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05
西南政法大学 - 2015考研 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研究生目录真题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说明一、我校2010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450-1600名(含统考生、推荐免试生、单独考试生)。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时视合格考生情况可作适当的微调。
二、单独考试的四门考试科目及编号:政治111、英语211、俄语212、日语213,其余二门专业课与各专业统考的科目及编号相同。
三、我校拟接受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76名。
各招生专业接收推免生人数已明示于专业目录的“接受推免生数”栏内,接收办法等具体事项请在学校网站研究生招生信息栏查阅或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四、“复试”栏中的笔试专业课科目与考生网报的专业、研究方向相对应。
请考生详细阅读“专业目录”,根据网报选定的专业、研究方向(网报选定后不能更改),做好应试准备。
- 1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参考书目※①按初试、加试、复试笔试考试科目提供相应的参考书目。
②按专业归类排序刊示参考书目。
1.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伦理学专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著》,的文章篇目主要是: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中国哲学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或《中国哲学史》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
《新编伦理学教程》,李春秋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注:本教程的中篇“教师职业道德”不在考查范围)《伦理学引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海山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五章婚姻的效力
第五章婚姻的效力【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3.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二、多项选择题1.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
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
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A.陈某的转业费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2.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
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路漫漫其悠远
对同性恋的几种认识:
是一种丑恶的道德败坏行为 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 是一种非常态的正常情感
路漫漫其悠远
同性婚姻在荷兰
❖ 一对同性恋伴侣在荷兰结婚。
路漫漫其悠远
❖
2001年4月1日零点刚过,阿姆斯特丹市的市长Job
Cohen(右)为四对同性恋人主持婚礼,图中的两对新婚伴
侣分别是(左至右)Dolf Pasker和Gert Kasteel、Helene
❖
❖ 《礼记·经解》“男曰婚,女曰姻”。
❖
❖ 《说文解字》云:“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 。”
❖ 《白虎通》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 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路漫漫其悠远
❖ (3)婚姻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
❖
❖ 《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 ;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 郑玄注《礼记·昏义》概括为“妇党称婚,婿 党称姻”。
路漫漫其悠远
❖ (4)婚姻指婚姻对宗法家庭的作用。 ❖ 《礼记·昏义》称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路漫漫其悠远
婚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男女双方 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 妻关系的一种结合。
路漫漫其悠远
婚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25
调查和讨论
❖ 恋爱经费现象 ❖ 你有爱情经费吗? ❖ 你怎么看父母给孩子爱情经费?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古希腊奥林匹斯山上智慧 女神雅典娜的特尔斐神庙的石 碑上,刻着惟一的一句话:
人啊,认识你自己
你的人生目标是什么?
成功? 幸福?ຫໍສະໝຸດ 何为成功?何为幸福?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 六十六、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遗产继 承案件应由哪国法院受理? • 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 • 六十七、综合案例一 • 六十八、综合案例二
何处理买卖婚姻?
• (一)案情介绍
•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 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 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 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 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 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 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 “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
•
•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三十五、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 始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三十六、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三十七、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三十八、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承 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 三十九、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 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四十、许某的子女争抢遗产的做法对吗?
