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受虚开、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证及定性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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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引发的思考

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引发的思考
国家一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领用、使用、开具和销毁方面 想尽各种办法监管,也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进项税额网上认证比对 等手段,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网站、媒体曝光来加大舆论 监督,直接影响信用等级评定。但为什么还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面屡禁不止,犯罪地域性,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性,数额惊人,涉案 企业之广,给国家带来上百亿元的损失。我们还从以下几方面做以分 析,来探讨如何阻塞税收漏洞,防范增值税犯罪。
四结束语长期以来打击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重点的偷税逃税骗税行为避免税收流失阻塞税收管理漏洞国家虽然也想出了很多监管办法但从犯罪案件来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税偷税也是绞尽脑汁使出各种手段追求自己的小利益而不顾国家的大利益已经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控制的范围还是要靠广大纳税人和税务执法机关应共同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
一、我国现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状况 增值税的管理是以票控税,属于链条管理,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为了减少纳税,一些不法商贩就开始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动起脑筋,在经营活动中,“走票”“挂靠”等行为,虚开 虚抵,严重触犯了刑法,成为税收的顽疾。 特别是“营改增”后,全行业全链条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抢 手。运输单据、差旅费、过桥过路和汽油费等票据是抵扣进项税额最容 易取得的凭证。 再次,国家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减免,月 营业额不超 3 万,季度不超 9 万免税的优惠政策,却成了有些企业“创 收”的来源。他们把未超限额的余票卖出,赚钱手续费。 从网络曝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来看,税务检查结果反映的 虚开发票份数之多,涉税金额之大,涉税企业之广,已经形成规模,似乎 成了一个链条,是否互相开具发票,互相抵减税金“巧妙避税”已不容置 疑。我们还是看看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检查结果: 2012-2015 年间 ,上海复旦复华税务惊天税案件中共涉及增值税 专用发票 1876 份,税额 140,684,507.99 元,普票 505 份,金额 68,536, 205.39 元,17 家企业涉案。这只是营改增后第一家被“揪”出来的个案, 不仅仅医药行业这样,房地产行业甚至更多行业也都是存在这样的问 题。可见,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必将是我们未来要加大力度监管的话题。 二、我国目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罚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审理的几点感慨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审理的几点感慨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审理的几点感慨许义娜律师(注会注税)近年来接触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颇多思考和探求,今提笔感慨:1、《刑法》第205条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直至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发生些岐义,主要体现在对“虚开”概念的理解不同和对该罪的基本特征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不一致,案件判决结果迥异;2、公检法司法人员普遍不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对企业交易定性缺乏税法专业支撑无法深入实质,过渡依赖税务机关认定或司法会计鉴定,同样,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思维,认定结论、鉴定意见脱离刑法标准框架的事实证据,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如此,司法体系几乎整体缺失对税务事项实体审理,误判不可避免;3、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不熟悉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对活跃创新的市场经济活动模式存在滞后的理解,例如:实务中,“真实货物交易”并不一定要以物理空间意义上的货物转移为唯一标准,货物是否转移交付应该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转移为标志,但是相当部分案件简单机械地套用《刑法》205条定罪。

4、我们在公开网络上看到的判决书,关于认定事实的描述,那是法官对证据理解下的描述,我总是心存疑虑,真相果真如此?刑案辩护经验一直都感知,不乏有些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卷宗以及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相去甚远;5、“三流”一致,往往是相关部门判断是否虚开的标准,如此,套不上标准模板的一些交易模式,有的就以虚开论处。

