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贫困留守儿童组织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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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组织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组织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组织制度一、工作目标:二、工作原则:1.以儿童的需求为中心,尊重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2.强化家庭教育,提高家长对儿童成长的关注和引导能力。

3.多方合作,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1.定期开展留守儿童调研,了解其生活状况和心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加强扶贫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家庭的脱贫机会,减少留守现象的发生。

3.建立留守儿童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

4.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基金,提供教育资助,确保留守儿童接受优质的教育。

5.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留守儿童解决内心困扰和心理问题。

6.建立留守儿童服务中心,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培训等服务。

7.加强政策引导,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

8.拓宽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

四、工作组织:1.成立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

2.建立留守儿童工作机构,组建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

3.将留守儿童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实现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4.加强与学校、医院、社区等机构的合作,在其基础设施和资源上提供支持。

五、工作制度:1.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落实各方责任。

2.完善留守儿童调查和登记制度,确保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得到准确记录。

3.建立留守儿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及时更新和管理。

4.建立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5.完善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和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留守儿童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

6.建立留守儿童服务中心运营和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六、工作评估与监督:1.定期组织评估和监督工作,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估。

2.加强社会监督,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3.建立与学校、医院、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监督。

年暑期关爱贫困家庭子女及留守儿童活动志愿者管理章程

年暑期关爱贫困家庭子女及留守儿童活动志愿者管理章程

年暑期关爱贫困家庭子女及留守儿童活动志愿者管理章程为加强志愿者团队的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增强志愿服务的纪律,保障志愿服活动务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如下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志愿者必须遵守本章程,遵守关爱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全体志愿者要自觉维护志愿者团队的形象,要有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厉行节约,倡导团结互助,发扬集体合作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全体志愿者必须遵守宪法,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纪律制度第四条志愿者要团结互助,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严禁打架斗殴。

第五条活动期间要履行严格的请假制度,不准随意脱离队伍擅自行动,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中途退出活动。

第六条注重和当地群众的交流方式,尽可能减少麻烦,严禁接受任何吃饭邀请和馈赠,不与当地村民发生口角争执和打斗,注意言行保持中立,不介入当地纠纷,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与意外事故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注意行路、入村安全,要有特别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得自行或者组织学生下河游泳、野炊等。

第八条不从事任何违背志愿者原则和理念、可能会对志愿者造成危害的活动,更不得以志愿者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商业活动。

第九条严禁利用在从事志愿者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志愿者的工作;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泄露相关资料。

第十条活动期间,要处理好财务问题,保管好自身财物;公众捐赠钱款,物资必须保证到位,志愿者本身不可以中间截留挪用;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一条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开展或不开展活动,要保证志愿服务点每天都能有人组织贫困家庭子女及留守儿童按时开展活动。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队员内部要有良好的分工和分组,保证每个人都有事可做。

第十三条活动的开展必须有方案、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者每天必须进行交流和总结会议,队员之间应针对当日发生的事情进行相互交流,并作好当天总结工作,安排第二天工作。

爱心帮扶协会章程模板

爱心帮扶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爱心帮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传递社会正能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为贫困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二)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三)开展公益项目,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四)开展爱心捐赠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帮扶困难群众;(五)举办各类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六)加强与国内外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七)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应具备合法登记注册的资格;(五)个人会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帮扶服务;(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留守儿童组织章程模板范文

留守儿童组织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留守儿童关爱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是:关心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提供心理疏导,开展有益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第四条本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组织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特邀理事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章程;2. 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项;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4.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决定本组织的终止事宜。

第八条会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如下:1. 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 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任务与活动第十二条本组织的主要任务:1.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提供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的帮助;2. 加强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3. 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4. 开展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度。

第十三条本组织的主要活动:1. 定期开展留守儿童家庭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2. 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辅导、兴趣培训等活动;3. 开展留守儿童夏令营、冬令营等集体活动;4. 开展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5. 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留守儿童教育、心理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章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本组织的经费来源:1. 政府拨款;2. 社会捐赠;3. 活动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关爱留守儿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留守儿童基本权益保障第一节基本权益第二条留守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平等待遇、受到爱护和保护的权益。

第三条留守儿童有权得到适当的教育、医疗和营养保障。

第四条、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加强与留守儿童的沟通和交流,解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节教育保障第五条学校和教师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留守儿童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在学习上的问题。

第七条和学校应提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第三节家庭关怀保障第八条家长应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给予他们充分的关爱和陪伴。

