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进展的基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安全监控已成为各个领域必不可少的手段。
图像监控系统为公共安全供给一个有效的工具,对于提高安全防范本领、削减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重要讨论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方法。
一、图像监控系统的定义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通过摄像机、录像机、传输设备等技术手段采集、传输、存储公共区域内发生活动的图像和声音数据,并通过软件、硬件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公共安全技术手段。
二、图像监控系统的分类1.依据实现手段分类(1)模拟监控系统:采纳模拟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2)数字监控系统:采纳数字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3)混合监控系统:将模拟监控系统和数字监控系统相结合。
2.依据监控区域分类(1)公共场所监控: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持续监控,例如,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
(2)辅佑襄助应用监控:依靠监控系统帮助解决特定问题,例如,学校门口红绿灯、交通拥堵的路口等。
三、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1.安全风险评估在选择监控点位前,必需进行周边安全环境的风险评估,以确保监控点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设计方案订立在投入图像监控系统前,需要订立认真的设计方案,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各个方面。
同时,在设计方案中需要明确监控目标、目的和范围,防止监控点过多,造成数据冗余。
3.设备选型在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适应性、高倍率压缩、高像素、强耐用度、在特定的场景下的适应性等等,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其使用效果。
4.合理布控在安装摄像头时,首先要遵从布控原则,合理调配摄像头,收集充足的监控图像,扫描常常显现问题的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更多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相关人员管理图像监控系统由专门的企业进行安装和维护。
但是,应当为相关人员订立管理规定,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本领,以便能够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这些设备。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3年7月8日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工程技术规》(GB50348-2004),并结合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管理规范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依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和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规定了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省内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技防系统的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检查和指导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50348-200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0-2007)●《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201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2016●《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突发事件应对中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现状、优化与价值——以北京市第185号政府令为例
㊀㊀2018年1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知㊀与㊀行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an.,2018㊀总第30期㊀第1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CognitionandPractice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0㊀No.1㊀国家安全研究㊀范玉吉,冉高苒.突发事件应对中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现状㊁优化与价值 以北京市第185号政府令为例[J].知与行,2018,(1):82-87.[收稿日期]2017-11-21[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媒体传播与法治秩序构建研究 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为研究视角 (12SFB5001)[作者简介]范玉吉(1969-),男,山西黎城人,院长,教授,从事传播法与传播伦理研究㊂突发事件应对中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现状㊁优化与价值 以北京市第185号政府令为例范玉吉,冉高苒(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上海200042)[摘㊀要]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利用问题一直不够重视㊂在相关管理制度的构建上出现了立法位阶较低;重安全保密,轻信息公开;忽视数据开放价值等诸多制度性缺陷㊂特别是近些年,很多的突发公共事件都因为相关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缺失而形成舆论困局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之于舆情引导方面的价值尤其需要被重视,它对于填补 信息空窗 ,化解 塔西佗陷阱 ,缓解 后真相 难题都具有重要意义㊂由此,我们需要重新考量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数据价值与管理制度,提升相关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打破传统 独占式 管理办法,构建信息公开㊁共享与开放机制㊂[关键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信息公开;突发事件;舆情应对[中图分类号]D412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1-0082-06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是指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视频等技术手段,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所采集并存储的图像信息㊂随着高清技术㊁智能技术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与普及, 高清化㊁网络化㊁智能化 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平安城市建设的基本配置㊂各省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都相继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㊂但是,政府的相关机构在对图像信息价值的认识方面还有太多的不充分,没有将这些图像信息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㊁稳定社会秩序㊁引导和平息舆论等方面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㊂很显然,在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过程中,政府的相关机构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在 维护公共安全 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视,但在 保障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方面,有些做法却值得商榷,譬如,在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调看图像信息时,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㊂就拿最近发生在北京的红蓝黄幼儿园疑似虐童事件来说,2017年11月23日晚上至24日凌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便出现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监控视频录像,但之后便被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屏蔽或者删除,网络平台这样的行为,受到了关注此事件的公众的强烈反对㊂涉事部门的相关发言人则表示他们是根据北京市政府第185号令 即‘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下文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对监控视频进行管理与处置㊂综合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的相关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的规定,幼儿园㊁学校之类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都属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而这类信息都是由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与记录下来的①㊂在‘管理办法“的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宾馆㊁饭店㊁商场㊁医院㊁学校㊁幼儿园㊁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㊁场地,住宅区㊁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㊂既然红黄蓝幼儿园相关的视频信息确实存在又不存在丢失与损坏的问题,为何涉事幼儿的家长与媒体机构无权调取呢?