其中确有以偷逃税目的的虚开以及接受虚开,但其中也不乏属于正当交易,只因交易模式套不上标准模板也按虚开论处,实在有违205条立法本义;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罪,金额门槛极低、量刑极重。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可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概率的角度讲不可避免有企业会蹚进这滩“虚开”浑水。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后果相当的严重,套用一句港剧台词“拉人封铺”,遇一企业家,悲鸣,劫财劫色还要拿命。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值税 款 ,只是 靠造假 手段虚报 销项税 额 ,那么 ,当购货方 以此 任感教 育 ,并严格 追究相 关人 的责任。三者 ,对 于增值税 发票
为凭据抵扣税款时 ,相 当于侵吞 了大量 的税金 。
的遗失问题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登记工作 。
二 、虚开增值税发 票的特点 1.手段 的多元化
1.切实加强增值税 专用 发票的管 理
在此 期 间,增 值税征 收的关键 环节是 必须开具 的增值税 专
预 防虚 开增值税 专用发 票现象首先 要切实加 强增值税 专用
用发 票。具体 而言 ,增值 税专用 发票具 备抵消 功能 ,也就 是销 发票管 理。应该通 过全方 位 、立体化 的教育方 式 ,不断 加强增
遵守 开票规则 ,随意开据发票 ,以 “只卖 不开”和 “多卖多开 ” 欠税 的措施 。这种不 管三七二 十一全 部采取交税 罚款 的做 法并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 现 阶段 ,增值税专用 发票 已经实现全 国范 围内的统一 印刷 ,
现在 虚开增值税发票呈 现出手段多元化 的特点 。一般来讲 , 通过专 用水 印纸 一级有 色、无色荧光 专用油 墨等几 大措 施 ,队
该项 活 动的智 能 化水 平很高 ,这些 人要 么 以进项 税为 切入 点 , 伪造专 用发票 现象进行 了一定程 度 的遏 制。然而 ,近年来 ,虚
China business update 财税 蹦翻 黼■豳醴翻 ■鞠 ■ 研究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 的思考
罗立虹 云南省药物研究所
【摘 要 】增值税指的是将 商品销售、加工以及进行修 理等劳务操作和进 口商品的企业或个人将其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 税的一大税收种类。具体而言,虚开增值税发 票呈现 出手段的多元化、活动的地域性、 目的的多样性等多种特点。下一步更要从优化增 值税运行机制,以及 不断加大税收管理的角度 大力加 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预防工作 。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税收立法存在盲点,且与刑法不配套,造成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处理问题上缺少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最早见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罪名纳入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刑法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等一直没有明确。

税收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当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鲜明I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连续 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 动,面对总局多层级精准选案,多波次 下达指令’作为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主力军,各级 税务稽查部门全力奋战、坚决查处,取 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查 人员取证能力及追踪能力不足,审理 人员证据固定及问题定性水平欠缺。

一、取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取证种类较为单一。

目前在 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主 要以被查对象的账务核算信息为主,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 证、出入库单据、资金收付单据、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会计人员询问笔30 发展 | 2019.12录等。

从证据种类上来看,主要集中在书证和证人证言这两大类证据上。

而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种类均很少涉及。

这反映出实践过程中取证渠道狭窄、取证手段单一、取证能力不足以及证据的关联性较弱等问题。

不利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广泛鉴别,去伪存真,也不利于案件定性过程中利用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去相互印证,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依据的适用。

(二)调查取证不够充分。

一方面,取证广度不够。

税务检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难以突破传统思维,仅仅就账查账,不善于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等各个方面去追寻线索,收集证据,审查判断,建立证据链条,查明案件事实;尤其在面对普遍存在的虚账假账现象,仅仅“就账取证”,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另一方面,取证深度不够。

主要表现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仅仅停留在“线索”阶段,推测多而实证少。

如有些检查人员在面对被询问对象“记不清了”“时间长忘记了”“当时未签订合同,直接送货上门钱货两清”以及“人不认识”等等诸如此类的答复,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以“无法查证”为由草草了事,或者仅凭获取的部分零星证据便主观臆断,急于定案,不善于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充分收集相关间接证据,通过互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通过推断证明案件事实。

财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定性

财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定性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在财税政策上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

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点思考

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点思考
关 于惩 治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的几 点 思 考
李 超 虹
( 贵港 市广播 电视 大学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广西・ 港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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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0)9 1 3 O 17 — 8 42 1 1— 9 一 2
虚 开 行 为 的 前 提 条 件
最新 司法解 释 和有关 办 案规 定都 没 有具 体 规定 及量
化, 这给税务机关 和公安 机关依法执法 , 严惩治虚开增 值 从 税专用发票 的犯 罪行为带来很大 的困难 。一般纳税人 在没
有货物购销或 者没有提供或接受 应税劳 务这种情况下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 都是 为了 自己的利益 而收取费用 而开具 ,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 ,开票 方和受票方都 会采取应对
货款需要 的进项发票 ,作 为流通环节 的私营煤商为 了获取 更 多的利 润 ,就千方百计地 虚开道路货 运发票及其他抵 扣
2 虚开 增值 税专 用 发票 的行 为 条件模 糊
最 高人民法院《 于适用 <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关 全 会关 于惩 治 、 虚开 、 伪造 和非 法 出售增值 税专用发 票犯罪 的 决定 ) 若干 问题 解释 》 之规 定 , 有下 列行 为 之一 的 , 于 具 属
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行 为还存 在着 的一些 问题浅谈 自己
的看 法 。
1增 值税 及增 值税 专 用发 票
税收不仅是 国家取得财政 收入 的一种 手段 ,而且 是国 家调控经济 的重要 经济杠杆之 一。增值税 是我 国的第 一大 税, 是以法定增值额 为征 税对象而在生 产 、 流通环节 的新 增

