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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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

法定图则

No.LG203-01/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8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则 (1)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

3.土地利用性质 (2)

4.土地开发强度 (4)

5.配套设施 (4)

6.道路交通 (6)

7.地名规划 (8)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图表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外环大道以南,环城路以西,龙

坪路以北,深惠大道西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81.63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

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优化用地功能组

织与协调原则,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原则,优先考虑落实公共设施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

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

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

《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

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

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

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1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在产业发展方面,优化提升家具、工艺品等传

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一个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在城市建设方面,注重与周边片区协调发展,结合新生安置区的建设,营造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片区。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龙岗龙城—坪地新兴产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建设成为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综合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

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

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

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

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

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

设规模;“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7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

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

3.8 本图则中富华路(暂定名)沿线二类居住用地中配套的商业用地,宜在其

沿街进行布局。

3.9 本图则内的04-03、04-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

04-20地块位于深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医疗卫生影响控制线800米范围内,在该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时,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相关规定。

3.10 本图则范围外西侧已建成龙城垃圾焚烧发电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应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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