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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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源自文库法
1、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明初沿用元制,设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 机关。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 元璋以宰相胡惟庸谋反为由,趁机裁撤中书省, 废除宰相,由皇帝亲自接管六部。并下令: “今后臣下有敢再议奏请设立宰相者,文武群 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至此,在中国历史 上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和七百多年的三 省制度宣告完结。
第二,在内容上注重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大明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的犯罪,对谋反、谋大逆等罪的处刑皆比唐 律加重,而对妨害礼教和风化犯罪的处刑比唐 律减轻。
2、编纂《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在实 行“重典治国”过程中颁行的特别法规。朱 元璋将其若干年来“重典治国”的一些典型 案例加工整理,加上自己的训导,在洪武十 八年颁布《御制大诰》(大诰一编)七十四 条,洪武十九年颁布《御制大诰续编》八十 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 十年颁布《大诰武臣》三十二条。
这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组成《明大诰》,作为 惩治贪官污吏、惩治顽民的标准。朱元璋在 颁行《大诰初编》时宣布:“一切官民诸色 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 有者可减罪一等。无者,各加罪一等。”
3、汇编《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封建国家行政 活动为内容的法典。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 编纂,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纂成,共一百八十卷,但未颁行。于明武宗 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称 为《正德会典》。
部分共二卷,包括五军都督府及各卫等。
4、删修条例
条例,简称例,指单行法规。在明代,律、例并 行。明朝初年,统治者对律、例的解释是: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即律 是永久的普遍适用的法典,例则是适用一时的 “权宜之法”。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 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真犯指情节、性 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 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 重的死罪,判决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 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
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后来又经世宗、神宗等朝重修,至明神宗万 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纂成《万历重修会 典》,共二百二十八卷。《明会典》汇集了 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 《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 《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 的重要资料。它以六部官制为纲,规定了文 武衙门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其中文职 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首卷为宗人府,其 下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 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武职衙门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 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 经验而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草 创于吴元年(公元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 年(公元1373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 (公元1389年);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89 年)定型。
洪武三十年最后修订颁行的《大明律》共 分7篇,30卷,460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律 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三十三条、户律七 卷九十五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
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刑律十一卷一百七十一 条、工律二卷十三条。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大明律》将唐律 的十二篇改为七篇,除第一篇仍为名例律外, 其他六篇则按六部设目,并在卷首附有“五刑 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六 赃图”等图表,以便援引者查阅。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朱元璋
朱熹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成为明初司法的 具体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 原则
明太祖朱元璋在颁布《大明律》时曾宣布, 他仿效古制治理天下,申明礼义以教导人民, 制定法律以惩罚顽劣,从而将礼、律明确地结 合在一起,使礼、律各得其用,相辅相成,共 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 本章重点
明初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 刑罚制度的变化;“厂卫”和“会审”制度
• 本章难点 明朝加强皇权专制的表现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