对最高法关于虚开定性复函的几点看法

对最高法关于虚开定性复函的几点看法

对最高法关于虚开定性复函的几点看法关于最近几日,刷屏微信圈的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虽然未来得及核实,从以往对最高法态度的了解,我相信是真实的。

作为经常组织查办虚开案件的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简单说几点看法,信笔由之,不一定周延。

相关政策——法研[2015]5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本函讨论的是刑事犯罪问题,我逐渐也认同,虚开是重罪,如果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那么重的刑罚,确实有不妥之处。

但是,如果代开发票在税务处理上,也不算虚开的话,会从根本上动摇目前的增值税抵扣制度。

这一点,最高法的同志,限于经验原因,不一定有充分的认识,或者那根本不是他们想关心的范围吧。

首先,一般纳税人制度将不复存在,任何自然人都可以让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下游从容抵扣,一般纳税人制度将名存实亡。

其次,留抵税额制度,就成为个笑话了!A公司购买的货物,可以让B公司开票,而且还是合法的。

那样,谁有留低税额就让谁开票好了,留抵税额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再次,增值税发票制度将受到重大冲击,代开发票与接受虚开难以分清。

例如,A公司要买一批次的废钢,但是销售方没有发票,就告诉销售方,你到吉林某公司去找票吧,吉林这家公司其实就是开票公司,你是明知的,不过你的想法是,反正我没事儿,代开发票又不是虚开。

于是,代开发票在全国流动起来了,4.08专案不就是如此嘛!于是后来就发展到,我买了货物,再去自己找票,穿上代开的外衣,监管者真的是难以分辨呢?第四,票货分离,大行其道。

君不见,所谓光棍节淘宝的盛宴么?那么几家店主缴税了呢?显然不多。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网络卖家不缴税,就不会索取发票,而货物生产商显然也不会甘心于全部做无票收入,于是对外代开赚取开票费,就顺理成章的出现了,所谓票货分离是也。

全国的货物与发票就是一口大锅,你的票,他的货,他的货,你的票,全烂在锅里了!如果放开对代开的监管,说有问题的是生产企业偷税了,只能处理偷税问题,取证难度难于上青天!比如你成立一家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买玉米取得进项税,立即卖给不要发票的客户,于是产生了留抵税额,姜太公钓鱼,愿者来代开发票吧!开票费赚取的盆满钵满,如果不幸偷税问题被发现了,补税后,还是不构成犯罪呢,怕什么?何况非正常户如此之多,虚开发票犯罪成本之低,令人发指!第五,其实无货虚开与代开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在虚开链条上的位置不同而已。

【推荐下载】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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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增值税自20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已风靡全球。

1980年我国对这一税种进行了4年的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作为诞生了仅20多年的新税种,从设立之初就遭到犯罪分子十分猖獗的肆虐。

据统计,自1994年以来,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

可以说,从1994年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是相伴相随了十余年。

?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简单地讲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像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关于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doc

关于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doc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三要勇于创新。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环节逐级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以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进行管控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导致税收减少,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虚开发票涉及的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挪用资金等,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

此外,虚开发票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得有诚信经营意愿的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冲击,破坏了市场环境,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成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引发的。

首先是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计和管理存在缺陷,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钻空子,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开。

其次是信息技术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发票的使用相对容易造假,虚开发票的风险也相应提高。

此外,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了逃避税收监管,利用虚开发票进行非法获利。

同时,一些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也存在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虚开发票问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措施为了有效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能,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申领、使用、报废等环节,严格履行监督和审计职责。

保持对发票的严密追踪,及时发现虚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管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此外,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对信誉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最新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法律思考-精品

最新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法律思考-精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法律思考[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是一种常见但又充满争议的经济犯罪行为。

如何强化分析研判,加强打击预防,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值得研究。

文章在分析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基本情况基础上,重点论证了本罪应该属于目的犯这一基础理论问题,并对虚增业绩、票货分离、善意取得等特殊情形下的司法认定作了探讨,提出了涉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目的犯;企业风险;防范对策自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逐步成为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给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困扰。

