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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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斯坦
• 20世纪,开始出现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对南联盟的干涉
• 但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出现了滥用的 趋势:科索沃战争。
• 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强 有力的依据。
•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 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 干涉的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 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 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 人道主义干涉 •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以
及不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
• 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种类:
• 保护本国国民的干涉 • 保护非本国国民的干涉: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
• 当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
• 一、在干涉形式上,已从原来的单独的干涉逐步发展 为集体的干涉;
• 二、在干涉的内容上,已从原来的单纯保护自己国民 的干涉发展成为具有广泛保护人权的干涉;三、动用 联合国机制进行干涉的实例越来越多。四、“使用一 切必要手段”已成为安理会决议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代 名词。
• 20008年8月1日以来,格鲁吉亚与南奥塞梯双 方交火事件不断,该地区局势趋于紧张。8日凌 晨,格鲁吉亚军队进入南奥塞梯控制区,并对南 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进行炮击,使冲突地区局 势骤然恶化。当天,俄第58集团军部分部队开 进南奥塞梯,增援驻扎在冲突地区的俄维和部队。
• 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26日签署命令, 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对此,美、英、 法、德等主要西方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俄罗斯 的举动表示“谴责”或“遗憾”。美国国务卿赖 斯说:“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是国际法承认的格 鲁吉亚的领土,未来也将是。”德国总理默克尔 则对俄罗斯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独立进行 谴责,称俄这一举动是“不可接受的”的、“违 法国际法”的。英国也表示拒绝承认这两个地区 的独立,并且重申支持格鲁吉亚的领土完整。法 国外交部也表示,俄罗斯做出了“令人遗憾的决 定”。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条约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条约法
内政 还没有固定的概念,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有变化 这原则的核心意义 国家有主权,国际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志处理内部和对外事务 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武装活动,经济或政治措施)
设立调查委员会,通过有拘束力的决议
干涉 狭窄的解释 宽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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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 法律上的平等 各国在事实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的 互利 维护事实上的平等 平等 国家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互利 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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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之原则。
各国用,谈判,审查,中介,调节,和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和平方式去解决国际争端 上述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时,应选择其他的和平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和其他国家,为了国际和平和安全,不能采 取使争端更加恶化的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且以国家自由选择手 段的原则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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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原则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必须诚实的履行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
各国有义务履行 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 国际法规则所负的义务 在有效国际协定之下的义务
遇到国际协定而产生的义务和依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发生 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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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五原则 和平共处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相处 和平地发展国际之间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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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子,分析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伊拉克战争(2003年3月20日)以美国和英国为主的联合部 队对伊拉克发动的军事行动 通过安理会的决定可以采取武力行使,还有武力行使已经有 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军事行动(自卫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意义
《国际法原则宣言》
五、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力与自决权之原则”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 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 以求“甲、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乙、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 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 违背此项原则。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独立国家自由 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 行动” “宣言特别指出,上述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 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 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 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哪些属于“内政” 何为“干涉”
哪些行为属于“干涉”
《国际法原则宣言》
四、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依照平与安全 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 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 依照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经济、社会、文化、 技术和贸易领域的国际关系 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 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 作
《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 胁或武力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 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 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 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 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 武力之原则” 该原则的由来 一战的影响 威尔逊的“十四点 原则” 二战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 This feature indicts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without such a foundatio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will collapse.
Section1. Defini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1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 1.1The definition •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s which are commonly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 and can be applied to all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us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2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The teaching purpose and requisitions:(教学目的和要 求) • 1、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帮助学生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2、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s congen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帮助学生理解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origi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帮助学生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重 要作用)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 胁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 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 关系表现在: •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 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 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1、国际援助 •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 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 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 ‚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 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 2、公认为不许损抑; • 3、不得随意更改。
• 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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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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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判决及其依据〗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 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查了 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的 “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38 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适 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惯 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的 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 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院认 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了如 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 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 则之宣言》:
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
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 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③法国卢梭的的人民主权学说:1762年,《社会契约论》: “主权在民”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 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主权的内容和表现 ①对内的最高权: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 辖; ②对外的独立权: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 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 ③自卫权: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 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都 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由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公认性; (2)绝对服从性; (3)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 或地区性的,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 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 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 《国际法原则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 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 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 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间 的协议而形成的,它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来保证其执行与遵守,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 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 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依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国 际义务,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 律效力的。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 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两个方 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二是对外的独立 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 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国 家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又是平等的。因此,在国 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 如何,都应该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 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 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八、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各国都在其宪法 中明确规定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明确地确认基本人权和自 由的普世价值。如《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重 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各会员国也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 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1966年联大通过两项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确认“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 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

1. 性质
❒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所有国家的权利
2. 前提:武力攻击(armed attack)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实际发生 攻击已开始发生
❒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imminent threat of armed attack)
8. 我国自卫政策
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4年《中国国防白皮书》
❒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maintained the option of preemptive actions to counter a sufficient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The greater the threat, the greater is the risk of inaction and the more compelling the case for taking anticipatory action to defend ourselves, even if uncertainty remains as to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nemy's attack. To forestall or prevent such hostile acts by our adversarie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if necessary, act preemptively. ❒ We must adapt the concept of imminent threat to the capabilities and objectives of today's adversaries. ❒ America will act against such emerging threats before they are fully formed. —— U. S. State Security Strategy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法 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 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法强调国家之间的平等地位,各 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互利合作,促 进共同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
国际法要求各国和平共处,通过和平 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 威胁使用武力。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际法强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各 国应采取措施保障其公民的人权和基 本自由不受侵犯。
02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 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 固有属性和基本权利。
特点
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性、排他性、 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让与性。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
01
02
03
04
各国主权平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 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
务。
0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与意义
互不侵犯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定,不得使 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他国 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互不干涉内政
