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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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212223
作者简介:1.刘朝帅(19772),男,山东莒南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2.张崇刚(19652),男,新疆阿克苏人,喀什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8卷 第2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8No.22009年04月J OURNAL OF HUA IB EI PROFESSIONAL AND TECHN ICAL COLL EGE Apr.2009
・综合论坛・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
刘朝帅,张崇刚
(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6)
摘要: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这个“化”字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或者区别已经消失,甚至于趋同。在我们这个伦理民族的国家里,在封建统治长达二千年的中国,在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中国,这是很危险的。这种“化”不无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道德就是法律,用道德去规范本应由法律去规范的人的行为,甚至于去规范人的思想,把思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种泛道德化法哲学倾向应引起注意。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倾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09)022*******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法学、伦理学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因而,很多文章谈到了他们之间的可行性、必要性、差异、好处,甚至“化”的步骤、途径等。但我在这里专门指出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及在我们这样国家里这样做的危险,以便更好的领会贯彻依法治国思想。
一、概念的厘清
道德法律化的概念有多种,内涵不一,外延自然多样。普遍认为,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国家的意志、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现代化。这个概念包涵两层意思:一是某些道德规范被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某些道德的价值也就是法律的价值。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是指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以及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
有人认为道德法律化是立法过程,将道德转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我不敢苟同。因为将道德立成法律后自然包含要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一个司法过程。表面上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实质上包含着司法过程,立法过程。这表明这两个概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哲学倾向上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辨证统一的。
再者,我们进一步抽象。道德法律化意味着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
法律道德化意味着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这样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消失,法律泛道德化了,法律虚无了,道德深入法律范围了。道德就是法律,就可以用道德治理国家,用道德治人了,甚至是人治人了。变成人治社会,就完全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与依法治国思想相背离。
法哲学是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用哲学方法去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分析,他揭示的是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或者说法哲学就是探究法律本质规律的及存在意义和价值问题。还有人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哲学化的法理学。文正帮教授认为: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二、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种法律现象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人们注意到了法律、道德的区别,注意到了道德、法律的好处,而没有觉察到道德与法律的局限性和法哲学倾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在社会上急需法律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及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法律制度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把一些道德规范而不是全部道德规范立成法律规范供人们遵守。或者说有些法律在执法、守法、司法的过程中强制力不够,或者有些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因此转向寻求用道德去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社会原因。
除此之外,还有对道德、法律的近视的原因。立法是一项极其耗费精力的工程,不是短期内完成的,需要充分论证。所以,有些人急功近利,把一些早就存在的部分道德规范通过程序,上升为法律。并且收效不错,于是加大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速度与进程。
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一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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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输了钱。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
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的剖析了一下。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原因?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第一,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由于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有经济基础决定的,他们在起源、内容、功能等方面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和道德性。这种特点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容易滑落到泛道德化、法律虚无主义里。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不在于两种秩序所命令或禁止之事,而在于命令或禁止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我们只有把法律看作试图通过把社会有组织的压迫行为归于一个相反的行为,以产生出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秩序,才能基本上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而道德是一个没有规定这种制裁的秩序,即一个其制裁仅仅表现为对符合道德的行为的赞许和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非难中的秩序。”[1]
象凯尔森这样根据规范体系的结构而作出的区分,固然可以从表面上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张文显教授认为:“但是实际上任何规范都可能因为具有强制力而变成法律,这样几乎等于取消了道德。同时,极容易导致道德法律化。”[2]有学者指出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提出道德法律化似乎有失稳妥,这似乎容易混淆
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用法律覆盖道德,赋予道德以法律上的惩罚和强制性功能,从而取消人们道德自由,使道德及至人性,人权遭受致命打击,最后,发生践踏人权,毁灭人的事发生,并时有发生。
第二,重要的是,人治思想是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中华民族是一个伦理民族,从汉代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改革开放时止,历朝历代莫不是“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依德治国深入人心。
在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诸子百家有名家、儒家、道家、法家等,他们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样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样的一种平等地位,必然是“德治”“法治”“兼爱”思想平等,没有向那一家偏向。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既不会滑入泛道德化里、也不会滑入泛法律化里,两者机会均等。
自从秦始皇采纳了法家的霸道思想,严刑峻法思想,确实给秦王朝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使秦王朝盛极一时。但是法家思想的弊端也引起人们的反抗,历二世而亡。秦王朝
取一极忽略儒家“仁爱”“仁政”的一极思想,使汉代人尤其是汉武帝对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近而远之。结果,是汉代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儒家思想推崇之至,忽略法家思想。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秦王朝使中国失去了一次极好的依法治国的机会。从此,中国一直深陷“人治”“德治”泥潭。
从汉代开始,历朝历代加强了儒家思想的研究应用,最后达到了至真至善的境地。儒家思想的仁、义、礼、忠、恕占有主导地位;法家思想居次要地位,“法”“术”就一直当作“工具”来用,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一种精神,相反,倒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一面。“仁义”就要求人们向善、向上,这固然是好的,但是也产生了道德吃人,道德杀人,“人吃人”的现象。这时,没有法律是可以的。如果没有道德就不成为社会了,国将不国了,社会将不社会了。
“文革”是又一次体现了这个人治精神———人吃人,道德吃人。这时人治达到了顶峰,一个人说了算,专制,擅断,一言堂,政令朝立夕改,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变换,人息政亡。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前进。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原因是社会需求,间接原因是“人治”、“德治思想影响。”“人治”、
“德治”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又极易促进道德法律话化、法律道德化。这样,人治思想的悠久的历史传统与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就相互影响,互为因果,象一个“永动机”一样向前发展,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导致人治、德治思想;反过来,人治、德治思想又导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种恶性发展一直影响到现在。虽然我们国家已经是初步的法治国家了,但是这种“德治”“人治”思想时不时的跳出来。范美忠事件就是一个例子。范先生做了一点不光彩的事,遭到了道德的谴责也就完全可以了,可是还有人穷追不放,要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有点道德法律化了,把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以这个“道德法律”去法办范先生,以解心头之恨。这种做法的法哲学倾向是十分有害的。我们树立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要依法办事,不要依德办事,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刑法》、
《教师法》没有规定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那么,范美忠是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第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业为基础,其哲学基础是“上农”。为什么会是“上农”?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农业是基础,商业是末,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贯穿中国历史的一些思想、政策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分配、利用。这种特点的国家,农民被牢牢的束缚在一块土地上,一个地方,不能自由的流动,因而,农民是不自由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位低下,地主就可以对农民专制,同时,农民是顺从的、忠君的。自然经济是自足的,不需要交流产品,是封闭的。
不自由、不平等、封闭、任意性的特点是产生专制制度的土壤。专制制度产生后,必然走向“德治”、
“人治”。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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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