如何加强对该类经济犯罪的分析研判,强化打击力度,切实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化解涉税企业经营风险,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法制的完善和金税工程的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现象的猖獗势头已得到明显遏制,但总体而言,目前此类犯罪仍然处于多发状态。

以浙江为例,据统计,全省法院2011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81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330人,2012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56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505人,2013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33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926人,于2014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97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636人,2015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42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547人。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和审判的案件以及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业分布较为广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对集中。

增值税作为一种以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的流转税,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其中在纺织服装、石油化工、物流运输等行业的应用尤为突出。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求从根源上遏制虚开发票的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在未来更加有效地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使国家无法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合规纳税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环境;3. 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由于虚开发票造成税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工商、税务以及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处罚和诉讼风险;4. 降低国家信用度,造成国家形象受损,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主要方式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查处手段和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增加稽查力度,加大对有虚开嫌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2. 强化数据比对,通过税务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查找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识别虚开发票行为;3. 加强追踪溯源,对涉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追踪调查,准确查明虚开的原因和手段;4. 加强行业监管,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进行加强监管,针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和监督;5.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教育,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税务处理的效果分析通过上述税务处理的方式,2024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严肃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查处力度加大,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一批涉嫌虚开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2. 数据比对功能发挥作用,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了一些虚开发票的关联企业,并加以处置;3. 追踪调查取得突破,通过追踪调查,查明了部分虚开发票的原因和手段,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4. 行业监管加强,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实施了专项检查和监督,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意识;5. 法律教育取得成效,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所提升,降低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税务工作中的常见合规问题解决思路

税务工作中的常见合规问题解决思路

税务工作中的常见合规问题解决思路税务合规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税法法规的繁杂和更新迭代,企业在处理税务合规问题时常常面临困扰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税务工作中的常见合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思路,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税务合规工作。

一、虚假增值税发票问题虚假增值税发票是目前税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合规问题。

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一些企业可能会伪造或购买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减免税款的方式来逃避税收的监管。

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发票管理与审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严格查验购进发票的真伪,防止虚假发票进入企业账务系统。

2. 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有防伪性高、可追溯性强等特点,可以有效减少虚假发票的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合作推行电子发票,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管控财务流程和发票开具流程,加强对账、核对账目的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利用税收政策漏洞避税问题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避税是企业在税务工作中常见的一种合规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合理而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额,但也存在一些企业通过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制造交易等方式来逃避税收的监管。

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限制,避免误解和滥用。

2. 建立专业团队:企业可以组建专业的税务团队,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的税收知识和合规操作能力。

3. 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税务合规。

三、核心企业与分支机构间的税务合规问题对于跨地区或者跨国企业来说,核心企业与分支机构间的税务合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

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的几点思考

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的几点思考

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的几点思考[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随着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而实现的一种新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通过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几个方面简单分析本罪的几种行为和罚金刑。

【关键词】增值税;虚开;单位犯罪案情简介:2005年1月,王某注册成立了A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王某是法定代表人。

自2008年1月份开始,A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推销本公司的数码产品时,甲、乙、丙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向以上三家公司表示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但是这三家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购买A公司的产品,由于A公司不想放弃做成生意的机会,于是找到了B公司,A公司在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指使本公司员工张某多次找到B公司联系开票事宜,B公司通过其在某市的多家银行的账户接收甲、乙、丙公司的汇款,然后向上述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扣除开票金额5%的“开票费”后,通过几个账户将余款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返还给A公司指定的账户,然后由A公司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上述三家公司。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会计鉴定,A公司让B公司为其向上述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2份,价税合计7047566元,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被上述三家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抵扣1024005.29元。

通过这起案例,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单位犯罪的情形、个人犯罪的几种情形以及本罪的罚金刑:1、本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几点思考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几点思考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几点思考2008年以来,东营市侦监部门共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4案12人,这种新型涉税犯罪,即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又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

作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等五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承办人及从事侦查监督工作多年的检察干警,笔者拟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这几起在当地涉案人员较广、涉及金额数大的案件着手,从检察实务的角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具体表现是发票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通过对发票管理制度的违反,进而破坏税收征管制度,破坏国民经济,社会危害极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销售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①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杜某某等5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提前将受票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交给实际购货方,实际购货方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后,按票面价税金额4.7%的价格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杜某某等人,杜某某等人再将发票转卖给受票单位,从中获取差价。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1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简单地讲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像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

