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委会-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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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投委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办主任、中心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构成。

视标的不同分两个层级,项目投资阶段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投资决策以后以经营决策委员会表决。

成立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原则上集团中心副总监以上级别人员均为委员库名单,经集团总经办议定,先从委员库中筛选出正式委员,试运行投委会表决制度,以后根据运行情况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计由15名委员组成,经营决策委员会共计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固定常委有董事长洪宇、总经理刘谦全、副总经理刘伟、董事总经办主任孔新辉,其他委员实行动态进退管理。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

(一)固定常委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董事长

副主任委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办主任

(二)委员构成如下:

营销中心负责人、营销中心副总、商管中心负责人、商管中心运营副总、工程设计中心工程总监、工程设计中心设计总监、电商中心负责人、财务中心负责人、投融资总监、投资分析总监、战略发展中心副总等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侧重解决项目投资立项、项目投资可行性决策、投资并购决策、投融资方案等工作,并将根据提报事项的专业程度及重要性进行一事一议,由固定常委确认每项议题的参会人选。

第四条经营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

(一)固定常委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董事长副主任委员:总经理(刘谦全)、副总经理(刘伟)执行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办主任

(二)委员构成如下:

营销中心负责人、营销中心副总、商管中心负责人、商管中心运营副总(孙玉林、杨海林)、工程设计中心工程总监、工程设计中心设计总监、电商中心负责人、董事长助理、财务中心负责人(杨玉青)、成本管理中心负责人、风控中心负责人、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等人。

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侧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如项目经营计划决策、项目启动会、项目重大经营方案调整、合伙人制项目利润分配决议、项目重大变更等,并将根据提报事项的专业程度及重要性进行一事一议,由固定常委确认每项议题的参会人选。

第五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重大对外、对内投资事项决策,包括投资并购、重组、兼并、战略投资、项目投资立项、项目投资可行性决策、项目投融资方案、项目股权变更等;

2、投资决策以后的项目经营决策,包括项目经营计划评审会、项目启动会、项目重大变更、项目经营发展重大问题;

3、对公司内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包括发展规划、分配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

第六条重大对外投资决策,应当经过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在事前就提报资料进行精心准备,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投资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实质判断,并尽责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第八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有委员均可以就提报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原则上提前3天提报文件给各位委员,供各位委员上会前准备书面意见。

第九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提报人项目/部门负责人、承担具体业务的经理/主管/工程师(最多二人),会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详见会议纪要模板),经与会人员圈阅后发各位委员,同时负责提交董事总经办及提报项目公司/部门存档及跟踪会议决定事项。

提报部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及记录投资经营事项表决记录并负责签

字程序办理。

第十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参与投票表决。非经主任委员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十一条提报人正式上会前应与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提高会议审议决策效率。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通知以集团微信群、官方邮件、OA公告等形式通知。

第十三条会议原则上在工作日举行,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告知公司是否参会,如因特殊原因(仅指外出出差暂时无法赶回或生病住院)不能参会,应向执行副主任委员请假,副主任委员及执行副主任委员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委员准假后可以指派一人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用总部+外地视频会议形式表决,但提报人(一般是项目公司)不得在外地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提报人需在集团会议室与其他委员一起现场参会。

第十五条为保证投资经营决策委员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议题。

第十六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在确认需参会的委员出席率达到70%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至执行副主任委员处,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八条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提报人进行书面调研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审议事项、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三)提报人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

(四)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提请每一位委员发表独立审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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