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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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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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 01 )
论 民 事 权利 髓 本质
蔡名钦
摘 要 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学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形成了意思说 、 法力说 、 法益说等几种 学说 。 本文对这三种学说进 行 了简要 的介绍和分析 , 出意思说和法力说不能解释 民事权利的本质, 并指 论证 了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利益,
对 “ 权 神 授 ” 教会 权 利 世 俗 化 的背 景 下 形 成 的 。该 说 认 为 权 利 的 君 与
特征,要想获得 比较科 学的定义就要通过分析权利 的要素来认识权 利。 夏勇先生对权 利作了经典性 的要素解释 , 以后 的学者 引用得较 被 多, 他在 19 9 2年 出版 的《 人权概念 的起源》 中对一项权利 的成立所必
学者认为 , 民法 最 为推 崇 意 思 自治 , 其 奉 为 基 本权利是主体不能 自由选择的 , 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 我国也 有学者支持这种观 点。 意思说 的批评主要包括 四方面 :一) 对 ( 该学说 是在从宗教社会转化为世俗社会 的特定环境 下产生的, 是为了依其所 依托 的哲学 、 治学 说来反对“ 政 君权神授” 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 。 一旦 它所针对 的目标 消失 , 这种学说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就是说意思说是 在特定历 史环境 为了完成特 定历史任务而提 出来的一种学说 。当意 思说的任 务完成 了, 它借 以产生的社会环境 已经不复存在, 这种学说 就应该退 出历史舞 台。( 二)有学者认为 ,民事主体在该种理念支配
即赞 同法 益说 。
关键词 权利
民事权利
法益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o 9O-3.2 10.5 220 )l 30 0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 联系 都是民事权利 概念 以财产利益为客 体的权利 性质 经济性 移转 可以移转 性 人身权 基于主体人身而发 生的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性 不能移转
绝对权 可以对一切人主 张的权利, 张的权利,又称 对世权 义务主 一般人 体 义务内 对他人权利的容 容 忍、尊重和不侵 扰 实例 物权,人身权, 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 概念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意义
(一)权利的本质 一 权利的本质 其一, 其一,利益说 其二, 其二,意思说 其三, 其三,法力说 权利的本质是对行为自由的法律界 定,是有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利益 或行为的认可和保障。 或行为的认可和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 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 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 围内的意思自由。 围内的意思自由。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 利益的可能性。 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主权利 从权利 联系 须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主权利 和从权利 概念 能够独立存 以其他民事权利 在的民事权 的存在为其存在 利 前提的民事权, 抵押权,留置权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五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六 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七 原权与救济权
相对权 对特定人主张的 权利, 权利,又称对人 权 特定的人 积极的作为或消 极的不作为 债权
支配权 概念 权利主体直接支 配权利客体的排 他性权利 支配 可以直接支配权 利客体 性 排他 有 性 实例 物权,人身权, 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2006年第1期(总第95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 inorities(Phil 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No.1Feb.2006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于志强(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摘 要:权利是由特定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利益说”的驳难观点,要么犯了逻辑的错误,要么仅是看到法律关系的片面特征,要么把权利的本性特质转移到其他权利或者权利行使的范畴,都是值得商量的。

坚持权利本质的“利益说”,对于正确识别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正确认识民法领域中死者的利益、时效经过之债、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侵权行为法受害利益的属性、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等理论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人们法定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中图分类号:DF5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1-0063-05 一、问题的提出自古罗马人在私法中中明确使用“权利”一词开始至今,到底有多少人给权利下过多少次定义,似乎还没有人作过具体地确切统计,但就目前学界所掌握的现有资料分析,仅从国外引进的并为大家耳熟能详的的权利定义就不下十余种。

近2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在外来权利理论的影响与启迪下,对权利所作的变种定义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中外哪一种法学家、学者对权利所作出的诠释均未获得普遍的共识,每一种权利皆遭到批评或者质疑。

难怪有学者深有感触地说,研究权利概念,给权利下定义性解说,常常被认为是一件出力不讨好的事。

[1]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范伯格干脆主张把权利这个概念当作“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看待,因为要为权利下了形式的定义,都将产生使平凡的东西变得有些毫无必要地神秘莫测的效果,所以范伯格建议不要试图给“权利”下什么形式上的定义。

