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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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山东省委党校-董立明

摘要: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我国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基础建设进一步稳固,劳动力市场需求日益强烈。在国内整体存在“劳弱资强”的矛盾已十分突出的现状下,为寻求保障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需要健全有效的法制保障,明确政府的裁判加监督的角色定位,加强劳工组织的影响和博弈能力。

引言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制度上、法律法规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完善相关法规、修补漏洞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形势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需要具有一种完善的劳动者的社会权利保障机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本文旨在就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整理,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劳动者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一、劳动者权益的概念、原则及主要内容

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

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在实践中,劳动者权益应该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一)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遵守的义务。

劳动者应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998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指出权利包括:对结社自由和对集体谈判的有效承认,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劳动,以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保护劳动者,即对劳动者的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通过立法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

首先,应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那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后,都要进行保护。

其次,全体劳动者的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即平等保护。包括两个层次:(1)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法律地位平等,禁止对任何的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2)对特殊

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如妇女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特殊保护旨在使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利益与一般劳动者的共有利益一样受到平等保护。

再次,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后,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权益属于基本权益,对劳动者的意义最重要,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拓宽渠道,发展与促进就业。

就业权利是劳动者权利最基本、最前提的权利。就业问题,已经是全球化下一个世界性的社会经济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包括自愿选择就业方式、培训就业的机会、公平就业和平等待遇,以及获得生产性工作的机会和体面的报酬等内容。

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岗位严重短缺。新生劳动力数量大,一部分原有的职工还要分流下岗再就业,再按传统的就业安排的办法显然无法承受庞大的就业压力。因此,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必须适应新形式,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

(三)促进政府与社会对弱势劳动者保护。

主要是要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群体,提供避免遭遇风险和伤害的社会性的保护措施。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两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障包括对于劳动者失业、年老、疾病、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也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而职业安全则主要包括为工人提供在职业和卫生方面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在我国,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9年4月29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维护劳动者权益,要加强与促进社会对话。

社会对话是沟通和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社会对话的社会意义在于避免劳资对抗,实施劳资合作。这在劳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烈的全球化背景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企业和产业的层面上主要是实施集体谈判和职工的民主参与,在地方和国家的层面上,则主要是实施劳方、资方和政府就劳工问题和劳工政策所实行的三方协商。协商和参与,是社会对话的基本手段。

二、我国的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进程

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组织了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组织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这次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是建国后制定《劳动法》的开端和尝试。这个期间先后,我国出台过许多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到1958年后,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因极左路线的干扰而停止。自1958年以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较少。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了劳动立法工作的顺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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