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寝室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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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宿舍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员工寝室管理,给住宿人员营造一个温暖、舒适、整洁、安全的居住环
境,以便让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工作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2.依据:原寝室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范围:全院住宿人员。
4.权责:
4.1住寝人员
4.1.1凡属本院正式聘用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且符合医院住宿资格的,均
享有医院住宿的福利。
4.1.2住寝的员工应保持宿舍卫生的干净、整洁。
4.1.3应积极配合寝室长工作,遵守医院寝室管理制度,服从医院安排。
4.1.4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
4.2 寝室长
4.2.1每位寝室长都是所负责区域的四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辖宿舍的卫生、
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4.2.2配合医院办公室做好寝室住宿人员监督管理;寝室维修物资申请;水电费用
欠费提醒;协助查寝等各项工作。
4.2.3加强宿舍检查及管理,有权拒绝已辞、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管理
不严未能及时清理非本院职工住宿的,给予非本院住宿人员和寝室长口头警
告,情节严重的(长时间占床或损坏寝室物品),对当事人收取三倍寝室费作为
处罚,给予寝室长警告批评,或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另行选出寝室长人选。
4.3内勤员
4.3.1负责员工寝室管理工作,包括寝室人员出入登记、寝室维修事项协调、寝室各
项费用缴纳、寝室的租赁及合同(包括续租)的签定、租金结算手续的办理、
检查寝室、寝室事项会议的召开等。
4 4.3.2需住寝人员,经科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员工宿舍入住申请
单》),将
申请单交至后勤综合办内勤员,由内勤员根据寝室住宿情况进行调配。
4.3.3寝室维修事项需由寝室长提出,内勤员协调总务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4.3.4寝室各项费用欠费或待缴时,需由寝室长提出,由内勤员通知采购员缴纳。
4.3.5每年两次对所有寝室进行走访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住寝情况,是
否有占床现象,寝室安全情况,寝室卫生情况,冬季供暖情况,寝室设施电
器使用情况等。
4.3.6每年两次组织住寝人员召开寝室事项讨论会,了解住寝人员心声,不断改进
完善住宿环境和条件。
4.4综合办主任
4.4.1监督内勤员日常寝室管理工作情况;
4.4.2每年两次视查职工住寝情况;
4.4.3每季向后勤院长汇报寝室管理工作。
4.5 后勤院长
4.5.1监督《寝室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5.2每年两次参加寝室事项讨论会,听取职工意见,逐步改善寝室环境和条件。
4.5.3每半年向总院长汇报员工寝室情况。
4.6总院长
4.6.1核决本管理制度。
5.管理细则:
5.1入住及退寝管理
5.1.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入住。
5.1.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5.1.3凡患有传染病者、己在外租房者、有不良嗜好者均不得住宿。
5.1.4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内迁离宿舍。退
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办公室内勤员,办理退寝手续。
5.1.5家住本市者,原则不提供住宿,因工作需要需特殊安排的,需经科室主管签字批
准后,方可按正常手续办理住宿事宜。
5.1.6退寝职工原使用床位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需办理好退寝手续后,由内勤员统
一调配。
5.1.7入住员工没有行李,可到财务、库房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备用行李一套。(入
住人员先到财务交200元押金,凭收据到库房领取备用行李一套,退寝时入住人
员应将行李返回库房,经库房与财务电话确认后,凭交款收据领取行李押金。) 5.2日常管理
5.2.1凡是住宿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寝室管理制度,若有违反者,视情况给予处
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5.2.2住宿员工,必须服从综合办内勤员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或床位;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者,给予罚款5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或
再次违返者,累计三次,取消其住宿资格。
5.2.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院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法定假日若有本院员工亲属需留宿
者,需由寝室长上报综合办内勤员批准,进行登记后(登记清楚时间,人员相
关信息),方可留宿,否则,一律不得留宿。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并
取消其住宿资格。
5.2.4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饮酒、滋事、赌博,凡被查或利用纸牌或麻将在员工宿舍赌
博者,给予无经济补偿解雇;无理取闹者,由寝室长上报综合办内勤员,上报
主管领导知晓后,内勤员联系公安机关处理。住宿员工未举报或寝室长无作为
者,均取消其住寝资格。
5.2.5所有住宿人员不得允许异性进入房间或留宿(医院总务维修人员进入需提前与
寝室长或在寝人员联系,其他外来维修人员进入时需由内勤员安排医院总务工
作人员1人与住宿人员1人共同在场),若有违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若发
生意外事件,由当事人负全责。
5.2.6员工要爱护宿舍各类设施、电器,保障设施的完好,保持电器的正常使用,对
人为因素造成的设施、电器损坏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正常使用磨损
除外)。
5.2.7住寝员工,必须在晚上22:00时之前返回寝室,超过时间未返回者,需提前向
寝室长说明原因,否则按夜不归宿进行登记,次日由寝室长上报内勤员,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