第五章-民事权利课件

第五章-民事权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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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造成他人损 害。权利滥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要有权利存在; 2 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3 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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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之保护 (一)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
即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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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志说(主观说):又称意思说、意 思支配说,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 它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 配。即权利为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 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 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缺陷:一是许多民事权利产生、变更 或消灭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而直接来 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二是意志说 要求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取得并享有权 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 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 称为一时性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 不安抗辨权、先诉抗辨权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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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1、划分标准:依其实现条件是否完 全具备为标准
1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
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
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
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
2 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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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
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
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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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1、划分标准: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 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 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 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 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 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作者:吴坤埔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追捧和欢迎,它让人们的现代权利意识开始苏醒,让人们对于内心长期追寻的自由、平等等理想价值有了有力的根基,使得以多样权利构建起来的现代私人社会有序地蓬勃发展起来。

本文试图从民事权利的发展、内涵等方面逐步剖析民事权利的本质,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究民事权利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事权利;家国本位;权利本位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6—0107—03一、民事法律权利的本质“权利”一词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斗争中被正式提出,而早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了相近于现代权利概念的表述。

人类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现实中与权利结下了不解之缘。

然而,一个与生活如此休戚相关的概念,长期以来对其内涵都没有定论。

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权利的本质内涵分析如下:首先,权利是利益。

人类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利益密不可分。

为了生存每个人都对生存利益紧紧追寻。

生存利益是人们最初也是最为基础的利益需求。

除此之外还有更高要求的精神利益的追求。

权利的一切目的都直指利益。

其次,权利是意思自由。

社会是复杂的,个体是多样的,因此在强调利益的同时必须赋予个体以意思自由,因为多样的个体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意思自由权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利益。

人若没有自由便没有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可能性。

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最后,权利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是以利益为目的,以意思自由为手段的,因而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应用有序,就要求共生共存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和要求。

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各种法律、道德、义务要求,这些都是人与人关系的外化表现。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学界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主流学说。

本文将在对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追溯权利概念产生的源头以探究权利的本质,并最终得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方式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一、探讨民事权利本质的必要性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1]权利在民法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与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是围绕权利展开,理解和掌握民法也都是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

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组成了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

民事权利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学界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主流学说(一)意思说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由17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对康德的权利定义的理解过程中所提出的。

康德认为:“所谓权利,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

”[3]萨维尼则把康德的这一定义表述为“权利是通过确定每个人可以安全行使自由的范围的规则来调整自由契约条件下相互共存的自由人的活动。

”[3]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之本质,归着于意思。

[4](二)利益说利益说则同样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提出。

不同于萨维尼的观点,耶林认为:“权利是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并用国家的力量保障公民享受的某利益”。

[5]他甚至因此而被认为是历史法学阵营的叛逃者。

[6]可见,该学说主要是从目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法力说第三种法力说的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该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6]该学说将权利定义为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

