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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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

省外企业的到来,对增强我省经济建设力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良莠不齐,也带来一些问题。

有的搞转包、违法分包,只揽工程不带队伍,一包了事,以包代管;有的进行恶意竞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还给业主不适当的承诺,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以索要工资为名,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故意激化矛盾,以达到他们催要工程款、提高合同造价、转嫁经济损失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秩序的安定。

搞好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遏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但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必须规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农民工权益,严禁某些企业以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甚至雇人集体上访索要工资为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鲁队伍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规定背景及目的外来施工单位指的是在建筑工地上进行施工作业的非本工程所属的施工单位。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工程安全、环保、质量等诸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施工单位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聘用的外来施工单位。

主要内容1. 选才标准对外来施工单位招聘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选招。

招聘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技术工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级别,且应具备独立开展施工工作的能力。

2. 申请手续任何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工地前,其需提交相应的手续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外来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以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3. 建立档案有关部门应对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记录和管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手续和提供相应资料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其尽快补齐手续或禁止其进入工地,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4. 安全防护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工地后,应按照工程安全规定建立和实施安全防护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并按照要求选择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发生有关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组织救援。

5. 环保措施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按照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实施环保措施,严格禁止违法排污和施工噪声扰民。

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环保检测和处理,达到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 质量控制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研读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对于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管理,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在异地承接的各类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

第三条建筑公司异地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确保施工合法合规;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质量为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4. 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异地施工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项目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异地施工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工程技术管理,确保施工方案合理、施工工艺先进、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质量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第九条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材料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材料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材料质量、数量和及时供应。

第三章施工准备第十一条施工前,项目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当地政策、法规、风俗习惯等,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

第十三条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流水段划分、施工资源配置等。

第十四条完成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要求和技术要点。

第十五条准备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工具等,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四章施工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定期召开施工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施工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安全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技术和资料。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的职责和权利,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投诉。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有序,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施工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

3.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位置。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4. 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质量检查,不得拒绝或拖延。

5. 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 退场管理(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向项目部提交退场申请。

(2)项目部对施工单位退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退场。

(3)施工单位退场时,应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四、监督检查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附件: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三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三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指在本单位进行施工工作,但不属于本单位直属的施工人员。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本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执照副本;(二)现场施工指导人员的职称证书;(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与本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要求;(二)工期、工作进度安排;(三)施工费用及付款方式;(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交本单位审核。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购买必要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操作,并保证施工人员熟悉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及时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相关报告,并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版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版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3.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单位,无论其规模大小。

二、施工单位准入管理1. 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劳务派遣许可证等。

2. 外来施工单位应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3. 外来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设备的检测报告,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4. 外来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预案,包括应急疏散措施、防护设施等。

三、现场安全管理1.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照工程部署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2. 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员工具备必要的岗位培训。

3. 外来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测岗位,负责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测和排除。

4. 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记录施工过程的安全情况和相关事故处理情况。

四、施工质量管理1. 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

3. 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验收制度,由本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 外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改进。

五、环境保护管理1. 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进行污染防控。

2. 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外来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做到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4.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的排气处理,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各类施工工作。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单位进行施工工作,需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管理义务。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与本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进行施工工作前,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人员证件,并按照本单位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单位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进行施工工作,并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供施工工作记录和施工成果,并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施工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规定执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告知本单位施工工作人员。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業的安全控制措施、紧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体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供施工作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参与本单位的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的相关质量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工作的质量。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规定中指的是非本单位人员,由于工程需要进入我单位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将加强与外来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我单位审核通过。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派遣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施工工作。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我单位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施工范围。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施工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我单位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经我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式和工艺。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低劣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我单位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和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可查可追溯。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单位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单位的要求,履行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我单位的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维护施工现场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单位进行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施工单位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2.施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设备,能够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施工单位入场管理1.施工单位入场前,须向本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相关证书。

2.本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入场许可。

五、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2.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等。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六、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七、质量监督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过程控制。

3.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进度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确保企业生产管理的高效性和安全性,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行为,保障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特订立本《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外来施工单位与本企业进行合作的工程项目。

三、基本原则1.外来施工单位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外来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商定的工期、技术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各项管理和操作。

四、管理措施1.合作前管理1.本企业与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前,应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核实和信誉评估,确保资质合法、信誉良好。

2.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需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并将相关商定明确写入合同。

2.施工前管理1.外来施工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计划等相关文件,并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外来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并依照要求进行统一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有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施工期管理1.外来施工单位应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依照项目进度完成各项工作。

2.外来施工单位应配备充分数量、合格状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器材,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外来施工单位应依照要求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4.外来施工单位应乐观搭配本企业进行质量把关,依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互检和抽查。

4.施工后管理1.外来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彻底除去施工造成的垃圾、废弃料子等污染物。

2.外来施工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施工图纸、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施工成绩与要求相符。

5.安全管理1.外来施工单位应订立认真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外来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出安全隐患。

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doc

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doc

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外进鲁施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鲁建劳…2010‟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外进鲁施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

第三条拨付等级的划分(一)拨付壹级核定条件1、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3、在省建管局登记备案并连续五年审验合格;4、在鲁施工期间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市场行为。

(二)拨付贰级核定条件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连续6个月达100人以上;2、在省建管局登记备案并连续三年审验合格;3、在鲁施工期间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市场行为。

