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领海与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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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主要是 指外国船舶只要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 知或征得许可就可以继续不停地迅速穿 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 而通过另一国领海的权利。
(1)通过的意义(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通过(浮在水面和展示国旗) (3)无害的判断
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在1958年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沿
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的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权力, 毗连区的范围不得延伸到从领海基线起12海里 以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这项规定, 但把其范围改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海里。”
4.5.2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属地优越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或领域管辖
权,是指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
行为有行使专属的司法管辖的权力。领海是国
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
地优越权是指,除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
国际法的限制以外,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
物、事件和行为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属地优越权,表现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 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安全等方 面的法律和法规。
2、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3、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 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4)暂停无害通过(国家安全需要)

(5)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
思考题:
没有 习惯法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4.4.2沿海国相应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沿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
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西兰公国国旗
西兰国徽 西 兰 货 币
怒涛塔
一个特殊案例可 以说明早年海上管 辖的混乱与吊诡: 早年当英国奉行3 海里政策时,有人 (派迪·罗伊·贝 茨)在1967年占据 了其外海上以往海 军废弃的一座堡垒, 自称成立国家,叫 西兰公国。英国法 院认为,该处在3 海里外,已属公海。 后来该公国〔人口 五人〕发生“政 变”,英国竟称无 权干涉。英国直到 1987年才将领海依 公约扩充至12海里, 而“西兰公国”也 声称12海里主权。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 权,除非:(1)该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该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 好秩序的性质;(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 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4)这些措施是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 必要的。
案例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 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 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 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 正确的
第四讲 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概述 领海宽度及界限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和义务 毗连区
4.1 领海概述
4.1.1领海的概念 领海(territorial sea)是指沿着国家
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主权不仅及 于领海,也扩展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 海床和底土。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wenku.baidu.com,对该事件行使 管辖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4.5 毗连区
4.5.1 毗连区概说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在领海以外而又
4、在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毗连区界限, 可按划定领海界限的方法进行。
4.3.1 沿海国对领海的空间行使主权 1.对领海的水面行使主权 2.对领海的水体行使主权 3.对领海的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 4.对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行使主权
4.3.2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领海中的自然资源包括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中 所贮藏的石油、天然气、锰结核矿等矿物资源以 及领海的水体中的鱼、虾等生物资源。沿海国对 领海内的这一切资源享有专属的权利,任何外国 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开 发和捕捞活动,否则,沿海国可以采取一切行政 的或司法的措施,对侵权者予以处罚和制裁。在 必要的时候,国家还可以以主权者的身份,通过 外交途径向有关国家提出交涉,采取协商、谈判、 斡旋、仲裁等方式,确保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 切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永久主权。
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的“武器威 力所及之处,亦即领土权力所及之处” 的主张。
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 里,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 但就在当时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大于3海里 的领海。
4.2.3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就是一条其上每一点与基线
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其划定有下列几种 方法: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 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 无害的通过。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 国船舶无害通过。
沿海国的相应义务是: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妥为公布、如违反这项义务,应 承担国际责任。
按照上述两公约对领海的定义,所谓 领海,其条件和特征可归纳如下:
1.必须是邻接国家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2.有一定的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3条将领海宽度定为12海里。 3.处于沿岸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4.1.2领海概念的历史沿革
领海制度可溯源到9世纪。当时因海
盗猖獗,沿海国受到极大威胁,许多沿
属地优越权,主要表现为对领海内的人、物、 事件和行为行使民事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中所行使的民事和刑 事管辖权仅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 的政府船舶,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 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不受沿海国的司 法管辖。
4.4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4.4.1无害通过权 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享有的唯一的
海国家在其沿海划出一定宽度的范围,
在这范围内行使国家管辖权力,领海制
度就逐渐形成了。这个制度是与“公海
自由”一起直到19世纪才获得普遍承认
和确立的。
4.2 领海的宽度和测算
4.2.1领海的宽度 领海宽度,是领海制度中长期争论
的核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 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 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它肯定了两点:(1)各国有自行确定 其领海宽度的权利;(2)这宽度不得超过 12海里。
4.3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 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主权的管 辖和支配,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通常各 国都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 这正是领海和内水的根本不同之处。沿 海国的领土主权及于领海,但又受外国 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这涉及沿海国 权力的性质和领海的法律地位问题。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得行使为下列事项所 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 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 为
2、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 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3、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主要是执行其有关 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法律, 其范围只有24海里,因此沿海国是无权 在24海里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内执行上述 法律和规章的。
1.平行线法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法 在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根据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如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 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 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这称为“等距离 中间线原则”。
如相邻及相向的国家的领海宽度各不一样, 而海面宽度又少于它们领海宽度的总和,其界限 只可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了。
4.3.3在其领海内享有专属的航运权
199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船舶经营。”;“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3.4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 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 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 基本上保留了这一定义,同时增添了群 岛国领海的内容,该条规定,在群岛国 的情形下,沿海国的主权,“则及于群 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规定领海宽 度的主张和方法,主要有:
1.航程说
即以船舶航行一定时间的距离作为领 海的宽度,例如,无风时船舶航行两昼 夜的距离,顺风时船舶航行一昼夜的距 离等,此距离最多为100海里。
2.视野说
即以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的界 限。此界限距海岸观望点约十四海里。
3.大炮射程说
•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研究或测量活动
……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公约同时规定:
1、外国核动力船舶、装载核物质的船舶、 装载其他危险或者有毒物品的船舶,在行 使无害通过权的时候,应当持有国际协定 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 所规定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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