[7]依照此种观点,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所组成的。

浅谈民事权利的本质——兼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浅谈民事权利的本质——兼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第 32卷第 3期 2019年 7月
镇江高专学报 JournalofZhenjiangCollege
Vol.32 No.3 July,2019
浅谈民事权利的本质
———兼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卞亚璇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新意志说是指民法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特定范围的行为资格,既表明行为主体实现意志的自由,又表明该 自由受法律的约束、保障和确认。运用新意志说进行分析,认为成年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应用意思能力取代 行为能力,使意思能力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紧密相连。 关键词:权利本质;新意志说;成年意定监护;意思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8-8148(2019)03-0062-05
民法 是 以 权 利 为 中 心 构 建 的 体 系,学 者 们 对 “权利本质”进行了诸多探讨,以萨维尼、耶林、边沁 等研究理论为基础,意志说、利益说、法力说等被相 继提出。每种学说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存在无 法自圆其说的缺陷,而新意志说能够克服这些缺陷 并揭示民事权利的本质。民法领域中的诸多疑难问 题都可以从权利本质入手来寻求解决思路。以成年 意定监护制度为例,由于其刚被引入我国,相关规定 还不够完善,存在与法定监护顺位不明、与行为能力 紧密相连的问题,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不同解读使这 些问题的结论千差万别,用新意志说分析便可以很 好地阐释这些问题。
该学说的萨维尼认为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自 由即为人,并只有人是意志天赋的 。 [3]64 主张权利 的本质是意志,是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自由支 配的范围[4]421。权利主体有足够的理性和自由为自 己创设各种权利。
然而,反对者认为该学说不能概括权利的本质。 有关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权利先存在说、二者 同时存在说和法律先存在说。权利先存在说虽立足 于天赋人权,但与实际不符,仅为理想状态;二者同 时存在说不能解释有些权利被法律直接创设的情 况;法律先存在说认为权利由法律创设并以强制力 担保,源自“实证法学派”强调的“法外无权”,多数 学者赞同法律先存在说[5]。实际上,最早的法律以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论证 。
影响 到司法实践对具体个 案的处理结果 : 利 的不 对权 同认识常 常会 出现 大 相迳 庭 以 至截 然 相反 的 裁判 。
所以, 人们在给权 利下定 义 的 同时 , 更多地 对权 利 的 本质给予 了关注 。
二 、 利益说” “ 的驳难观 点 把权利 与利 益 相 连 的观 念 由来 已久 。l 8世 纪 初, 以边 为代表 的功利 主义学派 已注意 到法 律是对
种学说 , 即资格 说 、 主张说 、 自由说 、 利益 说 、 力 说 、 法 可能说 、 范说 、 择 说 。 J 规 选 这些 学 说是 法理 学 界从 个 广阔的空 间对 权 利本质 的认 识。 民法学界 根 据 权利本质 的部 门法意 义 , 上述 不 同的 学说 进 行抽 对
我们认识权利具有 一定的启发意义 , 但其最 致命 的缺 点是混淆 了权利 与权 力的区别 : 法力说将权 利 的本质
归结 为享受特定 利益 的法 律上之力 , 那么对 法力说 的 坚持不但在理论 上无 法说 明在 特定情 况人 们不 享有 权利却能享受利益 的正当性 , 而且在实践 中极 易忽视
批评 或者质疑 。难怪有学者深有感触地 说 , 研究权利 概念 , 给权利下 定义性 解说 , 常常被 认 为是一 件 出力 不讨 好的事 。 美 国当代 著名 哲学 家 范伯格 干脆 主 … 张把权利这个概念 当作 “ 简单 的 、 不可定义 的 、 不可分
象。 概括成 三种学 说 : 意思说 、 法力说 和利 益说 。其 中 的意思说 , 因其 与实践相 脱离的唯意志 主义理论无法 解 释无意思 能力 者 或者在 毫无 意思 感觉 为何享 有权 利 的问题 , 渐渐不再 为人 们所 重视 。而法 力说 , 即认 为权利 的本 质是享 受特定 利益 的法律上 之力 的观 点 , 为现今许多 民法 学者 奉 行 的有 力说 。4 该说 虽 然对 _J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的本质


义务--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思考题:电信公司的案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物权和债权 物权优先 物权法定 债权(依合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 为标准 绝对权和相对权(对世权和对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以权利有无移转性为标准


债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行为、不行为) 的权利。 物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 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
来自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是多样化法律生活的 最终抽象化 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权利主体自主的决定、 组织或形成社会生活,实践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说(利益说) 法律保护的利益 耶林 主观说 意思自由 萨维尼 温特夏德 法力说 法律上之力--梅克尔 特定利益+法律之力

权利的内容是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是 法律上之力 权利是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主体可以抛弃权利 根据所学内容请同学回答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保护的手段

民事义务




法律上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拘束。不履行义务, 必受法律的制裁。 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立的。但有权利无对待 的义务,形成权;有无对待权利的义务,法人 登记的义务。 权利以利益为内容;义务以不利益为内容。 主义务和从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绝对权的义务人

试论民事权利的特征与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特征与本质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民事权利的特征与本质姓名:学号:************* 学校:毕节市电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2013年3月内容摘要:由于中国缺乏私权观念和私权意识,民事权利向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在民法典即将制定的今天,重申民事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界定民事权利含义的基础上,论述了民事权利的特征和本质,强调民事权利本质属性是利益性。

关键词:民事权利;法定性;法益说。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维护私权为己任。

因而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石和核心。

民法的规定无不围绕着权利的实现、救济等内容而展开。

为了更好地理解、领悟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实质,我们有必要对民事权利的特征、本质有清晰的了解。

然而,民事权利仅是法律权利中的私权,故我们须从权利概念入手进行逐步分析。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对于何为权利,学者们的理解很不一致。