在此事发生后,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监控视频消失之后,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充分,直接引起了公共舆论的极大反弹,一时间舆情不断,议论纷纷㊂为此,本文拟就以北京市第185号政府令为例,分析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管理与信息公开制度上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管理制度的优化路径,并且呼吁相关权力主体重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公开,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与舆论引导方面的重要价值与重大作用㊂㊀㊀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管理现状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建立的基础是信息网络系统和高清电子监控设备系统㊂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云台㊁镜头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情况,也可以把被监视场所的动态影像和声音全部或部分的记录下来,这样就为日后某些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方便条件及重要依据㊂以北京市为例,早在2006年就出台‘管理办法“以 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㊂这一‘管理办法“还具体涉及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的适用范围㊁管理制度㊁禁止性规定㊁备案规定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还较为明确地列出了处罚条款,对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以及 偷窥 的防范,也都有初步的保障措施㊂但是,完全依照‘管理办法“来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依然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一)立法位阶低,法律效力差随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大规模建设,我国基本实现了对社会公共区域的覆盖,其在维护社会秩序㊁预防犯罪㊁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㊂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对于系统的使用㊁控制㊁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性规范的构建却存在巨大的不足㊂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第185号政府令即‘管理办法“是北京市在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方面唯一的法律文件㊂从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管理办法“只属于地方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明显不足㊂这一问题反应在立法上体现为法律文件篇幅都比较短小,内容板块几乎 点到为止 ,其中不乏出现模糊性㊁高度概括性的描述,难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㊂而从具体的行政角度来看,‘管理办法“的社会认知度明显不足㊂由于其较低的法律位阶,社会的认可度与权威性也备受质疑㊂这一认知相较于其之于公共安全㊁个人隐私与数据管理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完全背道而驰㊂而较低立法位阶与法律效力也使得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采集㊁处理㊁储存与系统管理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监管漏洞与合法性危机㊂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性行政规章,只能在本辖区范围内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超出本辖区范围外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用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㊂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升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跨区域传输㊁调阅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的情况越来越普遍㊂这一制度性缺陷也使得当下信息数据的跨区域流通与利用成为难题㊂(二)重安全保密,轻信息公开自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来,其在社会公共安全防护与预警方面的价值就①如‘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7条第4款,‘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6条第9款,‘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7条第11款等地方性行政法规都要求学校㊁幼儿园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㊂不断地被提升且不断地被强化,因此,这一重要价值也就成为各地‘管理办法“一类的地方性行政规章的核心要素,甚至成为这些行政规章制定的基本目的㊂有鉴于此,相关的制度构建也是从系统维护㊁人员培训㊁数据存储等方面强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㊂以北京为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就规定: 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建立安全检查㊁运行维护㊁应急处理等制度;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㊂ 由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重要性与隐私敏感性,强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本无可厚非,但‘管理办法“忽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满足公民知情权意义上的信息价值则十分不妥㊂‘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发生社会治安㊁自然灾害㊁事故灾难㊁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㊁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㊁调取㊁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㊂ 这一条款划定了查阅㊁调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主体为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有权调取查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只有公权力机关,而与公民的权利无涉㊂这也造成了前文所述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 中幼童家长与媒体记者在获得相关监控视频受阻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㊂重公共管理轻人权保障是这一类管理规定的最大缺失㊂不得不说,这一针对查阅㊁调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主体资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诉求和权利保障,剥夺了相关利益主体依法请求信息公开的程序性权利,这不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相悖,也与建设法治政府㊁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的精神不符㊂(三)忽视数据开放价值从公共信息公开㊁共享到公共数据开放①,是世界各国政府发展与改革的重要趋势与举措㊂我国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已经将 