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指南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在使用锅炉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登记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锅炉安全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具体的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使用单位的登记:使用锅炉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使用锅炉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2. 锅炉安装验收登记:锅炉完成安装后需要进行验收,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锅炉的安装单位、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信息。
3. 锅炉定期检验登记:锅炉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检验单位、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信息。
4. 锅炉维修记录登记:锅炉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维修记录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维修单位、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等信息。
5. 锅炉报废注销登记:锅炉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信息。
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对使用单位及锅炉的运行、维修、报废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有助于提高锅炉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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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锅炉使用登记制度(4篇)
2024年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有关锅炉使用登记的相关事项说明:一、所有锅炉在正式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需遵循《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及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证明;2. 进口锅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应对已取得使用证的锅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使用登记证及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锅炉使用登记证应悬挂于锅炉房内显著位置,并在锅炉明显部位标注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后,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若锅炉计划停用超过规定年限,应封存锅炉,并在封存后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同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时,需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若移装地跨越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过户时,应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仅过户不移装时,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规定时间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锅炉之前必须提交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具体的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信息:使用锅炉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如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锅炉型号、使用目的、使用地点等。
2. 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锅炉的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
3. 批准或许可: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发放批准或许可证书,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锅炉。
4. 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5. 违规处罚:对违反锅炉使用登记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被限制或禁止使用锅炉。
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监控锅炉的使用情况,提高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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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登记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锅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1.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锅炉与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2. 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 所有使用锅炉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安全操作锅炉的能力。
四、登记内容1. 锅炉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品牌、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等。
2. 锅炉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单位的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
3. 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4. 锅炉的定期检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果等。
5. 锅炉的事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等。
六、登记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2. 锅炉管理员应当负责执行本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锅炉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八、附则1. 锅炉登记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作出相应的通知。
2. 本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本登记制度由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使用登记)一、审批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二、事项编号:15072-01三、审批范围:需要使用锅炉的投资项目四、提交材料:说明:以下锅炉不需办理使用登记: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p为额定蒸汽压力,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t 为额定出水温度)。
(一)新装(移装)锅炉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锅炉)》(逐台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退回);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办理除外)(存档);3、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下同)复印件(存档);4、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存档);5、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存档);6、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7、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需进行能效测试锅炉提交)(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复印件(存档);10、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1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和检验结论页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12、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锅炉)》(异地移进锅炉提交)(存档);14、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以及产权所有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同应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存档)。
注:p≤0.8MPa,且D≤0.5t/h(p为锅炉额定工作压力,D为额定蒸发量)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只需提供上述序号1、2、3、4、5、、6、7、13、14材料。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锅炉安全管理,规范锅炉使用行为,特制定此《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其中,以下用语定义:•锅炉:指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建筑物:指城市、乡村、工厂、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建设,用以生活、工作和生产的房屋和构筑物。
3. 登记程序3.1 锅炉型号和数量登记组织单位要对机房锅炉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负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3.1.1 填写《锅炉登记表》填写《锅炉登记表》时要注明锅炉型号及其生产厂家、购置时间、数量以及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填写在锅炉登记簿上。
3.1.2 登记簿管理各单位应在专人负责的制约下进行锅炉登记簿的管理。
每次锅炉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锅炉登记簿。
登记簿应保持完好,不得遗失和损坏。
3.2 锅炉安装和验收信息登记3.2.1 锅炉设备使用前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应进行使用前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生产应用证明、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书等方面的内容。
3.2.2 安装验收登记验收通过后,需进行安装验收登记,按照规定,应将台账、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完整记录到台账上,再交于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3.3 锅炉检验和维护信息登记3.3.1 定期检验各单位在对锅炉经常性检验定期保养时,应对锅炉进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登记管理,进入锅炉试验记录中,并制作好相应的记录簿和邮寄资料。
3.3.2 定期维护锅炉使用单位要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后再进行使用前验收,确保安全。
4. 管理要求4.1 应具备的设备各单位应购买与锅炉设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例如烟气排放监测仪、热力图像测温仪等物品。
4.2 进行锅炉安全管理各单位在锅炉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修方可进行工作。
使用时应按照指示书中的规定及不同油水比,正确燃烧油料及使用水的合适量。
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
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锅炉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要求,锅炉新装、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时,锅炉产权、使用单位均要及时到我局办理相应手续,为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局特制定《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现公布如下:一、新装锅炉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单位需逐台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测试报告》(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除外);9、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10、锅炉房内有分汽(水)缸时,需提供分汽(水)缸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11、司炉工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证、水处理工证(有机热载体锅炉除外);12、燃高污染燃料或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需提供环保部门批文。
注1: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停用、报废锅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理锅炉停用、报废手续:1、填写《江门市在用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3、在停用锅炉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用公告;4、提供停用、报废锅炉现场照片;5、当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产权单位不一致,在办理锅炉报废、停用手续时,必须经锅炉产权单位同意并提供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注1:锅炉使用单位封存锅炉是办理锅炉停用手续的前提条件。
注2:锅炉使用单位拆除锅炉是办理锅炉报废手续的前提条件。
