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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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高等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摇篮,其科研成果惠及人类的各个领域,故而可以看作是人类思想的宝库,经济建设的“发动机”。教育教学活动是公办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教育工将毕生所学、所感、所悟通过教学活动传授给受教育者,“所谓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但自身还是在不断地从事科研,不断地创新和深化知识,提供更好的促进人类发展的科研成果。教育工作看似是文化的传播和传承,属于精神层面的活动,但它本质实际上是通过改变人的文化和素质进而改变我们生存的物质世界。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无一不是教育活动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教育活动主要承载的公办高等学校是不同于其他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的组织,高等学校法人也有着其特殊法人的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根据我国制定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自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批准之日起就具有了法人的资格。但是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具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法人自主行使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本文就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作出分析。也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才能准确定位和把握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显然已步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改革引起的很多问题接踵而来。公办高等学校过分集中权力,学术研究的能力不断下降等等。对于公办高等学校的研究因此引起了教育工和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但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集中到目前教育改革的热点和存在的问题上,很少能够对于公办高等学校最基本的问题,也就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系统的界定和分析。
教育和学术是公办高等学校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而,教育和学术是实现公办高等学校职能的基本手段,这也要求公办高等学校在办学上能够实现自主,实现“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从而建立以人为主的教学和科研组织,辅之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督机构和复议机构,从而很好地改善高等学校,尤其是公办高等学校过分受制政府管理的现状。使得公办高等学校更好地实现自治,实现学术管理,丰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内涵。
上文只是选取四个角度对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当然,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因着公办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复杂性也显示着多维的性质,故而不能一概而论。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性质呈现着不同的性征表现,以上四点是其主要的部分。只有从多角度进行分析,认识和辨清公办高等学校复合型法人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对公办高等学校的对内管理和对外关系进行指导。
利用学校办学的资源优势向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这是公办高等学校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手段。还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服务,科研的成果和学杂书本费用的缴纳,公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办学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种结合了市场经济,面向市场争取教育资源的办学方式,让公办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中国高等教育系统也脱胎换骨。这种结果,从法的角度分析,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公办高等学校的非营利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但是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与企业是有着不同的,这些利润没有进行分红或者进行股东之间的划分,而是用于学校的流动资金。由此可见,公办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法人。
公办高等学校是学术机构,有一定的学术属性。这个属性直接决定了它在管理行为上和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有着很大的不同。行政机关以权力为目的,企事业单位以效率为目标。而公办高等学校则更加自由,是学者自我管理的组织。这种自由、自我的管理是在现代高等大学创立之时就确定的。柏林大学在创立之初就确定了“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的准则,这个准则受到了当世及后世传立大学最重要的准则和价值体现。其目的就是让学术免受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干预,而沦为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工具。
四、从学术组织角度表现出的特殊法人性质
从学校组织自身出发研究公办高等学校本质的特征。公办高等学校是进一步传播知识、更深层次研究学问的场所。大学不仅仅是以教学为主要的行为,更多的则是科研的阵地。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曾说过:“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大家’之学府也……”“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蔡元培先生的话道出了大学最主要的特点,即综合性、学术性和人文性。文、理等多学科的综合性是大学的基本特征,而学术性则是大学区别于其他行政单位最鲜明的属性。对于学术的理解,“学”即为学理,研究;“术”即为应用。以文理为主的综合大学就是“学”,虽然中间可能涉及和夹杂学习“术”,但最终还是以终身研究学问和真理为目的的。
公务法人的概念是来自大陆法系中对于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界定,是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主要是为了国家行政职能中无法体现的特定的职能而设立的服务性质的机构。因此相比较一般公务法人的管理职能,它更多的侧重点主要在于服务。我国的公办高等学校也是侧重于服务,这与大陆法系中的公务法人是极为相似的。也就是说,公办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权力主体和“私法”上的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共存的。我们研究公办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的性质,并不是否定它的其他性质,实际上,公办高等学校在学生的招收、学籍管理、学生学位的授予方面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就是其公务法人性质的体现。但是,处在现有的民法和教育行政法的约束下的公办高等学校,需重新认识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公办高等学校与学校的教育工、公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也就有助于解决公办高等学校日益增加的行政法律问题。而引入公务法人的理论,正确界定高校公务法人的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重要的一点。因此,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发展也正在逐步与公务法人明晰权责,争取实现“大学自治”、“办学自主”。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对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自主的管理学术事务百利而无一害。
