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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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教师〔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教师〔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师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原则(一)正面引领。

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区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

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粤教电函[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电函〔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实施“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我厅研制了《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电教馆联系。

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说明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内外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结合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的实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指导思想《标准》以国家和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校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为本,以着眼全局、应用导向、科学规划、强调普适为原则,从规划管理、基础建设和应用成效等方面指导和规范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引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城乡间教育信息化优质资源均衡配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粤教继函[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继函〔2011〕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十二五”时期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任务。

加强教师培训,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内在需要和愿望。

“十一五”期间,我省教师培训工作依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大力开展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

初步形成了全员培训以远程为主,骨干培训以集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为主和“面向全员,倾斜农村,突出骨干”的培训工作新格局,全省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师资保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审计工作实际行动上,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教育审计监督体系,在更好发挥教育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教育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高效有力的教育审计监督服务保障教育强省建设。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技强审理念,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夯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审计方式,全面提升内部审计队伍运用审计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发现问题、深入分析、评价判断、支撑决策的能力,保障教育经济安全,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大数据审计整体水平。

各单位要把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既要着眼长远发展,又要立足当前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和有关会议精神,为改进评估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新一轮新办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评估调研工作和仍在开展的第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持续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维护评估工作形象高校教学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 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6〕47号)等有关文件,对评估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参与评估的院校和专家、工作人员等,应共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要在上一轮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树立评估工作新风尚、新形象,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调研和正在开展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近几年转制、升格和新建的公办或民办院校。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粤教工委[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教工委〔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化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去年8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经论证、评审,从各地区、各学校申报的教育改革试点项目中甄选出125个改革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同意其列入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此外,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15个项目也自动列入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这140个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涵盖了人才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领域;涉及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学校治理模式、教育交流合作、教育信息化等教育改革发展关键环节。

现将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下达给你们,并就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开展教育综合改革,是促进我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关键途径,事关教育事业发展全局,事关经济社会一系列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各试点地区、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切实做好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方式和措施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确保审计活动和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注:内部审计准则属于审计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教育局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教育局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一般情形
情节轻微;或主动中止作弊行为的,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理
一般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且未主动改正的,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情形
抽逃或挪用资金超过100万元,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情形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取得回报有关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较重情形
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二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二年的处理
严重情形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给予停考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理
3
学校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法》第八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府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精神,现就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省定标准,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

王达福、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达福、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达福、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达福;广东省教育厅;东莞理工学院【当事人】王达福广东省教育厅东莞理工学院【当事人-个人】王达福【当事人-公司】广东省教育厅东莞理工学院【代理律师/律所】岳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民【代理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达福;东莞理工学院【被告】广东省教育厅【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因认为原审第三人东莞理工学院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向被上诉人广东省教育厅举报并提交《督促履行信息公开申请书》,该举报行为符合信访行为特征。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省高校成立科协组织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省高校成立科协组织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省高校成立科协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科协联〔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省高校成立科协组织的通知粤科协联〔2015〕2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协、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科协、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省科协、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粤科协联〔2015〕20号),推进我省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工作,更好发挥高校科协作用,独立自主履行工作职能,现将我省高校成立科协组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科协工作的意义高校科协是中国科协在高校的基层组织,是联系和凝聚高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重要渠道。

加强高校科协工作,有利于发挥高校和科协两方面的组织优势,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做好党的群众工作;有利于推动高校学术交流,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协同创新,发展国家科技事业;有利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传播转化,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利于落实党的各项人才政策,举荐和培养高校优秀科技人才,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良好的科学文化和学术氛围。

二、高校科协的主要任务1.推动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2.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3.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4.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5.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

三、高校科协成立的条件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具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有适合做科协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经广东省科协批准成立。

四、高校科协的会员构成高校科协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31
【摘要】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联合发布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J], ;
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J], ;
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有关工作的通知 [J], ;
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 [J],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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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教信息[2013]5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教信息[2013]5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教信息〔2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8月26日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我省教育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水平,发挥信息技术在促进教育公平、创建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打造南方教育高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教育信息化发展目标,提高教育信息化整体水平1.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是教育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是加快教育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是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动力与支撑。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教育信息化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

2.明确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教育信息化目标任务,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宽带接入率100%;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多媒体教学进班级覆盖率达100%;高等学校全面完善数字化校园;各级各类教育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并得到广泛共享和智能推送;网络学习广泛普及,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教育信息化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信息技术对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支撑与带动作用充分显现,教育信息化整体水平全国领先。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粤教信息函[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通知(粤教信息函〔2013〕4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教技〔2012〕5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的通报》(教技厅〔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教育信息化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并根据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情况,决定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和增补,同时参照教育部相关机构设置,设立省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罗伟其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魏中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朱超华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斌伟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健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成员:王创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许顺兴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欧阳谦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蔡文雅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处长方树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邵子铀省教育厅高中与中职教育处处长郑文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杨军省教育厅科研处(研究生教育处、学位办)处长傅湘龙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陈东海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关奕佳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正处级)杨文伟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黄崴省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唐连章省教育技术中心(省电化教育馆)主任彭红光省教育装备中心主任二、设立省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挂靠省教育厅规划处,归口管理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同时作为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粤教基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民生事务局,省属普通中小学校:现将《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7月22日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教材厅函〔2023〕3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聚焦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机制创新,重点启动课程教学改革“六大行动”计划,通过建立一套破解教学改革重难点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深入实施新课程的示范区、示范学校,研制一套课程教学改革转化落地的工具支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骨干队伍,形成一批改革成果显著、育人要求有效落实的典型案例,打造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的广东样本,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育人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得到根本扭转,良好教育生态逐步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协同推进。

坚持国家、地方、校本以及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一体化设计,注重发扬我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充分考虑城乡、地域和校际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整体谋划,统筹实施,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作者: 无[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小学德育
页码: 78-78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7期
主题词: 职业道德行为;《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教育厅;工作指引
摘要: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规范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类型、处理适用、处理和解除程序等.《指引》强调要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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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顿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或整顿;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作出处罚建议,其中须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提交的处罚处理意见未说明理由且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政策法规处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作出补充说明;审核中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处罚处理意见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处理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政策法规处提交复核意见退回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还应报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广东省教育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案情严重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 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六)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广东省教育厅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是否予以采纳,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本厅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八条广东省教育厅应当定期对本厅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标准》执行。

违法行为具备本规定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但《标准》中未列明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裁量。

第二十条本规定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1.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2.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以营利为目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2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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