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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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和技术方法指南

国家海洋局

2015年5月

本指南确定了沿海县级行政区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和预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术语与定义,以及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监测预警方法,明确了成果与要求等。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沿海县级行政区开展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分类专项评估、综合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GB/T 17504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HY 070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 069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HY/T 080 滨海湿地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HY/T 087 近岸海洋生态健康评价指南

HY/T 117 海洋特别保护区分类分级标准

HY/T 128 海洋经济生物质量风险评价指南

HY/T 147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1)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海洋资源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海洋生态环境功能仍具有维持其稳态效应能力的条件下,区域海洋资源环境系统所能承载的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包括承载体(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对象(主要涉海社会经济活动)、承载率(承载状况与承载能力的比值)三大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状况及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由多类专项承载能力构成,本技术导则中主要包括海域空间资源承载能力、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

(2)海洋空间资源承载能力

是指一定时期内,以沿海县级行政区所辖近岸海洋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空间生态环境的不被破坏为原则,在符合现阶段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水平下,通过自我维持与自我调节,海洋空间能够支持人口、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或限度。

(3)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沿海县级行政区所辖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时,所能够容纳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最大能力。

(4)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辖区内无居民海岛能够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能够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资源环境支撑时,所能容纳的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最大能力。

4. 指标体系

4.1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科学性选取的指标应反映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特征,同时指标的概念和物理意义必须明确,指标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测定方法标准、统计计算方法规范。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系统的动态变化,综合反映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便于进行监测与管理,起到导向作用。

——层次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一个多层次、多目标的评价对象,应根据承载体和承载对象的不同划分目标层次,理清目标之间关系,对总目标进行逐项逐级分解,直到目标能够用具体、直观的指标量化表示,最终形成一个层次化指标体系。

——针对性指标的选取要有针对性,应能够为落实区域海洋资源环境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服务,针对不同的承载体和承载对象,着重选取影响较大、具有区域代表性、能够确定预警阈值的指标体系,从而实现对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进行分级预警和科学管控。

——可比性指标数据选取和计算采取通行口径与标准,保证评估指标与结果具有类比性质,应针对特定目标和人口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建立与选择指标体系。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符合国家政策,指标设置应避免过于繁琐,涉及数据应真实可靠并易于量化,并考虑指标使用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数据源不足而导致的个别非关键指标的数据缺失,应不会对评估工作的开展及评估结论产生显著影响。

4.2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按照主要承载体和承载对象的特征,对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也开展分类监测预警,共设置3类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如表1所示。

4.2.1海洋空间资源承载能力

根据海洋空间资源的主要开发利用方式,分为岸线开发强度(S1)、海域开发强度(S2)2个二级指标,综合表征海岸线和近岸海域空间资源的承载状况。

4.2.2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分为海洋环境承载状况(E1)、海洋生态承载状况(E3)、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风险状况(E3)3个二级指标,以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表征区域海洋环境承载状况(环境容量),以鱼卵仔鱼、近海渔获物营养级状况及区域特征生态指标的变化状况表征区域海洋生态承载状况,以海洋赤潮灾害和溢油事故风险表征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状况,从而综合评估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4.2.3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涉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强度、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状况等2个子指标。

5. 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与评估

5.1监测与评估流程

主要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渔业管理、区域社会经济统计和海洋经济统计资料中获取所需的原始数据资料。

采用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估。其中,专项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分别获得各专项二级指标的评估结果,将其与评价标准比较,直接用于承载状况分级(可载、临界超载、超载);综合评价采用“短板效应”或AHP综合指数法,主要用于沿海县级行政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指数的全国排序。

5.2阈值标准的设定

(1)以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管理性目标相结合的指标,以分解到沿海县级行政区的管理目标作为阈值。

(2)指标或指标包含的评价内容需要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指标自身的自然属性进行衡量的,以标准或自身的自然属性值作为阈值。

(3)评价指标的管理目标不明确,且指标具有显著区域性差异的,以区域可获得数据作为评价阈值。具体可分为:

——可获得区域长时间尺度数据的,以区域2000年以后数据平均值作为评价阈值;

——无法获得区域长时间尺度数据,但可以获得区域上级行政区(如市级或省级)长时间尺度数据的,计算可获得数据的上级行政区“十一五”平均值,以此结果或其等比例(区域占上级行政区的比例)核算结果作为区域评价阈值。

(4)评价指标的管理目标不明确、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差异,但区域性指标结果代表性不强,需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的,以全国可获得的平均值作为评价阈值。

(5)上述评价阈值无法获得时,可在保证数据代表性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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