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总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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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名词解释2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名词解释2

名词解释: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民法总论2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民法总论2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 保护
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 事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一、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平衡; 三、当事人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 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 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 原则概述
平等 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
自愿 原则
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公平 原则
公序良俗 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立法、 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 度的基本准则;
包工头承诺赠车纠纷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
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遗忘赖宁观念 甲立遗嘱将全部
的提倡
财产留给情妇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张老汉被屋檐冰锥伤害案
三、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具体体现:
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 等
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民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民法总论学习笔记

民法總論學習筆記壹、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定义: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意志自治、行动自主。

判断是否平等主体,不能只看形式是否平等,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

平等是一种理念,具有相对性、抽象性。

三、人身关系1.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2.分类:(1)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

(2)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纯人身关系:不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非纯人身关系: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四、财产关系1.概念: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条件:具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与人身相分离。

分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2.分类:财产支配(静态)关系、财产流转(动态)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无形财产关系。

五、民法的本位(价值取向):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含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目的和界限: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之间相互侵犯、平衡权利。

六、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国内法、是实体法。

公私法的划分:主体标准、利益标准、隶属关系标准。

程序法和实体法(见法理学)七、民法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借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途径,取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民法的调整方法:宏观确立民事活动的原则与制度,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规范民事行为模式,确认与保护权利,规定民事违法后果即民事责任。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九章 诉讼时效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 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届满 后,实体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各国学说 1)实体权消灭说——日民 2)请求权消灭说——法民 3)抗辩权发生说——德民、我国现通说(《诉讼时 效解释》第1条) 4)起诉权消灭说——前苏
二,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交易安全; 2.弥补权利的缺陷; 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驶权利; 4.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1.统一立法主义:将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于 “时效”中。 法民、日民 2.分别立法主义: 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 德民 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消灭时效规定于债权。 瑞民 3.不规定取得时效,改消灭时效为诉讼时效。 前苏
四,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5条: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最短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6条:1年 2)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129条、《保险 法》第26条等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7:20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通则》137条: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计算。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进 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通则》140条 1.中断的条件 1)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解释》13条 B.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解释》10条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解释》16 条

民法总论课程02:基本原则—民法学

民法总论课程02:基本原则—民法学

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
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B、平等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平等;(2)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C、两种平等观:(1)实体的平等观,又称具体的平等观;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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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
2.1.2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A、内容的根本性; B、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C、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D、功能的强行性与强制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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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2.2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2.2.1 平等原则

A、平等原则的含义: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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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A、法律的局限性的含义: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
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 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B、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 a、法律的普遍性:指法律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 或规范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法律所设想的适用对象也不是 特定的个人及有关事件,而是一般的人或事件。 b、法律的确定性: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 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模式固定化、法律化。它 还意味着法律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程序平等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不能贯彻这些要求的民法,就不是
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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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2.2.2 意思自治原则

A、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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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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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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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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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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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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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民事责任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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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总论课程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课程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至少有三层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 等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法 律同等保护。
(二)两种平等观
1、实体的平等观,又称具体的平等观。
2、程序的平等观,又称抽象的形式的平
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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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二)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 失公平,应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形下应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无过错时,亦
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承担责任。
返回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权利滥用之界定
1、对他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造 成损害;
2 、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律赋予这种 权利的目的,或超出了法律许可的
范围、限度。 返回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对民事主体进行民 事活动诚实、守信的内心善良道德要求,也 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 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同时要维 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道德 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
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去创 设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 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有两个基本点:
1、自己参与
2、自己责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政治、哲学理论基础
2、经济学理论基础
3、法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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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辨析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辨析

武汉⼤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辨析民商合⼀: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商法是民法的⼦法或特别法。

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在法律规范发⽣冲突时,特别法优先适⽤。

“民商合⼀”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民商分⽴: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的部分法。

既有民法典,⼜有商法典,⼆者地位平等,不存在优先适⽤的问题。

标准: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影响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定义: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于影响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

1)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动产⼤多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2)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3)权利派⽣的种类不同动产可以派⽣出质权、留置权不动产可以派⽣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4)纠纷管辖不同动产纠纷的管辖较为灵活不动产纠纷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定义:民事法律⾏为:以意思表⽰为要素,可依其意思表⽰的内容⽽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变更和终⽌的⾏为。