注3:收回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并盖注销印章,保存一份《江门市在用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申报表》和现场照片。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使用锅炉的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食堂等场所。
定义与术语
锅炉
指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加热的设备,如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使用登记
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02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登记程序
申请
核实
登记
变更
使用单位向登记机构提交锅炉使 用登记申请。
1 2
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根据锅炉型号和使用状况,制定年度维护保养 计划,明确保养项目和时间表。
定期检查
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锅炉主 体、燃烧器、安全附件等。
定期清理
3
对锅炉内部进行清理,防止积垢影响热效率。
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维护项目
对每次维护的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 、更换部件、维修人员等。
记录检查情况
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 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记录保养时间
对每次保养的时间进行记录,包括保养内容、保 养时间等。
故障排查与维修
故障排查
01
发现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复。
维修管理
02
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 登记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 锅炉使用安全规范 • 锅炉维护与保养制度 • 监督与考核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确保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安全。
锅炉使用登记指南
锅炉使用登记指南1、所有承压的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2、使用单位带齐如下资料,到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
3、《锅炉登记卡》与《基本信息卡》、《电站锅炉副页》可在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 )下载;4、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5、电站锅炉使用登记所需资料:671、水容量小于50L 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气压力不大于0.1MPa 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0C 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热水锅炉8、附件1:《锅炉登记卡》下载附件2:《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下载附件3:《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下载附件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下载锅炉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号码:注册代码: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锅炉压力容器名称、类别及型号:产品出厂编号:单位内编号: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地址:安装许可证号:该台锅炉压力容器由本安装单位负责安装,特此证明安装质量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安装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曰安装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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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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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九、锅炉报废: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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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理要求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锅炉变更单位:
1、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1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三、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 背景锅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保,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管理。
而锅炉使用登记是锅炉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锅炉的使用情况,确保锅炉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登记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行业和企业。
3. 登记内容1.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出厂日期、使用地点和使用者等基本信息。
2.锅炉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燃烧器等附件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检测记录等信息。
3.锅炉条件检测:包括日常巡检、原材料检测等内容,记录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4.锅炉维保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和人员等信息。
5.锅炉事故记录:记录锅炉的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过程。
4. 登记方式1.纸质登记:由企业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纸质记录,并备份相关文件资料。
2.电子登记:选用相应的压力容器管理系统或其他管理软件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5. 登记机构1.企业自行登记: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登记管理。
2.其他机构授权登记: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
6. 登记周期和频率1.登记周期:对于新购买的锅炉应在安装启用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于已使用的锅炉,应在一年内完成登记。
2.登记频率:锅炉使用情况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并定期进行巡检及条件检测。
如出现问题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7. 登记资料的保存与备份企业应妥善保存锅炉登记资料,备份存储在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料库中,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审计备案等业务需要。
8. 监管部门职责1.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登记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2.监管部门应对其他机构授权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审核核实通过企业自行登记的资料与其备份是否相符。
9. 后果和处罚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后果。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使用登记制度(锅炉)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锅炉注册登记指南
锅炉注册登记指南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锅炉注册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受理、发使用登记证三个程序。
(一)申请新安装锅炉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首先携带以下资料向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请:1、使用单位应按要求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锅炉登记卡》上内容必须按照要求填写详细,完整,在《锅炉登记卡》上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且使用单位公章应与单位法人名称一致;使用单位应提供《锅炉登记卡》电子表格(按照规定的excel表格形式)软盘;2、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改造图纸;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4、进口锅炉还应提供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6、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7、提供书面的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的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救援预案的电子文档;8、锅炉操作人员原件、复印件;9、以下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只需提交上述1、2、3、4、8项材料,但必须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提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电子文档。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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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导
锅炉使用登记: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原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安装告知书(复印件);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见附件);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盖单位公章);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目录(盖单位公章);
6、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安全管理员名录、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名录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作业人员配置数量应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每班上岗司炉工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具操作人员上岗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
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使用者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8、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三、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五、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六、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原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七、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锅炉变更登记:
一、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锅炉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五、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件)。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六、锅炉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七、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新使用单位。
八、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九、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十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前述规定。
十三、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十四、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锅炉登记卡
使用登记证号码:注册代码: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锅炉使用单位:
锅炉名称、类别及型号:
产品出厂编号:单位内编号:
锅炉安装地址:
安装许可证号:
该台锅炉由本安装单位负责安装,特此证明安装质量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安装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安装单位名称:
地址:电话: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技术负责人(签章)
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申请表
1、此表一式四份,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2、办理过户(移装)手续时,应提供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书等资料,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现单位持此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