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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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极的影 响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者 的辩 证 关
它 们又 同属 于道 德 价 值 范 畴 , 它们 构成 了 法 律 和
道 德的 纽带 。道 德 之本 在 于 公平 , 律 之 本 在 于 法 公平 , 德之盛 在 于法制 之行 , 德 与法 律 的根本 道 道
系 , 助 于思想 道德 建设 的协 调与 发展 , 助于我 有 有
对 法律 道德 化 和 道 德 法 律化 中若 干 问题 的再 认 识
袁爱宁
( 兰州 资源环 境职业技 术 学 院 ,甘肃 兰州 70 2 ) 30 1
[ 摘要] 道德 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 的道德化是法 治的 内涵 道德 的法律 化是人类 的道 德思想 、 德原 道
则 、 德规范铸为法律 的过程 , 道 它在 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 法律 的本 质, 而为 法治 的构成建构 了基 石; 从 法律 的道德 化是 法律 转化为更高的道德 习惯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 , 是法律得 以被主体普遍遵 守的必然体 现。 因此. 法律 的道德 化和道德 的法律化是 法治得 以成 立的不可缺 少 的两个 阶段, 也是 人类 由人治走 向法治 的 自然历
的标杆 , 对加 强 社 会 主义 思 想 道 德 建设 产 生 积 将
信 条等 行为 规 范之 间 , 有 多少 区 别 。因 此 作 为 没
特 定 的社会共 同 体 日常 生 活 中 的行 为准 则 , 律 法
和 道德 有着共 同 的起 源 。 ” ( ) 二 两者 包含许 多相 同的内涵 公平、 正义 、 道 、 权是法 律 的基本 准 则 , 人 人 而
收 稿 日期 :0 60 —9 20 —51
在社 会规 范体 系 中, 律 与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法 属性 的行 为规 范 , 调 整社 会 关 系 方 面尽 管 两 者 在 手段 不一 , 其功 能却 相 互 补 充 。道 德 的 作 用 主 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从17世纪以来,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一直是哲学史上最受欢迎的。

他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经常被认为是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杰作之一。

生活在18世纪,黑格尔是印象主义和物理学的开拓者。

他深入探索了社会理论、宗教思想和政治思想,发掘出其影响历史的理论,并发展出相应的哲学理论,从而对哲学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他最著名的理论之一,在他认为,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由的自然秩序,可以通过人的自我理解,从而考虑到人的精神力量,实现精神上的实践。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主要思想是,人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准则的制约,而不是受制于法律。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灵活的“自由”,可以被人们自由改变。

他把这种灵活的自由称之为“自我批判”,也就是人们自身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的,而这种合理性是依据道德准则来判断的。

因此,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还是人们自身有效地实施道德准则和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实现道德准则。

另外,黑格尔认为,法律也应该受到权威的影响,即由权威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并且法律应该根据道德准则来制定和实施。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仍然有着广泛的影响。

现代的法律体系将人的自由作为主导思想,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道德准则来行为,即“自我批判”。

另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会特别关注道德准则,考虑到法律本身的道德效果。

因此,从当今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仍然具有其重要意义。

当今,借鉴黑格尔的法律批判理论,社会已经开始探索更多的道德准则,以保护社会的自由和人的权利。

例如,在社会组织中,组织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理解和道德准则作出决定,以此来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间的正义和合理。

此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变化,不仅仅是受到道德准则的制约,而且也关心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例如,在继承法和劳动法等领域,实行更健全的政策制度,以更好的保护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着眼于人的自由,并强调了道德的价值。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门规 定 了 危 害 国 家 安全 的犯 罪行 为及 其 刑 事 责 任 , 现 “ 体 以 危害 祖 国 为 耻 ” 否 定性 评 价 。 《 法 》 确 规 定 了分 裂 国家 的 刑 明 罪 、 叛 国 家 罪 、 敌叛 变罪 、 逃 罪 、 谍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和 背 投 叛 间 刑 事 责 任 。针 对 活 动猖 獗 的 “ 台独 ” 分裂 势 力 , 反 分 裂 国 家 《 法 》 定 , 台独 ’ 裂 势 力 以 任 何 名 义 、 何 方 式 造 成 台湾 规 … 分 任

