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双重国籍巴以冲突中的双重国籍与身份问题
双重国籍巴以冲突中的双重国籍与身份问题近年来,双重国籍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尤其在巴以冲突中,双重国籍与身份问题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重点探讨双重国籍下的身份问题,并从法律、政治和人道主义角度分析其影响。
一、双重国籍的定义与现状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公民身份。
在巴以冲突中,巴勒斯坦人普遍不承认以色列国家地位,而以色列政府则承认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公民身份。
这就导致双重国籍的问题在巴以冲突中愈发复杂。
二、双重国籍的权益和争议1. 双重国籍的权益双重国籍的持有者享有两个国家的权益,包括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旅行自由等。
对于巴以冲突中的个人而言,双重国籍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和机会。
2. 双重国籍的争议然而,双重国籍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首先,巴以双重国籍的争议导致了国家间制度的僵化,从而加剧了巴以冲突。
其次,获得双重国籍可能引发身份认同的混乱,使个人在政治立场和国家忠诚度上面临抉择。
三、双重国籍对巴以冲突的影响1. 法律层面在巴以冲突中,双重国籍加剧了地区纷争和领土争端。
双重国籍下的个人可以同时享有两个国家的法律保护,这使得巴和以两国的法律体系相互交织,进一步复杂化了解决方案的寻找。
2. 政治层面巴以双重国籍引发了政治争议,对于以色列而言,巴勒斯坦人的双重国籍可能被视为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另一方面,持有双重国籍的巴勒斯坦人可以参与以色列政治和民主体制,并对冲突解决起到推动作用。
3. 人道主义层面由于巴以冲突的长期存在,许多巴勒斯坦人希望获得其他国家的双重国籍以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
这使得双重国籍成为许多巴勒斯坦人获得国际援助和保护的方式,对于他们的人道主义困境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四、双重国籍在解决巴以冲突中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双重国籍可以为个人提供额外的选择权,促进跨国交流和合作。
持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建立桥梁,促进和平进程和冲突解决的努力。
2. 挑战然而,双重国籍也可能成为冲突延续的因素,因为个人拥有双重国籍可能面临身份认同上的困扰,从而给巴以冲突带来更多的复杂性。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2007.07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梁倩(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国籍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基本的问题。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解决方法也应分类规定,本文试作探讨。
关键字国际私法国家国籍冲突自然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38-02一、有关自然人国籍含义的学理之争(一)国籍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是国家对某些国际私法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根据。
为了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认定当事人的国籍,而解决国籍的法律冲突成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先决条件。
国内外学者对此形成了几种主张:1.英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
2.德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3.法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4.我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我认为,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联系,是应该采用最后一种主张的。
二、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种类(一)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二)国籍冲突的种类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
1.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法》关于原 始国籍的相 关规定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 。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
三.产生原因 四.危害 五.解决方式 :
五、《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 容包括: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4.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
例题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PART 01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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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确定国籍的意义: •对国家的意义:
○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对个人的意义:
(特行实国拥国
)
可 能
双 系
行 单
均 实
有 丙
, 其
拥血系行丁父
有统血出双亲
下主统生重为
三、国籍的丧失
一.自愿丧失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 与解决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作者:谢楠熙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09期【摘要】自1980年以来,中国始终坚持单一国籍原则,但是双重国籍现象却一直客观地存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吸引人才、技术、资金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政府应与时俱进,尊重现实,修改当前的国籍法,让公民有权选择国籍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移民法国籍是指某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体现了公民与国家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它连结着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根据。
国籍法是指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变更及恢复的法律规范。
双重国籍是指某个公民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迄今为止,除了中国世界上有将近70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
中国在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并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人员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跨境人口流动和移民日趋频繁,有些条款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亟待修改与完善。
一、国籍冲突与效忠问题国籍的取得可以分为因出生取得国籍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其中因出生取得国籍又可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由于实际利益需要的不同,各国对国籍法有不同的规定,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的出现。
国籍冲突可以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而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不论哪一种国籍冲突,都常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和冲突。
自从近代主权国家确立国籍法律制度以来,国籍就与效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个人拥有某国的国籍就意味着该人应当对该国尽效忠义务。
这一点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作为个人效忠国家的回报,国家在国际法上对拥有该国国籍的个人实施外交保护。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前言国籍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国家对个人的认可和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什么是国籍冲突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但每个国家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能不同。
三、我国法律对于国籍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该婴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 单一国籍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国籍原则,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
因此,在我国,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他必须在其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法律身份,并放弃其他所有身份。
