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一)
东西从高空坠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高空坠落物品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坠落物品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国《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高空坠落物品的责任主体1.所有人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管理人责任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保养单位等。
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3.使用人责任使用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但未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外,其他可能成为高空坠落物品责任主体的还包括:(1)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施工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2)保养单位:若保养单位在保养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保养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空坠落物品的赔偿范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承认抛掷花盆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某日,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陈某头部受伤。
经调查,张某承认抛掷砖块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案例三:高空抛物损害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南昌玻璃砸伤学生眼睛案的法学解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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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空间的有限性,高层楼房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而随之增多的不明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侵权主体难以查明,当前法律又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或者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统一性的权威。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处理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已经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我国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对一些学说理论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论文大的方面分为三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语。
而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
第二部分,案情内容介绍。
第三部分,根据案件析出争议焦点:(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性质如何界定?(二)受害人主张10名住户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何在?(三)关于高空坠落物的侵权责任应如何分配?第四部分,具体的争议与分歧意见。
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焦点,就某个焦点问题逐个罗列了相关言说和理论,以期能为后文的比较分析做铺垫。
第五部分,根据前文的案例及相关学说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就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性质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从高层楼房抛掷、坠落和脱落下来的物品致人损害而侵权主体不明的一种特殊侵权类型。
其具备三个重要特征:第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主体不明;第二,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具有概括性,包括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和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第三,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发生在有高层楼房区分所有的情形下。
其次,受害人请求相关住户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建立在公共安全理论上,除此以外,还可以追溯到民法的一个基本立场上,即同情弱者,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学过物理知识的人都知道从高空中掉下来的任意一个小物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破坏力,行人来来往往非常容易因为楼上的一个随意丢弃的动作而受重伤,所以国家规定了如果在高楼上往下扔东西的行为就属于犯法行为。
那么,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一、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三、如何预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全部担责,这样虽然会牵连一部分无辜的业主也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去,但是只有通过这种办法,才能够更好的提高高空坠物案件的审理进度,其他业主之间也能够相互的证明,这样才有助于及时的发现真正的加害人。
一、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重要。
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的行为特点、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界定以及法律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提出加强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监管,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减少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等建议。
通过这篇文章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促进社会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监管、行为特点、法律规定、法律追究、法律意识、责任强化、事件减少1. 引言1.1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是指在城市和乡村地区都普遍存在高空抛物的现象。
高空抛物不仅包括从高楼大厦、住宅楼等高空坠落的物体,还包括从天桥、高架桥等高处抛撒物品。
这些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死亡事件,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天桥等建筑不断涌现,高空抛物行为也随之增多。
一些人缺乏法律意识和公德心,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视而不见,缺乏责任感和社会担当。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愈发严重。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必须加强法律监管,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减少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1.2 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安全隐患。
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建筑物上,导致了许多无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和追究。
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角度上,更是为了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任祥慧(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 济南)摘 要: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领域,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此有所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等相关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褒贬不一,既有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平正义,也有人主张该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在广泛调研实际情况下做出的十分贴合实际、十分人性化的规定。