的 助人 为乐 的 社 会 主义 人 文 精 神 的 激 励 和保 护 。 民 法通 则 》 《
规 定 :没有 法定 的或 者 约 定 的义 务 , “ 为避 免 他 人 利益 受 损 失 进行 管 理 或 者 服务 的 , 有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用 ” 可见 , 于那 些 接 受 他 人 无 义 务 服 务 的人 , , 对 要支 付 服 务者 花 费 的必 要 费用 。 显然 , 是 为人 民服 务 精 神 的体 现 。 这 通 过 “ 因 管 理 ” 债权 设 计 , 管 是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 是 无 的 不 还 有 热 心肠 的普 通 “ 人 ”不 仅 能 获 得 民 事 法 律 的权 利 救 济 , 好 , 也 获得 了价 值判 断 的 良好 预 期 。 学 会 助 人 为乐 , 要有 “ 要 还 感 恩 ” 识 , 善 于 帮助 他 人 , 意 要 并且 被 帮 助 的 人 要 主动 学 会 “ 知 思 、 恩 和报 恩 ” 民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的 、 晰 的制 度 设 计 兑 现 感 。 清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J 6 1 4 0 (0 6 0 - 0 4 0 1 7- 8 6 2 0 )5 0 0 - 2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5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5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5500字『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

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提供了批判的前提公设。

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出发,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

『关键词』法律、道德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道德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

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判断性,全面性、超验性。

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性,决定了道德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须超越法律实践。

这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未来憧憬,这样道德才能对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两个学派的争论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内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西方影响极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大学派,这也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的不同走势,决定了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

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

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

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上展开与丰富的。

到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导言部分是对法哲学的深入探讨,反映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

本文将从导言部分入手,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主要内容和思想。

导言部分主要围绕着法哲学的定义展开。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哲学研究,它涉及到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等问题。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对于自由、公正和秩序的追求,同时也是统治者对于社会的控制手段。

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对于理解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导言部分还探讨了法哲学与其他哲学学科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既是法学领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哲学领域的重要内容。

从法学角度看,法哲学是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哲学思考,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内在逻辑。

从哲学角度看,法哲学则是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深入研究,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和历史的内在联系。

法哲学既是法学的一部分,又是哲学的一部分,它联系着法律与亚伦哲学的关系,既关心法规中的理性性质,又关心法学的法理性问题。

导言部分还指出了法哲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发现法律制度背后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理念。

通过法哲学的研究,人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正确态度,也可以促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涉及了对法哲学的定义、相关学科的关系、方法论的问题和研究目的与意义等方面的探讨。

导言部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展现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和反思,为后续对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导言部分也激发了人们对法哲学的兴趣和思考,促进了法律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必将成为法哲学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交叉研究的重要文献之一。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是德国哲学家,他的法哲学批判是他的一部重要著作,对于理解法律、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读完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后,我深受启发,对于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意识的具体体现。

法律不是超越社会存在的抽象规范,而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意识的具体体现。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它的形成和发展都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抽象的规范,而是要把它放在社会的具体历史背景中来理解。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都受到历史的影响和制约,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规范,而是要把它放在历史的长河中来理解。

最后,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内在关联。

他认为法律、道德、政治是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道德、政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它们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道德、政治割裂开来,而是要把它们放在一个统一的整体中来理解。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阅读,我对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思考。

我认识到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法律、道德、政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他的法哲学批判是他在法学和哲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在这本书中,他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和见解。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首先,黑格尔在书中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条文;而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规范,是由个体内心的良知和道德感所决定的。

黑格尔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是对道德的一种实现和体现,但法律又不完全等同于道德,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而道德是个体内心的自觉和选择。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黑格尔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为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其次,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不断演化和发展的。

在这个演化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不断相互作用和影响,相互促进和补充。

黑格尔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实现自由和平等的过程,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进行深入的分析,黑格尔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也为我们认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新的启示。

最后,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我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和哲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对他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他的贡献和成就有了更多的认识。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它不仅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也为我们理解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参考。

总之,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三、从康德的法哲学角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综述康德对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学独有的观念:他用道德哲学批判了法哲学中自然法学,道德哲学事以先天说学为基础的,同时也用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

值得强调的是,他研究开辟了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新的逻辑进路。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则足足够用。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存在这种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扰。

