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县以下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进行历史的考察, 指出传统的帝国时代, 县以下也存在多级组织与管理层级, 王权通过这些组织对乡村保持一定的监控。
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 也非“专制”, 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
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 二十世纪以来, 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基层延伸并最终实现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
这也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方式。
二十世纪末的村民自治改革中, 国家才开始从乡村一定程度地退出。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未来乡村体制改革及基层组织设置过程中,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吸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
当前人们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 乡镇政权组织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与功能如何改革, 哪些组织和功能应强化、哪些组织和功能必须弱化。
在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中, 关于乡镇体制和村级组织改革的方向存在严重的分歧。
有的学者提出应“撤销乡镇”, 有的则强调应“维持现状”, 有的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或“乡派镇治”, 有的则建议实行“乡公所制”。
在村级组织的建制问题上,“撤村并组”、“乡派村治”及“乡治村政”种种主,不一而足。
①不同的主源于人们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的不同认识和判断。
不过, 乡镇及村组的撤并直接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的规模与层级, 对农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乡镇规模扩大化及其限度》一文中, 笔者曾对乡镇村规模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
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层级的历史考察, 分析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在特征, 探讨农村治理体系演化的逻辑及值得吸取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乡村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值得说明的是, 本文所称的乡村治理层级不限于政府组织体系及其层级结构, 也包括参与并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村基层组织。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我国现阶段的农村治理是村民自治,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公共事务的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是历史的选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农村治理模式进行回顾,将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治理特征进行总结,从而加深对我国农村治理的认识,为当代农村治理研究提供借鉴。
标签:农村;治理模式;政社合一;基层政权;特征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农村占据了绝大部分。
因此,了解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对社会治理来说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对任何事物的探知都必须追本溯源,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村治理现状来探讨各个时期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二、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治理模式1. 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与巩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土地改革紧密联系。
土地改革将农村分化为地主、富农、贫农等各个阶级,并将地主和富农视为斗争对象,强制性地把地主和富农的资产没收用来济贫,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出现提供了现实条件。
1950年12月,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之后,《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建设工作指示》也随之发布。
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规范和指导下,我国农村的区、乡人民政府都普遍建立起来。
当时在行政村或乡政府以下,还有大小不等、形式不同、名称不一的村级组织,与当时的总体形式相一致,这些村级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直接受乡政府或行政村的领导与支配。
这个时期的农村一般都只在乡一级才会设立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但是在党员人数较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也会建立党小组。
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的广大解放区,土地改革在全国解放时已基本完成,基层党组织也基本建立,党在农村有了很大发展,党的覆盖范围已经突破乡一级,渐渐向人数众多的行政村发展。
改革开放乡村治理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如基层民主建设、 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改革等。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特点、问题及创新,以期为 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收集、深度访谈、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以获得全面深入的 了解。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提高农村社区的治理能力和服 务水平。
注重制度创新与法治建设
注重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乡村 治理的制度和机制,为乡村治 理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农村法律 制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律素养,为乡村治理提供法 治保障。
推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建设,为乡 村治理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求,发挥农 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协商 和民主决策,提高农民的参与度
和满意度。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 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设,提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组织力、协调力和 服务能力。
加强乡镇政府建设,提高乡镇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乡村治理提供有力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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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 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农民获 得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通过赋予农民经营自主权,推动了 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提高 了农业生产效率。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 村的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得 以优化配置,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农村地区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管理与治理的一种制度和机制。
在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运作的重要逻辑之一,并且具有悠久的历史脉络。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运作逻辑两个方面,对传统国家乡村治理进行探讨。