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设为重要议题㊂201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开放㊂2017年2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尤其重视重点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②㊂但是从‘管理办法“来看,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类公共数据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充分考量其积极的信息数据价值以及开放数据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价值㊂从‘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制度设置并未为相关社会主体获取信息数据提供相应的通道㊂就是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权获取信息的特定主体而言,其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未免过于单一,严重限制了信息的流通效率㊂此外,对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划分也过于笼统,关于涉及个人隐私㊁公共安全与其他类别的数据管理体系采用 一刀切 的对待方式,管理科学性与透明度都严重不足㊂最为关键的是,‘管理办法“对于公共安全图像类数据信息的价值认知并没有达到公共需求与公众需求的高度,忽视了这类信息对于交通㊁环境㊁农业等社会企业㊁相关组织的重要意义㊂这也是政府部门忽视信息数据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制度性缺陷,急需从认识和行动上予以改进㊂㊀㊀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的制度优化(一)提升相关 管理办法 的法律位阶由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在维护社会秩序㊁预防犯罪㊁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诸多领域内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简单模糊的 管理办法 已经无法全面科学地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利用,一旦再发生如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 之类公共社会事件或其他公共安全事件,都可能由于相关视频图像信息的缺位而引发突发性舆论危机与政府信任危机㊂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先从相关 管①②这里的政府数据是指所有产生与政府内部或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对于政府活动㊁公共事务和公众生活有影响㊁有意义的数据资源的统称㊂于浩.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管理的机遇㊁挑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5,(3):127-130.信息公开㊁数据共享与数据开放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信息公开指向的是民主社会的公民知情权,而数据共享则指向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数据开放则面向全社会主体的分享与利用机制㊂高富平,张晓.政府数据开放的边界如何厘定[J].人民论坛,2017,(21):111.理办法 的法律位阶上做出修正㊂从我国‘立法法“理论来看,学界主流的观点还是认同法律位阶的 效力说 即 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 ①,法律位阶越高,法律效力越大㊂以北京市为例,‘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只是一般地方性行政规章,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这样的相关规定②,如此一来,‘管理办法“既缺少上位法的规范与指导,同时也缺少实操性的规范性条款,这就容易使‘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遭受质疑㊂所以,出于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重要性与数据价值的考量,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颁布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一方面统一各省市自治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的程序与标准,建立完善且操作性强的信息收集㊁存储㊁利用与公开的机制;另一方面,将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民事㊁行政法律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建立与‘侵权责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甚至起草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性衔接,以建立在公共信息数据管理㊁公开㊁利用等方面的有机法律体系,减少法律位阶上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实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在数据利用与信息公开方面的价值,同时保证信息数据管理上的规范性㊁程序性与统一性㊂(二)打破独占性管理,加强行政协助考虑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在社会治安㊁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具有极强的敏感性与安全性,‘管理办法“将管理㊁维护与监督的主体责任独占性地授权给了公安部门㊂‘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市和区㊁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㊁使用㊁维护的日常监督工作㊂ 第18条第1款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㊁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㊂ 现实情况就如同在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 中所呈现的那样,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涉事幼童的监护人等都无权调取或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数据,这就使涉事的教育主管部门陷入舆论风暴之中,而不能将相关信息在舆情平息和舆论引导方面的价值充分地发挥出来㊂政府公共安全图像数据对于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如信息产业㊁质监㊁规划㊁建设㊁交通㊁文化㊁电力等相关部门)有不同的作用与意义,对于政府㊁社会组织㊁企事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都有不同的数据价值㊂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和社会管理的不断复杂化,行政权越来越需要分工且协调行使㊂就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制度构建来看,打破独占性管理㊁强调行政协助③,对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调运转和正常推进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㊂而在行政协助与数据共享方面,‘湖北省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则更具建设性与前瞻性,其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使用分为三级,相关主体包括交通管理㊁公安监管㊁网监㊁督察以及一些不具备分控管理功能的相关部门, 应用部门通过视频专网登录到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根据权限对相应前端监控点信息进行调看 ④㊂(三)构建信息公开㊁数据共享与数据开放机制随着 大数据 时代的来临与公民社会的崛起,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管理应当尤其重视基于知情权考量的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与基于数据利用价值考量的数据共享与开放机制的完善㊂首先,完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信息公开机制㊂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依据隐私性㊁公共性㊁安全性等划分标准设置信息公开的范围㊁主体与方式㊂加强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完善依申请公开①②③④关于 法律位阶 与 法律效力 的关系学界还有 区别说 ㊁ 功能说 等,这里采用学界主流观点㊂周永坤.法治视角下的立法法 立法法若干不足之评析[J].法学评论,2001,(2):112-117.