第九条家庭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生活环境,保证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家长及其他亲属应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的兴趣和爱好。

第四节社会支持保障第十一条和社会团体应加强与留守儿童家庭的联系,提供各类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可组织志愿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十三条社会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度。

第三章留守儿童保护责任第一节责任第十四条承担留守儿童保障的主要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学校责任第十六条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管理制度,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节家长责任第十八条家长应关心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情况,并及时与学校、社区等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家长应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教育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四节社会责任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应加强与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联系,提供各类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社会广泛宣传留守儿童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社会各界关注留守儿童问题。

儿童关爱中心章程模板范文

儿童关爱中心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儿童关爱中心的工作宗旨、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和服务内容,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中心名称为“儿童关爱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关爱儿童,呵护成长,为儿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心的活动范围:以我国境内儿童为服务对象,开展关爱、教育、救助、保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中心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中心的运营。

第七条监事会是中心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决策和中心的管理工作,维护中心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主任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包括:教育辅导部、生活照料部、心理咨询服务部、法律援助部、志愿者服务部等。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中心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 为困境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2. 为留守儿童提供亲情关怀、学习辅导、成长指导等服务;3. 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4. 开展儿童安全知识教育、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5. 组织志愿者开展关爱儿童活动;6. 建立儿童关爱信息平台,提供政策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十一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服务:1.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公益活动;2. 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关爱儿童项目;3. 建立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常态化关爱活动;4. 建立儿童关爱基金,为困境儿童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儿童事业,有责任心、耐心和爱心;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定居在城市但由于父母长期外出工作而未能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关爱留守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社会机构应当组织志愿者和专业人士,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和教育帮扶工作。

第六条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关心关爱留守儿童,为他们提供爱心和帮助。

第七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第二章家长监护责任第八条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责任,确保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健康发展。

第九条家长应当定期与留守儿童通电话或视频,询问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家长应当在假期或工作空闲时回家看望留守儿童,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陪伴。

第十一条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和社会机构了解留守儿童的特殊需求,共同制定帮扶计划。

第十二条家长应当引导留守儿童正确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第三章学校教育支持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守儿童关爱方案,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帮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指导,建立健全的帮扶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积极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促进成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家校沟通,及时向家长反馈留守儿童的表现和需求,共同关注关爱。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防范校园欺凌行为,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第四章社会帮扶服务第十八条社会机构应当组织志愿者定期探访留守儿童家庭,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第十九条社会机构应当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中心,提供心理咨询、学习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社会机构应当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公益活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其中,共同关爱留守儿童。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多,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越来越成为教育关注的重点对象,关爱留守儿童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着致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能和正常的未成年人一样健康成长,促进学校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

^1、镇中心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和支书为副组长、办公室成员和各片区小学校长和中学校长为成员的“三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支部书记、教导主任)为副组长的关爱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些项工作。

)2、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管理。

二、统计报送制度。

、1、每学期开学初,各学校班主任、科任老师要对本班留守儿童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留守儿童的住址、联系电话、家长姓名、外出务工地点、联系方式、是单亲还是双亲外出、家庭具体情况等,做好造册统计并及时上报学校。

2、各片区内学校要把本校规范的留守儿童情况统计表和电子报表及时上报到片区学校;片区学校和各中学由专人造册统计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中心学校。

|3、留守儿童的统计上报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做到不漏统、不重统,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留守儿童关爱制度。

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亲情依附者,对孩子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作用。

各校要教育引导外出家民工切实担负起培养子女的社会责任,努力使留守儿童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2、发挥校园主课堂、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水平。

针对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实行代理家长制,辅导学业、疏导心理、沟通情感、矫正行为,真正主教师成为留守儿童学习上的引路人、生活上的知情人、成长过程中的保护人。

#3、代理家长要掌握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每月对结对帮扶的留守儿童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与留守儿童班主任交换一次意见,到留守儿童家中看望一次、检查一次留守儿童的家庭作业、与留守儿童共进一次晚餐、与留守儿童的父母通一次电话,让他们在温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提供他们良好的成长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关注和关爱留守儿童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所有参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的关爱。

第二章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于留守儿童,应当建立健全的关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心理辅导、教育支持、生活照料等服务。

