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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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

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

如审查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力等。
04
质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 理方法
质证主体不适格
总结词
质证主体不适格是指不具备法定资格或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参与质证的情形 。
VS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质证主体应当是案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不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人员参与质 证,如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 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驳回其质 证申请,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符合条件 的代理人参与质证。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足够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 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同时,法 院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和评估,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05
行政处罚证据质证规则的完善建 议
循、有据可依。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监督和制约
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约 机制,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 审查、保全、鉴定等过程进行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
正现象的发生。
THANKS
感谢观看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等后制作的笔录。
02
质证规则基本理论
质证的概念和原则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 询问、说明、辩驳等活动的总称。
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质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 障。

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导读:主要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

一、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1、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依据证据进行解析的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对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

本文将就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进行指导解析规范。

1. 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之前,首先应该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法定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过程中的要点。

2. 确定证据的法定类型和法定要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需要明确证据的法定类型和相应的法定要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证据的类型和要件是明确规定的。

例如,书证需要满足具备证明能力、真实性等要件;口证需要经过充分审查等。

3. 整理、筛选和分析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依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解析过程中,首先需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筛选和分析。

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排除可能存在的错误、虚假和矛盾。

4. 展开证据真伪的辨析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关键在于证据真伪的辨析。

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例如,在对书证进行辨析时,可以对证据的来源、制作过程、内容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物证进行辨析时,要注意物证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对证人证言进行辨析时,需要注意证人的信誓旦旦性、证言的一致性等。

5. 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还必须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例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确认采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判断证据采集当事人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法定程序的保障。

通过以上的指导解析规范,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对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给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行政处罚过的证据有哪些

被行政处罚过的证据有哪些

一、被行政处罚过的证据有哪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

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

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卫生行政处罚中各类证据的收集

卫生行政处罚中各类证据的收集
⑶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有客观的 联系。
[证据的属性]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复印件 与原件是否相符; ④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 否具有利害关系;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 2.多问一答,询问人问的内容很长,问题有好 几个,要求被询问人放在一起来回答;
➢ 3.诱导性提问,在笔录中口头询问违法行为后, 在笔录中把被询问人的违法行为叙述一遍后, 或者直接把想要得到的答案写成问题,再问 其“是不是这样?”、“对不对”、“有没 有”等诱导性的问题;
[行政处罚证据-询问笔录]
[证据的属性]
证据必须具有三个属性: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
证据的三个属性,是紧密联系,缺一不 可。
[证据的属性]
⑴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外界存 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 的事物。
⑵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 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 许。
[ 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与采证规则]
特别注意:如果行政处罚的案件 进入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后行 政机关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复议 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 提交的证据,即使是有很强证明力 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 庭采纳。
[卫生行政处罚证据-现场文书]
在大多数案件中,都不可能只有单独的、 唯一的证据,往往会留下众多的、各种形式 的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有时从单 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需 要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多个 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 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 案件事实,此为证据的比对审查判断。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对违法⼈员进⾏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依据,并且要有相关证据才能进⾏处罚,所以证据收集是⾮常重要的,给予⾏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的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给予⾏政处罚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是适⽤范围⼴。

⼆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般程序的内容,包括⽴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政违法⾏为,不予⽴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政执法⼈员不得少于2⼈,并应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政处罚、不予⾏政处罚、不得给予⾏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当事⼈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关于⾏政处罚的证据种类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实⾏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政违法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数据;(5)证⼈证⾔;(6)当事⼈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四⼗五条⼆、⾏政处罚的⼀般程序是什么1、⽴案:对初步审查符合⽴案条件的环境违法⾏为,应在7⽇内决定是否⽴案。

决定⽴案的,执法⼈员⾸先填写《环境保护⾏政处罚⽴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员应在7⽇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员制作⾏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为通知书并在7⽇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政处罚⼀般程序实施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政处罚告知书7⽇后,当事⼈⽆异议或不成⽴,由法制机构制作《⾏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员送达。

7、执⾏:被处罚⼈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起15⽇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8、强制执⾏:《环境保护⾏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后,当事⼈未在法定期限履⾏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当事⼈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并且证据收集的⼿段必须合法,⾮法收集的证据⽆效。

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人们常常广泛使用证据,即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个或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

在法律上,完善的证据理论和健全的证据制度产生于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证据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学科。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因此,可以给行政处罚的证据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下列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1.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里的证据,与定案的证据同属一个概念。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2.证据力(或称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

前者,像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证人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

后者,如办案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调查、取证,也不具有证据力。

至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当然是有证据力的。

3.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

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

⾏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案件的整理会进⼀步的解决⼤家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活过程之中,案件的处理往往不是简单的⼏句话就能搞定的额事情。

不管是律师、法官,还是我们⾃⾝都应该秉承着公平、公正的⼼态。

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中,“三性”包括哪些?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律师为您整理。

⾏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政处罚三性依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之⼀,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活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的过程,因此,在证据裁判主义司法语境下,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作为司法⼈员如何运⽤证据认识、判断、裁定案件,从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着眼、⼊⼿,对其做出形式、实质判断,去伪存真,正确审查判断。

⼀、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法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

⼀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证⾔,(三)被害⼈陈述,(四)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只能是⾃然⼈,法⼈不具证⼈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然⼈签字,亦不符合证⼈证⾔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证⾔采⽤,其⼜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很⼤⼀部分⼈对相关的法律条⽂并不清楚,这样以来,相关的维权就会变得困难。

那么⾏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要求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许可,要提⾼⾏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为。

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实施⾏政强制。

实施⾏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设⽴,严格执⾏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和收费标准提⾼均要举⾏听证会。