征税靠这张票来征,扣税也凭这张票来扣。

显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

涉税犯罪关注的恰恰是这种“现钞”价值。

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机理全在于一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专用发票接受形式与防范剖析

虚开专用发票接受形式与防范剖析

虚开专用发票接受形式与防范剖析近年来,税务部门查处打击了许多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有效地遏制了纳税人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现就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剖析,并就如何防范提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到的货物范围主要包括煤碳、生铁、焦碳、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布匹、钢材、电子原件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有业务发生,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

有些随身携带所谓某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自称为该单位的业务员,带好样品,以低于市场价格上门推销产品或电话联系业务。

达成协议后,隔日或数天后送货上门,并将预先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带来,货款结算大多以现金为主。

购买方往往只注重货物的质量、价格,对推销者的身份、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来路是否正当等缺乏应有的了解。

在他们看来,只要付出货款,有货交易,发票是真票,能抵扣就行。

其结果,对方“东窗事发”,开票单位是代开发票或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购货企业虽有货物购进,但接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善意接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

另一种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与货物推销人发生业务交易后,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开具的(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开具方的销货单位名称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明显不符,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

此种情形下,纳税人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推销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想到该业务是上门推销交易行为,货款是现金结算,业务发生仅一次(或几次),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将货物与发票一并收下,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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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虚开、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证及定性等问题的思考目前,在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下简称受票方),有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有经鉴定为伪造的、有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有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受票方则大多声称都是业务员上门推销后随货送来的发票,在检查时根本无法与业务员取得联系,对受票方的票、货、款是否真的一致,无法查实。

因此,对受票方如何取证、定性一直是稽查部门工作的难点。

结合审理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至关重要。

一、取证的基本要求
不论受票方取得上述哪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我们在检查过程中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是落实货物的真实性。

在对纳税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及下游等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受票方在取得上述发票期间,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二是落实发票的内容。

根据发票开具的内容落实销售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是否一致,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是落实是否知情。

根据调查的情况落实发票的来源,受票方是否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

四是落实资金往来。

根据资金流向看受票方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

若受票方用支票结算,虽然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存根和发票相关内容一致,但检查人员也应到有关银行进行调查,看支票收款人等内容和支票存根收款人等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判断付款的方向。

二、定性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落实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据,看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的票、货、款是否一致及受票方是否知情来对受票方取得上述发票进行定性。

(一)如果通过检查落实,能够证明受票方与销售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受票方不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那么有以下三种定性:
1.若取得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国税法[2000]187号文的规定,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2.若取得经鉴定为伪造的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定性偷税,但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若是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者是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专用发票等,应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明电[2001]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限额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鉴于有的“失控”和“作废”的专用发票有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作处罚并不加收滞纳金处理。

(二)通过检查落实及证据证明(定虚开证据又不足),受票方在进项税款已抵扣、或者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货物交易中,受票方(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都应按偷税论处。

1.若受票方取得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对其应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税发[2000]182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2.若受票方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为非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对受票方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国税函[2001]730号“及国税发明电[2001]年57号的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通过检查落实及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与销售方之间有下列三种情况的,无论受票方取得的是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伪造的,证明为非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售的、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的,还是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专用发票,都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凡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都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定罪。

1.无货物交易:在实际交易中没有货物购销,采取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交易:在实际交易中有货物购销,但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取证要求
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规定并提取以下相关证据:
(一)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提供查实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证明;
(二)在查实购货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还应提供该笔业务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货物运输方式及凭证、货物入库单、货物明细账、银行付款凭证证据(必要时需到银行查实并由银行出具该笔业务的付款的证据资料);
(三)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发票联、抵扣联填写的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取得能证明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但应提供能互相印证的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购货方的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应说明该笔业务的联系人、经办人、受票经过、付款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等整个购销过程的有关情况;
(五)该笔税款已抵扣的相关证明,有应缴税金明细账、
抵扣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抵扣税款的证明等。

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要求
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及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的文件执行。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或复印件。

(二)无货物交易或有货物交易开具金额或数量不等的相关证据,包括有关账簿凭证、资金往来情况的票据、虚假的货物运输凭证、虚假的发货单及入库单等原件或复印件,支付的开票费的账簿记录及有关凭据原件或复印件等;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相关证据,如应缴税金明细账、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抵扣税款的证明等。

(四)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证明;
(五)提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介绍人)虚开过程并能说明开票方与受票方无真实货物交易或者虽有货物交易但开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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