第五条对于涉及留守儿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留守儿童的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第六条对于发现留守儿童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帮助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所有从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留守儿童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留守儿童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关心他们的成长和生活。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指导教育。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即为《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权利,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公益组织、家庭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第三条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合理合法,科学有序,尊重留守儿童的意愿和需求。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离异等原因,长期生活在农村或城市留守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第五条设立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生活辅导、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建立完善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台账制度,对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志愿者服务,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人格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多元化开展留守儿童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留守儿童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第三章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条设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协调小组,跨部门协调相关工作,推动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制定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第十五条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第十七条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结束语以上规章制度作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基本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充分保障。

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章程完整版

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章程完整版

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章程完整版第一篇: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章程完整版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章程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全称为: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宗旨是:(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支持和配合政府全面关注关爱“留守儿童”宏观策略的实施;(二)广泛动员民间力量,拓展关爱“留守儿童”相关工作;(三)建立“留守儿童”相关人群、各职能团体和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的社会平台。

第二条、滕州留守儿童关爱资助中心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由滕州市民政局审批成立,同时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志愿人士志愿加入本中心。

第三条、本中心接受滕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内容及范围第五条本中心的活动内容:(一)为滕州境内的“留守儿童”提供关爱、资助等服务;(二)为“留守儿童”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提供关怀、帮助和健康辅导,创造学习、交流、沟通的条件;(三)奖励针对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特殊贡献的教师;(四)为“留守儿童”人群提供咨询、关怀、互帮互助服务;(五)积极配合政府“留守儿童”项目的实施,拓展滕州境内各区、街道、镇对“留守儿童”关爱资助服务工作;(六)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政1府关爱“留守儿童”的战略大局。

第三章成员第六条本中心成员可以团体或个人名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中心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中心章程,志愿加入本中心;(二)有奉献精神,愿意义务投身于滕州市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四)有良好的包容心态,能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生活取向;(五)符合上述条件的群众组织或志愿团体,可以团体的名义加入本中心。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中心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二)经中心审核通过;(三)由本中心发给聘用证书。

第九条本中心成员的权利:(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三)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2009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3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创办“博爱儿童新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四)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2篇)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精神,保障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生活、心理健康、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以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为中心,尊重其合法权益。

2. 全面关爱:关注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健康、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3. 综合治理: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合力。

4. 动态管理:根据留守儿童成长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关爱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全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3. 协调解决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 监督检查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成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小组,负责本校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心理健康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3.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跟踪了解其成长情况;4. 协调家庭、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九条对留守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引导,关注其学习困难,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生活保障第十三条落实留守儿童的生活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建立留守儿童生活照料制度,确保其生活有人照顾。

第十五条加强留守儿童营养膳食管理,确保其健康成长。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规章制度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和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要求,提高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留守儿童关爱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正式渠道设立,并且纳入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保障第一条留守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保健权和参与权等。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饮食、医疗和心理支持等。

第四章留守儿童的教育保障第一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确保留守儿童接受基本的教育。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与当地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协调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学费、书籍和学习资源支持。

第五章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和辅导第一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疏导和辅导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问题。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供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心理疏导和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和健康的人格。

第六章留守儿童的社会融入和交往第一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积极组织留守儿童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感和交往能力。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沟通和合作,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一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附件:暂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存权:指儿童享有生命和身体的保护权利。

儿童关爱中心章程模板

儿童关爱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儿童关爱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架构、宗旨、职责、管理制度和运作方式,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服务。

第二条中心名称:儿童关爱中心第三条中心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中心宗旨:关爱儿童,呵护成长,传播正能量,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中心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路____号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2. 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3. 理事:若干名,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4. 监事:若干名,负责监督中心的财务和运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财务、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1.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2. 理事、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3.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中心职责:1. 开展儿童关爱活动,为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支持;2. 收集、整理、发布儿童关爱信息,提高社会对儿童关爱问题的关注度;3. 开展儿童关爱培训,提升儿童关爱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4. 组织志愿者服务,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5. 建立儿童关爱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儿童和特殊儿童;6. 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动儿童关爱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3. 保守中心秘密,维护中心形象;4. 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5. 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资助留守儿童工作章程

资助留守儿童工作章程

东白小学资助留守儿童贫困生工作制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机构职责组长:校长,负责资金的筹集,对被资助学生的条件审查。

副组长:教导主任,负责资金管理以及相关档案整理,并协同校长搞好受资助学生的审批工作。

会计、后勤主任:负责对受资助学生经费发放工作。

成员:(各班班主任)负责提供受资助的特困生的材料、情况,同时关心受资助的学生努力完成学业,成为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

二、资助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学生。

三、资金来源(一)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

(二)助学基金站在社会、教师及学生等中筹集到的经费。

四、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用于弱、病、残留守儿童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导致难以继续坚持学生的在校学生。