一、历史脉络1. 封建时期的乡村治理在中国古代的封建时期,乡村治理是以封建土地制和封建官僚制为基础的。
国家将乡村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进行管理。
这些官员在乡村中扮演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角色,负责征收税收、组织劳役、处理纠纷等。
乡村中还存在着地主和豪绅等地方势力,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和干预乡村治理,使得乡村治理成为政治斗争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场所。
2. 农民起义与乡村治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乡村治理往往成为农民起义的重要对象和目标。
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不足和不公,使得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中受到了压迫和剥削。
在历史上,一些农民起义领袖如张角、黄巢等都曾试图改善乡村治理,并对封建乡村治理进行了颠覆和改革。
3. 乡村治理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的机构和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完善,为后来的乡村治理奠定了基础。
一些社会学者和政治家也开始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二、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村社自治、地方官僚管理和封建宗法制度。
村社自治是指村民自行组织和管理村社事务,由村长和村民代表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这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地方官僚管理是指国家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通过派遣官员和设立巡查机构等方式对乡村进行管理。
封建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关系和世袭制度为基础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组织形式,影响了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
传统乡村治理与国家统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时代,乡村的治理主要是由官府负责的,官府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包括县、乡、村等组织,负责管理乡村的各项事务。
官府还会委派乡绅来管理乡村事务,他们是地方的有力人物,负责协调村民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村民也在村落中组织自己的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来管理村内事务,这些乡村治理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乡村秩序。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20世纪初,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强了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还建立了农村基层组织和村级合作社,加强了农村的发展和管理,提高了农村的自治能力。
现代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多方面的合作。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政策,加强对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村委会则负责协调乡村内部事务,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制定,共同管理村内事务。
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和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相比,主要是在乡村自治组织的发展和政府监管机制的完善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在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方面,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更加注重村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通过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方式,让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管理,提高了乡村的自治能力,增强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效力。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研究——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为视角(1949—1956)
“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探究——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为视角(1949—1956)关键词: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农村变迁;新中国1. 引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变迁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转折点,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呈现出新的面貌。
这一变迁的背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的形成。
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农村社会的观察和探究,旨在探讨“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的主要特点及其对村落进步的影响。
2.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变迁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社会经济处于低水平宁落后状态。
许多农村地区由于长期封建农奴制度的束缚,农夫生活贫困困苦,生产力低下。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改革土地制度,农夫从地主的剥削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社建设等途径,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
3. “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探究,在农村建立了“政党统合型”的治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党政合一、党群合一和党社合一。
3.1 党政合一党政合一是指中国共产党既是党组织,同时也担负起政府部门的职能。
党组织通过党委制度对农村进行领导和管理,为村落的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3.2 党群合一党群合一是指党组织与农夫群众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进行紧密合作。
党组织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挥农夫群众乐观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决策。
3.3 党社合一党社合一是指党组织与农村社会组织进行密切联系和合作。
党组织通过在农村建立各种组织形式,如农村合作社、妇女组织、青年团等,加强与农夫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
4. “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的影响“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实施对村落社会经济的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这种治理体系提高了农村社会进步的效率和效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进步。
另一方面,通过党群合一和党社合一,农夫的政治参与得到了提高,农村社会稳定性得到了加强。
5. 结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探究并建立了“政党统合型”村落治理体系。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变迁与有效治理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变迁与有效治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革和创新。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变迁与有效治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历史变迁、政策制度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探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有效治理。
一、历史变迁在中国古代,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主要以王权统治和土司统治为主。