这一方面源自于自古萌芽的权利意识、用于表达权利的词语、关涉权利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愈益纷呈,千姿百态;一方面源于人们的认知的局限性。

因而康德感慨:问一个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意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惟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

尽管这样,一旦我们研究法律,尤其是私法,我们就回避不了权利问题。

故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孜孜不倦地对权利问题进行研究,试图给其一个精确的定义。

在这期间,先后产生了资格说、主张说、利益说、自由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8种学说。

但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无论是资格说,还是主张说,都是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权利的属性,对于一项权利成立来说,五大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

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一项权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他的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 利是 民事 主体 在其 生存 和发 展过 程 中为 了实现 其利 益而 享有 的一 定意 思 自由 。民事 权利 在 权 利体 系 中有着 非 常特 殊 的地 位 , 它 的状 态 在很 大 程 度上 代表 了权 利 的状 态 。 因为 民事权利 不仅 范 围
广泛, 而 且还代 表 了法 的基 本价值 取 向。因而 , 民事
权利 除 了包括 权利 的一 般 本 质 外 , 还 有 自身 的特 有
本质 属性 。
思 自由 , 因为 多样 的个 体有 着多样 的利益诉 求 , 只有
给予 其 足够 的 意 思 自 由权 才 能 使 其 实 现 各 自的利 益 。人若 没 有 自由便 没有 了 为 自己谋 取 利 益 的机 会, 也 就 没有 实 现 自己生 存 和发 展 机 会 的 可 能 性 。 正 如 洛克所 认 为 的那 样 , 自由是 自然法 为 人 类 规 定 的基本 权利 , 是 不可 剥夺 和转 让 的 自然权 利 。 最后 , 权利 代 表 着人 与 人 之 间的关 系 。权 利 是
学, 将 整体 社会 经 济 的运 行 纳 入 了他 们 研 究 的范 围
之内, 承认 了“ 市场 失灵 ” 现 象 。法 学 家们 在 传 统 民
理解权 利 的本质 属性 是人 类社 会 和谐发 展 和进步 的
必 备条 件 。
首先 , 权利 是 利 益 。人 类 从 出生 之 日起 就 与 利
益密不 可 分 。为 了生存 每个人 都对 生存 利益 紧 紧追 寻 。生 存 利 益 是人 们 最 初 也 是 最 为 基 础 的利 益 需 求 。除此 之外还 有更 高要 求 的精神 利益 的追 求 。权 利 的一 切 目的都 直指 利益 。 其次 , 权 利是 意 思 自由 。社 会是 复杂 的 , 个 体是 多样 的 , 因此 在强 调 利 益 的 同 时必 须 赋 予 个 体 以 意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




• •
2009年4月12日,被告赵甲的丈夫即被告王乙国、王丙国、 王丁国之父王戊向信用社借款4000元,期限至2009年9月20日。 原告阎己作为王戊的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4月28日,王戊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向 原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2010年5月12日,双方在该 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本息并承担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诉讼费。 调解书生效后,阎己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信用社依法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向阎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限其在2日内履行,否则强制执行。阎己至本案判决时尚未履 行该义务。 阎己于2010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要原告赵甲偿还借款本 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要求,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和调解书确定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戊2007年8月16日与中保人寿有限公司 县支公司签订了简易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5年。2009 年4月28日王戊因车祸死亡,同年6月1日,被告王乙国领取了 其父保险赔偿金8000元。

权限在学说上认为是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 在法律上享有的意思支配力范围。权限与权限 享有者的利益无关,如代表权、代理权等。 • 权能在学理上是指权利的要素,是权利的具 体内容,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 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 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 式。例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的请求等。



综上,权利无非是利益、意思自由、法律 之力各个要素的综合。 • 首先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没有受法 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无 从谈起。 • 主体要实现利益就必须以其意志,自由支 配利益。体现为法律赋予主体可以采取的法律 手段,得以法律之力保证其实现。 • 民事权利包括利益和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 前者为权利的目的要素,后者为权能要素。没 有利益目的,权利无从产生,利益离开了权能 无法实现。

07-民事权利 - (1)

07-民事权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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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 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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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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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一、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伙法享有的 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三、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成年了女、祖父母 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 妹之间的身份权。
8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 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既可实现的权 利。 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 义务人积极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
定范围支配的物权
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意义:
第一,两类物权行使的范围不同 第二,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
16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
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17
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意义: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民事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作为个人的各种权利,如财产、名誉等。

