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pdf
新会计准则对农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制改造和实现首次公开发行的现实需要。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经营信 皂 露 , 披 将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成败的重
要问题。 农业银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新旧会计准 则之间的协调和过渡, 确保各项业务和会计丁作正常有序运转。 二 二、 新会计 准 则对 农 业银行 会计 信 息披露 的影 响 分析
金融工 具风脸状况, 分别对信用风险、 流动陛风险、 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新会计准则 还将衍生 金融丁 = 具纳入表内 核算, 银 农业
行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前衍生金融工具在实际结算之前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 在实际结算时计入当期损益。 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 内核算使 农业银行趟彳 的高风 金融投资的会计信 息及时、 亍 金 完整地反映到则 表中, 搬 更好地 浞. 息使用者经济决策的需要。 了信 但衍生工具_ ‘ ‘ 双刃剑” 的 操作特胜, 使得它具有保证金小 、 盈亏杠杆效应大等乘数放大特点 , 比 凶lj 期 风险的同时, 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违规操作 , 也可能引致大量风 Rj 4。 , 险, 使投资者更容易从会计报表中及时了解到银行所 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这就要求农业银行提高操作风险
关键 词 : 计信 息披 露 新 会 计 准 则 会
一
. .
、
引言
2 0 年企业会计准则( 06 简称“ 新会汁准则”的发布, )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顺应 为促进改革开放, 推进资本 市场发展, 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新会计准Ⅲ J 腰求 信 官员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 , 鼠质量要求全面、 信 真实、 及
( ) 务 会计 信 息披 露 的基础 性 变化 新 会计 准 则增 加 了会 计报 表 的种 类 , 务会 计 报 告包 括 会计 报 表 及其 附 注 和其 他应 当在财 务 一 财 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提高年报披露质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本行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参与审阅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非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行不得无故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本行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9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发布时间:2019 年4月23日前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或者“我们”)(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
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必要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同时,我行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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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信息、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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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银监复[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农银发〔2009〕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改制后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英文名称为: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营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二、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三、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600亿元人民币,折为2600亿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1300亿股,占总股本50%;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300亿股,占总股本50%。
四、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GRICULTURAL BANK OF
1288
13.10B
2014
11
26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 临 2014-038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6 票,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先生简历
车迎新,男,大学学历。2009 年 1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行长,洛阳地 区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分局副局长, 三门峡分行行 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分局局长, 信阳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 管理局信阳分局局长,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 省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 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2005 年 2 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席助理,2005 年 12 月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 席。目前兼任中国农村金融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大连 高级经理学院理事会理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 委员会委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监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本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 出席监事 7 名,现场出席监事 6 名,张建中监事委托王醒春监事 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车迎新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 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以全票通过以下六项议案。 1、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超良履职离 任审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7 票,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郭 浩达履职离任审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7 票,同意 7 票,反对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九年一月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九年一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九月二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节优先股发行、回购、转换等特别规定 (6)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7)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8)第六章党组织(党委) (10)第七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11)第一节股东 (11)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5)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7)第四节股东大会的议案和通知 (18)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9)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第八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规定 (23)第九章董事和董事会 (25)第一节董事 (25)第二节独立董事 (27)第三节董事会 (29)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4)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第十章高级管理人员 (38)第十一章监事和监事会 (39)第一节监事 (39)第二节外部监事 (40)第三节监事会 (41)第十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44)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49)第十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第十五章信息披露 (53)第十六章通知和公告 (53)第十七章员工管理 (54)第十八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55)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55)第二节解散与清算 (56)第十九章章程修订 (57)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58)第二十一章附则 (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创支行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9)1.5 联系方式 (9)二、股东信息 (10)三、对外投资信息 (10)四、企业年报 (10)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2)5.4 法院公告 (12)5.5 行政处罚 (12)5.6 严重违法 (12)5.7 股权出质 (12)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3)5.12 清算信息 (13)5.13 公示催告 (13)六、知识产权 (14)6.1 商标信息 (14)6.2 专利信息 (14)6.3 软件著作权 (14)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4)七、企业发展 (14)7.1 融资信息 (14)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5)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5)8.2 税务评级 (15)8.3 资质证书 (15)8.4 抽查检查 (15)8.5 进出口信用 (16)8.6 行政许可 (1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创支行工商注册号:120193000018840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4478H法定代表人:杨依林组织机构代码:55340447-8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1998-07-13注册地址: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50号-08营业期限:1998-07-13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对私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
A.4%和8%B.11.5%和10.5%C.6%和8%D.8%和10%【答案】 B2、下列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做法,符合职业操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是()。
A.在产品说明中以小字在不显眼的地方揭示B.利用银行的声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合约以外的承诺C.不告知客户本行在代理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D.以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客户解释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答案】 D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开始起算。
A.主张权利时B.提起诉讼时C.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D.侵害行为发生时4、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
A.信托投资业务B.证券经营业务C.非自用房地产投资业务D.买卖金融债券业务【答案】 D5、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 )。
A.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答案】 A6、原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经修改后,现行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起施行。
A.2004年7月1日B.2005年1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月1日7、某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为10000亿元,若不考虑扣除项因素,则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资本不得__________ 亿元,核心资本不得__________ 亿元。
深化财会管理综合改革 构建科学规范管理体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成就纪实
( )应 税 事务 管 理 体 系初 步 四
构建
成 立 了应 税 事 务 管 理 处 .明 确 了应
( )会 计 核 算 平 台建 设 取得 二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从 战 略 高 度 和 长 重大突破
税事 务管理职能 强化税 收筹 划管理 ,
远 角度重视财 务管理工作 .经过财 会工
手 .深化财会 管理综合改 革 .构建适 应 次质 的飞跃 有效提升 了会 计核算 管理 提高 上市要求 的财 会运行体 制机制 .促 进全 水平 。财务会计 报告体 系逐步规范 。 以 成立 中间业 务管理委 员会 .建立例 行价 值理念 的转变 ,推 动经营 战略 转型 I R 依 托 .全 面 实 现 了银 行 法 人 机 构 会制度 完善 了中间业务管理 职能和运 F 为 A
一
阶段 目标顺利完成创造 了条件 。
了准 则 核 算 与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
定价管理 办法 ,规 范定价管理流 程 .提 情况定 期监测 、分析 、通报机 制 .促进
( )管 理 会 计体 系架 构 基本 高 了定 价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中 间业 务 收 入 三
一
、
财会基础建设进一步巩 固 形 成
和 价 值 创 造 ,带 动 全 行 财 务 综 合 实 力 的 本 账 .建 立 了银 行 法 人 、 集 团 两 个 层 作机制 。编制 了2 0 年版 中间业务收费 09 提升 ,为打造优 秀大型上市银 行奠定 良 面 的核 算与报告体 系 ,实现 了财务报 告 标准 ,规 范收费减 免行为 ,提高 了收费 好开 局 。为全行 3 1 ”发展战略 第一 编制 的规范化 、流程化 与 自动化 .满 足 减 免 审批 效 率 。制 定 了服 务 类 中 间 业 务 5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行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行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3)5.5 行政处罚 (14)5.6 严重违法 (14)5.7 股权出质 (14)5.8 动产抵押 (17)5.9 开庭公告 (17)5.11 股权冻结 (21)5.12 清算信息 (21)5.13 公示催告 (21)六、知识产权 (22)6.1 商标信息 (22)6.2 专利信息 (22)6.3 软件著作权 (22)6.4 作品著作权 (22)6.5 网站备案 (22)七、企业发展 (22)7.1 融资信息 (22)7.2 核心成员 (23)7.3 竞品信息 (23)7.4 企业品牌项目 (23)八、经营状况 (23)8.1 招投标 (23)8.2 税务评级 (23)8.3 资质证书 (23)8.4 抽查检查 (24)8.5 进出口信用 (24)8.6 行政许可 (2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工商注册号:440301104014494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2526P法定代表人:谢国希组织机构代码:66708252-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1996-12-27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一楼、二楼营业期限:1996-12-27 至 5000-01-01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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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行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行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第八条本行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第十条在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行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事件披露后,若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一条本行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行应在公司网站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本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行董事会秘书;(五)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六)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七)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对本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和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应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三)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四)负责组织办理本行信息的对外发布。
持续关注媒体对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五)作为本行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主要联系人,负责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受证券交易所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咨询;(六)协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财会机构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以及新闻媒体关于本行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部门、本机构或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总行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有效的沟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总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
(五)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立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总行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定期报告第二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制任务书;(二)相关部门填报定期报告数据表格,撰写文字征询内容;(三)编制定期报告及摘要;(四)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五)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对外实施披露。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披露所涉及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