法律在进行评价时,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对其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从而依据行为的程度危害性来对行为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

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类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难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康德认为人活着的过程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

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但是两者所处位阶不同。

在理想社会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佳保障,因为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给行为一个限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

在实践中道德法则可衍生为两个法则,一个是人的本体作为看作伦理法则来运用;另外一个是包含法律法则法则作为现象法则来运用,又包含个人的道德法则。

区分道德法则做出后,康德进一步讨论道德规则的缺陷理论,如果单独使用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生活,使人们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时,康德也提出法律规则是指导人的行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康德认为:自由的规则是不同自然法则,其本身是道德法则。

伦理法则是自由法则中关涉外在行为的理论,规定为我们行为的原则。

一个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一个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就具有道德性。

前一种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实践,后一种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内心活动,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读韩公释奴有感潮州大吴泥塑作品《韩公释奴》曾获中国民间工艺美术“乡土奖”展评奖项,近日有幸目睹该作品,赞叹其生动真切、鲜艳明快之余,也引发了对作品描述故事的浓厚兴趣。

曾楚楠先生《韩愈依法治潮刍议》一文,对韩公释奴事迹作了详细描述:当时潮州没良为奴的现象相当严重,韩愈依据《唐律》卷26《杂律》中规定的“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偿债宜”的精神,用“计庸折值”的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做法是:因债务纠葛等原因被抵押的人质为债主做工,必须计算工钱(计庸),当工钱和债款相当时,人质便须放归。

差距太大的,则由官府“以钱赎”。

及至人质归还,便以正式的契约文书(赦令)为证,毋使反悔。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但因债务纠葛而没良为奴,甚且“鞭笞役使,至死乃休”则是“乖律文、亏政理”的行径。

韩愈以“计庸折值”的方式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的确高明。

中国古代法是什么?多部古籍称古代之法律为“刑”、“法”或“律”,法学者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文提出“国家与法所由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的观点。

梁治平先生据有关古籍考据,古代中国国家产生于氏族征伐战争过程中,氏族未解体,国家政权已早熟;氏族内部亲属关系也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方式,国家与氏族组织融合互渗……。

基于此论和有关古代法制史料,中国古代法具有两个最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与法必然是(一氏族对另一氏族)赤裸裸的征服和统治,法被视为君主镇压和统治的工具,即为“王者之政”,而且刑罚之酷烈与繁复超乎寻常。

二是在烙上氏族血亲关系印记的国家组织方式下(即为瞿同祖先生所说的“身份社会”),国家与家族、法律与宗族伦常经常是混淆不分的,法也就是刑与礼合流的“礼法”,礼以法为推行工具、法以礼为指导原则——也即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二者互为表里。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被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部开创性的作品。

本文试图从文本的结构、内容和主要论述展开,来浅析这一导言的主要观点和意义。

结构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自然哲学批判、第一部分的“论法与主题”的批判、第二部分的“主题及其有机结构”的批判和关于法哲学的转变。

整个导言通过这四个部分的组织,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确立了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流程。

在内容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主要围绕着法哲学的概念进行批判与辩证。

黑格尔在文中指出,传统的法学只关注形式与程序,对法律中的真正本质却无动于衷。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本质不仅限于形式和程序,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思想内核,即法律背后的理性本质。

主要的论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主要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黑格尔批判了传统的自然哲学。

他认为,自然哲学过于追求抽象的理性,忽视了自然与人的实际经验之间的联系。

黑格尔强调,自然和人的关系应当是统一的、有机的,理性不能仅停留于抽象的思考中,而是要包含具体实际的存在。

黑格尔批判了法学的片面性。

传统法学将法律仅仅看作一种形式,忽视了其思想内核。

黑格尔认为,法律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思想与理念,它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的文化表达。

法学应当超越形式,从思想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读法律。

黑格尔阐述了法哲学的转变。

他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条文,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表达。

法哲学超越了法学的狭隘视野,将法律置于伦理和道德的框架内来理解。

这种转变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不再局限于规则和条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通过对自然哲学和传统法学的批判,试图确立一种超越形式的法哲学视角。

它强调了法律中的思想内核和伦理意义,为后来的法哲学研究提供了启示。

这一导言也承载着黑格尔哲学中的辩证思想和历史观,强调实践与理论的统一,为后来哲学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论道德的法律化