它是人民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们追求幸福与自由的关键所在。

民事权利本质是指个体在无违反法律、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民事权利是建立在法律规范之上的。

如何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途径,也是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实现民事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可以使人们更为深入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且在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的过程中,也可以让公民仔细思考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责任和义务。

2. 增强维权能力在现实中,对于一些小额的民事纠纷,很多人都选择了默默忍受。

这不仅会导致民意的失衡,而且也让那些坏人得逞。

如果我们要让更多的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那么建立自发保障自身权益的维权机构就很有必要。

3. 提高司法公正性能够依靠司法机构来实现民事权利,是很多人的选择。

但是如果司法机构不能保证公正性,那么其作用就会减弱,甚至丧失公信力。

因此,提高司法公正性,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独立、公平,是实现依法维护民事权利的核心环节。

4. 着力化解社区纠纷社区纠纷是社会治理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因此设立社区调解中心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通过社区调解,可以避免一些小纠纷上升为大事件。

同时,调解中心的介入,也可以提高社会的治理水平,提高社区的发展和谐程度。

总之,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和整合社会力量,必须依法实现,才能有力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民事权利的实现途径探究中,应当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加强人民的维权能力和参与能力,切实提高民事权利的保障水平。

第三章民事权利知识讲解

第三章民事权利知识讲解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
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图)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
权利障碍的抗辩
合同不成立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无行为能力 违背公序良俗
7
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 型
权 利 毁灭的抗辩
清偿 CL91 A 抵消
混同
提存
免除
撤 消 权的行使 C L56A
8
抗辩权
(RIGHT OF DEFENSE)
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
广义的抗辩
广义的抗辩
诉讼上的抗辩
抗辩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 权利毁灭的抗辩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5
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
比较
基础
法院职责
诉讼上的 抗辩
抗辩权
请求权不存在或 应主动援用,依据职
归于消灭
权裁判
请求权仍存在, 由当事人自己主张
但发生对抗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论—— 民诉法解释153条)
6
诉讼上的抗辩(1)
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若原权受到侵害,则
权利人享有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权利

6、以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物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的权利。居于权利体系之枢纽 地位,系有基础权利而发生,先有基础权利,而后有请求权。 请求权有其法律根据,指支持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 与诉讼上所称诉权并不相同。 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且无诉讼时效的适用, 得以除斥期间限制之; 抗辩即对抗或异议他方权利主张,广义上包括狭义抗辩和 抗辩权。前者包括权利不发生抗辩及权利灭却的抗辩二类型, 法官得依职权而适用其效果。后者包括灭却(永久)得抗辩权 和延期(一时)得抗辩权二类型,非经权利人主张,法院不得 主动适用其效果。
第六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1、定义:权利为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2、权利的本质:有意思说、利益说与法力说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权利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 权; 2、以效力所及对象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3、以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4、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以取得要件是否已全部具备分为期待权与既得 权
附表:权利体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登记) 非财产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 绝对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特定利益 财产权 担保物权 (内容) 其他:如知识产权 权利 相对权:债权 支配权 法律上之力 请求权 (作用) 形成权 抗辩权
(三)权利竞合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之上,而其行使可发生同一结果的 情形。主要为请求权的竞合
例题:甲自行车为乙所盗,问:1、甲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2、甲多种 权利之间关系如何?3、如甲两年后才找到乙,乙得否以时效结果为由拒绝返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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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论关键词: 权利本质;意思;自由;利益;法力内容提要: 对民事权利本质之争的三学说中,“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均不能揭示权利的固有属性,唯有“意思说或自由说”涉及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反映了权利本质。

但权利创设离开法律这一媒介则与现实不符。

而探究权利本质的目的主要在于准确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设置权利及其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价值所在。

近代以来,民法以人为本位,并围绕着人这一主体确定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有关制度。

其中,权利已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可以说民法的一切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

但对于权利这一法律构造物,学界至今依然在如何界定、能否类型化以及如何保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莫衷一是。

