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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国家海洋局、发展改⾰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号:银发[2018]7号颁布⽇期:2018-01-15执⾏⽇期:2018-01-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三五”规划“拓展蓝⾊经济空间”、“推进‘⼀带⼀路’建设”的重⼤战略部署,⽴⾜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银⾏信贷服务⽅⾯(⼀)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励有条件的银⾏业⾦融机构设⽴海洋经济⾦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程装备、航运、港⼝、物流、海洋科技等⾦融服务中⼼或特⾊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员配置、财务资源等⽅⾯给予适度倾斜。

有序推动民营银⾏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微企业的⾦融服务能⼒。

(⼆)⿎励银⾏业⾦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居民海岛使⽤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渔船抵押贷款。

发展出⼝退税托管账户、⽔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项⽬。

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企业和配套中⼩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

积极稳妥推⼴渔民“⾃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励银⾏业⾦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加⼤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产品精深加⼯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持⼒度。

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持列⼊“⽩名单”并有核⼼竞争⼒的船舶和海洋⼯程装备制造企业。

加快推动海洋⽣物医药、海⽔淡化及综合利⽤、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海洋电⼦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物流园区等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关注。

《暂行办法》具有较大的开创性,但也有一定的不足,本文拟对《暂行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效力级别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虽经国务院批准,仍不能改变其部门规章的性质。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表明,国家目前尚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等基本制度,《暂行办法》属于联席会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既然《暂行办法》在效力级别上属于部门规章,且为银监会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则意味着《暂行办法》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暂行办法》有不少内容看起来是强制性规定,却不影响有关合同的效力。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违反《暂行办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必然大打折扣。

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部门规章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属于超过法定权限设置行政许可。

四部委出台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部委出台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是发 挥 价格 杠 杆对 社 会资 金的 引导 作
9 o中 岛 李 、 210 8 , 霹 { 业 00 6 技
用 。研 究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相 关 价 格 和 收 费 政
券 、可 转换 债券和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直接 融 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 ( 示范基地 )内
大投资力度。
三 是 发 挥 产 业 政 策 对 社 会 资 金 的 引 导 作
有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 ,是典
型 的 政 府 推 动 、政 策 法规 驱 动 、投 资拉 动 型 的经 济 模
用。认真清理 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
资 难 问题 。
答 :循环经济的产生和 发展 ,是人类对 “ 大量生
产 、大 量 消 费 、大 量 废 弃 ”的 传 统 增 长 模 式 、消 费 模 式 深 刻 反 省的 结 果 。循 环 经 济 是 最 大 限 度地 节 约 资源
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
颈 约束 的根 本 性 举 措 。加 快 发 展 循 环 经 济是 贯 彻 落实
问: 通知 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 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 :一是通 过制定规划 引导社会资金 。按
照 ( 环 经 济促 进 法 的要 求 ,国家将 制定 全 国 ( 循
科学 发展观 ,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
效 途 径 和 重 要 抓 手 。党 中 央 、国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发 展 循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
资 政策 措 施 ?
税 、金 融 等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一 个 有 利 于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投 融 资 政 策 支 持 体 系 ,弓导 社 会 资金 1 投 向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解 决 企 业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0•【文号】银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4]38号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近年来,青岛市在发展财富管理方面不断进行探索。

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的财富和财富相关事务为对象,提供资产配置、咨询规划、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在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财富管理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青岛市在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推进财富管理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对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提高居民收入、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正文:----------------------------------------------------------------------------------------------------------------------------------------------------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清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

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

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五)通过本行柜台、A 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题库

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题库

消费者对被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A、2•B、3•C、5D、10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超过一年(含)的,无论存期多长,一律按()计息。

•A、支取日活期利率•B、支取日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C、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D、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唯一战略目标是()。

A、保护和强化公众对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B、保护和强化英国金融体系的诚信C、确保对金融消费者正当利益的保护D、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有效性和选择多样性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A、工作准则B、最高目标C、工作纲领D、工作目标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消费者按银行要求提供()时,应提供抵押物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配合银行前往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C、抵押存单D、抵押保险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等十大类,其中免费服务项目占比约()。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按照交易性质,个人外汇业务区分为()。

A、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B、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C、经常项目和转移支付个人外汇业务D、转移支付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从()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

A、2011年5月1日B、2011年6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8月1日()表明监管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

银监会的概念

银监会的概念

银监会的概念银监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RC)。

银监会是中国的一个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11月,是在中国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

作为中国银行监管的主管机构,银监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则,建立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银行的运作。

2. 监督和检查银行的业务行为。

银监会负责监督和检查银行的经营行为,确保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推动银行业改革和发展。

银监会负责推动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鼓励银行创新,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提高银行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4. 处置金融风险和危机。

银监会负责处置和化解银行业中的金融风险和危机,包括严重不良资产、破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5. 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银监会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银监会是中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机构,其职能涵盖了监管、监察和服务银行业的各个层面。

通过建立银行体系的监管规则和制度,银监会能够确保银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银监会还强调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以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经济的影响。

此外,银监会还积极主导推动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

银监会的设立和运行,为中国的银行体系提供了一个规范和稳定的监管机制,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银监会也在国际间加强了银行监管合作,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应对全球金融风险和挑战。