事实⾏为:⾏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联系:都可能是合法⾏为,也可能是违法⾏为,并都能产⽣⼀定得法律后果①民事法律⾏为是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为⼈设⽴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当事⼈实施⾏为的⽬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②民事法律⾏为依⾏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发⽣法律后果③民事法律⾏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在于意思表⽰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法律后果④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事实⾏为的构成则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定义:宣告死亡:⾃然⼈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申请,由⼈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冲刺阶段要点归纳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教材编写】十七、论平等原则【重点掌握】。

1、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它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

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3、从维护市民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出发,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民法不承认任何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活动,应适用同一法律。

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等地适用一切民事主体。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

这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②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4、地位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十九、论意思自治原则【2009,论述】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法思法享”学术贡献系列之周周复习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法思法享”学术贡献系列之周周复习

“法思法享”学术贡献系列之周周复习民法关键词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则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一个法律规则体系。

构成:最上层是宪法,其次是各基本法,再次是各单行法,再下面是法规、规章。

各基本法及其统率的单行法、法规、规章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机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颁布规章、地方各政府规章二、民法的概念所谓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法规范。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三、民法调整对象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质的规定性:(一)人格独立(二)意识自治对量的规定性:(一)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必备要件:1、须具有经济价值 2、须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 3、须人力能够支配财产关系分类:按财产状态和运动方式:财产支配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按财产性质: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类:产生的根据不同: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程度不同: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性质的人身关系。

四、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通常是指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学期主要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
1986《民法通则》 1988《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1997《合伙企业法》 1999《合同法》 2008《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建议教材
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 出版社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词源 拉丁语(罗马法)——Jus civile 法语(法国法)——droit civil 日语(日本法)——民法 我国清末民初制定民法典,由日本学者传来“民法” 概念
二,民法的概念
1,依表现形式,分为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所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其内容,分为 广义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法:除商法、婚姻家庭法以外的民事法律规 范。
3,《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民法含义的界定:民 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政策——《通则》第6条 问题:国家政策作为法的渊源是否合理?
三,习惯法 现行法未作规定,最高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认可(典权) 习惯法的要件:
①须有习惯存在; ②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律效力; ③须是法律所未规定的事项; ④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⑤须经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
四,判例法 现行法未明文规定判例具有拘束力 问题:最高法院的案例汇编对下级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A.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B.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C.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A.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B.意思表示具有自愿性; C.大部分财产关系中经济利益具有等价性。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种类: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 流转关系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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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结构导图一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义务
结构导图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客体
责任 物 行为 智慧成果 人格 身份
4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财产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
民事权利
按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按效力范围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结构导图三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均为请求权
法律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反对绝对权的义务、侵害到绝对权 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违反对相对权的义务
事件
例如:人之出生、死亡、
自然事实
状态
例如:时效的经过
意思自治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 相对人的自由,即与谁缔约的自由;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即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形式自由, 即除了要式合同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订立的形式;解约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随时 解除合同,有解除权之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五)公平原则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
法律
主要区别
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 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 3、自治抑或强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

民法学习2民法基本原则课件幻灯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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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二、自愿原则: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表现: 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注意: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五、守法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 5、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
拖延两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 的行为( )
• 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 • 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 D、违背自愿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
• 体现民法调整要求 • 贯穿民事立法与司法始终 • 对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 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
“适法”
注意: 道德的层次性——就较低层次的道德而言
1、花某和妻子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 活很和睦。不料,2006年妻子突然提出了离婚, 态度决觉,任谁也改变不了她的决定,无奈之下 花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了字,协议书上约定: 共同财产中的一套两居室,双方各拥有房产的 50%,二人各居一室。但离婚以后李某独自拿着 房产证,不再提离婚协议房产分割的事,甚至把 家里的门锁换了,沉浸在离婚悲痛中的花某眼看 将要露宿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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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二、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
1、机会的公平 2、权利义务承担上的公平与对等 3、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公平适应 4、公平观念本身可以成为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
一项归责原则 5、公平原则要求保障民事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 三、公平原则的作用 1、弥补民法规范的不足 2、民事司法所要追求的目标
44
第五节 等价有偿原则
8
(三)《民法通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被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
对我国民法定义的理解:
协商一致决定 (四)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适用的
效力 (五)自愿原则要受到强行法和其它基本原则的适当限制
41
四、自愿原则的作用 1、调动市场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2、保障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42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 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 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平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 条。
35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又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 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 地位平等,享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在具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 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 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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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1、抽象主体资格上的平等 (1)主体资格享有的平等; (2)主体资格范围平等; (3)主体资格终生享有; (4)主体资格不被剥夺 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3、对权利保护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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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及其发展
(一)本质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2、诚信原则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
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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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
1、古代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
18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①与人身不可分离 ②不直接体现为物质利益,而以精神利益为内容 ③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①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共同构成民事主体基本生存 条件 ⅰ没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没有意义 ⅱ没有财产权利的人身权利没有物质基础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 法律调整财产关系而形成的

