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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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1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发挥专家组织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云南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指委包括有关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下设分委员会。

第五条教指委委员根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由省教育厅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机构的专家、教授中选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六条教指委(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三章任务第七条把握和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为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组织和开展各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等有关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支持、组织师生开展专业学科竞赛和教学比赛;推动校企融合发展;参与评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1. 前言教师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旨在促进教师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定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流程,为教师学术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2. 组织架构教师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师代表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命,委员则由学校教师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并可连任。

3. 职责和权益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研讨会、论文评审、学术交流等。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教师学术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的权益,可以根据学术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有权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向学校提出学术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4. 工作流程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相关事项的建议,并进行交流和讨论。

除了全体会议,教师学术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每个小组由教师代表组成,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组成人员。

5. 学术研讨会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平台。

研讨会的主题和议程由委员会确定,可以邀请校外专家作为演讲嘉宾。

学术研讨会的内容包括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展示和研讨等。

委员会将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对教师参与情况进行评估和奖励。

6. 论文评审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教师的论文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查。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定,并向教师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优秀的论文可以被推荐至学术期刊或会议等平台发表。

7. 学术交流教师学术委员会还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这些交流活动包括教师互访、学术联合研究等,旨在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和思维方式。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旨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1 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教务处主任、学科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组织教学改革与研究,并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

2.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2.1 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年度教学目标。

2.2 工作小组: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2.3 教学研讨会:委员会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讨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教学质量保障3.1 教学评估:委员会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和培训。

3.2 教学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教学设备和教材的充足与更新。

3.3 教学改革与创新: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4. 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生教学活动4.1 课程设置: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设置,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4.2 学生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反馈,为教师提供改进的建议。

4.3 教学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如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

5.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与意义5.1 教学质量提升:委员会通过评估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5.2 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研讨会和培训,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5.3 教学改革推动:委员会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作者:宣建林来源:《教育界·下旬》2013年第09期【摘要】随着高等学校管理重心逐渐向学院一级下移,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成为高校二级学院实践现代管理模式的途径之一。

文章从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目的与功能定位、委员遴选制度、组织机构、职责、议事制度和与学院党政管理的关系等6个方面对浙江大学医学院、中南大学政治学院等6个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章程进行了对比研究,旨在考察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功能定位职责教授委员会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纪巴黎大学的“教师行会”,主要负责选聘教师、招生和培养方案制订等事务。

随着现代大学的不断发展,“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教授委员会制度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之一。

东北师范大学在2000年在国内首倡建立教授委员会,随后全国大部分高校在不同层面、不同层次推行了教授委员会制度。

本文拟对浙江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中南大学政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和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学院6所大学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2-7]进行比较,考察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现状,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二级学院管理体制。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比较我国高校二级学院建设教授委员会制度,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

在教授委员会章程中,中南大学政治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依据,其他4个虽然没有明确章程制定依据,但均提及“在党委(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目的方面,6个学院都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致力于推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致力于落实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人。

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政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

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民主产生。

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校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确定。

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实现学院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长春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院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第四条学院由吉林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投资举办。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

学院的奋斗目标是有特色、高水平、教学型民办大学。

第六条学院校训是“崇德至善、笃学强能”。

第二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创新培养模式。

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

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工程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

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10000人。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根据《集美大学章程(核准稿)》、《集美大学关于做好成立学院(教学部)
教授委员会相关事宜的通知》([2015]8号)和《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特制定集美大学文学院本届(2015-2019年)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二、本届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4人,同一教研室的委
员最多不超过2人。

三、所有委员须经我院教职工选举,选举程序如下:
(一)由我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我院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日期。

(二)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须符合《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

(三)选举会议由副院长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我院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四)由办公室主任、科研秘书清点并统计选票,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监督。

四、选票统计结果出来后,按下列办法产生本届教授委员会:
(一)按教授组和副教授组分别计票,并按票数多少对每组候选人进行排序。

(二)若在教授组排名前五则当选,但若前五名中有三人及以上属于同一个教研室,则只有前两名当选,其他落选,其余下的空缺由教授组其他
候选人按序补进。

(三)若在副教授组排名前四则当选,但若前四名中有人所在的教研室已有2人(包括教授和副教授)当选,则该名候选人落选,其空缺由本组
其他候选人按序补进。

(四)经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通过以上办法产生的委员便可组成本届教授委员会委员。

五、举行本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本届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
任、秘书各一名。

六、本办法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文学院
2015/5/15。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对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或协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各系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名单附后)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另行选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六条负责学院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七条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及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及推优评先工作。

第十条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推荐和审定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师,参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内重要的组织之一,旨在协助学校管理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设置1.1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由各自的代表选举产生。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1.3 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届结束后进行换届选举。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一届,但连任两届以上需重新选举。

二、工作机制2.1 定期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质量评估等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主持,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2 子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进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子委员会,如教学资源调配子委员会、教学改革子委员会等。