2. 国际公约原则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法公约》等多项重要的国际公约缔约方。
这些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土主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对于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因此,在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时,可以参考这些公约中相关条款。
3. 双重国籍协议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可能会签署双重或多重国籍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对于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解决国籍冲突的具体方法。
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这些协议时,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解释。
4. 司法解决原则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
因此,在处理国籍冲突时,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依靠司法机构来进行解决。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包括法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事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既要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所适用法律对自然人的影响,寻求一切可利用的司法救济方法,切实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但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便出现了一个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由此,也便产生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国籍消极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相关学说关于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的产生,与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及民族特点紧密相连,它反映了各个国家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联系的不同指导思想,体现了各个不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特点及民族生活特色。
在国外,关于自然人国籍的学说大致有三派,即英美学派、德国学派与法国学派。
(一)英美学派英国虽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然它毕竟为一个岛国,国家人口有限,在历史上几次大的人口流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新大陆的发现后,由于英国国内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市场等因素的限制以及西方人固有的冒险精神,许多英国人带着发财致富的梦想大量涌向新大陆及印度等东方国家。
英国一直为人口输出国,人口外流现象严重。
人口的外流导致英国国内严重缺乏劳动力,加之随着医疗、生活环境的改善,英国开始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英国国内服兵役人口严重不足,这对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危机,国家必须通过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实义务来稳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作者:王安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是指由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张不同,使一个自然人出现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往往在国际交往上导致许多困难,也对涉外准据法的适用造成诸多困惑。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籍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方法和主张作者简介:王安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3-02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一)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方法和主张1. 国际通行做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他为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 以下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内国法优先的国际通行原则。
比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以当事人本国法时,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其一为日本国籍者,依日本法。
”此外,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均取此主张。
2.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为原则当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固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不代表这种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不将当事人取得国籍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区分开来,即不论同时取得国籍抑或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最初本意的违背,并使得法院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而且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一个人同时具备内过与外国国籍时,“只以其瑞士国籍为准,以确定原始法院管辖权”,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则不以此为准,而主张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
中国国籍法的改革建议
中国国籍法的改革建议作者:谷营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2期摘要:国籍指在法律上个人成为某国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不同于国际条约,国籍法属于国内立法,因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国籍法存在差异,由此产生国籍冲突现象。
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双重国籍属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国籍法时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概否认双重国籍弊端已现,需要做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改变。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籍法》一概否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弊端,并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渐进性适用双重国籍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双重国籍;海外华侨;国际形势;国家利益1、双重国籍制度的释义当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时,便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原因包括四个方面:因出生产生;因婚姻产生;因入籍产生;因认知产生。
2、我国国籍法不予承认的原因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有特定的历史原因。
上世纪50年代,占比近5.3%的中国人居住在海外,其中近九成聚集在东南亚国家,过半数华侨具有双重国籍。
[1]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地压制新中国,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成为这些西方国家干扰中国外交的手段。
另外,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起初未被东南亚国家充分理解,他们认为本地区的华侨是中共派来搞革命颠覆的先行军。
[2]由此产生大规模的反华排华运动,当地华侨受到严重的人身财产迫害。
为维护本国侨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破解西方国家制造的外交困境,中国政府果断对国籍问题作出改变:1955年4月,中国和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新中国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采用单一国籍制。
随后中方分别与泰、尼、馬、蒙、菲等东南亚国家就双重国籍制度进行了沟通[3]3、现今各界对双重国籍的认识(1)国际社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双重国籍现象大幅涌现,很多国家不再排斥双重国籍制度,开始予以接受,移民输出国家更为明显。
世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也呈现出由单一国籍制转向双重国籍制的国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
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
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
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