实施⾏政确认,要简化程序,⽅便当事⼈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实施⾏政给付,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规定为:⾏政机关在⾏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此外,根据各⽅⾯意见,草案增加了⼈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政处罚,保护当事⼈和有关⼈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诉讼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政处罚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看了上⾯关于⾏政处罚的相关问题,相信⼤家对于相关的概念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在现实⽣活当中,还是有很多⼤家并不了解的事情,如果您遇见了相关问题,最好寻求法律的帮助,店铺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

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为无效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两篇)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两篇)2024

引言概述:行政处罚法(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

本文将对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和程序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法律规定1.行政处罚法(二)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目的。

2.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哪些实体和哪些行为。

3.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进行介绍,如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程序1.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对每种处罚措施进行详细解释。

2.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职权行使、听证程序、裁决决定等,对每个程序环节的要求和流程进行详细描述。

3.行政处罚的期限和追诉时效,包括追诉期限和案件结案期限等。

三、行政处罚的材料和证据1.行政处罚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记录、调查报告等,对每种材料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四、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制度的详细介绍,包括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2.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起诉和审理的相关规定。

3.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赔偿的计算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2.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包括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行政监察的程序。

总结:行政处罚法(二)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基本依据。

本文对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包括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材料和证据、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和严格执行该法,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引言概述:行政处罚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国家的行政秩序和法治精神。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令和行政许可合同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种类、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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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一)审查证据的含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

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

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

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

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

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

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

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包括:被询问人是否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书证原件上是否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复印件上是否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复印件上是否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并经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境外取得的证据是否注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等等。

(4)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证据的关联性,即所收集的且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是否同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一是证据能证明什么。

例如,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可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广告和广告经营行为,广告经营者的账册能够证明广告经营行为存在并可证明实际交易或获利的金额。

二是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如果另有证据证明违法广告事实的存在,那么除此证据外,前述的合同与账册就有了证明违法广告事实存在的实际意义。

对于证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违法事实没有什么作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具备证明力了,应不予采用。

2.审查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根据各种证据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程度、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证据的客观性越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越紧密,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大。

有些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这样的证据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乎逻辑地梳理了相关证据间证明力的强弱关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3.审查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

审查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是证据审查最关键的环节。

充分是指案件中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的所有矛盾都能合理排除,通过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审查时,应具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是否齐全。

证据齐全并不是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同时收集到7种形式的证据,而是指案件中的所有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2)证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没有矛盾。

每个案件都不止有一个证据,且证据有真有假。

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对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分析,通过补充调查或者利用客观规律、逻辑规律对可能有问题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最终排除假的证据。

(3)审查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单独的一个证据很难认定案件的全部事实,特别是间接证据。

因此,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

案件的真相只有一个。

因此,用以定案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其他的可能,即具有唯一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中,允许依据孤证定案。

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执法效率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的非最终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孤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⑥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⑦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为避免因使用孤证定案致使工商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尽量收集充分的证据。

(三)审查证据的方法正确地审查证据,一方面要了解证据审查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要掌握科学的审查方法。

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证据审查方法:1.逐一甄别法。

逐一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方法,也是对证据进行初步筛选的必要手段。

逐一甄别法的审查规则是先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即审查证据的证据力。

然后,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即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用逐一甄别法审查证据时,如果无法分辨物证的外部特征和内部属性,如签名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签、食品中是否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等,可以借助技术鉴定手段来解决。

2.相互对比法。

相互对比法是证明证据真实性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的适用前提是收集到的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有多个,需要先通过证据间相互对比的方法进行梳理才能作出结论。

具体地说,就是证据本身不能自行证明其具有的真实性。

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通过证据之间的分析和比较,可以发现所收集证据的一致性或者矛盾所在。

如果证据一致即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如果证据相互矛盾,则需要采用逐一甄别法剔除虚假的证据,或者作进一步的调查,寻找新的证据后再作结论。

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一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否认存在违法行为,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此时,对不合格商品的鉴定就成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

如果物证印证了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就成为不能采用的虚假证据。

3.综合审查法。

综合审查法是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的一种方法,即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比较,判断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明了。

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与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有所不同,但两者在证据的原理和规则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在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性质相同。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执法办案同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收集并充分审查证据是行政执法机关办好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大案、要案。

对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追求办案效率,收集部分证据或按办案人员的意愿收集证据,草率审查得出结论。

这往往是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于被动的重要原因。

4.特定事实排除法。

特定事实排除法是通过否定特定事实的方法来证明待证明的事实。

如果说前三种方法是运用证据从正面证明案件事实,那么特定事实排除法就是通过证据从反面排除某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使用特定事实排除法要注意的是,要否定的事实与待证的事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适用于正面证据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情形,反面证据能够反证或排除某种事实的情况。

用以否定特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排除特定事实时必须穷尽所有的可能性。

(四)审查各种证据的具体方法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证据共有7种,每种证据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既要遵循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则,也要根据7种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各自的审查方法。

1.对物证的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物证的证据力。

具体包括:(1)审查物证的来源。

来源合法与否决定了物证是否有证据力。

因此,在审查物证时,首先要考虑物证出自哪里、由谁收集、由谁提供等问题。

(2)审查物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如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收集物证时是否采用了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审查物证的证明力。

具体包括:(1)审查物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部属性是否有所改变。

物品种类繁多,每种物品的保存方法、保质期限都不尽相同。

而物证又是以物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因此,在审查物证时,需要注意所取得的物证是否已经因为保存的问题而使其外部特征、内部属性有所改变。

如散装食品是否保存在适当的容器中,是否已经变质等。

(2)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

原物的证明力最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一般应使用原物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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