论道德的法律化

论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是一种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现象,它在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道德的法律化的概念、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一、道德的法律化概念道德的法律化是指将一些本来属于道德范畴的规范转化为法律范畴,也就是将一些道德准则和价值观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执行。

这种转化通常是由于社会变革、价值观念转变或道德道德行为引发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道德的法律化原因道德的法律化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 社会变革和法治要求:社会的不断变革导致了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作为一种公正中立的规范体系,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

2. 道德缺失和行为规范:某些道德准则无法通过道德规范来监督和约束,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人们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化可以为行为规范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执行手段。

3. 利益冲突和社会公正: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道德原则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被个人利益所曲解,而法律作为一种中立和公正的规范体系,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

三、道德的法律化影响道德的法律化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1. 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道德的法律化可以明确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

它为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准则,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可以约束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

2. 提高社会道德水平:道德的法律化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民素质。

3. 指导社会变革和发展: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可以为社会提供指导和准则,保证变革的顺利进行,减少社会冲突和摩擦。

四、应对道德的法律化的策略面对道德的法律化现象,我们应该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道德教育和引导: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引导,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减少对法律的依赖。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批判一、引言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是哲学领域的顶尖思想家,他们的作品对于后世哲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和对其逻辑的重新解释。

本文将通过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批判,以揭示两位思想家的理论内涵和对哲学发展的贡献。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主要观点1.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黑格尔探讨了自由意志、伦理社会和国家等法哲学议题。

他认为,法律是人类精神自由的展现,通过法律,人们可以实现自我意识的自由,并融入到社会伦理和政治体系当中。

他还提出了对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的探讨,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外在化,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实现人们的共同利益和道德目标。

2. 黑格尔法哲学的问题然而,尽管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但是他的观点也遭受到了不少批评。

有一些学者指出,黑格尔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抽象,忽视了社会和历史的具体情境,导致其理论与现实的脱节。

他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权利。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批判1. 马克思的对黑格尔逻辑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逻辑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黑格尔的逻辑是唯心主义的,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

黑格尔将神秘主义的绝对精神置于哲学的核心,忽视了对真实世界的分析和探讨。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建立在概念的层层递进上,忽视了物质世界的存在和发展。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论进行了彻底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

2. 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角度重新解释了黑格尔的哲学,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在马克思看来,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是唯一真实的存在。

他强调了物质的历史性和发展性,在物质世界的变化中揭示了社会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还强调了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认为意识是社会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独立于社会存在的。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也是他法哲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该作品深刻地阐述了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和批判,对法律和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行浅析,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及其意义。

接着,黑格尔在导言中阐述了他对法律和政治哲学的批判。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和政治哲学过于注重形式和条文,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和内在精神。

这种形式主义的观念导致了法律的僵化和束缚,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黑格尔主张要超越传统的形式主义,将法律和政治哲学放在更广阔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中进行思考,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和政治领域的问题。

黑格尔还对法律和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法律并非是严格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的。

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应当是符合正义的,即符合人类理性和自由意志的要求。

黑格尔主张要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正义的理念相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黑格尔在导言中强调了法哲学的重要性和价值。

他认为,法哲学是理解和解决法律和政治问题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揭示法律的本质和内在精神,还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

法哲学还可以激发人们对社会正义和人权的关注,促进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黑格尔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其法哲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深刻地阐述了他对法律和政治哲学的独特见解和批判。

通过对该著作的浅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以及其对法律和政治领域的深远影响。

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哲学在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和价值,为我们更好地应用法律原则和推动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以下是对《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一些关键点的笔记:1. 法的概念:黑格尔将法定义为理性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而自由则是法的内在本质。

2. 自由与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通过权利来实现的,而权利是自由的定在。

马克思批判这一点,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权利背后的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权利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

3. 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绝对自由的表现,是自由意志的最高定在。

马克思则认为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掩盖了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经济关系。

4. 契约:黑格尔认为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

5. 法律与道德:黑格尔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统一的,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总是统一的。

6. 国家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法是自由的最终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7. 批判方法: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批判方法,即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对事实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总的来说,《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它展示了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自由、权利、所有权、契约、法律与道德、国家法等方面的独到见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特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在阅读了黑格尔的法哲学相关著作,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批判后,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认识和感悟。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庞大而复杂,他试图以一种辩证的方式来构建一个涵盖国家、法律、道德等诸多方面的理论框架。

