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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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
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市联[2007]3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韶市联〔2007〕3号2007年3月20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大意义。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从而使全市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人
民生活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基本保持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绝大多数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地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广大群众参与、关心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提高。
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不高,饮用水源的保护压力加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标,城市空气质量不稳定,酸雨频率较高;局部地区水土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资源开发利用型经济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产生结构性污染,环境风险较高;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历史欠帐多,投入不足,污染治理进展缓慢;环境管理效率不高,监管能力薄弱;环境保护规划滞后,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纠纷越来越多,成为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综合手段,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努力促进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韶关的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规划,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的趋势得到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江河水质和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森林生态市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韶关市城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
二、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
(四)优化生态功能分区,推动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各地要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省、市
环境保护规划,并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分布等要素,科学划定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
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无关的开发活动;有限开发区要坚持保护优先,在确保环境质量维持稳定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约利用区在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推动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企业,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执行环保标准,严格产业政策,严禁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淘汰能耗、物耗、水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坚决依法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整合现有资源,对建材、矿业采选等行业要通过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逐步淘汰水泥行业的立窑生产线和小型的采选矿企业,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难以治理的问题。
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大力发展技术先进的环保型新燃料发电机组以及水电、核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改进工业区的空间布局设计,大力推进循环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