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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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
合治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30
•【字号】十政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
的通告
(十政发〔2008〕3号)
近一时期,城区无手续个人建房、无资质变相开发、少批多建、毁林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周边居民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保证十堰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城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综合治理。

现通告如下:
一、对2006年以来的城区建设工程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个人建房、变相开发的商品房和各类无法定手续的建设项目。

二、对城区范围内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和超越审批范围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处罚。

三、一律没收有关部门或单位超越职权非法审批、许可建房收取的费用。

四、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在2008年元月15日前要自行拆
除。

超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元月10日前自觉到市建委进行登记。

五、涉嫌犯罪和违纪人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处理。

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举报电话设在市规划局,电话号码:8495351。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玉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玉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玉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鄂03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丹平井家坤宋志彪【审理法官】谭丹平井家坤宋志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玉会【当事人】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玉会【当事人-个人】魏玉会【当事人-公司】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富海【代理律所】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魏玉会【本院观点】魏玉会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其认为市住建局对其多次投诉举报内容处理不满意,特别是最后一次涉及职权变更问题时市住建局未及时进行答复,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市住建局未及时履行移送职责违法。

答复职责不尽等同于行政处罚权。

从十堰市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来看,属于十堰市政府成立的十堰市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对于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效果应当归属于市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限制人身自由拖延履行不予答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诉讼终结改判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3月30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堰市人民政府决定,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在城区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再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住建局于2019年12月4日向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委员会发出十建(法)移函《2019》第07号《建设行政执法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经调查,泰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泰山绿谷7、8、9号楼项目涉嫌存在如下问题: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应按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按照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3、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按照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4、投诉人反映图纸规划设计该楼为32层,实际是5+32层结构,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实际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请贵委调查处理”。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十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3日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6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做好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外修生态、内修人文”重大方略,坚持“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工作方针,按照“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文明兴市”战略要求,坚定不移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保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着力构建“一核多支点”发展格局,确保“十三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为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0%;--外贸出口增长10%;--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二氧化碳、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省定目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6]3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4【实施日期】2016.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十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4日十堰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19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十堰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十堰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打造“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战略部署,经过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尽责,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严格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测试,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活动。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是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现通知如下:一、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必须依照《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停车场、绿地规划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道路)等详细规划时,要将公厕(中转站、环卫作业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按控详规同步建设配套;旧城改造时,要坚持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同时投入使用。

商业区、客运交通枢纽、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按建设部有关规范执行。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按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07]32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4【实施日期】2007.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管理,规范经营性土地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政府对经营性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供应原则(一)政府主导经营性土地供应市场。

市政府按市场需求对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加强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工作。

对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适度超前城市规划。

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城市规划的修编,提前2-3年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发展区、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储备土地、拟出让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要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三)按年度计划供应经营性土地。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十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市管理各级责任主体,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理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新体制,实现“执法集约化、管理扁平化、职责网格化、作业市场化、考核奖惩常态化”的目标,完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按照市、区一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下放城市管理的事权、执法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十政办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十堰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白浪路、武当大道、辽宁路、吉林路、车站路、北京路、江苏路、人民路、朝阳路、柳林路、东岳路、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东风大道、黑龙江路、东环路、上海路、中岳路、汉江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大岭路、凯旋大道、广东路、镜潭路、湖南路、方山路、花果路、西城路、新疆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五)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十政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1日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十堰市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50号)精神,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智慧城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顶层设计先行,科学编制智慧城管建设规划,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我市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

(二)标准先导,过程规范。

坚持严格的过程管理,建立智慧城管建设运行的标准规范体系,按照整合、共享、集约、安全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智慧城管建设运行工作,破除信息孤岛,提高资金投入效益。

(三)依托属地,市区联动。

坚持依托属地力量,充分发挥各区优势,建立高效的市区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各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全市统一行动与分区域自我运行的有机统一。

(四)务实创新,整合共赢。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 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 增进都市旳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行〈都市规划法〉措施》、建设部《都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建设区内, 进行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 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旳都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旳内容, 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旳规定。

1.4本规定旳解释权属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保证都市规划设计旳质量, 都市规划旳编制必须委托具有对应都市规划编制资质旳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其完毕旳规划设计成果, 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 除应遵照建设部2023年第146号令颁布旳《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有关规定外, 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旳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一)都市总体规划: 技术审查会通过旳规划成果, 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 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总规或分区规划旳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旳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旳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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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五)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

第十条(修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严格执行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

(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

(三)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边区域项目。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规划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分级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规划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体项目,报批前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在现有规划编制体系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内容中。

第十五条(管廊工程规划)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十六条(部门规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保、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用地分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用地功能布局)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分开布局,确需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第十九条(零星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可以实施危旧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应参照零星用地管理办法专门论证其利用方式。

第二十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水系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落实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用地)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原则上无需新征地,但需划定其三维控制线,明确管廊的平面和竖向规划位置。

同时还需合理确定地下管廊配套设施(含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的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含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标识等)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落实其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城市道路用地在满足道路规划使用功能的同时,还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景观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0米,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对于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在满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工业、学校用地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区划)十堰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Ⅰ类地区和Ⅱ类地区。

Ⅰ类地区: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

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Ⅰ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Ⅱ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

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

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

(四)(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

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五)(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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