(三)省外企业在鲁施工不满三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一律不核定拨付等级。

第四条拨付标准养老保障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壹级: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50%;贰级: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30%。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的办理凡在我省领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省外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手册》。

(一)《管理手册》的申报和审批省外企业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可向工程所在地市地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管理手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上报,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地有工程的,由进鲁后最初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的市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上报。

各市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编制《管理手册》审批汇总表(附件6),报省劳保办、省建设劳动协会审批。

(二)申报《管理手册》需要提交的材料省外企业申办《管理手册》时,可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别报送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2)《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申请表(附件2);(3)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报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6)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验原件报复印件);(7)在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报复印件);(8)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报复印件);(9)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市场行为证明,包括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安全生产情况等(原件);(10)企业近期连续6个月向所在地社保部门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验原件报复印件);(11)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花名册(原件);(1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2023年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来施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同时,外来施工单位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

第二章外来施工单位管理机制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国境外商务代表处,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须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与境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与境内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劳动纠纷。

并协助境内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

第三章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制度中应包括施工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安全培训、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或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投入保证金,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

外来施工单位应及时储备足够的资金,确保按时支付赔偿款项。

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

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4]18号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中央部属和外省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

据统计,截止今年11月底,在我省备案的省外企业达到320家。

大量省外企业进鲁施工,既增强了我省工程建设的施工力量,也促进了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进鲁企业良莠不齐,且建筑市场存在薄弱环节,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业只揽工程不带队伍,搞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二是出借、转让资质,用本省人员操作外省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乱拉关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垫资、压价现象严重,进行恶性竞争。

有的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给业主承诺不适当的条件,破坏公平竞争。

四是逃避监管,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形成既成事实,干扰建筑市场执法。

五是安全管理松懈,成为事故多发群体,如今年以来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建筑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23.5%。

六是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纠纷,甚至酿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安定。

等等。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坚持建筑市场开放格局。

为了实现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坚持实施“大市场”的发展战略,既鼓励我省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也欢迎有实力、高水平的中央部属和外省建筑业企业到我省承揽工程。

把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纳入全省改革开放的大局中,树立全国建筑业一盘棋的思想。

引进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必须以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为前提,与调整我省队伍结构相结合。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对省内外的施工企业要一视同仁,不搞保护壁垒和歧视,为省外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

省外进鲁施工企业要自觉遵守我省建筑市场的各项规定,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为山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板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板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板目录1.前言2.适用范围3.定义4.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4.1 施工单位资格验证– 4.2 施工人员资格验证5.外来施工单位的合作与管理– 5.1 合作协议签订– 5.2 办理上岗手续– 5.3 施工过程监管– 5.4 安全教育和培训– 5.5 安全责任追究6.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条件– 6.1 施工现场管理– 6.2 施工设备管理– 6.3 劳动保护管理7.外来施工单位奖惩措施8.归档与监测1. 前言本《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模板》旨在规范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作安全、高效进行,并最大程度保护员工的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委托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

3. 定义•外来施工单位:指被本公司委托进行施工作业的非本公司属地单位。

•施工单位:指外来施工单位或其授权的施工组织。

•施工人员:指参加具体施工作业的人员。

•合作协议:指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文件。

4. 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4.1 施工单位资格验证•外来施工单位需供应包含企业资质、业绩以及资信情形等相关证明料子;•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通过后,外来施工单位可进入合作协议谈判阶段。

4.2 施工人员资格验证•外来施工单位需供应施工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料子;•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符合施工工种的相关技能和经验。

5. 外来施工单位的合作与管理5.1 合作协议签订•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作协议中应包含工程实施计划、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期、安全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定。

5.2 办理上岗手续•外来施工人员需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上岗手续,包含备案、培训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需领取特定标识,并佩戴在可见位置。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施工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外来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实力,并承担工程施工的全面管理和质量安全责任。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4. 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四、人员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对队伍进行合理的组建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3. 施工单位应尊重和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五、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程序,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以备日后追溯和查证。

六、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操作,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七、环境保护管理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废弃物和污水的治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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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
件;
(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

第八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年内不予备案。

第九条《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外省企业领取《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须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用工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

各类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须有本企业一年以上工龄(以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为准)。

安全管理人员(驻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须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网上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建筑业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每年三月至五月,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作废,终止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
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束,外省企业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外省企业在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人证统一。

第二十一条外省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外省企业须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劳务分包工程,外省企业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外省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先使用山东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外省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可成建制地进入山东市场,但须有
明确的劳务用工单位,在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后方可分包工程。

没有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山东省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

对外省企业检查的重点包括:(一)外省企业注册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
(三)网络统计快报情况、年度业绩考核情况;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项等。

外省企业须在工程项目部存放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五条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查实外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预警约谈等处理,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预警约谈由外省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外省企业在多个市地有项目的,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约谈内容
1.听取被约谈企业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报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情况汇报;
2.听取被约谈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看法以及能否履行处罚决定等情况汇报;
3.听取被约谈企业下一步整改措施等情况汇报。

(二)约谈对象
外省企业发生一般违法违规情节,首先约谈驻鲁企业负责人和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以及任由事态发展恶化的,直接约谈外省企业法人代表。

(三)约谈程序及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约谈第一次;第一次约谈不成的,由被约谈企业提出第二次约谈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约谈结论上网公示,实行网上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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