据2016年11月30日‘人民公安报“报道,公安部11月28日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客房㊁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㊁更衣室㊁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㊁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㊂该条例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公布实施㊂所谓 行政协助 ,是指在公务启动之后㊁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因素或者事实因素的限制,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无法自行执行职务或者自行执行职务会带来严重不经济,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出协助请求,由被请求主体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请求主体的行政职务从旁帮助或者由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共同针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及其制度㊂黄学贤㊁周春华.行政协助概念评析与重塑[J].法学论丛,2007,(3):78-87.‘湖北省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第6.8.3页㊂的申请㊁答复与复议制度,推动信息的多元化获取途径㊂其次,构建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㊂正如上文所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对于质监㊁规划㊁建设㊁交通㊁文化㊁环境等众多政府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㊂因此,打破公安系统对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独占性管理,建立各部门按需获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共享平台,制定数据获取的制度性规范与反馈机制,根据数据类型制定数据利用计划,推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数据流通㊂再次,构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数据开放机制㊂顺应 大数据 时代的政府改革趋势,制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或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制定数据开放的 负面清单 ,划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开放范围,建立全社会的公共数据管理与利用体系,在确保公民隐私㊁商业秘密与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营造数据开放的社会氛围和条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与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创新与应用,引导广大数据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开放,从而实现数据开放的社会价值㊁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㊂㊀㊀四、制度优化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意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与应对具有重大意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信息发布的不及时㊁不全面㊁不充分,往往会给谣言的产生制造空间,进而形成不利于社会稳定㊁危及社会安全的舆论㊂因此,在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的制度进行优化时,形成信息公开的良好机制是十分必要的㊂(一)打破 信息空窗期当公众对一切都无法相信的时候,那么他们就会相信一切㊂ ①如果发生公共事件而相关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则可能产生 信息空窗期 ㊂所谓信息空窗期是指某事件发生后,与真相相关的信息因故被封锁而出现的信息空档㊂信息空窗期出现后并不是说社会中就不存在其他信息了,相反,在信息空窗期最容易出现的信息就是 虚假信息 ,也即谣言㊂因为,在信息社会里一直存在两个舆论场: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当掌控真相信息的官方舆论场因不能及时公开信息而造成失声时,民间舆论场的各种信息就会产生,而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各种虚假信息在群体极化的作用下会形成 谣言 ,而公众也往往会选择 谣言 作为信息空窗期的填充物㊂谣言一旦与公众关注和受众预期相吻合,就会在 信息空窗期 以 病毒式 的速度迅速扩散,以至于形成舆情事件,进而在社会上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也会使政府在公众中产生信任危机㊂在整个谣言传播的过程中, 信息空窗期 是舆论发酵和谣言扩散的 温床 ,而真相信息的缺位则成为突发公共事件陷入舆论危机的重要原因㊂谣言止于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对于还原事件真相具有重大意义㊂从正面来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以其 在场性 的特点,成为后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视觉化价值呈现, 有图有真相 的视觉文化逻辑已经成为受众坚信不疑的事实原则㊂因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以其特有的数据收集与呈现形式,用视频的方式直观地还原事件原貌,在表现力与证明力上远比其他形式的 真相 材料更具说服力㊂正如彼得㊃波克(PeterBurke)所说 图像是无言的见证人 , 尽管文本也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但图像本身却是认识 表现力量的最佳向导 ②㊂而现实则恰恰相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在还原事件真相㊁消解 信息空窗期 方面的价值被忽略或者漠视了㊂在近年来,所发生的诸多突发公共事件的 舆论风暴 中,本应出面 定纷止争 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数据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缺失,造成真相的模糊或者缺位,产生了信息空窗期,给谣言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同时也为谣言治理与矛盾的解决形成了巨大阻碍,这一问题值得深刻反思㊂(二)避免陷入舆论的 塔西佗陷阱所谓 塔西佗陷阱 是指当政府部门或者某一组织一旦失去公信力,那么无论其所说的话是真还是假,所做的事是好还是坏,都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得不到公众的信任㊂近年来由于在信息公开方面存①②[法]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74.[英]彼得㊃波克.图像证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6日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重点区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通信、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而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人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与使用1. 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视频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备。
2.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能够对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进行实时采集和保存,并保证图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管理机制,确保视频图像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4. 视频图像信息查询与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功能,方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研判工作。
5.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四、隐私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访问权限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安全防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确保系统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五、应急处理1. 系统故障处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吧等场所;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