然而,在深入探究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黑格尔强调国家的至上性,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

他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普遍意志。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价值和需求是多样的,不能简单地被国家的普遍意志所吞没。

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权利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如果过度强调国家的权威,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体的压迫。

此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对历史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

他认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必然的发展过程,是精神的自我实现。

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宏观视野,但却容易陷入历史决定论的陷阱。

历史的发展并非是完全预定的,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人类的选择和行动在历史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仅将其视为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黑格尔法哲学的价值。

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法为我们思考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他善于从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问题。

在他的理论中,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具有一定的深度。

他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外在的强制规范,还与内在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同时道德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和实现。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阅读,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和社会理论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避免过度的国家主义;要尊重历史的多样性和偶然性,不能陷入简单的决定论;同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

在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法治建设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历史地位研究述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历史地位研究述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历史地位研究述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807年出版的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哲学著作。

它被认为是现代法哲学的奠基之作,对于法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地位、研究方法和学术评价三个方面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行述评。

首先,我们来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历史地位。

这本著作的出现标志着法哲学的转折点,它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发展的规律。

黑格尔在书中提出了“绝对自由”和“人类理性的实现”作为法律的目标,并通过逻辑和辩证法的方法论,探讨了法律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

《导言》着重分析了古代法律、自然法和正义的概念,并指出了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

通过这一研究,黑格尔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是自由决定的产物,为后来的法哲学奠定了基础。

其次,我们来谈谈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研究方法。

黑格尔在《导言》中采用了辩证法的方法论,构建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系统框架。

他依托于逻辑和哲学的思辨力量,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现实意义。

此外,黑格尔对历史的研究方法也十分独特。

他认为历史是理性的体现,通过历史的辩证矛盾与合理的解决,人类社会才能逐步实现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黑格尔的创新和独特性对于后来的学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我们来评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学术价值。

这本著作集合了黑格尔丰富的哲学思想,对于法哲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导言》着重探讨了法律与道德、自由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后来的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思想基础。

尽管也有一些批评声音指出黑格尔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但无可否认他在法哲学领域的影响。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作为现代法哲学的经典之作,对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

它的出现标志着法哲学的转折点,并启迪了后世学者的研究方向。

通过辩证法的方法论和历史的研究方法,黑格尔探索了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为进一步的法哲学研究打下了基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导言部分承载着重要的哲学思想。

本文从作者简介和文献背景入手,介绍了黑格尔这位哲学巨匠及其作品的背景。

在分别对该书的简介、导言内容、主要观点、重要性以及批判与评价进行了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总结了导言的启示、作者对导言的看法以及导言在哲学研究上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精髓,以及它在哲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作者简介、文献背景、观点、重要性、启示、研究意义、分析、批判、评价1. 引言1.1 作者简介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是德国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一位重要代表。

他曾在图宾根大学和耶拿大学担任教授,后来又在柏林大学任教。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被誉为“绝对理想主义的创立者”。

黑格尔的思想颇具开创性和系统性,特别是他的“辩证法”,影响深远。

他对历史和社会的哲学思考,也为后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黑格尔的作品主要有《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等,其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更是其重要著作之一。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被后人广泛研究和解读,对后世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既有启示性,也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无疑是当代哲学界不可忽视的重要思想家之一。

1.2 文献背景文献背景是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时必不可少的部分。

在审读文献时,我们需要了解作者创作该作品的背景和动机,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意图。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是其思想体系的基石之一。

该作品是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深度思考和批判,展示了黑格尔对法律、政治和道德的探讨和分析。

在当时的德国,法哲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系统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系统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系统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他对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所提出的民主自由观念的批判,也是他对自由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深入思考。

该书的出版日是1797年,在书中黑格尔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并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在《法哲学批判》中,黑格尔首次提出了“法律的哲学思考”的概念,他认为法律只是个别行为和事件的规则总和,而法律的理念则是超越具体规定,具备普遍性和抽象性的概念。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理念是自由的意志表现,它是人类识别个人意图和共同利益之间关系的精神产品。

基于这一观点,黑格尔进一步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他认为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类的理性意志推动的,而不是任意的或偶然的。