子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负责特定的教学工作领域。

2.3 工作评估与考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教学资源管理3.1 教室和设备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学校的教室和教学设备的使用。

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教室和设备使用规定,并确保教室和设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2 师资培训与发展:委员会应关注教师的培训与发展需求,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供专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3 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和选定学校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委员会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教学改革与创新4.1 制定教学改革计划: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教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改革目标和时间表。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一、总则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织,旨在加强教学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成员选拔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事项,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结构1.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学院院长等相关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为委员组成。

2.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权限1. 审议并制定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管理政策,提出教学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

2. 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控,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 审核学院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组织教学培训和教师发展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5. 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6. 指导学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推动教学创新和教学成果的转化。

7. 审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四、成员选拔1.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任命,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并经教务处批准。

2. 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代表,推荐人选需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经教务处审核后确定。

3. 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五、工作程序1.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或者秘书负责会务工作。

2. 会议议程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制定,并向委员会成员发出通知。

3.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要和决议经主任签署后生效。

4. 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议题和建议,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5. 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完善二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

学院党政应当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服务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成与聘任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四)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一)教授委员会由学院所属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7—13人(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 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者学院助理兼任。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成员会章程(草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成员会章程(草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我院民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教授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职责第一条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完善学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机制、加强学术交流的一种群众组织形式。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求是创新”的浙大理念,弘扬为人师表,倡导科学、奉献、民主、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促进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生命科学学院做出贡献。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是动态式的,已晋升为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校“百人计划”的全职在职教师自动成为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秘书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副主任由2/3以上全体教授选举产生。

在职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副主任。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召集。

并负责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反馈下次会议给各位教授。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学院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方针、政策,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等有关议题进行审议。

(二)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教育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相关规章进行审议。

(三)对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方案进行审议。

(四)审议学院在公共经费、公用房使用、公共平台建设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

(五)审议院级教师工作考核和聘岗的原则和标准。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审议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资源配置原则;
(五)审议学院教师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六)审议教师的引进、培训与学术休假等;
(七)审议和决定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聘;
(八)审议决定副教授以下院聘教师岗位;
(九)决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选的推荐;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三位一体制。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由5人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院党委书记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经本人申请,教授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新任或新进教授方可成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主任由教授委员会从院长或其他学科带头人中推举产生。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事宜;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序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3)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4)第四章教职员工 (12)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14)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16)第七章校徽与校庆日 (17)第八章附则 (18)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序言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于1952年在天津建校,校名为“河北水利土木学校”,1955年更名为“河北省天津水利学校”;1958年迁至保定市,升格为高等学校,校名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1960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校名为“河北水利学院”;1966年迁至石家庄平山县岗南镇,校名为“河北水利工读专科学校”;1970年迁至沧州市,校名为“河北水利专科学校”;1992年校名为“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再次升格为本科院校,重新更名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逐渐凝练出“勤奋、求是、创新、笃行”的校训和“崇尚致用,实践育人”的办学理念,打造了“重应用、重技术、重能力、重素质”的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地方性、应用型”的发展方向。

建校以来,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许多科技创新与应用成果,为河北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着力实施“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立足沧州、面向河北、辐射京津,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与应用型大学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院校中一流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2010)

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2010)

附件5: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管理,构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治学体系,成立各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在同级党政的领导下,对本院系(部)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学术、教学、职称评审事务咨询、审议、决策与执行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议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为实现学院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由本院系(部)推荐确定,报学院批准。

委员会成员每年增补、调整一次。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

主任委员由院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讨论确定。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教授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咨询、审议本院系(部)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和实践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第八条咨询、审议本院系(部)人才培养方案(或专业教学标准);第九条评估、指导和监督本院系(部)教学质量,参与教学考核与评比;第十条参与本院系(部)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的工作考核与职务(岗位)聘任;第十一条评议本院系(部)教师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推荐各类科研项目、成果申报;第十二条指导、组织本院系(部)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三条初审、推荐本院系(部)教师职务申报;第十四条听取、审议本院系(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第十五条讨论、决定本院系(部)行政领导或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六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组织。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努力把学院办成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湘粤赣区域一流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职称评聘等有关学术事项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学术道德建设,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兼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

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名额。

由各系(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经教师大会选举确定。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每次换届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满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行使相应的权利。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在各系(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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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提出的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教授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扩大会提名候选人,由学院全体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2年。换届时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离开学校岗位连续半年以上者,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对教授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发表意见。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指导。对于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应重点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发挥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题由会议讨论后决定,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教授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是学院各项决策的依托,在一些学术方面,可直接执行教授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双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听取群众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咨询能力与决策、咨询水平。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九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作出决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学院领导的决策参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研究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六)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有建议、督促和监督权,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项目进行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组织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教授委员会的形成重要决议,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教授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比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三)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代表性。
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学院的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建议、监督、指导机构。
(七)在职称晋升和硕、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考。
(八)决议学院学术性问题。
(九)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十)讨论院长和每位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教授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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