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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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国内当前医疗纠纷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医患关系紧张,医闹、恶性伤医案件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从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年,深刻体会到医患矛盾双方的无奈和困惑。

本文从不同角度探析医疗纠纷的成因,从而认清医患关系症结所在,全面把握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以期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患沟通纠纷对策一、医疗纠纷成因分析(一)社会因素1.媒体舆论导向。

很多医疗纠纷病人在与医院对抗时,非常愿意将媒体拉进来,作为向医院施压的有效手段。

在纠纷病人眼中,媒体的影响力巨大,不管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媒体舆论一旦介入,将是满城风雨。

因此在医疗纠纷产生后,病人倾向于求助媒体而非法院。

媒体记者介入医疗纠纷,更易将纠纷病人一方视为弱势群体,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背景,从而容易做出片面性的错误舆论导向。

这就意味着医疗纠纷在医学鉴定或司法判决前,媒体的报道很难体现公正权威、合理合法,这种报道反而极易走向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歧途。

不当的媒体舆论夸大了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加大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尊重医学客观事实,加剧了紧张的医患纠纷形势。

2.社会风序良俗的变化。

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媒体错误的舆论导向,导致医患信任感的丧失,引发医疗纠纷。

在一些地域的群众意识当中,如果人死在医院,又向医院要不回来一些经济赔偿,被视为无能的表现。

这些意识和观念的变化,加剧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因素1.医疗纠纷解决体制滞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调处需要。

在当前的医患纠纷中,普遍存在着大闹大赔,不闹不陪的怪现象。

究其原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医患协商和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医疗诉讼程序复杂,费力耗时、成本费用高昂,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更倾向于求助于私力救济,认为医闹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1988年10月28日)为了贯彻落实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当前急需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管理,认真整顿医疗工作秩序,坚决纠正某些混乱现象,以利于深化卫生改革和维护群众利益。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坚持抓好医疗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端正医德医风。

要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救死扶伤,质量第一”的观念和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观念,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坚决纠正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开展医德医风评价工作,坚持奖优罚劣,发扬正气,压制歪风。

要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医疗工作秩序。

二、认真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疗队伍,坚决取缔无照行医,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凡属医院、诊所、疗养院(所)、门诊部、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未办登记审批手续者,应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过去已经登记注册者,也要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不具备医院、诊所条件的要坚决停办。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一律不准开业。

对于各种形式的医疗协作联合体也要进行整顿,重新进行登记、审查、发证。

不论何种形式的医疗机构,都不得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违者,除责令辞退外,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对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整顿。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年 3 月 27 日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立“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医疗健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医疗行业更是全社会信任度最高的行业之一。

但是在医疗领域,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行业监管的不足,存在着一些非法行医、医疗欺诈等行为,已成为医疗领域内的一个严重问题,严重威胁到了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审查办法》等,以规范和完善医疗领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患者权益保护水平。

然而,非法行医、医疗欺诈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型医院之间,这样的行为甚至成了一种隐蔽的生意。

为了维护医疗领域中的公平竞争、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国家再次发起了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第二部分: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意义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非法行医、医疗欺诈等问题,通过加强医疗监管,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全民医疗素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实现医患和谐共处。

其主要意义如下:1.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缓解医疗资源紧缺的问题。

3.整顿医疗秩序,遏制“医闹”现象的发生,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健康。

4.净化医疗市场,促进医疗产业健康发展,建设良好的医疗生态。

5.增强国家权威和民众信仰,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三部分: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执行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加强医疗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2.加强医师培训。

通过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技能素质,增加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合格医生数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3.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修定了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2015年印发的《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同时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附件:1.急诊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2.脑损伤评价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3.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4.放射影像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5.门诊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6.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近年来,各地“平安医院”建设工作不断深化,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加强警医联动,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

各地各单位要把维护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强化监督指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主动靠前指挥。