黑格尔指出,历史是进步的过程,它是逐步实现自由的过程。

历史上,每个时代都有特定的理性目标,每个时代都有特定的法律形式。

这些法律形式是每个时代哲学理念的具体表现,它们是实现自由的手段。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形式不断变革,从而实现更加全面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古代的法律形式侧重于个人意志的自由,中世纪的法律形式则侧重于宗教原则的统一,而现代的法律形式则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社会目标的统一。

因此,法律的形式不仅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也受到哲学理念的影响。

每个时代的法律形式都是特定理念的具体表现,它们相互衔接和推进,逐渐实现了自由的进步。

在黑格尔看来,历史的唯物主义原理不仅体现在法律形式的变迁上,也体现在社会结构、文化观念、道德规范等方面。

他通过分析历史发展的理念和逻辑,揭示了历史的本质规律和自由的进程。

总结起来,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首次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他通过对法律的哲学思考,指出了法律理念的重要性,并阐明了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形式不断变革,这体现了历史的唯物主义原理。

每个时代的法律形式都是特定理念的具体表现,它们相互衔接和推进,逐渐实现了自由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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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212223 作者简介:1.刘朝帅(19772),男,山东莒南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2.张崇刚(19652),男,新疆阿克苏人,喀什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8卷 第2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8No.22009年04月J OURNAL OF HUA IB EI PROFESSIONAL AND TECHN ICAL COLL EGE Apr.2009・综合论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刘朝帅,张崇刚(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6)摘要: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这个“化”字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或者区别已经消失,甚至于趋同。

在我们这个伦理民族的国家里,在封建统治长达二千年的中国,在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中国,这是很危险的。

这种“化”不无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道德就是法律,用道德去规范本应由法律去规范的人的行为,甚至于去规范人的思想,把思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种泛道德化法哲学倾向应引起注意。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倾向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09)022*******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法学、伦理学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因而,很多文章谈到了他们之间的可行性、必要性、差异、好处,甚至“化”的步骤、途径等。

但我在这里专门指出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及在我们这样国家里这样做的危险,以便更好的领会贯彻依法治国思想。

一、概念的厘清道德法律化的概念有多种,内涵不一,外延自然多样。

普遍认为,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国家的意志、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现代化。

这个概念包涵两层意思:一是某些道德规范被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某些道德的价值也就是法律的价值。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是指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以及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

有人认为道德法律化是立法过程,将道德转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

我不敢苟同。

因为将道德立成法律后自然包含要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一个司法过程。

表面上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实质上包含着司法过程,立法过程。

这表明这两个概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哲学倾向上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辨证统一的。

再者,我们进一步抽象。

道德法律化意味着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

法律道德化意味着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

这样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消失,法律泛道德化了,法律虚无了,道德深入法律范围了。

道德就是法律,就可以用道德治理国家,用道德治人了,甚至是人治人了。

变成人治社会,就完全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与依法治国思想相背离。

法哲学是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用哲学方法去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分析,他揭示的是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或者说法哲学就是探究法律本质规律的及存在意义和价值问题。

还有人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哲学化的法理学。

文正帮教授认为: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二、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种法律现象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

人们注意到了法律、道德的区别,注意到了道德、法律的好处,而没有觉察到道德与法律的局限性和法哲学倾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在社会上急需法律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及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法律制度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把一些道德规范而不是全部道德规范立成法律规范供人们遵守。

或者说有些法律在执法、守法、司法的过程中强制力不够,或者有些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因此转向寻求用道德去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社会原因。

除此之外,还有对道德、法律的近视的原因。

立法是一项极其耗费精力的工程,不是短期内完成的,需要充分论证。

所以,有些人急功近利,把一些早就存在的部分道德规范通过程序,上升为法律。

并且收效不错,于是加大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速度与进程。

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一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611・赢了官司输了钱。

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

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

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的剖析了一下。

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

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原因?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第一,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由于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有经济基础决定的,他们在起源、内容、功能等方面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和道德性。

这种特点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容易滑落到泛道德化、法律虚无主义里。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不在于两种秩序所命令或禁止之事,而在于命令或禁止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

我们只有把法律看作试图通过把社会有组织的压迫行为归于一个相反的行为,以产生出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秩序,才能基本上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