王权统治下,各民族地区实行严格的农奴制度,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土司统治下,各地方统治者通过藩属体系对当地人民实行剥削压迫。
随着清朝的统一,中央政府开始对民族地区实行直接政府管辖,但依然保留了土司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经历了重大变革。
中国政府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如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风俗等传统文化,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民族事务部门,推动各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政策制度中国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和变革。
首先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地区享有自治权力,有权管理本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国家事务;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次是实施多项民族政策,包括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教育事业和宗教信仰。
政府还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扶贫政策,助力民族地区脱贫致富。
例如设立贫困地区补助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对农牧业的扶持力度,帮助当地百姓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值。
政府还鼓励各地区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开发特色旅游和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三、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首先是民族自治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自治地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自治机构和工作制度,有效开展了本民族地区的治理工作。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摘要】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以及其定义,然后分析了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和变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乡村现代化的推进,新型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
文章还探讨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实践及发展趋势。
结论部分强调了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深入了解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为乡村振兴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发展趋势、传统、新型、创新、探索、重要性、发展方向、结论。
1. 引言1.1 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过去,农村社会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矛盾,需要有效的治理模式去解决,而乡村治理模式就是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产生的。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可以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还可以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可以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
乡村治理模式也可以帮助农村实现农村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乡村治理模式的定义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农村地区,政府、村民、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通过各种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共同决策、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农村资源、开展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秩序,解决农村面临的各种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
乡村治理模式的核心理念是民主参与、法治保障、社会协作、依法治理,在实践中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群众参与的特点。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设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作用,形成协调高效的农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和动力。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李莉卢福营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变迁过程,获得了众多值得一提的成功经验,也积累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深刻教训。
回顾与分析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过程,对于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面向现代:乡村治理变迁的轨迹关于当代中国的时间界分,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本文所考察的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中国乡村治理。
从总体上讲,这一段时期的中国乡村治理明显呈现出向现代治理转变的轨迹。
主要表现为: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
改革以前,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建构的乡村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一元治理模式。
在土地改革时期,乡村基层公共权力集中于农民协会;合作化时期主要集中于党领导下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集中于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公社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则集中于公社和大队革命委员会。
单一的治理主体统揽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其重要弊端就是容易导致乡村治理的专权,扼杀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突破这种一元治理模式的改革始于1983年的政社分开、撤社建乡。
随后,又先后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度。
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新兴民间组织逐渐涌现,①并得到政府的承认。
特别是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
由此,建构了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个组织有机统一的乡村基层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模式。
从集权管治到分权民主。
一元治理模式势必导致乡村治理的高度集权,并且最终导致领导者个人的高度集权。
改革以后,特别是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逐渐开始分权。
主要表现在:(1)党政组织向经济组织和农民分权。
首先,政社分开,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给经济组织。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农户和农民个人。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依 据 这 些影 响 因 素 和 主要 特 征 把 古 代 乡村 治 理 分 成 官 方 主 导 治 理 模 式 、 绅 结 合 治 理 模 式 、 绅 主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变 迁过 程 清 晰地 呈 现 出来 。 把
关键词 : 代 ; 古 乡村 治理 ; 响 因素 ; 迁 特 点 影 变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8 C 1.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90 (0 1O 一O 3 一O 1 0 — 1 7 2 1 )6 17 7
收 稿 日期 :0 01 一O 2 1-0l
模 式 的影 响 因素 主要 有三个 方 面 : 乡村 行政建 制 、 官
员 选拔 制度 、 土地 赋税 制度 。
( ) 村 行 政 建 制 一 乡
乡村 行政 建制 指 的是不 同时期 的统 治者为 了加
