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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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父母为受益人。
客户杨女士在我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父母, 同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平均分配受益份额。几年后,杨女士结婚 产子,希望增加先生和儿子与父母共同分享受益权。请列出该四 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 答案:
受益顺序 一 一 一 一
受益人 父亲 母亲 丈夫 儿子
受益份额 25% 25% 25% 25%
张三通过李四在中国人寿为儿子小明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 请问: 1.该题目中,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及被保险人分别是? 2.需要给这份保单制定受益人,请给出你的建议。
答案: 1.投保人:张三;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李四;
被保险人:小明。 2.受益人指定首选: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该题目建议
1.男女朋友之间可以互相投保人寿保险么? 2.孤儿很可怜,我可以为他们投保人寿保险么? 3.我们关系很好,我想给你买一份人寿保险,可以吗?
答案:不可以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3 投保实务——承保流程
承保手续
填写投保 单证
柜面初审 及扫描
新契约进 行投保资 料录入、 复核
权利:自愿投保。(为谁买?买什么?卖多少?) 义务:缴纳保险费。
1.3与保险有关的“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权利:收取佣金。 义务:遵守公司规定,服务客户。
1.3与保险有关的“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 。只能是自然人。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核保
新单收费 银行转帐
完成合同 送达及回 执核销
出单
1.3 投保实务——承保流程
核保手续 通过
核保
不通过
转帐成功 出单
补充资料
要约变更通知书
体检
生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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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险基础知识 02 条款基础知识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
投保 条件
保险费
保险 期限
保险 金额
保险 责任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1/5)
寿险基础知识
01 保险基础知识 02 条款基础知识
1.1 什么是保险?
1.1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 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的赔偿和给付 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的历史来源
1.2 保险的分类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1.3与保险有关的“人”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 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 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 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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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条款学习五要素(5/5)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 性别 其他投保条件(身体健康、有缴 费能力等)
2.2 条款基础知识(1/2)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生效日、生效对应日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宽限期、中止期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期
2.2 条款基础知识(2/2)
权利:享有保险责任。 义务:如实告知。
1.3与保险有关的“人”——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人 。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在保险事故发 生前可随时变更。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一名受 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同时,可以确定他们受领 死亡保险金的份额。
1.3与保险有关的“人”——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 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业务 的组织机构。
权利:收取保险费; 义务: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
1.3与保险有关的“人”——投保人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生效日 生效对应日
宽限期60天
中止 复效两年
2015.5.1
2017.4.30
终止(失效)
2014.3.1 2015.3.1 2015.3.2 2015.4.30
2017.5.1
案例分析
请阅读产品条款并思考: 这款寿险产品的五要素 分别是什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利益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 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 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 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险责任 生存保障 身故保障 重大疾病保障 保单分红 豁免保费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2/5)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金 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3/5)
保险期限 定期 终身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4/5)
保险费 客户购买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多少钱?
2.1 条款学习五要素(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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