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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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海洋环境保护法
禁止焚烧、限制倾倒、禁止过海转移污染物、引进物种论证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
禁焚区:人口集中区禁焚恶臭物、特别地区禁焚烟尘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职工作接受的噪声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禁止污染物过境、禁止转移污染物、列入名录的要单独处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一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控制)双达标(所有工业排放污染物达标、总量控制达标、重点地区的地面水达标);33211工程:淮河海河辽河明显改善、太湖巢湖滇池变清、
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规章
多为“办法”
环境标准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
2,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定义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者,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就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情况给与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1,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环境法的类别
立法机构
例如
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优先执行(我国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联合国海洋公约
宪法
人大
环保基本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
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刑事责任
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污染和危害环境行为,致使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并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3-45条)3,几 Nhomakorabea环境法的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摘要: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以分为污染性项目和非污染生态类项目,这个分类也体现了我国“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的环保政策。

非污染生态类项目指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这类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常涉及生态敏感区,这些区域的识别、保护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点和难点。

关键词:环境影响生态敏感区法律法规1 生态敏感区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2011)对生态敏感区分为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并进行了定义。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2 识别生态敏感区目前识别环境敏感区一般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走访和网络信息收集两种方式。

长期项目工作的积累,建立环境敏感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方便的检索系统是我们正在计划的第三种环境敏感区识别方法。

此外,正确判别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归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效收集信息的基础,表1列出了该信息。

3 各类环境敏感区的限制内容和级别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敏感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建设的约束主要分两个级别,一是禁止建设;二是限制建设。

禁止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公路项目选址于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2024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2024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引言概述: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旨在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和参考。

这些条款包括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解读和归纳。

通过学习理解这些法律法规条款,读者可以增加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遵守法律。

正文:一、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公告和施行四个环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法规的违反者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刑法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刑罚、罚金、缓刑等。

3.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4. 刑法还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责任划分和量刑准则等细则。

三、劳动法1. 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法规定雇主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四、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3.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刑事追究等。

五、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产权并鼓励创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使用方式。

3. 违反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产停业等。

总结: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涵盖了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1. 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效率和准确性,识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变得非常重要。

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的定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是指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具有具体内容和规定的法律条文。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通常包括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禁止、环境保护目标的设定、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定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的识别是指在大量的法律文本中自动识别和提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

通过识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的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可以采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等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数据收集和预处理,需要收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文本数据,并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包括去除文本中的噪声、分词、去除停用词等。

步骤二:特征提取然后,需要从预处理的文本数据中提取特征。

特征可以包括词频、词性、文本结构、文本长度等。

特征提取可以使用基于统计的方法或者基于深度学习的方法。

步骤三:模型训练和优化接下来,需要使用训练集对模型进行训练和优化。

常用的模型包括支持向量机、决策树、随机森林等。

通过不断调整模型的参数和训练集的样本,优化模型的性能。

步骤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使用训练好的模型对新的文本数据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的识别。

根据模型的输出结果,判断文本中是否包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

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的应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可以应用于以下场景:环境保护监管:通过识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可以有效监管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通过识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可以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
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并遵 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标准》 GB 37823-2019 排污许可证按照政府要求申
报中
符合 符合 符合
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 放口
符合
已遵守,按要求定期对废气 进行监测,不属于泰州市重
点大气排污单位
符合
已遵守
符合
已对密闭废气进行收集处置 符合
已遵守
符合
废水治理产生的沼气已进行 燃烧处置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10.26

2016年12月25日 通过
018.10.26修订 实施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 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
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
符合
已遵守
符合
对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 处置,达标排放
符合
参考
符合
已遵守
已对危废库进行环评,并验 收
符合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9 国固体废物污染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一、什么是“绿色”条款绿色是自然界中常见的颜色。

绿色代表自然、环保、健康等意思。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学者们因此将该条款解读为“绿色原则”“环保原则”“生态保护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等等。

绿色条款本来是指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旨在通过绿色条款对自由贸易中破坏环境行为予以限制,即自由贸易不得破坏环境。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的内容,为了贯彻该原则,民法典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条款,学者们也将其称为“绿色”条款,意即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民法典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

《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有学者说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1],也有人说绿色条款有30条[2]。

笔者经梳理,认为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只有15条。

该15条除总则第9外,其他14条分布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

三、《民法典》主要“绿色”条款解析本文仅对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15个条款予以解析。

1.关于第9条原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绿色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该原则的意义是: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贯穿始终,其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该原则最初规定在《民法总则》第9条中,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该条写进去的过程非常艰难,一波三折,来之不易。

《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有绿色原则,到三审稿时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反对,被删掉了。