强对 乡村 社会 的管 理 与 控 制 , 乡村 管 理者 地 位 的 对 界定 和对 行政 机构 的设置 。它 体现 的是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中的机 构设 置及 其 制 度安 排 , 的变 化对 乡村 治 它 理模 式 的影响最 直接 。不 同时期 的 乡村行政 建制 不 同 , 明显 的特征 就 是 看 乡一 级 是 否 属 于官 方 设 置 最 的地方 行政 建制 。行政 建制 的 目的是方 便 乡村统治 与治理 ,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 农 业 生产 、 税 徭 役 征 其 赋
摘 要 :以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为研 究 对 象 , 时 间界 定在 古代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 把 主要 分 析 了 乡村 行 政 建 制 、 员选 拔 官
制 度 和 土地 赋 税 对 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影 响 , 为 古 代 乡村 治 理 模 式 呈 现 出皇 权 与 绅 权 、 权 与 族 权 相 结 合 的特 点 , 认 皇 并
建党百年来乡村治理范式的嬗变逻辑及新时代启示
建党百年来乡村治理范式的嬗变逻辑及新时代启示滕明君张昱[提要]乡村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区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走向强大的重要基础。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走过了极为不平凡的历程,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范式的演进与历史中心任务密切相关。
透视百年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范式的嬗变逻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断推进乡村治理向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迈进。
为此新时代乡村治理要不断凸显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紧密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激发农民主体作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范式;乡村振兴;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丨004—3926(2021)03—0189—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16Z D A07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滕明君,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政策;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 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政策、法社会学。
上海200237_、问题的提出乡村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区域。
尽管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乡村 地区推进各项工作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中国共 产党“不忘初心”,持续推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为乡村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努力始终如一。
近年来学 术界围绕“乡村”“农村”等主题,不断深化拓展认 识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形成了诸多 包括乡村治理研究历史脉络、实践经验、功能提升 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为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 奠定了坚实的学理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 现乡村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更好地掌握百 年来乡村治理实践的逻辑,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乡 村治理的历史、现在和未来。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本文将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一、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组成。
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它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
村委会是在村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管理村务的组织。
而乡镇政府则是对村级政府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协调各村之间的事务。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稳定、延续性强、集权化、公共参与度低等。
1. 经济变迁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农村发展需要。
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农业经济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乡村居民也开始出现向城市转移的趋势。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经济变迁所带来的挑战。
2. 社会变迁社会变迁也是导致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重要原因。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村居民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对乡村治理模式有了更多的需求和期待。
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阶层的出现,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3. 生态环境变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严重性逐渐暴露,乡村治理模式也开始面临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需要调整和变革。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推动生态保护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
1. 强调公民参与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强调公民参与。
村民自治组织将在发展中得到更多的权利和资源,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将得到提升。
政府也将积极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合作。
2. 推动政府改革为了适应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政府需要加强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此外,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但是,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而且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3春秋时期,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特别是后来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逐步初具雏形,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这一级,有“亭父”一职.战国时期齐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当然,这一时期的乡,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又是军队组织,二者互相结合.春秋战国时期,什伍组织也被广泛采用,各国统治者对乡村的控制渐趋严密.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从而简化了先秦时期轨、伍、里、连、乡等多级治理结构.西汉在地方治理方面基本沿袭前制,但其乡里组织在结构与功能方面更趋细致,更趋严密完善.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并以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有学者考察,“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4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使之与里一起成为最基层的组织.