本文将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1.法律法规对该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人,只有当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建筑物或者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不承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责任。
[1]2.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异议许多专家或者学者对于上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存在争议,认为其违反公平原则。
一栋建筑物中有许多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存在,那么对于仅有的一个高空抛物行为,在不能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由可能实施加害的所有的人来对高空抛物导致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导致绝大部分的人承担了自己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真正实施加害的人也并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的本质就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那么在行为人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责任的大小,终究是对合法权利人的一种“变相”的伤害。
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那么只能让受损害一方独自承担损害结果,如果被害人因为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重伤或者死亡的,仅仅让受损害方自己承担危害结果,起不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放任了行为人的恶劣行为,所以让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客观上也是一种公平地分担责任的体现。
小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Let the process speak, and the process is the only way to turn what is said into what is d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小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导读:小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或重伤,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放措施,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一、小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小区高空坠物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刑事责任的,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最高可按什么罪名入刑关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随着现代社会房屋修建的越来越高,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越来越多,对于在居民楼下经过的居民以及路人来说,由于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频率也是越来越明显。
什么是高空坠物?在我国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本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以上就是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的简单解答。
二、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三、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四、安全隐患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
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律转 化为人 们之 间的法 定权利 义务 关系 , 而使 正义观念 深入 人 进 心 :形 式正义 是 通过 公正 的司 法程 序 使公众 对程 序 公正产 生 信
从而 使人 们所 要求 的正 义和所 主 张的权 利得 到有 效 的保护 。 各地法 院做法 不一 , 所折射 出来 的是支撑 各 自作 出裁决 的理 赖 ,
法作 为调整 人与人 之 间关系 的规范 , 该 以追 求和 实现法 的 应
( ) 二 裁定驳 回原 告起 诉
济南 市市 中 区法 院和 济南 市中 级法 院判 决 的木 墩致 人死 亡
案。 此案 经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 序 , 后 以无 法确 定坠 落物 位 置及 正义 价值 为依 归 。 的正 义价 值体现 在 实质 与形式 两个层 面 上 。 最 法 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适用 《 不 民法通 则》 16 为 由, 驳回 实质 正义 是通过 立法 、 法 、 第 2条 裁定 执 守法 , 而把 正义观念 和制度 化 的法 从
正 本着有 损害就 有救济 的原 则 , 论基 础存 在差 异 。 然而 不管 作 出什 么裁 决 , 官们都 是本 着 维持 法 院作此判 决 , 是 以正义为 依托 , 法 良好 的社会秩 序 , 护社 会公平 , 维 促进 社会和 谐 的初衷 , 将法 槌定 保 护受 害者 的合 法权 益 。作 为一个 无 辜的 受害 者 ,遭 受 飞来 横
法律 明文规 定不支 持 以放 弃权利 为条件 的不履 行义 务 , 院 法
够证 明 自己没有 过错 的除外 。 见 , 规定 适用 的条 件 是致 害人 判 决整栋 建筑 物 内所 有有 可能 成 为致 害人 的区分 所有 的住 户 分 可 此 明确 的情况下 , 由建 筑物 的所有 人或者 管理 人对 高空 坠物致 人损 担赔 偿 责任 也正 是基 于此 。所 有 的住户 都可 以对 建筑 物 中属 于 害 , 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承 若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自己专有 的部 分行 使 占有和 处分 的权 利 , 然而 , 当住户 在行 使此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针对这种现象,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实际执行中,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却依然复杂。
本文将探讨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并结合案例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评述。
一、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高空抛物事件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行人、车辆等造成危害。
因此,高空抛物事件一般都会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高空抛物事件中,由于抛物者在高处无法确定具体受害人,因此责任主体往往被限定为物业、业主、租户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他们应当承担违反管理安全条规的责任。
此外,如果业主或物业在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方面存在过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了“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定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然而,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范围,这导致实际执行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规定,明确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具体细节。
三、案例分析1.案例12015年7月,广东清远一名女子在走路的时候,被从楼上抛出的一块石头砸中,致使脑部大出血,不治身亡。
经查,该起事件是由两名未成年人在一楼废弃厂房施工时,不慎将石头从窗口抛出致使的。
最终,两名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施工方也被追究了管理安全条规方面的民事责任。
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
定范围的某人将 物品从高空抛落或者 由其管理之物从高
理论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有 3类结果 : ①认 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损人为责任主体。 其依据有 :共 同危 险行 “ 为” 、 同情弱者” 、推定过错 ” 、损失分担” 、预防损害” 说 “ 说 “ 说 “ 说 “ 说 、保护公共安全” 。②反对 一定范 围内可能致害人为责任主 “ 说 体 。认为集体归责制的出现, 使无辜主体赔偿, 并不符合侵权行为 法的归责原则 、 保护弱者说 ” 与“ 相悖 , 也使“ 预防妨害说” 失去意 义。 “ ③ 区分说 ” 此学说认为应将高层建筑物分 为供不特定人进 出使 用 的高 层 建 筑 物 , 生 坠 发 落物侵权 时针对两种情况做不 同处理 。 唯有供 特定人或多数人进 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侵权才能适用集 体归责制 。 33 笔 者对 高 空坠 落 物侵 权 责 任 的 认 定 . 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 。 高空 坠落物侵权不 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 同于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致 不
上 , 损 害一 般 很 大 , 至 是 致命 的 。 其 甚
23 加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果 之 间 有 因 果关 系 .