后来,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在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草案中才加进去。

法律法规识别清单

法律法规识别清单
2016.11.7修改
1986.06.25 2004.08.28修改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版
2018/12/29 2012.7.1 2011.1.8 2018.1.1 2012.7.1 2011.5.1 2014.1.1 2007.6.1 2013.12.7 1996.4.17 2016.02.06修改 1998.1.7 2011.01.08修改 2004.01.01 2011.1.1修改
分类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ESR6.1.3-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实施时间
1987.12.3 2011.11.1 2015.4.2 2001.4.21 2016.2.6 2014.7.29 2004.2.1 2004.12.1 2002.5.12 2017.10.07 2019年3月24日 2012.4.28
27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9 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识别清单
分类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规 SR6.1.3-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

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

Q HSE法律法规识别表
(法规、规章及标准)
编制及使用说明:
1.点击法规名称,可以看到电子版法规全文,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在管理中应比照职责贯彻执行相应条款;
2.主要执行、监督部门负责所属专业和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涉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收集、更新、识别,报分公司办公室汇总,并负责相应法规、规章及标
准在其管理范围内的牵头贯彻执行;
3. 分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各部门负责本识别表的编制以及本表所列法规全法的收集、识别,并将电子版上报公司办公室。

4. 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上报内容审查,组织公司法规、规章及标准年度合规性评价。

11。

(整理)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及正确识别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整理)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及正确识别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管理程序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1.1 获取途径购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资料;订阅报刊杂志及时获取国家最新颁布或修订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上网查询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

1.2 识别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行业、执法(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1.3 确认适用性各部门于本版文件发布后2个月内收集并识别相应法律法规,并辨识适用条款及其在公司中的应用,保存法律法规的电子版或文本后编制部门《法律法规清单》,上报行政办。

清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名称(含文号和标准号);颁布部门;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适用条款;适用范围(部门)。

2 法律法规清单的审核发布行政办在收到各部门提交的《法律法规清单》1个月内,汇总成公司《法律法规清单》,行政办利用OA系统或内网平台予以发布。

3 清单的更新各部门应及时获取相应法律、法规的更新信息,及时重新确认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更新法律法规文本资料,确保执行的法律法规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及时将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清单》报行政办汇总。

行政办适时修订公司《法律法规清单》,确保其适用性。

4 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执行4.1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等文件;各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提交行政办,行政办按照《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4.2 各部门应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列入培训计划,每个部门每年至少应有一次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包括本部门培训和参加公司的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4.3 当从相关渠道获知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各部门应再次组织相关培训。

4.4 行政办应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宣传、贯彻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应有一次相关的宣传活动,并保存记录。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办法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办法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办法一环境因素识别第一条环境因素识别的依据和范围1.法律法规及业主的要求。

2.相关方的要求。

3.本工程(产品)活动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

4.我公司/项目部能够控制的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第二条环境因素识别的方法1.识别环境因素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2.识别环境因素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3.环境因素影响情况:包括向水体排放、向大气排放、噪声排放、固体废弃物产生、土地污染/破坏、资源和能源使用、其他环境问题等。

4.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以往类似施工项目的环境因素识别资料,本工程地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现场调查的结果,运用现场观察法、过程分析法和查阅资料或记录等方法识别生产、施工、作业活动和服务中存在的环境因素,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表”。

二环境因素评价第三条采用直接判断法和多因子评价法进行环境因素评价,对水电工程施工常见的重要环境因素有以下几类:1.废(污)水排放:施工废水、生活废水超标排放等。

2.噪声排放:施工、生产制造敏感区域的场(厂)界噪声超标排放。

3.废气粉尘排放:超标排放的施工粉尘;车辆、施工机械、施工生产中超标排放的废气。

4.废弃物处置:在施工过程、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

5.土地污染/破坏:油品、化学品的泄漏、施工方法和施工弃渣堆放不当造成边坡坍塌、水土流失等。

6.潜在火灾与爆炸: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动火作业等。

7.能源、资源的使用:燃料、油料、电力、水、原材料等超过定额的消耗和浪费。

8.生态环境破坏:植被、动物、文物、自然景观破坏等。

三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策划针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策划,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第四条目标、指标管理方案1.确定对应于每个重要环境因素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条款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要求,确定控制目标指标。

2.制订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针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的控制目标、指标。