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这种分工,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分工有一定相似之处.5汉代乡治还有一个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即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这是汉代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秦汉的这种基层组织,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表明当时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相对较宽松.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组织形式上与秦汉没有太大差异,但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其地位也有明显下降.魏晋南北朝时期还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6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 7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立法还出现了新特点,即员额编制立法的出现.各国不仅按照户口多寡规定基层建制的规模,而且还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8,并享有俸禄品秩.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即是其权力弱化的表现之一.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9,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如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乡制基本丧失其作用.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唐代通过律和令、疏议等形式全面推行了村制和坊制.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但在唐代中后期也发生了变化.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由此可见,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唐代法律对村正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范,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唐朝村制度的实施富有创意,且卓见成效,从立国之初即开始推行.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五代十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这一时期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北宋时,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大体分为初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但期间变化颇为复杂.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不过,此时的乡、里规模均与唐代大不相同.唐朝的乡为五百户,里为百户,而宋初的乡、里规模均大于此.北宋中后期特别是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度后,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说,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职役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10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厉行变法,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在全国推行保甲法后,在保、大保、都保中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和副保正,凡差县差役,政府科敷,县官杂使,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其具体做法是:一都之中选出材勇、物力最高的二人,分别担任都保正和副保正,负责“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北宋通过明确的分管部门来推行保甲制度,并先后颁布了畿县保甲条制、五路义勇保甲敕、开封府界保甲敕等法令来规范和保障保甲制度的实施.此外,北宋还出现了两件与乡村治理有极大关系的事情:一是乡约的创建,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了具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吕氏乡约”;二是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并以保甲法进行管理.保甲制削弱了乡里社会的自治色彩,表明了专制国家对乡里社会基层渗透的增强.至此,乡里制度真正地转变为了职役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得到进一步强化.乡和里的地位沦落不堪,尤其是乡一级,其作用几乎已经近于财政区划的性质,不再具有一级行政组织的职能了.乡里之长由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已不复当年有官秩、有地位的尊荣了,乡举里选的传统消亡,而由县令直接定夺.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主管原来耆长的职责,大保长主管原来户长的职责.每一都保下设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家为一甲,甲头常常用以催税.有些地区,诸如福建、四川等,则实行乡、里、耆、都制,设置保正长、耆长和壮丁.元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上推行的是一种唐代的乡里制和金代社制的混合管理模式,并出现了都图制.据萧山志记载: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之始”.这种都图制并非元代首创,而是对宋代乡都保制的因袭.元代的乡里制度在组织方式上比较复杂,其官职的设立和废除交替不定,组织形式的名称纷繁复杂:有里,有村,有坊,有保,都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称呼.特别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安定农村社会组织,元代还颁布了劝农立社法令,在农村成立了内容严密的村社组织,设置社长以劝导乡里,助成风俗.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统治者“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并规定:“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元代还设置村社之约,以处罚之法来进行管理,并办有社学,对乡村子弟进行教育,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汉以后基层社会日益减少的自治色彩.元代农村的这些“自治”因素,使得有论者提出,“比较完整意义上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应始于元明时期”11.明代的乡村治理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特色,北方的乡村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正如白钢先生所言:“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据有关方志记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12因此,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极为复杂,名称多样,计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社、甲等.从时间层面上来说,明代乡村治理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初期的里甲制和中后期的保甲制.明史·食货一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里、甲的职责明确而广泛,实际上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里长、甲首则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但里长地位每况愈下,整天忙于各种差役难以脱身,以致后来无人愿意充任之.针对乡官充役而导致的世风日下的现状,洪武年间重倡老人制,在里中设立老人,选甲中年过五十者充任,负责教化乡民、解决乡里纠纷.洪武四年设粮长制,“推粮多者为之,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开始走向衰落,里长、粮长也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保甲制.由于老人制的失败,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每约百家可选保正一人.明朝乡约制度进一步与保甲制度相结合,使得百姓受到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保甲制取代乡里制,职役制取代乡官制,使得明代乡村治理结构的自治性质大为降低,其治理功能也被大为削弱.清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因袭前朝.在入关之初的顺治元年,为了安定刚刚占领的直隶、山东、山西等地的社会秩序,继续实行前明的保甲、总甲制.但在四年之后,又变更为里甲制.其内容基本同于明初,仍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选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清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强化,人口的大量流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朝政府开始改变赋税政策,改行“摊丁入亩”,里甲制赖以存在的基础被破坏.