•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 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 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 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 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 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 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 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道实情后,坚决不同意与 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 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 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限选课适用专业:法律事务适用层次:高起专适用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考核形式:考试所属学院:法学院一、课程简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以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为调整对象,既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婚姻法、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
二、课程学习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系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掌握该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培养实际运用能力,为从事实践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开拓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初步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物权法学等后续课程:民事诉讼法学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知识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性质、特点;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难点』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情况『基本要求』1、识记: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征。
2、领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知识点』亲属的概念、种类、范围;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的法律拟制。
『难点』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数计算法。
『基本要求』1、识记:亲属的概念、特征、种类;亲系、辈分的概念;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发生、终止、效力的法律规定。
2、领会: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和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3、简单应用:运用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判断亲属关系。
4、综合应用:无。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贯彻实施。
第五专题:夫妻财产制
第五专题夫妻财产制(纲要)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的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2、内容:戴炎辉:各种夫妻财产制实包括下述重要问题:(1)所有权关系;(2)管理权与处分权关系;(3)责任关系(指债务);(4)清算关系。
(——戴炎辉、戴东雄著《中国亲属法》,三民书局出版,1991年版,第139页)蒋月:夫妻财产制的规制内容应该包括如下方面:(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
包括法定财产制的类型和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以及特有财产制度;(2)夫妻的财产权利。
包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重要的是所有权、使用权(如对配偶对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也有适度的使用权)、管理权;(3)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婚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与夫妻财产制有直接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中作相应规定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由夫妻以个人财产分担。
如果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理当由夫妻以个人财产分担。
一方专职从事家事劳动,应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如何?在立法上,只有日本是将生活费用的负担规定在夫妻财产制中(760条),其他如法国(213、214条)、瑞士(163条)、德国(1360条)、台湾(1003条)都规定在“婚姻的普通效力”中。
在解释上,通常理解为:“列为婚姻之普通效力,不论何种夫妻财产制均一体使用……惟在对外关系上,为兼顾交易安全之保障,规定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王如玄博士论文95页。
)即其效力优于夫妻财产制。
但在具体适用时,“有关家庭生活之费用,视其夫妻所采用之夫妻财产制而异其负担。
”(戴炎辉,前书第?页,我国学者解释为夫妻财产制优先,这是误解——郭丽红著《冲突与平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52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全套ppt课件
讨论案例:
•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 否应负法律责任? •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 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确立了恋爱关系。 •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 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 关系。 •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 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 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 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 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 婚登记。 •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 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 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 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 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 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 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 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 •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 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 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 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婚姻家庭继承法 精品课课件(全套)
孙某某的一同村男青年金某某对孙某某 情有独钟,非常喜欢孙某某,当他得知孙某 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关系,并得知他们二人准 备登记结婚时,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他们二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属禁止结 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登记,可婚姻 登记人员调查清楚双方关系后,依法给予他 们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 金某某又另想一招,以杨某某、孙某某不符 合结婚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却予以登记结婚 为由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婚姻登记机关违法。 问:杨某某、孙某某符合结婚条件吗?
第四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 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 产生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1、配偶。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 1 )直系血亲 —— 与己身具有直接的生 育关系,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 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以及法律拟制的直 系血亲。如:自己与(外)祖父母、父母、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如养父母与 养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 2 )旁系血亲 —— 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 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 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 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
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表
外祖父母 姨母 表 姐 妹 表 兄 弟 表 姐 妹 舅父 表 兄 弟 母 祖父母
父
姑母 表 姐 妹 表 兄 弟
伯叔父 表 姐 妹 堂 兄 弟
姐 妹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
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
确的有哪些
❖ A甲 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D甲 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
继承法
❖ 一 继承概述
❖
1 继承的概: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 参与继承的顺序 继承人应继份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而非由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 16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 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 购房 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 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 4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5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分析题集
❖
1 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问:本案中将如何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5)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
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 无条件 有条件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尚在校接受 高中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 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 或丧失部分劳 动能力,其收 入不足于维持 生活的
案件讨论:走失的孩子被收养, 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夫妻历尽磨难找到走失的孩子,发现孩 子已被他人以合法形式收养。 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1、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 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借腹生子在我国允许吗?
如何确定婴儿与他们亲属之间的关系,目前在 法律上还是真空。
200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 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借腹生子”目前在 我国是不允许的。
议一议
1、该收养行为是否有效?