总之,银监会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在银行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

最新精选2020年消保竞赛考核题库完整版588题(含答案)

最新精选2020年消保竞赛考核题库完整版588题(含答案)

2020年消保竞赛考试题库588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翔实完整,且按时提交,半年报告应在(D)前提交A: 6月20日B: 6月30日C: 7月10日D: 7月20日2.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初评工作由()负责实施,并由()具体牵头。

A: 银监会;该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B: 法人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C: 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或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D: 法人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或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D),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A: 10个工作日内B: 15个工作日内C: 20个工作日内D: 30个工作日内4.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B),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正常,但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A: 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5.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结果及相关资料供(B)使用A: 银监会内部B:监管机构内部C:监管机构内部与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D:银监会派出机构6.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B),周期为()A: 每年进行1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B:每年进行1次;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C:每年进行2次;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D:每年进行4次;当年每季度一次7.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直辖市(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于(B)完成A: 次年2月底前B:次年3月31日前C:次年5月31日前D:次年6月30日前8.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 B ),在许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A: 健全;偶尔B:不健全;经常C:健全;经常D:不健全;偶尔9.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B)A: 四级B:三级C:二级D:一级10.法人监管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的复评结果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B)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通报A: 发送邮件B:会谈见面C:电话通知D:视频会议11.(A)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象A: 当年新开业B:开业2年以内C:开业3年以内D:开业5年以内12.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进展或标志性事件(非重大突发事件)额外提供不定期报告,可在(D)(含)以内加分A: 5分B: 3分C: 2分D: 1分13.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银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金融研究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银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 的通知
发 改 环 资 [0 0 8 1号 2 1 10
为贯彻落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 以 下简 称 《 环 经 济促 进 法 》 和 《 ( 循 ) 国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发 [0 5 2 ( 2 0 ]2 号 ) 加大 对发 展循 环经 济 的投 融 资政 策支 持 力度 , , 型 社 会 的 内在 要 求 , 为 调 整 经济 结 构 、 变 经 济 作 转 发 展方式 的突破 口和 重要 抓手 . 强 紧迫 感 和责任 增 感 , 立 健 全投 融资 政 策 支持 体 系 。 快 促 进循 环 建 加
制各类 专项 规 划 、 区域 规划 以及 城 市规 划 。要通 过 编 制规 划 。 定 发 展 循环 经 济 的重点 领 域 、 点 工 确 重
大提 出 了促 进循 环经 济 形成 较 大规 模 的更 高要 求 。 《 循环 经济 促进 法》 将发 展 循环 经 济确 立 为 国家经 济社 会发 展 的一项 重大 战 略 。国务 院发 布 了《 于 关 加 快发 展 循环经 济 的若 干 意见 》 ,提 出要大 力 发展
循 环经 济 ,Βιβλιοθήκη 实现 经济 、 环境 和社会 效 益相 统一 , 对 并 发 展循 环 经济 工作做 出了全 面部 署 。
程 和重 大 项 目 .为社 会 资 金投 向循 环 经 济指 明方 向。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适 时发布 地方 循环 经济 发展 规 划 编制 指南 。
( ) 大 对 循 环 经 济 投 资 的 支 持 力 度 。 地 发 二 加 各
经 济形 成较 大规模 ,实现 经济 社会 又 好又 快发 展 。 同时 , 关金 融机 构要 抓 住 国家 大力 发展 循环 经济 有 的有 利 时机 ,充 分考 虑 循 环 经济 企 业 和 项 目的特 点, 稳步 有序 开展 促进 循 环经 济 发展 的金 融服 务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4.24•【文号】银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

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区别与联系2020银行秋季校园招聘将于10月左右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界的地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

2018年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即为现在的银保监会。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存在。

今天内蒙古中公金融人就带领大家来看看,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区别的联系。

前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早期的金融框架比较简单,即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各大国有银行。

直到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即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当时制定了10条职能,其中包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行三会,央行成央妈妈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权被逐步分离:1992年,证券市场监管权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5年,证券公司监管权交给证监会;1998年,保险业监管权交给新成立的保监会;2003年,银行业监管权又移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

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一行三会(即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且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现在知道央行(全称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叫做央妈了吧~不过,央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会是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看得出它们身份还是有差异。

太多了看不过来吧?我们简单挑重点说说: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的主要业务可以非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通俗来讲,银监会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监管业务方面,设大型银行部、政策银行部、城市银行部等分别对五大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有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对非法集资方面进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银发[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2年7月27日银发[2012]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附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发挥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优势,探索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推进金融综合改革,着力破解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谋划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形成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改善融资结构,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维护金融秩序,强化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收费监管概述

商业银行收费监管概述

商业银行收费监管概述□ 江 玲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连续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减负降费的惠企政策。

保障惠企政策的落实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落实涉企减负工作重要环节。

为提高商业银行收费监管工作实效,笔者现从商业银行收入的组成,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收费、违规收费的几种情形,以及商业银行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概述,供监督检查参考。

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一)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 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13类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执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及标准。

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3.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4.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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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

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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