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雍正四年,清政府颁布上谕,就落实保甲制度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对保甲组织中保正、甲长、牌头的赏罚措施,对保甲编制给以灵活政策,规定“村庄虽小,即如数家亦可编为一甲”,“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其少数编之”.至于其人选,按照清政府的规定,乡、保一级的职役应为:“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清政府规定“其保正甲长,免其本身差徭”,“其保正甲长,绅袊免充”.清代保甲组织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除承担人口管理、互保连坐、治安报警之类任务外,还承担一切地方公务管理,成为发挥行政职能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清代保甲组织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征收赋役钱粮,承办差务,包括各项杂差杂役,如修筑河堤、拉运粮草等;二是协助办理地方司法事务,包括查造户口,参与民间词讼,整顿社会治安等;三是办理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如救灾贩济等.这样,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在唐宋时期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这样,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四、结论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其乡村治理尽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终没有发展为真正的乡村地方自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王权的扩张,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渐消退.鸦片战争以后,在接连不断的内乱外患的打击下,农村社会的权力组织趋向解体,进入20世纪之后,清王朝被迫于宣统五年实行新政,传统的乡里制度、保甲制度被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后国民党政权虽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废止.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的历史变迁,并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13。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治理工作。
在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往往由地方乡村领导和村民自治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一种共治的模式。
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通过设立乡村行政单位或乡村官府来统治和管理农村地区。
这些官府负责乡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如土地分配、税收征收、剿匪防守等。
乡村领导由官府的官员担任,他们依靠权力和法律来行使管理的职责。
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村民自治机构是指由村民自愿组成的一种自治机构,代表村民的利益,管理和处理村民事务。
在村民自治机构中,通常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一批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他们负责管理村级事务,并制定乡规民约等村级规章制度。
这种村民自治机构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连接国家与村民的桥梁作用。
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乡村领导和村民自治机构之间经常形成一种共治的关系。
乡村领导通过官方权力来管理和管理农村地区,而村民自治机构则通过村民自愿参与的形式,对村级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两者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为乡村实现安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基础。
乡村领导可以通过官方权力进行决策和监管,而村民自治机构则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和村民参与来实现村民意愿的传达。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主要是通过权力与民主的结合来实现的。
乡村领导通过权力来推动政策和规划的实施,确保农村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村民自治机构则通过民主选举和村民参与来实现对乡村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权力与民主的结合,既能够保证国家的决策和政策得以有效执行,又能够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体现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特色。
从远古的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晚期,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远古的氏族社会,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于氏族的血缘关系和族长的权威。
族长负责分配土地、调解纠纷、组织祭祀等事务,确保氏族的正常运转。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制的出现,乡村治理逐渐演变为以地主阶级为主导的模式。
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对乡村事务拥有决定权,而农民则处于被管理和被剥削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一方面,封建国家通过设立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对乡村进行直接管理。
这些组织负责征收赋税、维护治安、调解纠纷等事务,确保国家的统治得以深入乡村。
另一方面,乡村中的士绅阶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担任乡官、里正等职务,参与乡村治理,为农民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同时也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村经济逐渐活跃,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强。
这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另一方面,明清两代政府加强了对乡村的控制和管理,通过推行保甲制等措施,加强了乡村的治安和稳定。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历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
这些模式既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今天看来,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三章 我国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治理变迁
■唐后期至清,中国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 职役制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
游缴——负责治安,缉捕盗贼。
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代沛县 (今江苏省沛县)泗水亭长。
杭州孤山有一块价值连城的汉三老碑,它与中 国古代县以下基层组织有关。
现存杭州市孤山西冷印社内的《汉三老讳字忌 日碑》是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在浙江余姚 客星山出土的一方石碑,所记录的内容与东汉建 武年间(公元 25年—57年)一位名叫“通”的三老 有关。碑文记录了这位三老祖孙三代的名字(讳字) 和祖、父辈逝世的日子(忌日)。全碑通计217字, 字画浑厚遒劲,书体介于篆隶之间。
散落小农的联合,常常面临“搭便车”和 “公地困境”等状态。合作成本将大大超 过正常合作的成本,甚至使合作最终无法 完成。但是家族化的熟人社会可以通过族 老的权威和熟人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公共舆 论对“搭便者”进行必要的声讨和惩治, 排除这一困境,便使得农业经济中的合作 项目迅速完成。
(3)家族化的熟人社会还可以增强单一 农户家庭的抗风险能力。正如前面所说, 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导致经济剩余有限。 如果村落中某一农户遇有其它变故就可能 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家族化的熟人社会 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帮他渡过难关。
双重秩序标准各有侧重,甚至很大程度上 属于它们权力存在的本质目标。
3.非民主化的地方自治
