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学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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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值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法对社会和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

社会作用: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法律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只要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

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值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节法的运行

立法,值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权利。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利,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立法程序,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等程序。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理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地位: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的价值:

1、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是人们对民主社会的最高理

想;

2、宪政秩序,民主法治和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

本前提之一;

3、社会发展,人类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

4、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

公正性问题;

宪法作用的特点:

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

消极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宪法的修正:

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修正。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表的权利和

被选举为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

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权利,居于首位。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5、人身自由

6、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

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第三节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包括:

1、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3、国家主席:国家元首;

4、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

6、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

7、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部分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

全国人大: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3、最高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4、审批经济计划和预算报告;5、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决定;6、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7、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8、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9、最高监

督权;10、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1、结实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2、人事任免权;3、监督权;4、撤销权;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6、决定特赦;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案权;3、领导权和监督权;4、管理权;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6、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

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7、依照

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8、其他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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