仅是调整国内关系的工具,也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一种国际对话的渠道。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越多,法律交往也就越多,因而寻求法律共同性的愿望也日益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法的趋同现象在某些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

但不管法律具有多少共同性,法律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反映的仍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五,法应当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等于任何法律在实际上都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实际上,统治阶级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把他们与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相抵触的意志强加给整个阶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主观意志的内容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受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

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主观意志,具有主观性。

如果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仅仅停留于此,那么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唯意志论。

马克思主义在法所体现的主观意志的背后,找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决定性力量,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

这就把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结合起来了,并且使法的客观性成为法的主观性的基础,即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最终决定力量。

法的客观性要求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从客观经济条件出发,而不能臆造它、违反它。

只有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

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恩格斯在谈到民法的时候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由此可见,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是比较丰富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它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社会;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

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作用于法。

法的物质制约性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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