乡里制度以国家法定的面貌出现,但它 的组织功能更多依靠地方士绅的推动,这 就决定了传统乡里制度带有一定的自治色 彩。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史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史: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古代时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
在古代,乡村治理主要是以宗族和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
宗族是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资源分配权。
乡绅则是乡村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通常拥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影响力,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作用。
进入近现代以后,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加快,乡村治理也逐渐开始进行改革和探索。
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加强对乡村治理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同时,一些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也开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为乡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乡村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政府加大了对乡村治理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同时,一些创新性的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如“村民自治”、“村级组织建设”等,为乡村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的来说,乡村治理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探索、改革和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新中国70年乡村治理:变迁、主线及方向
新中国70年乡村治理:变迁、主线及方向作者:蒋永穆王丽萍祝林林来源:《求是学刊》2019年第05期摘要:乡村治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村社合一”阶段、“政社合一”阶段、“乡政村治”阶段、“三治结合”阶段。
70年的乡村治理变迁历程表现出四个显著特征:一是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由间接到直接的转变,二是乡村治理的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三是乡村治理的模式——由“管治”到“三治结合”的转变,四是国家与乡村的治理关系——由“汲取”到“给予”的转变。
同时,有五条鲜明主线贯穿整个变迁历程: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统领、以平衡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为内容、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需要、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为旨归。
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需要紧扣国家现代化的目标、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治理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从而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乡村治理;发展历程;变迁主线;发展方向作者简介:蒋永穆,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成都 610065);王丽萍,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西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成都 610065);祝林林,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 61006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精准扶贫思想:生成逻辑、内容体系和实践效果研究”(18ZDA035)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19.05.001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治理的成色。
因此,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乡村治理的探索与创新。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和国家根据农村生产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乡村治理的政策与方式,推动乡村治理的变革。
70年的乡村治理实践表明,党领导广大农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法、立场与中国的乡村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道路。
乡镇政府治理模式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取向——基于农民政治参与的视角
合 作机 制 ,主动 地 回应 农 民政治 参 与的现 实需 求 和适 应农 村 社会 经济 发展 的要求 .增 强 乡镇政 府治 理 的合
法 性 和有效 性 .应该成 为 当下农 村基 层 民主化 治理 的
必 然选 择 。
国家对 乡村 社会 治理 的好 与坏 直接 取决 于 乡镇 政府 治
用. 但忽 视 了农 民 自身利益 的增进 和农 村社 会 的发展 ,
更 多 的是一 种非 理性 的政 治激 情 。 [ , ] 因此 , 当家庭 联 产
参 与视 角下 乡镇 政府 治理模 式 的嬗 变过程 作一 历史 考 察 .并 着力 于 乡镇政府 权 力 的重 建及 其治 理 功能 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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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政治参与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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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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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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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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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的政治 参与 程度 和水平 .农 民政 治 参与 的现 代化 水 平决 定着 整个 国家 的政 治现代 化水 平 。特 别是 在 当下
的 中 国 .市场 化 和现代 化 已全方位 渗 透到 农村 和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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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基于Y村的历史社会学考察一、冲突促成“整合”:传统社会的村治模式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即使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拥有庞大的官僚集团和体系,也难以直接统治乡村,即所谓的“政不下县”。
而不得不依靠士绅地主和宗族制度来实施乡村治理,上传下达,维持秩序。
这个处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乡绅阶层,具有承上启下的职能。
于建嵘在对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的研究中也指出:“传统乡村治理的主要特征是,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组织为基础,以绅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传统的乡村治理由三部分组成,保甲制度的政府、家族权利和中间的地主乡绅,三者结合将乡村的各个层次衔接起来,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自治。
而这是传统乡村社会的普遍治理模式,但是一般之内必然存在着特殊。
本文研究对象Y村是一个佃户村,也是一个移民村,村落建立的时间很晚,而且姓氏复杂。
因此,它不像许多大的村落一样拥有一个主体的家族,尽管各个姓氏的家族意识很浓烈,但不能构成左右该村政治的大的家族权力,因此也就失去了乡级政权在此的统治基础。
对这一时期的情形,一位村里九十三岁老人回忆:记得俺十来岁的时侯,咱村人哪有这么多,住的也没这么近,一个姓把着一个村角,不像今儿住得这么乱哄哄的。
那时候谁也不欺负谁,都给地主种地,各家子(家族)自己解决。
咱村人自来就生硬,现在也是有距离。
当时的村庄有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而在大姓的传统村庄里则不一样,一个村基本上就是一个家族,他们有共同的祖先。
