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doc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下面为大家精心全文了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搜集,欢迎你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委托贷款业务范围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对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出借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欧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业务发展,应当遵循按规定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贷款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业务流程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因素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管理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条件借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放款申请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或非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代为收取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金融业务。
2. 特征(1)委托人享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将资金的使用权委托给银行;(2)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并收取报酬;(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银行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3. 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代为收取借款人的还款。
委托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但无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的还款。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委托人、银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3)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银行的权利和义务;(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5⽇,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来源和资⾦⽤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违规的处罚措施。
我们结合银⾏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解读,供⼤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项下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提供资⾦,由商业银⾏(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借款⼈、⽤途、⾦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作为受托⼈,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承担委托贷款的信⽤风险。
⽽现⾦管理业务项下的资⾦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项下商业银⾏受托发放贷款不适⽤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应当进⾏必要的审查《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有权⾃主⽀配,商业银⾏就当对委托资⾦来源合法性进⾏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审查委托⼈资⾦来源时,应要求委托⼈提交资⾦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件,并对委托⼈的财务报表、信⽤记录等进⾏必要审查,对委托⼈的资⾦正常收⼊、资⾦实⼒等进⾏测算(第九条)。
该条款课以商业银⾏对委托贷款委托⼈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资⾦、银⾏的授信资⾦、具有特定⽤途的各类专项基⾦、其他债务性资⾦和⽆法证明来源的资⾦等发放委托贷款(第⼗条)。
据此,能够⽤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基本上限于委托⼈的⾃有资⾦,实务中常见的银⾏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备案)等性质的资⾦,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资⾦”,商业银⾏不得接受⽤于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公证委托贷款的规定(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委托贷款行为,保障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借款需求委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经审查同意后,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公证委托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由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格的公证员;(三)具备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所需的设施和人员;(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对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进行审查;(二)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三)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监督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五)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六)贷款到期后,协助贷款银行收回贷款。
第八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贷款银行,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三、贷款银行第九条贷款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办理贷款业务所需的资本、设施和人员;(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贷款银行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三)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四)贷款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公证机构,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和分类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信任,代理资金或信用对外贷款的业务活动。
根据不同的借款主体和用途,委托贷款可分为个人委托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和审批1.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委托贷款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委托贷款申请事项。
3.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等,确保借款主体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四、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1.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 借款主体应如实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管理1. 商业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主体按时足额还款。
3.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防止委托贷款出现不良资产。
六、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取1.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委托贷款利息。
七、委托贷款的风险补偿1. 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主体明确告知委托贷款的风险,并提醒借款主体谨慎决策。
2.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借款主体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八、委托贷款的监管和报告1.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可控范围内。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担保公司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提高担保公司的发展潜力,特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担保公司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需要明确申请贷款的主体资质和用途等相关信息,并审核确保其真实可行性。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自身信誉良好,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非经营性消费。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资产、负债情况、税务纳税情况、银行往来记账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主体需提供担保公司指定的经办行,由经办行对其进行综合信用评级,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担保可靠性。
第七条:经办行应在审核贷款申请后,向担保公司提供详尽的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八条:担保公司在接受委托贷款时,应签订明确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
借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若逾期还款,将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额外费用,并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
第十条: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尽全力确保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及时向贷款主体提供相关政策和市场动态等信息,帮助其更好地规避风险和谋求发展。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数据安全,并依法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公布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获得的收益,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委托人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本规定作为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管理指导,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规定,旨在确保贷款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促进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委托贷款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概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发放贷款,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行为。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合同”部分对委托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委托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条件、贷款的程序、贷款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应当遵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的定义、担保的种类、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委托贷款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请求银行按照约定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权利;银行作为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义务。
2.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贷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贷款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出借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企业ⅩⅩ分行(如下简称“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委托贷款旳管理,增进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行开办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分行作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指定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以委托人旳名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旳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旳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中旳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基金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自然人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旳从受托人处获得委托贷款旳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旳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旳规定。
分行不接受任何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旳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分行中间业务旳统一管理。
分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只收取手续费,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接受任何承担贷款风险旳委托。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委托贷款旳管理部门是企业金融管理部,委托贷款业务旳审批部门是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各经营部门(支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
第三章委托贷款旳种类第八条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旳性质可以分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个人、个人对法人、个人对个人旳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
系统委托贷款是指由一种委托人对多种借款人旳委托贷款。
一般是由主管局或集团总企业以自主支配旳资金委托银行代为对指定单位或下属企业发放旳委托贷款。
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旳委托贷款。
第十条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告知单》规定发放旳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
2024年委托贷款合同核心条款概览
2024年委托贷款合同核心条款概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委托贷款1.2 委托人1.3 借款人1.4 贷款人1.5 贷款金额1.6 贷款期限1.7 贷款利率1.8 还款方式1.9 担保物1.10 违约行为第二条贷款条件2.1 委托人的条件2.2 借款人的条件2.3 贷款人的条件第三条贷款申请与审批3.1 委托人的申请3.2 贷款人的审批3.3 借款人的同意第四条贷款发放与使用4.1 贷款发放4.2 贷款使用4.3 贷款监管第五条还款责任与方式5.1 还款责任5.2 还款方式5.3 还款期限第六条担保与解除6.1 担保责任6.2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委托人的违约7.2 借款人的违约7.3 贷款人的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9.2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条款12.2 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3.1 合同生效13.2 合同修改13.3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4.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4.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4.3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委托贷款本合同所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基于对贷款人的信任,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贷款人,由贷款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自有资金委托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按其意愿发放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使用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贷款人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发放贷款并协助收回贷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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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
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
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