3、下列情况在,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五、资助申报审批程序1、留守儿童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开学初,由本困生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及留守证明。

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留守儿童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

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学生资助金额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留守儿童组织章程模板

留守儿童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留守儿童组织的运作,明确组织宗旨、组织架构、活动内容、经费管理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留守儿童,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XX留守儿童关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关爱留守儿童,关注其身心健康,提供成长指导,助力其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社会宣传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5. 解散本协会。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6. 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活动内容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1. 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活动;2. 组织志愿者到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家访,提供生活照顾和学业辅导;3. 开展留守儿童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4. 定期举办留守儿童才艺展示活动,丰富其课余生活;5. 组织留守儿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6. 开展留守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1. 社会捐赠;2. 政府资助;3. 会费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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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贫困留守儿童组织
为了提高健雄人的社会责任心,增加健雄人之间的整体凝聚力,体现健雄人心灵美丽与外在魅力相结合的特点,设立“关爱贫困留守儿童组织”,组织的主要成员来自健雄校园中的健雄人。

以下是组织章程:
心雨协会章程
第一条组织性质:
由有爱心,有强烈责任感,积极进取的学生们自愿组成的,以宣传和影响更多的公民来关爱更多的人为基础内容的公益性学生组织,以社团形式成立,又有别于社团,由院团委直接管辖的爱心团队。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
爱心奉献,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

提倡奉献精神,依靠学校各方面力量及发起人士(或代表)筹集资金,主要是通过健雄人捐款捐物,为河南省李灵希望小学的留守儿童们提供援助,尽一己之力。

我们的目的是:“爱心与美丽同行”。

我们的任务是:团结广大爱心奉献者,开展爱心活动,推广爱心文化、关爱更多的人群,增强责任感,为人类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我们的愿望:让关爱成为一种习惯,(本月您参与公益活动了吗?)我们的口号:关爱人群,从一元钱做起!
第三条
积极向健雄人宣传设立“心雨协会”的意义。

第四条活动
活动前,没有组织允许不得善自进行一些活动,个人不得私自以关爱名义开展活动,有活动必需有策划方案并与院里面谈妥方案方可实行。

活动过程中必需安排好人员,信息的收集,包括照片,视频等。

活动过后必需有公示,总结。

第五条本组织募捐款项:
捐物和捐款,由组织成员负责征收并由老师及院团委领导监督,有关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问题均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

基金的使用情况,由组织成员全体审查,每月公布一次,并自愿接受学生处及院团委等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六条捐助受益对象:
贫困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障人士(感动中国人物李灵的希望小学,见后附页,我们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扩大捐助对象)
第七条
要每月和李灵希望小学进行通信,保持联系和沟通,介绍我们组织和一直的发展情况,并询问他们还需要哪些帮助,我们能做到的尽力做到,做不到的在回信中说明原因,并给予他们信心)
第八条感谢信
该协会会在每月寄出后,向每位捐赠者写感谢信,在南食堂门口或宿
舍信息栏公布。

第九条
每月12,13,14号进行班级和宿舍宣传,随时收集并做好记录,每月15号寄出物品和信,每月17号食堂版面上张贴感谢信,最新计划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组织理事会成员由发起人面试筛选产生。

组织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活动,并努力工作。

全体理事均义务为本组织工作。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财务部部长,信息部正副部长,宣传部长,秘书部长,志愿部长理事干事15人,组成团队(成员共43人)。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组织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团(正副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人选由理事会任免。

会员的权利:参加组织的工作如:学习、奉献、活动、娱乐等。

对组织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基金的使用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会员义务:遵守组织章程、文化,执行组织决议,响应组织号召,接受并执行本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向组织汇报活动的成果及各种情况。

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成员经选拔后自愿加入该组织,加入后不得随意退职,否则,经理事会处理,进行全院公开批评。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
每一届换任选举方式:由组织成员自愿申请某项职位------经理事会认定被选举人员------ 被选举人员进行演说-------- 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投票------ 票数多者胜出。

第十四条
组织成员在工作中要相互帮助,共同努力,共同进步,组织在新老干部交接仪式上,向老一届干部颁发聘书,对老一届干部的辛勤工作表示真诚地感谢!
第十五条
组织章程理事会会长在职期间,要进行修改一次,并通过李彤彤老师,院团委冯晟老师审核,同意。

各部长离职前写一份部门工作注意事项,留给新一任部长.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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