其实,这些争论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相关。

一、民事权利本质的定位我国古代汉语中,“权”和“利”为两个独立词汇,偶然也有权利并用,但其涵义均与现代权利概念相去甚远。

现代汉语“权利”一词,移译自日本,日文中权利一词又移译自欧洲。

最初译作“权理”,取其事理、道理之意,后译作“权利”。

西语中的权利,拉丁文的jus、德语的Recht、法语的droit和英语的right 均蕴涵正义和合理,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非“争权夺利”。

除英语外,法语、德语和拉丁语的权利一词均同时兼有法律的涵义,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足见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关系。

但理论界对于权利的态度却并非一致,甚至存在权利否认说的观点,如法国学者狄骥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绝无权利可言。

如此观点因过于极端而难以符合现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对民法确定权利未形成影响。

相反,鉴于权利机能在确定保障个人自由活动范围,自主决定组织和安排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价值,近现代民事立法均肯定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无疑,对权利本质的分析和揭示也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基础上展开的。

(一)民事权利本质主要学说简介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学说纷呈,其中有代表性的流派主要包括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

1.意思说。

意思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夏特(Windsc-heid),该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乃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

亦即权利为个人意思能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

故意思为权利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的本质应归着于意思。

萨维尼之所以毫不掩饰地重视意思,关键在于他将意思支配与法律关系相,并且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被确定的个人意志独立支配的领域。

个人意志除作用于当事人自己外还可包括外部事物,由此决定意志支配主要可涉及三个对象,即本人、无意思自由的自然以及他人。

显然涉及对象不同,所呈现的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异。

与意思说相似的是自由说。

该说主张权利本质为自由行为的范围,但其影响力较为逊色。

[11]其实,自由说与意思说本质相同,都强调了意志或意思在权利中的地位。

只是自由说更明确地指出权利乃是意志实现的自由,而非单纯意志自由。

因任何人意志均为自由不言而喻,故只有将个人能自由实现的意志定为权利,才具有法律价值。

2.利益说。

利益说的创始人为德国学者耶林(Jhring)。

此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生活之利益(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12]耶林曾明确主张“法权是信法加以保障的利益”,更有学者对此进一步说明:“其实主观法权的根本就是一种利益,法权只当利益经法权的享有人或另一人用意思表示在外部证实时,才真正地表现出来。

”[13]按照该观点,权利主体与受益主体同一。

利益说将社会生活关系中包含的各种利益作为权利,更为直接和客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我国大陆众多学者认可。

3.法力说。

法力说由德国法学家梅克尔(Merkel)首创,此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14]也就是说,权利由内容和外形两要素组成,前者为法律上的特定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不得不发生的人类与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后者为法律上之力,即法律因充实其所认许的利益不能不赋予的一种力量。

[15]该说立足于实证角度研究法学对象,成为近世有力之说,尤受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推崇。

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强调法律赋予的法律上之力因受法律支持和保障,而不同于一般实力(私人腕力)。

同时,法律以力予人,目的在于使人享受特定利益(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利益)。

[16]因此,不同权利意味着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也不同。

(二)民事权利本质主要学说评析关于权利本质的不同学说,学界至今见仁见智,难以完全达成一致。

对于“意思说”(或自由说),否定者通常认为该说根本缺陷在于,不强调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不能解释道德规范和不依当事人意思的法定权利现象。

[17]也就是说,“意思说”不能合理说明权利与法律谁先存在,无意思能力者是否仍然可作为权利主体,权利得丧是否均须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等问题。

这是因为,按意思说,只要存在意志就应有权利,但事实上权利的出现晚于法律,在法制史上早期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而非以权利为本位。

此外,权利若归结于意思,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因无意思能力而不应享有权利。

但现代民法均以人格平等相标榜,无论权利人精神状态如何,都无例外地为权利主体。

固然,为补正无意思能力人的缺陷,可设法定代理人制度。

但以法定代理人意思为被代理人意思,可解决权利行使的问题,却终难证实无意思能力人有意思的自由。

[18]对于“利益说”,否定者一般认为其主要不足在于易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淆。

[19]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不都体现为权利,如交通安全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的重大利益并未表现为权利,却反映为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20]另一方面权利也不总是反映为利益,有时仅反映一种自由,如人们为赠与或捐助行为,以及舍己救人行为等,仅仅表明行为资格而与利益无关。

[21]亦即权利与利益无必然。

何况,民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通常仅规定主体能否为何种行为的界限,而不顾及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等。

此外,如不言明该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则与“意思说”相同,该说亦以权利先存为基础,而不能合理解释法律与权利的关系。