平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及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二、夯实安全基础,提升防范能力(一)加强三防体系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保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卫人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加大安保人员法律基本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加强防护器械装备储备,定期检查维护;加强技防系统建设,优化监控摄像头布控,加强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监管监控。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311号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委属(管)医院: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我委决定继续以中西部省份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少数民族聚居县、陆路边境县等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国家医疗队赴相关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医疗队组成2024年派出国家医疗队数量从2023年的16支增加到44支,由各委属(管)医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分别组建,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

每支国家医疗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科医院可联合相关医院共同组建队伍,若专科医院单独组建队伍则不少于3人。

二、重点工作各医院按照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见附件)派出医疗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推动优质医疗服务下沉。

根据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地市、县、乡的实际需求,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服务,将优质医疗服务送到人民群众身边。

(二)开展技术支援和管理指导。

根据受援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地市级医院和县医院进行指导,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通过集中授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形式对受援地区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疾病规范化诊疗意识和临床技术水平。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决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的要求,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

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

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

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国卫医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

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

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年来,卫生健康系统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一以贯之地在行业内开展行风建设工作,行业风气持续向好。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优良的行业作风进一步得到集中展现。

为深入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中弘扬职业道德、传承抗疫精神,引导医疗领域深入塑造良好行业形象,同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医行为,我委制定了《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7日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长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行业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集中展示了行风工作建设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同时,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要点做好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主线,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改善医疗服务为重点,不断完善医疗治理体系,提升医疗治理能力,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康四川建设。

一、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深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做好2020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成2019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印发《四川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启动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抓好绩效考核数据填报、审核和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评审。

印发《四川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意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公立医院明确功能定位,推动“三转变”“三提高”落地落实。

2.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落实《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

强化网格化管理,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引导医联体内形成顺畅转诊机制。

落实急慢分治,推动防治结合。

规范和优化转诊流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落实,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指导6家国家级和43家省级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狠抓各项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落实,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整体推进我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9〕1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9〕1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
标准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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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9〕13号
现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308—201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代替WS 308—2009)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653—2019 医院病房床单元设施
WS/T654—2019 医疗器械安全管理
WS/T655—2019 呼吸机安全管理
WS/T656—2019 麻醉机安全管理
WS/T657—2019 医用输液泵和医用注射泵安全管理
WS/T658—2019 婴儿培养箱安全管理
WS/T659-2019 多参数监护仪安全管理
上述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WS 308—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8日——结束——。

打击医闹 实施方案

打击医闹 实施方案

打击医闹实施方案医闹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生的正常工作,给患者和医护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害,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医闹行为。

下面是一些可行的实施方案:一、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医闹行为的危害和影响,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秩序的认识和尊重医生的意识。

可以通过医院宣传栏、医生诊室宣传单、医院网站等多种途径,向患者和家属宣传医闹行为的危害,倡导理性就医和尊重医护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医闹举报机制。

建立医闹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鼓励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对医闹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确保举报者不会受到报复,从而鼓励更多人积极举报医闹行为,为打击医闹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医院安保力量。

加大对医院安保力量的投入,建立健全的医院安保体系,加强对医院重点科室和重点病房的安全防范,确保医生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加强对医闹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及时制止医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四、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医闹行为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闹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严惩医闹行为,形成对医闹行为的震慑力。

同时,加强对医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医闹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五、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患者和家属的合理诉求,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医患矛盾,降低医闹事件的发生频率。

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沟通技能培训,提高其处理医患关系的能力,有效预防医闹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打击医闹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医院、政府、法律部门以及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举报机制、加强医院安保力量、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医患沟通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打击医闹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让医疗环境更加和谐稳定,让医生和患者能够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进行诊疗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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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九部委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召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落实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国卫医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2016年6月30日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3年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

近期,部分地方相继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措施(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

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四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各地要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为重点,查缺补漏,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提高医疗机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二是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

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

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三是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四是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现场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

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四是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

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一是加强正面宣传。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

二是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

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

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三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

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

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

加强网络媒体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开展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一是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

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

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

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三是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

各省(区、市)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或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各省(区、市)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省(区、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地方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入研究涉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公安机关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尽快侦破,依法处置,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起诉、审判。

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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