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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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重点
一、经济犯罪及经侦的概念、特点
1、经济犯罪: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经侦:是指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所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为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3、经侦的特点:
(1)经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即通常可说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②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经济犯罪案性复杂取证难度大
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既有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经济组织,也有个人,既有自然人,也有与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个人合伙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既有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有从事经济管理的主体,还有借组织名义或以单位为中介实施经济犯罪的主体。
其次表现为案件涉及面广,犯罪空间越来越大
再次,还表现为涉及到的政策法规纷繁复杂
(3)经济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大部分采取“由人到事”的途径进行侦查
经济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自己的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这是经济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些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大都经过深思熟悉、精心策划,犯罪时手段狡猾,花样翻新,并且其犯罪行为往往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湮灭罪证,或订立攻守同盟,这些都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和隐蔽性。(4)侦查方法策略性强,案情查证难度大
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决定了侦查这类案件必须十分注意方式和方法,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案情无法查实,前功尽弃的不良后果。因此在侦查中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策略、手段,方法,把公开的调查和秘密的侦查巧妙地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和经济犯罪分子特有的心理特征获取证据,以便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侦查活动的策略性要求侦查人员在运用各种侦查措施、途径、手段和方法时,应注意做到科学的预见性、极强的针对性和灵活的选择性等。(5)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有赃款赃物可查
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查清犯罪事实和有关情节,还应查清赃款赃物、非法收入的去向,并采取有效
手段尽可能地全部追缴,以进一步获取犯罪证据。这不仅有利于挽回国家,被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不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而且还涉及到案件的定性,量刑或新线索的发现。
二、经侦的程序、步骤。接报案、初查、立案、采取措施进行侦查等。
受理案件的审查
一、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有: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检举
2、有关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
3、公民的控告和检举
4、被害人的控告
5、犯罪人的自首
6、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同案件犯的揭发和在自己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
二、受理案件的审查程序
(一)及时受理报案并完成
1、问明情况;
2、制作《询问笔录》
3、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三、受理案件的审查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中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初查是指对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调查。初查的目的是查明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
在审查中应注意:
1、审查控告、检举的事实是否存在,防止诬告。
2、立案既要认定犯罪事实,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初查与侦查的区别
(二)案件调查的内容包括线索来源调查和案件的事实调查。
1、案前调查的程序
(1)认为需要案前调查的,认真填写《案前调查报告》由经侦大队长以上或分管局领导审批。(2)对涉外或政治身份特殊的嫌疑人,请局长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3)案前调查结束后,要客观地制作《案前调查结论报告》,报经侦大队长以上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2、是初查,不能替代侦查。注意:调查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非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措施;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隐瞒意图,秘密进行。
(三)所受案件初查后的处理
1、实施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程序是填写《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报告表》,办理审批手续,将《立案报告表》及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予以立案。
2、移送。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之一的)
制订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基本内容:立案根据、案情的分析推断、侦查任务和基本手段、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具体要求。
经济犯罪的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常用方法
1.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入手,开展侦查(这种侦查途径常用于被害人报案)
2.从控制涉案财物入手,开展侦查
3.从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4.从经济业务流程入手,开展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协作问题
1、区际协作:注重经侦部门区域间的横向协作。
2、警种协作:注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
3、部门协作: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审计等部门协作。
4、国际协作: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警方合作,通过双边的警务合作,缉捕逃犯、追缴赃款。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一、基础调查,核实情况
二、严密监控侦查对象,为侦查取证创造条件
三、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
四、正面侦查,甄别和扩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