各国应尊重他国的自主权和独立 权,不础上开展互利 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与协商寻求共同发展和繁荣。
03
平等互利原则的意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国家间
关系的基本要求和价值追求。该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
平等互利原则的实践与案例
国际合作
各国在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多边场合中,通过平等协商和共同参与,推动国际合作与发 展。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 化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 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 •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 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 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不干涉内政 •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 •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 增强普遍和平------民族或人民自决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以合 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或核心的 原则,是强行法规则。但这项原则并不排除合法使用武力。 •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四)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自决权利原则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五)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 的第一项原则。 • (七)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 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 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或政 治独立------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 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 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 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 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集体协助 (集体安全)
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 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六、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一条古老的国际法 原则。 原则。以前是用一条拉丁文的格言表述 约定必须遵守” 的,即“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servanda)。 •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创造适当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 环境,维持正义,尊重有条约与国际法 环境,维持正义,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联合国宪章的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而仅对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 国家从事战争的绝对权利作了微弱的限 制。但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第一次对国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的意义。
• (二)国际联盟盟约
•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12条规定 •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 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政院或其他仲裁 庭仲裁; 庭仲裁 ; “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 不得 从事战争” 从事战争 ” , “ 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 判决,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判决 ,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 而行政院之 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作 出 。 ” ; “ 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 , “ 也不得 向遵从(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向遵从 (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 报告书建 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可谓言简意赅, 可谓言简意赅 , 但其意义却是划 时代的。 从此, 时代的 。 从此 , 战争本身成为非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法 。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 63个之多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几乎包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 当然, 当然 , 国家在签署这一条约时还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 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 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国际合作原则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 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 的争端
侵略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 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 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 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 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 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
▪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 个方面:
▪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 的地域范围.
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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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181h,
181h,
第一章 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编纂 ➢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4、主权原则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 法律盾牌。
181h,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 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 占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 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 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181h,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
181h,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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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 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在20世纪以前国,国家际合主作基权本是,属于是双边国的或家地区最性的重,不要是一的个基属本的性法律,原则是。 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 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从这一规定及其史料来看,“禁止武力”是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
国际法课件第三章国际法的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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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便有救济。
拉 Where there i、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 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 的法律原则。其特征表现为: ⑴各国公认; ⑵构成国际法基础; ⑶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⑷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 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联合 国宪章》确认和发展了若干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被认 为是现代国际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文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集 中体现在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 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原则。197O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 际法原则宣言。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惯例和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 则。《联合国宪章》重申了这一原则,继宪章之后,一些重要 的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也强调这一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 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间的协议而形成的, 它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其执行与遵守,因此, 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依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违背 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6.国际合作原则 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或地区性的, 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合作迅速 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 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 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 “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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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 宣传。
16
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 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 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 的自卫战争
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
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
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
干涉。
.
19
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 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 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涉国按照 干涉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涉国所执行的某种 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
4
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 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其事务的 权利
.
5
国际法基本原则法律文件
目前,没有一个文件对国际法基 本原则进行全面概括总结,这些 基本原则通过若干部国际法文件 加以体现。这些文件主要有:
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
.
6
国际法原则宣言
.
2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它们是具有强行法性质的 它们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
3
国际法原则的具体内容
案例分析: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
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 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 布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 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美 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 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 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 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 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 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
8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简称为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 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 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 法原则体系.
▪ 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
9
五项原则的意义
▪ 它们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是一 致的,但有其特色.
.
14
互不侵犯原则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 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 的争端
.
15
侵略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 平等互利原则不仅对国家政治关系有 重要意义,而且在国际经济关系和 提供对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 我国一贯认为,援助国与受援国是
相互援助的,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1983年我国提出了对外援助四原则,
即“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
样,共同发展”.
.
22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 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 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 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 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 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 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 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 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 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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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项原则的内容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 主权(sovereignty) 即国家主权,是
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
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
▪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 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 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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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国际合作原则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
12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 的地域范围.
▪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
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领土的完整
性对主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
13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 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 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 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 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 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
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
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
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
这一权利予以确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 个方面:
▪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
17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 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 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和 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 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 和意识形态。
.
18
内政的实质和范围
❖ 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 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
❖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 他形式的干涉。
❖ 干涉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
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最直接的干涉。不行为的
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
国侵略的情况,这是干涉的特殊形式。
.
20
平等互利原则
• 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项 内容。所谓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 小强弱、人口多寡、政策制度和经 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 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任 何国家不应谋求任何特权。所谓互 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 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 剥削或榨取别国为. 目的,而应该对 21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
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 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 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
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 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 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是国际 法的具体原则. 如公海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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