物在坠落过程 中造成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损失 。 如果物 的坠落 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 自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
3 高空坠 落物侵 权责 任
31 实 务 界 对 高 空坠 落 物 侵权 行 为 的处 理 . 中国实务界对此类侵权行为 的处理 , 有两类不 同的结果。一
“ 庆郝 某烟灰缸砸 伤案” 生以后 , 重 发 学界对 其进行 了热烈 的讨论 , 就这一行 为的名称和概念界定存 在很多分歧 , 表现为 : 将 案例 中的烟灰缸 称为“ 抛掷物 ” 还是 “ 坠落物 ” 是否应将 此类 ; 侵权行为限制在 空层建筑物中。笔者认为 , 称案例中的“ 凶器 ” 为 “ 坠落物” 更为妥 当。物品从高空落下致人损害, 可能是某人积极 抛掷落下 , 也可能是某人 不慎使之掉落 , 还可能是 由于使用人疏 于管理而脱 落等 。不同原因的落下可以统称为 “ 物之坠落 ”这一 , 物 品即为“ 坠落物” 抛掷物” 。“ 这一概念中参杂 了人 的行为 , 范围 过 于狭窄 ; 同时 , 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类侵权行 为限制在高层 建筑 物 中 的 观 点 , 如 王 成 教 授 所 言 , 高 架 桥 上 经 过 的路 人 , 可 正 从 也 能抛物 , 这样的行 为也 可能发 生侵 权结果 , 只要物 品是从 高空中 落下 即可 。同时还要指 出将此类侵权行 为独立 出来加 以研 究的 基础在于无法确定加害人 , 如果 能够查明其确切身份 , 则按 照一 般侵权行为来处理 。 笔者认为以“ 重庆郝某 烟灰缸 砸伤案” 为模版 的侵权行 为可 以通称为“ 高空 坠落物侵权行 为”是 指物品从高空 中坠落 , , 造成 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却无法确定加害人 的情形 。这 是一种新 型侵权 , 同于共 同危 险行 为, 同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 人损 不 不 害 的侵 权行为 , 其特征表现 为 : 物品从高空 中坠落 ; ① ②物 品坠 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 ③无 法确定真正加害人 ; ④加 害人 在一个相对明确 的范围之内。虽然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 , 真 正 的加害人无法查明 , 但根据 常规 判断 , 以将其确定在一 个相 可 对 明确 的 范 围 内 。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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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一)
摘要:“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引起了各界人士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探讨,其概念如何界定,构成要件有哪些,由它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一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学界都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希望能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难题提供破解方法。
关键词:高空坠落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Abstract:“MrHaoinjuredbyashtrayinChongqing”raisedpublicawarenessoffallingobjectstort,Howto definetheconceptofit,Whataretheelementsofit,whowillbearthelosscausedbyit?Thisseriesofquesti onsarisingbythetorthavehighlycontroversyinlegalcircles.Iwilldiscusstheseissuesandhopetofindasol ution.
Keywords:fallingobjectstort;imputationprinciple;responsible
1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发生以后,学界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就这一行为的名称和概念界定存在很多分歧,表现为:将案例中的烟灰缸称为“抛掷物”还是“坠落物”;是否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空层建筑物中。
笔者认为,称案例中的“凶器”为“坠落物”更为妥当。
物品从高空落下致人损害,可能是某人积极抛掷落下,也可能是某人不慎使之掉落,还可能是由于使用人疏于管理而脱落等。
不同原因的落下可以统称为“物之坠落”,这一物品即为“坠落物”。
“抛掷物”这一概念中参杂了人的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高层建筑物中的观点,正如王成教授所言,从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发生侵权结果,只要物品是从高空中落下即可。
同时还要指出将此类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确定加害人,如果能够查明其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
笔者认为以“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为模版的侵权行为可以通称为“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从高空中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却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形。
这是一种新型侵权,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其特征表现为:①物品从高空中坠落;②物品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③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④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虽然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根据常规判断,可以将其确定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
2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构成
2.1加害行为
一定范围的某人将物品从高空抛落或者由其管理之物从高空坠落造成他人损失。
如上文所述,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真正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举证,此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
如果没有理由确定加害人的范围,即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受害人损失,也不能成立高空坠落物侵权。
2.2损害结果
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由于物在迅速坠落,受害人一般对高空坠落物的出现没有防范,即使受害人下意识感觉到危险也很难避免;加之,物坠落在人或者物之上,其损害一般很大,甚至是致命的。
2.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在坠落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如果物的坠落没有造成他人损失,自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