法权关系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对象
结果
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具体内容,后者则规范和保障前者的顺 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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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平等性 ②自愿性 ③等价有偿性 (4)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财产所有关系(静的财产关系) ②财产流转关系(动的财产关系)
2、法律的解释(有权解释);
①立法解释
②司法解释
③行政解释
29
四、《民法通则》的结构: 1、结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
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 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法律适用—附则,共156条;
30
2、《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关系
民法通则
民法典
相同点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似,具有 民事基本法的作用
(三)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
40
三、自愿原则的内容
(一)承认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选择权 (二)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
力 1、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法律行为 2、国家维护法律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国家对法律行为给予强力的保护 (三)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其内容与形式应由当事人
一、概念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 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取得他人财产或者得到他人劳动服 务,均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45
二、对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解 1、等价有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关系 2、并非所有财产关系都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3、“等价”不是完全绝对等值
25
➢ 民商合一理论及立法 (1)民商合一的概念与代表国家 (2)民商合一的一般理由: ①历史上看; ②内容上看; ③适用上看; ④发展趋势上看。
26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 1、概念: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2、特点 (1)多元化; (2)层级性。 ①效力层级化 ②适用顺序层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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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法渊源的一般认识
1、成文法;
(1)成文民法典 (2)成文的特别民法
2、习惯法;
(1)习惯法 (2)惯例
3、判例(法); 4、学理;
(1)法理(条理)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来的法律一 般原理 (2)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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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法的渊源
1、成文法;
①宪法 ②民事普通法 ③民事特别法 ④行政法规 ⑤地方法规 ⑥行政规章
33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区别
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
行为模式
非行为模式
优先适用
补充适用
具体性
抽象性
强行性或任意性
强行性
34
二、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1)为司法机关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补充成文法的漏洞,为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弹性法律 依据: ①创造新规则; ②衡量当事人利益 3、指引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4、指导民法的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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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及立法依据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 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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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自愿是平等的目标 (2)自愿反映和证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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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是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 2、自愿原则的适用领域比合同自由原则要宽泛; 3、各自侧重点的不同: (1)自愿原则重在遵守国家法律前提下的自愿 (2)合同自由原则重在排斥国家干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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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存在各种联系
ⅰ某些人身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ⅱ某些人身权的享有是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财产 关系的条件
ⅲ某些人身权的取得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 提
ⅳ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往 往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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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人格关系 ②身份关系
21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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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
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 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 度,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49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 3、尊重交易习惯 4、不规避法律或曲解合同条款 5、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6、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权利内容与性质不 同
权利行使与救济不 同
平等无隶属关系 任意性为主 可抛弃的单纯权利
民事诉讼救济
存在隶属关系 强制性为主 不可抛弃的职权
行政诉讼救济或行 政机关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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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营利性不强
伦理性 安定性 国内性 公平性 适用于普通人 由普通法院解决 任意性
商法 鲜明的营利性
技术性 变动性 国际性 效率性 适用于商人 由商事法院解决 强行性
(1)界定了我国民法调整的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②法人
(2)指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 ①财产关系;②人身关系
(3)划定了我国民法规范的形式; (4)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 ①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目标; ②借助法律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公 平竞争、充分自主; ③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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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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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 ①具有经济内容,能够满足人们物质需要; ②与人身相分离; ③为人力所能支配; ④是人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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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区别
财产关系
1、在理论上: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 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 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 间的关系,民法是私法的基础,是最一般的 私法。 2、立法上:《奥地利民法典》:民法为规定 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巴西民法典》: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 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
1、法律调整方法的概念 2、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1)宏观上确立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2)赋予各种民事主体资格; (3)规范民事行为模式; (4)确认权利与保护权利; (5)规定违法后果——民事责任。 3、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1)平等性、独立性; (2)任意性、自主性; (3)协调性、调和性; (4)适应性。
民法(みんぽぅ) 民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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