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
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
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案例04.1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的国籍法决定。
但当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时,法院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多方面情况,确定他与哪个国有最密切联系,这就是所谓"实际国籍"原则。
原告某氏,1936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以后随日本籍父母到中国东北居住。
1946,因父母相继去世,遂为当地居民抚养。
1952年该女与一中国男子结婚,自此定居中国。
中国从1953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自1953年至1963年这段期间内,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但自1963年起,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她也没有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1972年,中日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驻华使馆的"出国证明书",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1975年,中国政府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在申请出国时,均需根据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这样,该女士得将日本驻华使馆发给的"出国证明书"换成护照,才能获准,于是她退还了"出国证明书"领取了护照。
1978年,在她仅持有中国护照而未带入籍证明书的情况下回到日本。
因此,日本国把该女士当作1963年已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者处理,撤消了她的日本国籍,该女士不服日本的处理,起诉于东京地方法院,以她加入中国国籍并非自愿为理由,请求确认她的日本国籍。
1979年1月,东京地方法院作了确认该女士为日本国籍的判决,其要点如下:(1)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并不是所有与中国人结婚的外国女子,均能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但可以认定,自1963年以后,中国政府已把她作为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对待的。
(2)根据日本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所诉的"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是指真正出自本人自愿,但在该案中,不能得出她取得中国国籍是"出自真正自愿"的断定。
(3)日本方面由于起诉人是携带中国国籍的护照回到日本,即认定是已经取得了中国国籍,并且由于找不出非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根据,便推定是根据申请取得了中国国籍,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尽管日本方面就起诉人是否自愿取得中国国籍一事向中国方面提出过询问,并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对这种推定应负举证责任。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式规定不同,如出⽣地主义、⾎缘主义和两者并⽤,可能会导致⾃然⼈具有多重国籍或者⽆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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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个⼈在同⼀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国籍的法律状态。
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
各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国际条约等⽅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国际通⾏做法:(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住所与国籍相⼀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消极冲突如何解决国际通⾏做法:⽆任何国籍的当事⼈,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住所或⽆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在消极冲突上与国际基本保持⼀致,但是在住所的认定上稍有差别。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3条当事⼈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有⼏个住所的,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摘要: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是国际私法在自然人国籍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国籍者在所在国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往往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于是合理地解决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显得极为重要。
传统的解决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需要从各个角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引言:国籍冲突往往造成许多不便和困难,无国籍者的权利很难受到保障,解决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
本文在传统解决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结合最密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并借助当事人父母国籍或者住所等作为辅助问题的连接点,以期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正文:首先,我们知道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指的是一个自然人出现了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一、了解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生来就无国籍。
比如:甲国的国籍法绝对地采取血统主义,乙国绝对地采取出生地主义,而乙国的公民于甲国生子丙,则丙既不具有甲国国籍也不具有乙国国籍。
(2)原来有国籍后来因为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
比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意大利人在外非经政府许可担任外国文武公职者,即剥夺其国籍,而意大利人丙因未经本国政府许可在阿富汗任武官,依意大利法律被剥夺意大利国籍,同时其又未取得阿富汗的国籍,则丙成了无国籍人。
(3)究竟是何国国籍无法查明,这里就不举例了。
二、传统的解决方法传统的解决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二是规定由受案法院的法官裁量决定。
(一)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居所也不能确定的,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籍或者径自适用法院地法。
消极国籍冲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国际法律地位,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国家的国籍,但未能在法律上有效解决国籍冲突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与类型1. 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在同时拥有多个国籍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或放弃其中一个国籍,从而导致法律地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给个人、家庭以及国家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2. 消极国籍冲突的类型(1)双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2)多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3)无国籍状态:个人失去原有国籍,但又未能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
三、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1. 个人法律后果(1)身份不确定:消极国籍冲突导致个人身份不确定,可能影响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权利义务冲突:个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困境。
(3)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及跨国法律关系时,个人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法律适用难题。
2. 家庭法律后果(1)婚姻家庭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化,如离婚、抚养权等问题。
(2)遗产继承:国籍冲突可能影响遗产继承的适用法律,导致遗产分配不公。
3. 国家法律后果(1)外交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影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如外交使节资格、签证政策等。
(2)国家安全: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风险,如间谍活动、恐怖主义等。
(3)税收征管:国籍冲突可能导致税收征管难题,如双重征税、逃避税收等。
