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代(代办)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适用范围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
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五、决定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备案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录);2.经办人身份证(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材料;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7.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十、申清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办公地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适用对象: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1张);7、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九、行政审批程序若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办结。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间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一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无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附件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附件2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备案号:。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5. 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6.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流货运备案制度模板
物流货运备案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流货运行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制度。
二、备案对象1. 在我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货运站场的货运站经营者;2.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备案时间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地址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地址为两当县行政综合办公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备案条件1.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备案需提交材料1.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文件;(4)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5)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备案程序1. 申请备案的经营者按照本备案制度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2. 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3. 对不予备案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4. 申请者对备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业务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业务操作规程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运输、装、卸准备第六条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
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装、卸作业第八条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
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货运企业备案要求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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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一)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1.审批对象: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经营者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10号)3. 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②《道路运输业户(项目)变更申请表》;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④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人代表任职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变更名称还需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⑥变更地址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承诺书(复印件)。
5.审批程序:①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制证组制证→综合组发证②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窗口负责人→制证发证6.法定办结时间:当场办结承诺时限:当场办结7、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 号8、收费标准:10 元/本(证)9、咨询电话:********(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1.审批对象: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事项申请表》;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④新地址内设备设施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的材料(申请变更地址的);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9.2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相关修改内容,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
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三是,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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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
适用对象: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1张);
7、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九、行政审批程序
若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办结。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一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附件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