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之付汇证明国税局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开具税务凭证项目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

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从事有关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不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予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

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四、以下情况,可不提交税务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二)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

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个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五、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对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或协议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由申请人选择的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对于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其他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确认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居民身份证明》,对申请人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证明》,申请人支付运费时,提交上述加盖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存根)

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已于年月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元。

年月日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骑缝章)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号:)、合同总金额为(币种)元。该公司已于年月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币

种)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联)

编号: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售付汇专用)

纳税人名称:支付人名称:

合同号:合同总金额:

免税文件号:主管税务局:(盖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