四、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国籍法:加强国籍立法,明确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和程序,为个人提供明确的国籍选择依据。
2.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家间在国籍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籍冲突带来的挑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在跨国民族、种族、文化背景下,因为个人所属国籍,产生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和移民潮流中,国籍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述,以期为解决国籍冲突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律层面法律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有许多法律措施可以用来解决国籍冲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协定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间的关系和解决跨国问题。
例如,全球移民协定是联合国于2018年通过的一项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移民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移民国籍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以有效地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因为它使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自由穿梭,享受双方国家的权益。
目前有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国籍法规定各国的国籍法都有规定,个人如何取得或丧失国籍。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国籍冲突问题,如亲属关系国籍、婚姻国籍、子女国籍等。
各个国家的国籍法不同,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二、政治层面政治方面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治解决国籍冲突的主要方式有:1. 强调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对人权的义务,包括政治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权等。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避免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 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指一种关于文化差异的哲学思潮,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借鉴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特点,寻求相互包容和谐共处的方式。
三、文化层面文化方面也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完善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_的几点思考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HEHU I Kmulat ively, NO. 143)
关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的几点思考
叶
[ 摘要 ]
氢
广州 510000)
(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东
我国 国籍法 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对此 , 可考虑增补基本原则的内容, 修改
[ 3]
处是不可能的。1930 年 关于国籍冲突的若干问题 的公约 第五条就规定了 有效国籍 原则。该 条指 出,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 , 在第三国境内, 应 被视 为只有一个国籍 , 即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 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 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 , 似与该 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 国籍。也就是说 , 国 籍要在国际上有效 , 一国要以其赋予个人的国 籍作 为反对另一国,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则要求该国 籍是他的实际国籍 ( 有效国籍 ) 。否则, 别国可 以不 承认这种国籍 , 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例如, 尽管 加拿大是承认双重国籍 的国家, 但双重国籍人 只要 在加拿大进行主要活动 就被认定为加拿大人 , 而不 被认定为是外国人。 2. 有条件的选籍。许多国家规定选籍原则。例 如, 德国新 国籍法 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 子女 , 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 法居 留 8 年以上, 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 3 年, 其 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 ; 待其成长至 23 岁 后, 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 如果选择德国国籍 , 则必须放弃其他国籍, 只有在其 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 能放弃的前提下, 才允 许其 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德国新 国籍法 体现了以当 事人为主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日本新 国籍 法 取消了双重国籍 , 但是却增设了国籍选择制度。 日本新 国籍法 规定, 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 原则上 规定在其 22 岁之前, 必须在日本籍和外国籍之间选 择其一, 并予以 申报和说明。超过国籍选择期 限仍 不作选择的, 将受法务大臣的 警告。此后 1 个 月不 作选择, 则按自动放弃日本国籍处理。 我国过去也一度采取这种作 法, 即在我国境 内 的中外通婚子女年满 18 岁后允许其选籍。事实上 , 关于对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做出解 释的 建议 ( 以下称 建议 ) 在国籍认定上有了突破, 它在 坚持一人一籍原则的同 时, 允许出生在澳门的 葡萄 牙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 建议 规定, 凡具有中 国血统但 又具有 葡萄牙血 统的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居 民,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 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 定其中一国国籍, 即不 具有 另一国国籍。 从而灵活务实地解决了葡萄牙后裔居 民的国籍问题。这一原则可以扩大到近些年来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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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
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
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法
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
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
三、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
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
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
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
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
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
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
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3.中国国籍的恢复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
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
(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
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
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
(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
注释:
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
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
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
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
[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
[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
[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
(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