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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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 装运前检验,买方收到货物后复验 • 对买卖双方较公平,实务中采用较多。
源自文库14
• 案例: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一笔交易, 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 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 “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 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 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 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 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 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 责任应由买方自负。请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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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 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 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 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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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 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 商品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 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 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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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 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 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 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 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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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厂进口原料一批,合同规定在货卸目的港后 120天内,买方有权复验,如发现品质不符合合 同规定,有权凭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卖方 提出索赔。货抵目的港后,因厂方急需此项原料 用,未经复验即运回厂使用,一次投料近30%。 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货物品质不良,当即请商检部 门对其余原料进行检验,证明到货品质与合同规 定不符。买方可否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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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或复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 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货物离开产地之前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之前检验
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第十二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教学内容和目标: 通过本章内容,使学生熟悉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和程序,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索赔、不可 抗力和仲裁有关的知识,明确如何在贸易合同中拟定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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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货物的检验 (Inspection)
•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 方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 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 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 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 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 物或有关的事项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 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但是: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 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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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 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 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 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 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 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 检验证书。问: •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 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目的港(地)买方营业处所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 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
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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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某出口贸易合同采用CIFNEWYORK,同 时又以“Landing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作为检验条款。请问:这种贸易合同对 卖方有什么影响?
方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买方的检验权。 最好,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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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 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 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 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 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A 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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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我国《商检法》: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 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经出 口。
《公约》38条:买方必须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 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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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内容
(一)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除双方另有规定者外,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买
但是,若买方能够证明,其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则买方依旧有权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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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Landing quality and weight):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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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 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 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 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 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 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 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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