“法力说”以法律先存为基础,强调先有法律后有权利,明确了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成为当今通说,但仍然有难以回避的缺陷存在。

这是因为,作为权利要素的内容和外形均非权利的本质。

即特定利益本身是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法律上之力系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担保。

“目的”仅是行为的结果,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注解,手段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仅表现为一种现象,同样也不能揭示事物的固有属性。

而且,法律上之力只是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体现为法律上“可以作为”的某种可能,而非指各种具体权利,且不同法律关系也无法概括出一种具体的权利。

[22]比较而言,“意思说或自由说”关注主观层面的意志自由,着眼于权利动态;“利益说”侧重于客观层面存在的利益,重视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力说”立足于应用层面,强调法律是权利的发生依据和前提,注重法律上之力的作用。

可见,各种学说虽因侧重不同而利弊并存,但仍可根据其基本内容推导出存在价值。

三学说中“意思说或自由说”基本反映了权利本质,“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

因此,唯在关注“法力说”的基础上强调意志自由是权利本质,才能对权利进行准确定位且使之更具实际意义。

对此,尚有两点需要进一步说明。

第一,之所以认可“意思说或自由说”揭示了权利本质,是因为民事法律作为授权性规范,主要是界定行为人“可以作为”的范围,而特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资格必然反映特定意志的实现自由,且众多具体权利行使与实现也体现为特定主体意志的实践,本质上与“意思说或自由说”如出一辙。

但将“意思说或自由说”作为权利本质,并非置法律作用不理。

事实上,无论是“意思说”(含自由说)还是“利益说”均未脱离法律框架。

具体而言,强调思想层面任何人皆享有自由者,也充分意识到史上几乎没有以约束、规范思想为目的的法律。

单纯意思自由不能被称为权利,仅是思维上的活动不能导致法律关系变动,无法影响权利得丧。

法律上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所启动的权利得丧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

因此,法律需规范的内容只有行为的范围、可能性或者自由,也只有这种外在表现意思的客观状态,才能被法律调整和规制。

这也是持“意思说”者在确定意志支配领域时,要将之与法律关系相的原因所在。

同样,持“利益说”者虽也认为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一种行为可能性,但因法律保护的利益作为一种形式无法显示事物的根本属性,[23]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生命人人格平等的理念,任何意志天然地享有相对于实现资格的表现资格,法律不应过问意志后面的因素,即意志的动机,而“利益说”与“意思说”不同,明确行为的目的是行为人自己的利益,意味着任何不以利己为目的的意志不具有表现资格,由此与现代法学根本原则相悖而无法揭示权利的本质。

[24]第二,“意思说或自由说”虽认为法律是确认权利的依据,但对法律的具体作用即法律上之力的认识仍显不足,或者说较为模糊。

这是因为,即使从正面界定权利本质为自由时,也须强调自由为权利行使的客观界限,而不能只顾权利的主观状态;即使明确权利取得的依据及其范围,也得关注权利能否实现的法律保障措施,否则法律确定权利将失去意义。

无疑,“法力说”作为一种手段和措施,仅反映了事物的现象,却无法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

但从实证角度而言,充分关注法律的强制作用对全面把握法律确定权利的意义,似乎比单纯了解权利本质更为重要,这也是法力说成为当今通说的最好注解。

然而,对于“法力”,既不能仅简单将其理解为各种法律关系的具体之力,认为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力”含义不同,如“直参接支配、排他性”就是物权的“法律之力”,“请求”就是债权的“法律之力”;也不能过于扩大“法力”的涉及范围,如将“支配力”解释为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他人。

[25]理由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意志作用的对象难以一一明了,不同法律关系涉及的各种权利所显示的“法力”应当不同,债权与物权如此,其他权利如形成权等亦复如此。

何况,有些权利如人格权,依现代民法所倡导的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意味着任何人不得支配其他人。

[26]由此说明在明确不同法律关系可体现不同“法力”的同时,似还应从权利实现角度来理解“法力”。

事实上,法律授予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可亲自去实现与权利相适应的状态,如仅有请求权,未必导致债权实现。

可见,对于权利人而言,不仅需要关注权利的有无及其界限,而且更应重视权利能否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现。

不过,请求之力(权利)以诉讼方式实现,并非将权利与诉权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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