2、你怎样评价民政局不允许彭家 接走弃婴的做法 ?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公民或 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
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 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 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 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 未成年人送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1、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不是一部法律,是所有婚姻法律的总称)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3、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包括: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③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动态运行过程;④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4、婚姻家庭法的三大特点,是:①鲜明的伦理性;②强烈的固有性;③显著的强行性。
5、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渊源,即表现形式)①宪法;④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②法律;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⑥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关婚姻问题立法、司法、婚姻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
2、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四大作用:①对贯彻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②对我国婚姻立法和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③是婚姻家庭成员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原则;④对婚姻法律规定不完善具有弥补作用。
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①婚姻自由原则;②一夫一妻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⑤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节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与道德1、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更加重要的原因:①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②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要比对其他法律的影响更深一些。
(对其他法律也有一定影响,不是没有)2、婚姻家庭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①在婚姻家庭领域,法治与德治应该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并形成良性互动。
②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系统,需法律、道德、习惯、宗教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
③婚姻家庭问题需要法律来调整,但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
④婚姻家庭中的有些问题,不可能因新婚姻法出台而消亡。
3、在婚姻家庭中,对“法治”、德治”的两种错误观点:①一种是片面强调“法治”,希望新婚姻法无微不至,希望新婚姻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列出所有答案。
_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 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自然属性
•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 系的自然基础 • 2、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生物学上的特征 • 3、建立婚姻家庭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
•
• 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社会属性 • 婚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关系。 •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 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 的血缘联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头等权利 义 务 的 亲属 。 现 行婚 姻 法 只确 认 两类情 况 : “养 ” 和 “继”。
3、姻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三种:血亲的配偶:儿媳、姑父、舅妈 配偶的血亲:公婆、姨妹、小叔子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2.家庭职能 (1)经济职能 (2)生育职能 (3)教育职能 (4)抚养职能
• 婚姻与家庭 •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 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了婚 姻关系。 • 但是,两者的范围不同,婚姻仅存在于结为夫妻 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存在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和 家庭成员之间。
五、我国“代”的计算方法
1、直系亲代的计算方法 (含己身) 2、旁系亲代的计算方法(同源亲属、往上数、再往下数) ※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旁系亲属 同源于父母的旁系亲属 ※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六、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 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及近亲与养子女 收养的成立 死亡与收养的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扶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死亡、解除、离婚 3、姻亲的发生和终止:离婚 当事人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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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2005篇一:婚姻法教学日历绵阳师范学院教学日历系(院):法学与社会学院2011 ——2012 学年第一学期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篇二:婚姻法婚姻法论文题目: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姓名:黄远谋班级:2008级民商与知识产权班学号:20080301050388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内容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类型、内容及其特征。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剖析,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则是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关键词] 共同财产制;立法缺陷;完善引言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是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其内容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方面。
夫妻财产制度不仅关系到夫妻关系当中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它在保护弱者,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家庭稳定的功能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利益,对社会经济生活、道德伦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其类型1、概念夫妻财产制,从广义上讲,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①。
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维系、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②2、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夫妻财产制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的内容而实现的夫妻财产制度为法定财产制;在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又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在特许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③。
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
按照夫妻财产的归属不同,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①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91 页。
②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121页。
③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121页。
制。
总而言之,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其他财产制发生的根据。
而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形态。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涵及其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涵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凡是认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2、夫妻特有财产的内涵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①。
3、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特征(1)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财产的内容来自法律直接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划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和立法原则规定进行。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存续的长期性。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实行通常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除夫妻另有约定改变的以外。
(三)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确立的立法理由我国选择婚后所得制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顺应了我国的文化传统观念。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国家文化传统。
我国千百年来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是奉行夫妻一体主义,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后就是财产与身份的结合,不分你我,夫妻一方的财产理所当然的也属于另一方。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绝大多数人很难接受分别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婚姻共同体内差异消减到最小限度,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夫妻同甘共苦,能增加夫妻间的凝聚力,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合乎中国人的传统婚姻心理。
②是比较各种夫妻财产制后所做的结果。
我国目前从整体上看,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收入等还没实现与男子的真正平等,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普遍低于男子,并且妇女因生育、从事家务等使职业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
③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夫妻在财产上不可能分得一清二楚。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所取得财产都是双方努力的结果,也不能清楚地判断在配偶一方获得财产收益时,另一方提供了多①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0 页。
少的帮助。
故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保护了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付出更多心血的一方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④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夫妻各以婚后所得的财产组成共同财产,就外部而言,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与担保,能够促进交易安全。
二、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之剖析(一)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方面:A.“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B.“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
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知识产权的收益”,较早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著作,一般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①而实际上,只有著作权和部分著作邻接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都只是财产权②。
因而,除著作权和部分著作邻接权的人身权由夫妻一方的权利人行使外,其他知识产权因为都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获得的财产收益由夫妻双方共有,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法律依据是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拾遗补缺的规定。
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立法之时无法预见到实践中所遇到的更多的财产种类,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的。
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不仅仅只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其实质是对受伤者本应获得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等。
①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②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存在的距离。
(三)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原因1、“工资、奖金”缺乏具体的说明,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作为一项列举式的规定释义范围狭小,有一定的局限性,泛指工资性收入。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都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还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不定期的收入,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列举中只简单的规定“工资、奖金”缺乏相关的解释说明,不利于实践操作,使司法实践上划分此类财产缺少依据。
2、“知识产权的收益”欠缺对无形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可期待利益提出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