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管理制度

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管理制度

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管理制度1 目的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环保与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 职责3.1 质量安全环保部为环保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的主管、归口部门;3.2 质量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业务部法律法规传达、培训、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3.3 各分(子)公司安环办、生产办为环保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落实部门,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4 工作程序4.1 各业务部及分(子)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环保与节能减排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定期报归口部门,追踪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4.2 各业务部及分(子)公司及时将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报质量与安全管理部;4.3 质量与安全管理部、各业务部及分(子)公司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清单,提供给相关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并及时组织将更新的内容融入环保与节能减排管理制度;4.4 质量与安全管理部、各业务部及分(子)公司对已获取的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公司所有受影响的员工及时进行培训;5 内容与要求5.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5.1.1 国家、省(自治区)的环保与节能减排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5.1.2 国家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5.1.3 上级单位的通知要求;5.2 识别和确认5.2.1 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环保与节能减排影响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5.2.2 根据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5.3 获取方法5.3.1 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5.3.2 通过上级部门的通知或文件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分(子)公司行政办收集获取;5.3.3 其他渠道;5.4 评审与更新5.4.1 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评审与更新;5.4.2 当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设备更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识别、评审与更新。

环保法律法规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环保法律法规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2024年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三篇)

2024年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三篇)

2024年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一、目的确定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进行获取、识别、更新、传达等管理与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获取、识别、更新、传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活动。

三、职责1.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批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安环部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收集、汇总、登记、存放、查询、更新工作,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获取、识别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整理后传达到适用部门,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报办公室汇总、登记。

4.各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执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达到员工。

四、程序1、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的途径(1)各级政府、安监、环保等政府和职能部门。

(2)图书馆、报纸、杂志、书籍、网络等渠道获取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3)相关方2、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收集的范围(1)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2)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相关法律。

(3)法规:____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4)规章:____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标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

(6)其他要求:执法(相关)部门____、公告等其他要求。

3、收集、传递、识别及频次(1)以国家、地方政府、源丰达公司下发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办公室收集传递。

(2)有关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分别由安全环保部从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收集传递。

(3)有关特种设备等类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由设备部收集传递。

(4)有关产品质量、产品检验、产品技术标准等类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由技术部收集传递。

(5)各部门随时追踪获取新的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对适应性进行识别,报安环部登记,安环部每半年识别一次获取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文件,形成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保护)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21年5月更新)

(环境保护)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21年5月更新)
电子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2009/5/1
2019/4/23修订版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一、二二、二三条、第二八条
各部门
电子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8/6/1
2018/1/1
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条、第二九条、第四十条、第四一条、第四三条、第五七条、第五九条、第六十条、第六七条、第六八条
各部门
电子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各部门
已废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24
1991.7.1
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
已废止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四、二五、二六、二七条、第三一条、
各部门
电子版
14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2004.9.24
2018/1/1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七、二八条、第三一、三二、三三条、第三七、三八条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一条、第二五、二六条、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
已废止

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识别和合规性评价

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识别和合规性评价

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识别和合规性评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尤其是在中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合规性评价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识别和合规性评价的相关知识。

环境法律识别环境法律的定义环境法律是指针对环境污染和损害进行规范、监管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主要涉及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以及工业、交通、农业等各个领域的污染源控制。

环境法律的分类根据环境法律的不同内容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污染源控制类法律:主要针对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管制,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森林、草原、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类法律:主要涉及森林、草原、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例如《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

3.环境影响评价类法律:主要规定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法律:主要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必须进行赔偿,例如《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等。

环境法律的识别环境法律的识别主要是指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遵守的环境法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认识。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环境法律的识别:1.政府颁布的环境法律:各级政府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情况,制定和修订环境法律,包括环境标准、环保税收、环境管理等。

2.行业协会和标准:各个行业协会也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也会制定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自律规范和指导意见。

3.媒体报道:通过监测和反映社会中的环境事件和问题,媒体非常重要。

企业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各种环境问题以及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

4.参加各类培训和会议: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培训和会议,学习了解最新的环境法规、标准、技术和经验。

环境法律合规性评价环境法律合规性评价是指对企业是否能够符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价。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24/2/3
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
9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 ,推广清洁能源。
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土 壤修复工程。
4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立法背景
02
立法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4/2/3
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 障。
数据。
2024/2/3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类、筛选和标准化处理

数据分析
结果可视化
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数 据变化趋势,评估环境
状况。
20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 告等形式呈现,便于理
解和应用。
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建议
01
02
03
04
反馈机制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 企业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及正确识别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及正确识别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 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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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条款识别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一八年四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一、概述通过对环境适用法律、法
规和其他要求遵循情况的识别,为项目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从而履行项目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

二、环境因素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
1、宪法
2、刑法
3、环境保护法
4、建筑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大气污染防治法
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1、水污染防治法
12、水土保持法
13、节约能源法
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相关条款的识别
1、宪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

2、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效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成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3、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6、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用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
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 2 条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崖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9、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
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算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1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清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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