而道德是一个没有规定这种制裁的秩序,即一个其制裁仅仅表现为对符合道德的行为的赞许和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非难中的秩序。

”[1]象凯尔森这样根据规范体系的结构而作出的区分,固然可以从表面上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张文显教授认为:“但是实际上任何规范都可能因为具有强制力而变成法律,这样几乎等于取消了道德。

同时,极容易导致道德法律化。

”[2]有学者指出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提出道德法律化似乎有失稳妥,这似乎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用法律覆盖道德,赋予道德以法律上的惩罚和强制性功能,从而取消人们道德自由,使道德及至人性,人权遭受致命打击,最后,发生践踏人权,毁灭人的事发生,并时有发生。

第二,重要的是,人治思想是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

中华民族是一个伦理民族,从汉代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改革开放时止,历朝历代莫不是“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依德治国深入人心。

在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诸子百家有名家、儒家、道家、法家等,他们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样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这样的一种平等地位,必然是“德治”“法治”“兼爱”思想平等,没有向那一家偏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既不会滑入泛道德化里、也不会滑入泛法律化里,两者机会均等。

自从秦始皇采纳了法家的霸道思想,严刑峻法思想,确实给秦王朝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使秦王朝盛极一时。

但是法家思想的弊端也引起人们的反抗,历二世而亡。

秦王朝取一极忽略儒家“仁爱”“仁政”的一极思想,使汉代人尤其是汉武帝对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近而远之。

结果,是汉代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儒家思想推崇之至,忽略法家思想。

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

秦王朝使中国失去了一次极好的依法治国的机会。

从此,中国一直深陷“人治”“德治”泥潭。

从汉代开始,历朝历代加强了儒家思想的研究应用,最后达到了至真至善的境地。

儒家思想的仁、义、礼、忠、恕占有主导地位;法家思想居次要地位,“法”“术”就一直当作“工具”来用,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一种精神,相反,倒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一面。

“仁义”就要求人们向善、向上,这固然是好的,但是也产生了道德吃人,道德杀人,“人吃人”的现象。

这时,没有法律是可以的。

如果没有道德就不成为社会了,国将不国了,社会将不社会了。

“文革”是又一次体现了这个人治精神———人吃人,道德吃人。

这时人治达到了顶峰,一个人说了算,专制,擅断,一言堂,政令朝立夕改,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变换,人息政亡。

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前进。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原因是社会需求,间接原因是“人治”、“德治思想影响。

”“人治”、“德治”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又极易促进道德法律话化、法律道德化。

这样,人治思想的悠久的历史传统与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就相互影响,互为因果,象一个“永动机”一样向前发展,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导致人治、德治思想;反过来,人治、德治思想又导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这种恶性发展一直影响到现在。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是初步的法治国家了,但是这种“德治”“人治”思想时不时的跳出来。

范美忠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范先生做了一点不光彩的事,遭到了道德的谴责也就完全可以了,可是还有人穷追不放,要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有点道德法律化了,把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以这个“道德法律”去法办范先生,以解心头之恨。

这种做法的法哲学倾向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树立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要依法办事,不要依德办事,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

《刑法》、《教师法》没有规定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那么,范美忠是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第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

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业为基础,其哲学基础是“上农”。

为什么会是“上农”?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农业是基础,商业是末,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贯穿中国历史的一些思想、政策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分配、利用。

这种特点的国家,农民被牢牢的束缚在一块土地上,一个地方,不能自由的流动,因而,农民是不自由的。

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位低下,地主就可以对农民专制,同时,农民是顺从的、忠君的。

自然经济是自足的,不需要交流产品,是封闭的。

不自由、不平等、封闭、任意性的特点是产生专制制度的土壤。

专制制度产生后,必然走向“德治”、“人治”。

这种・711・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 情况下的统治阶级必然不尊重人权、不保护人权,践踏人权。

这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南辕北辙,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法治思想。

三、确立依法治国思想是克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宝在我国这样封建专制时间长达两千年的国家里,民主法制是很少的。

虽然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依赖,但是我们更需要依法治国,并应大力倡导依法治国。

也有人说依法治国有弊端,但是目前还没有比依法治国更好的思想,我们只能采取依法治国的思想,同时,努力避免其不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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