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川财建[201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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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1]16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将2011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上述办法转移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报送以下数据。

一、如实填报2010年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从2011年开始,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考核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布点按月监测,以便准确计算分配各地转移资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陈晓东电话:86722637

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文芒电话:86112547

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2010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xls

主题词: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等环保工作的省级环保共管资金。今后逐步扩大资金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三)总量控制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七)重点小流域和重点湖库综合整治项目、农村村庄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及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规模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每年3月31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按规定将上年总量控制情况、环境质量情况、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作为核实分配专项资金的因素。

第五条因素设置为:总量控制指标(COD、SO2、NH3-N、

NOx)、环境(水、气)质量、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因素。

第六条总量控制指标(权重30%):主要污染物(COD、SO2、NH3-N、NOx)总量控制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完成情况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的比例(率)、工程目标等计算考核。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正式上报并经省环保厅核准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环境质量指标(权重30%)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权重15%)

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来水情况等影响因素。

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水质年度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85%、大于或等于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权重15%)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等因素。

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城市环境空气达标率占全年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95%、大于或等于7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7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额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总额的比值计算。

第九条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的比值计算。

第十条计算公式

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之和)+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之和)+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额/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总额)+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

第四章资金审批和支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各市(州)、扩权县(市)上报并经审核的数据,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各市、州、扩权县(市)应得的专项资金数额,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在30天内一次性下达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每年最迟在6月底前补助到各市、州、扩权县(市),以确保当年环保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章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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