家族制是按家长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族长视宗子为一族之尊,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违背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
这种族权在明清时期与封建政权配合,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
而在Y村的宗族制度并没越过族界,成为一种村庄的政治权力,仅仅在各自的族内履行其职责。
村里的老支书说:以前咱村里人经常窝里斗,不像咱南村(南面的邻村),人家村里受欺负了那个团结。
咱村的人还不打架,都在背后算计你。
有人受欺负躲得老远,只有一家子的人才出来管管。
据老人说,当时村里也没什么官管,地主就是头,而且听说还挺毒。
村里人只有对付地主的时候才拧起绳来。
Y村的历史很短,而且村民大部分都是租种土地的佃户,文化水平很低,甚至大部分都是文盲,在这样一个村庄里基本上没有绅士阶层,从而也失去了与乡级政权沟通的渠道。
中国传统村治的几个重要权力组成部分在这里基本都不存在,从而地主的权力突显出来了,本来作为一个单纯的经济阶层,而此时将权力与经济,甚至社会事务集于一身。
在相互抑制的权力体缺失之后,佃户与地主的冲突显现出来。
访谈中老支书的话表达了地主与作为佃户村民的直接对立,但是“只有在对付地主的时候才拧起绳来”(老支书的话)也就是在与地主冲突与斗争中重新确定了“我们群体”的身份,也划清了所属群体的界限。
在村里一直流传着这样一件事,至今仍传为佳话:有一年,当时天气大旱,村民基本上颗粒无收,村民生活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姓付的地主仍然收取地租。
村民吃饭都成问题,因此都没有交的意思,颇于生活压力,村民从自己的家族圈子里走了出来。
这时滕氏的头头站了出来,背地里偷偷的和各个家族的头见了面,联合抗租。
最后事情暴露,地主发誓都要抓滕氏杀鸡给猴看。
由王氏的头头将其藏在自己家族一个族人的地窖里,最后在地主各种经济条件的诱惑下,滕氏被出卖,最终被地主整死。
当然,王氏的这一族人也被扫地出门。
这时作为佃户的村民与地主之间的冲突终于爆发了,在这次事件中村民从自己的族圈里走了出来,进入了村庄的政治生活。
在与地主分裂的同时,作为弱者的佃户,实现了家族之间的联合。
村民由横向的家族之间的摩擦转为了与地主之间的纵向摩擦,使村民趋于一个整体,踏上了整合之路。
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村治结构由分散开始走向了整合。
二、强权介入实现“大一统”:人民公社时期的村治模式在与地主的对抗与冲突中,佃户身份的村民实现了联合,结成了同盟。
但是这只是一种“暂时的联盟”,是为了对付共同威胁的工具性的联合,通过暂时的联合保护各个家族之间的共同利益。
要将这种联盟转变为持久的组织,需要在共同斗争中产生共同的价值与规范。
建国后共产党政权的介入,实现了这一转变过程。
新政权首先推行了土地改革,推翻了该村的付氏地主,而这时,由于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使村民与新政权走在了一起,而这时新的国家权力已经进入了乡村社会,而且是一种柔和的进入。
村民XHJ(小学退休老师)回忆说:咱村解放后,都分了地,大家都很高兴,当然大家都很感谢共产党。
村民都听党的,这时村里也建立了农会,当然是由共产党建的,后来又吸纳了一些分地中积极的人。
当时可能镇上也建立了单位,应该叫乡公所,咱村也终于有人管理了,以前上面很少有人来,就是老付家说了算。
在建国初期,特别是土改时期,农会是村政的主要形式,它是集行政、司法、武装、治安等职于一身,俨然是一级比较完备的“基层政府”。
土改后,又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实现了村民之间的进一步合作与交流,进而培养了集体意识。
同时合作社的实行将土地收归了集体所有,从而农民再一次失去了经济基础,但是这次他们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价值规范,对党和国家绝对忠诚,而人民公社制度的实施使村民群体彻底合为一体了。
村民TJF对这段历史有很深的体会:在种自己家地的几年后,村里说要村民合起来种。
一开始几家关系比较好的在一起种,地还是自家的,就是播种、收割等农忙季节帮帮忙,粮食还归各家。
过了几年村里实行了更大点的帮助(合作),村里牵头谁愿意参加就参加,牲畜和农具都拿出来给大家用,大家还在一起编个货(草编制品),统一卖。
那时候大家都很开心,在一起很照顾,像一家子似的。
后来,就是强迫你合作,把地和农具都交到村里。
合作化是循序渐进的,村民的生产资料逐渐丧失,分配和生产也受到限制。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权力也逐渐深入,从开始倡导季节性的合作,到后来的长久性合作,最后利用国家权力强制合作。
但是伴随着这一过程村民的交往多了,村民的合作帮助多了,甚至“大家很开心”。
也就是在国家权力的渗透中,村民群体渐渐趋于整合,而合作化的过程又使村民对国家权力产生了依赖。
而这一过程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了顶峰。
经过了几次合作化浪潮,1958年全国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这时“有国家发动推行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把党政合一、垂直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强行植入到乡村社会中”。
Y村的农会现在已经变成了村大队,村大队下面是村小队,都隶属于人民公社,而且这时村里也有了党支部,有了村支书,完全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
村民(村里的老会计)ZHY在谈到这段历史时说:1959年春天,村里有了大队,这时老百姓已经没有地了,大家伙在一起干活。
大队建了以后又建了党支部,村支书和村长(大队长)都是上面任命的,那时候公社里有公社主任和公社书记。
书记就是一把手,村里的事与上级打交道都是他说了算。
咱村还划了三个生产队,每队都有队长。
层层都是干部,国家就怕你跑了。
这就是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国家为了加强对乡村的管理,对大队干部也加强了直接控制,Y村的干部都是上面任命的。
从而建立了一个“命令—服从”科层体制的乡村政权组织,经过上级选拔的大队干部,依赖上级的支持行使权力,才能确保自己的地位。
这样乡村社会与国家权力紧密连接在一起,“增加了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了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和权威,把对血缘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
这也从而“使农村社区从地方性区位中解放出来,成为了国家行政体系的细胞”。
在这一时期,国家权力的下沉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既提高了国家权威,又使统治合法化,虽然国家政策如钟摆一样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摇摆不定,但是村民从未动摇对新生政权的忠诚。
在这种强制力量的推动下,实现了村庄的“大一统”。
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推行,乡村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因不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解体。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国家的行政性权力上至乡镇一级,在乡镇以下推行村民自治。
三、权力上收与“官民对峙”:村民自治初期的村治模式当今对村民自治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就进入了村民自治时期,其实这中间有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从第一个村委会的建立到《村组法》正式颁布,经历了将近二十年,即使在这过程中一些村庄实行了村民自治,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Y村实现村民自治是在1983年,当然这只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建立了村委会,设立了村“两委”。
而村“两委”干部都是由镇政府任命的,因此这是村庄治理的过渡时期,也是村庄矛盾冲突最剧烈的时期。
关于这段历史村民WSY回忆说:咱村的支书,你也知道,从单干以来一直干到村民选举才下来,你看他现在混得多臭,没人爱搭理他。
他凭什么干这么长时间,这家伙干尽缺德事了,但是在上面(镇上)会来事,关系铁,没办法,坏,咱也没办法。
由此可见,村干部就是镇政府的代理人,只有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人才能得到重用。
“村官”的职位来源于乡镇的安排与认可,在他们看来,为政府做事才是他们的首要职责,因此脱离村民群体,甚至成为了村民的对立面。
村委会取代大队,目的是用村民自治取代政府直管,然而自治色彩没有得到加强,相反,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却强化了。
乡镇政府通过主导村干部控制村庄,进而使国家意志贯彻到基层。
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本意是要向乡村放权,然而,国家对“工业化”的渴望,带来了“新的一轮国家权力的渗透”。
而这时的乡镇政府成了“压力型政府”,既要完成上级任务,还要向农民征收各种税费,同时还要维持地方政府的财权。
在过度的压力下,相当数量的乡镇权力运行远离了农民的利益,引起了农民的愤懑,产生了冲突。
村民XJK回忆说:那时候税和费又乱又多,村喇叭天天就喊收钱了,那时候谁舍得给啊,自己辛辛苦苦干一年收获的,又不是在大集体,什么公粮,农业税、特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行管金。
那时候意见都大着呢,经常和村里干部干架,有时镇上亲自派人来收,村里人对他们特敌视,更可气的是村干部也不透明,乱收乱扣,甚至自己贪了。
在国家攫取资源的同时,地方政府也毫不示弱,而村干部的行为更是变本加厉。
谈到当时的矛盾,村民XZS说:那时候都单干了,个人靠自己的真本事种地吃饭,忙了一年,谁都愿意眼睁睁的自己的收成卖个好价钱。
有一年村里粮食丰收,村干部看在了眼里,当年就莫名其妙加了一个乡村道路建设费,结果路还是那样。
当时简直就是硬抢,毕竟都是自己的家产,心疼啊,不像集体时期与个人无关,爱拿多少拿多少。
咱村的村干部就是上面跑腿的,但是上面不养他们,还是老百姓养着他们,甚至背后里还私吞,收的税和费到底是多少,到底上缴了多少,老百姓都不知道。
所以当时村民对他们都很仇视,包括咱村也很少有人搭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