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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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

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

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

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

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

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3.中国国籍的恢复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

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

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

(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

注释:

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

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

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

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

[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

[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

[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

(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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