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结构及其对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意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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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结构及其对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意义

摘要

介绍关税结构理论的内容,并在此之前阐述了作为其基础的有效保护率的概念。

在对理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实际现状,用关税结构理论和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来检验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效果和意义。同时还将指出中国幼稚产业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几点改良建议。

关键词:关税结构;幼稚产业;保护

一、绪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相比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有很大差距,一些产业基础较差,一些产业刚刚起步,如毫不保护地让其与国际上兵强马壮的对手竞争,势必会使这些幼稚产业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幼稚产业进行适度的保护。

二、关税结构理论概述

(一)有效保护率

1.产生

早在1955年,由加拿大的经济学家巴伯提出了有效保护这一概念,然而,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形成理论性阐述,进而被人们引用。到了1970年,日内瓦召开了有关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讨论会,促进了该理论的发展。

2.概念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protect rate,简称EPR)指的是按照某个产品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率。对于一个产业来说,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往往要投入一些进口原料或者中间品,而有效保护率则是对产业生产增加值的保护程度的测度。一般来说,其计算公式为:

设p,t,pi,ti,ai(i=1,2…n),其中,p是最终商品的价格,而pi是第i种中间产品的价格,ai是第i种中间产品的使用数量,t是征收的最终产品关税税率,ti 是对第i种中间产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那么:

EPR=

其中εi=piai/p,指的是中间产品价值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百分比。假设中间产品的种类为n,则可以得出:EPR=

通过上式可以算出:

当t=ti时,EPR=t,也就是说,中间产品的税率和最终产品的税率如果相同,那么,有效保护率就等同于名义关税率;当t>ti时,Δt=t-ti>0,

,即最终产品的关税率如果比中间产品的关税大,那么,有效保护率也比名义关税与中间关税率要大,而且Δt 越大,那么,有效保护率相比名义关税率就越高,而实际的保护程度也就越大;当t<ti时,,也就是最终产品的关税率低于中间产品的关税,那么,有效保护率也低于名义关税及中间关税率,而且Δt越大,有效保护率相比名义关税率就越低,而实际的保护程度也就越小。

3.必要性

由上述分析可知,有效保护率的高低取决于该国对最终产品及中间产品征税税率的高低组合,即取决于该国的关税结构。因此,对某个行业实行保护时,要从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作总体考虑以避免由于关税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保护政策的失效。一般来说,一国税率是随着产品的加工深度而逐步提高,其结构为:原材料、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者轻税,最终产品征税最高,其保护作用要比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大得多。

(二)关税结构理论的政策含义

1.关税结构概念

国家为了提高产业的有效保护率而根据商品附加值大小,适用不同税率的关税体系。其中,关税(tariff),指的是一国政府的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海关法规及税则,向进出口国征收的税收。以产品含有的附加值为依据,可以把产品分成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三种类型。

2.关税结构理论

关税结构理论就是按照不同比例,对以上三类产品分别征收关税,以提升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其中,EPR指的是征收关税之后,单位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而附加价值即为最终产品的价与中间产品和进出口原材料的价格之差。

3.政策含义

(一)阶梯形税率结构。

(二)制定关税结构应不但考虑关税水平,还要考虑其下游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制定合理的关税结构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适当方法。

(四)发展中国家在关税结构上面临两难境地。

(五)关税结构理论的缺陷

三、关税结构在中国幼稚产业保护中的意义

(一)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基础

(1)由于南北差距的客观存在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世贸组织在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大原则之下,又规定一些例外条款,主要是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据有关条款规定,当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出现重大困难时,或者当一个国家的“幼稚产业”在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下面临重大困难时,缔约国一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关税手段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这需要运用关税结构理论合理制定关税实现对幼稚产业的有效保护。因此,在当前关税保护作用日趋减弱情况下,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大量的例外、免责条款及名目繁多的国际惯例,甚至“灰色区域”措施等等,以保护我们的幼稚产业。(2)关税总水平的降低不影响EPR的提高。从世贸组织的协定上看,GATT1994年保留了讲进口关税作为唯一贸易限制手段这一基本目标,但是各成员国必须承诺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的最高限制水平。对中国而言,加入WTO后,每年对的是约束关税,关税总水平不能随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优话关税结构,达到有效保护目的十分重要。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完全可适当降低竞争力较强产业的关税税率,以换取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品关税税率不降或少降。

(二)中国的关税结构现状

一、中国的关税水平

通过对下面表 3 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中国关税的降低主要是在1992 年以后从1985 年到1991 年关税总水平实际上还略有提高第二1992 年以后在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的同时有些商品的进口关税却有所提高例如第十七类运输工具的平均关税税率就比1991 年提高了8%以上第三除了少数产品的关税变动比较异常外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是逐步降低的其中降幅超过70%的有第五类木材及木制品第六类活动物及动物制品第八类矿产品第九类油脂及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以及第十九类武器和第二十类杂项制品这些产品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五类﹑第六类和第八类﹑第九类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其中不少是中国比较缺乏的原材料第十二类﹑第十九类和第二十类是中国已经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它们原来的关税税率比较高较大幅度减税以后关税税率仍高于17%的平均关税税率降幅在60% 70%之间的有第十三类陶瓷玻璃﹑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和第十八类光学仪器其余的降幅都低于60% 但绝大多数的降幅也都在50%以上这一方面说明1992 年以来中国的平均关税降幅是很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各大类商品之间的降幅差距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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