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高《公共管理学》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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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障管理
一、重点名词
1.社会保障管理
答:社会保障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组织社会保障的专业人员,对社会保障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监督、调节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筹集、运营、管理和保险费的给付等活动。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划分社会保障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处理社会保障管理中权、责、利关系的根本制度,也是规定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基本制度。
3.集中管理模式
答:集中管理模式,是指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个项目基金运营、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4.分散管理模式
答:分散管理模式,是指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运营机构及监督机构,各类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它的基本特征是:
(1)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
(2)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独立;
(3)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政府将社会保障事务委托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只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平衡。
5.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答: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分散管理。最普遍的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集中起来,由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而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由地方保障部门管理。其显著特征是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把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复习思考题
1.简述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答:社会保障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组织社会保障的专业人员,对社会保障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监督、调节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筹集、运营、管理和保险费的给付等活动。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的内容
①社会保障立法管理
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a.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分配领域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分配上的不公平。为此,国家对于收入水平过高的劳动者,依法征收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同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收入水平过低的社会成员,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通过合理的政策,可以调节社会成员因收入差距过大而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
第二,国家投入社会保障资金与其所发挥的实际作用问题上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如果社会保障体制本身存在问题,如工作效率低、规定不合理、管理不严等,在同等投入的情况下,就必然降低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浪费,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要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证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济竞争环境,保持社会的稳定。
b.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的收益者并不是无条件地享受社会保障,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而履行了缴费义务就应当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
c.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性是指社会保障法应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社会保障机构必须是国家组织的统一保障机构,实行统一协调的社会化管理。
多层次性是指法律、法规等法律体系的多层次性,法律内容的多层次性,从中央到地方管理机构的多层次性。
d.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具有公平性,它是让所有受保者都有同等的机会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这就要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有统一的原则性,即对社会保障的性质、职能、项目、范围、标准、管理体制等在法律制度中予以规定。但同时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对不
同时期的保障待遇有所区别,对同一个时期内不同受保者的待遇有所区别,对不同区域根据特定情况制定具体行政法规。
e.循序渐进原则
这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确定,要按照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善到完善循序渐进地发展。
②配置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配置精干的社会保障管理人员,明确社会保障管理组织的职责
各层次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有所不同的:
a.中央级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
第一,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立法,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提出立法建议;
第二,制定战略目标和长远的年度规划;
第三,对地方社会保障机构提供政策指导;
第四,编制预算决算,筹集和分配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协调本系统与其他机构、本系统各分支机构的关系;
第六,培训专业人员;
第七,总结交流经验;
第八,参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
第九,直接举办和管理示范性、规范性较大的社会保障设施。
b.地方各级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
第一,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
第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实施细则;
第三,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策;
第四,编制地方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
第五,编制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决算,筹集、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
第六,协调地区内本系统与其他机构、本系统分支机构的关系;
第七,指导基层社会保障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八,参与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直接兴办和管理社会保障部分设施。
c.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一,调查和掌握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并造册登记;
第二,审查和确定社会保障对象;
第三,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准确、及时地向合格对象支付保障金和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通过直接兴办和管理的社会保障资源和设施,为受保人提供服务;
第五,提供咨询,为需要者提供帮助;
第六,依法直接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接受捐赠;
第七,组织、管理志愿者服务队伍,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向上级社会保障机构提供情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制定社会保障计划,检查社会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计划。
④落实和监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认真地贯彻和实施。
⑤调解和处理社会保障活动中出现的纠纷。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筹集形式:
a.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