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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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含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包括:被询问人是否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书证原件上是否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复印件上是否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复印件上是否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并经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境外取得的证据是否注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等等。
(4)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证据的关联性,即所收集的且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是否同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一是证据能证明什么。例如,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可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广告和广告经营行为,广告经营者的账册能够证明广告经营行为存在并可证明实际交易或获利的金额。
二是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另有证据证明违法广告事实的存在,那么除此证据外,前述的合同与账册就有了证明违法广告事实存在的实际意义。对于证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违法事实没有什么作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具备证明力了,应不予采用。
2.审查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根据各种证据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程度、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证据的客观性越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越紧密,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大。有些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这样的证据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乎逻辑地梳理了相关证据间证明力的强弱关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3.审查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
审查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是证据审查最关键的环节。
充分是指案件中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的所有矛盾都能合理排除,通过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审查时,应具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是否齐全。
证据齐全并不是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同时收集到7种形式的证据,而是指案件中的所有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2)证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没有矛盾。
每个案件都不止有一个证据,且证据有真有假。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对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分析,通过补充调查或者利用客观规律、逻辑规律对可能有问题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最终排除假的证据。
(3)审查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单独的一个证据很难认定案件的全部事实,特别是间接证据。因此,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
案件的真相只有一个。因此,用以定案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其他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