三、从行政法角度表现出的公务法人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顾名思义就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组织机构,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主要受教育法规的制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其基本法人行为,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学生、教师之间的关系,更多的就是表现出行政法律或者准行政法律的关系。因此,公办高等学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务法人的性质,而且表现出“公务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从社会事业角度表现出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公办高等学校属于我国事业单位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自然有事业法人的性质。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涵义的名词,“事业单位是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它的产生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
事业单位是建国初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出资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建设的不同于政府单位的组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这些事业单位显然已经不是很适应时代的发展了,各事业单位需要重新进行界定以寻求更多的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的定性和分析出发,试图分析和厘清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继而简单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以期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能够更好地发挥它的职能,培养更多的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促进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但对于两者并没有作出很明确的界定,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非企业法人[1]。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以营利和非营利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但是,在我国已确立市场经济的当下,公办高等学校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对公办高等学校的改革进行指导和安排。因此,高校的办学转变成学校自主办学,入学也需缴纳学费,这种转变就使得公办高等学校越来越带有市场经济的色彩,公办高等学校也逐渐具备了法人的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是以传播教育文化为目的的公共性质的事业单位组织。目前仍是属于事业单位的管辖范围。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实行定岗定编,招聘一些优秀的教授大师。利用社会资源创办一些民办的二级学院。这些做法显然打破了原有的事业单位的界定,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故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仍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已是复合型的特别法人。
五、结语
公办高等学校通过不同的方面取得不同的法人资格,有国家层面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学术层面的特殊的法人;有含有一定企业性质但非营利性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即意味着有一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办学的权利。这就导致一些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背初期办学的目的,学校领导为中饱私囊乱收学杂费用,贪污腐败。学校老师的科研能力不断下降,为职称不择手段。这些都是目前公办高等学校存在的一些弊端,要解决这弊端就要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实行教育改革就要厘清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根据我国制定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自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批准之日起就具有了法人的资格。但是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具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法人自主行使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本文就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作出分析。也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才能准确定位和把握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显然已步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改革引起的很多问题接踵而来。公办高等学校过分集中权力,学术研究的能力不断下降等等。对于公办高等学校的研究因此引起了教育工和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但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集中到目前教育改革的热点和存在的问题上,很少能够对于公办高等学校最基本的问题,也就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系统的界定和分析。
教育和学术是公办高等学校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而,教育和学术是实现公办高等学校职能的基本手段,这也要求公办高等学校在办学上能够实现自主,实现“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从而建立以人为主的教学和科研组织,辅之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督机构和复议机构,从而很好地改善高等学校,尤其是公办高等学校过分受制政府管理的现状。使得公办高等学校更好地实现自治,实现学术管理,丰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内涵。
上文只是选取四个角度对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当然,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因着公办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复杂性也显示着多维的性质,故而不能一概而论。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性质呈现着不同的性征表现,以上四点是其主要的部分。只有从多角度进行分析,认识和辨清公办高等学校复合型法人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对公办高等学校的对内管理和对外关系进行指导。
利用学校办学的资源优势向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这是公办高等学校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手段。还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服务,科研的成果和学杂书本费用的缴纳,公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办学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种结合了市场经济,面向市场争取教育资源的办学方式,让公办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中国高等教育系统也脱胎换骨。这种结果,从法的角度分析,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公办高等学校的非营利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但是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与企业是有着不同的,这些利润没有进行分红或者进行股东之间的划分,而是用于学校的流动资金。由此可见,公办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法人。
公办高等学校是学术机构,有一定的学术属性。这个属性直接决定了它在管理行为上和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有着很大的不同。行政机关以权力为目的,企事业单位以效率为目标。而公办高等学校则更加自由,是学者自我管理的组织。这种自由、自我的管理是在现代高等大学创立之时就确定的。柏林大学在创立之初就确定了“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的准则,这个准则受到了当世及后世传立大学最重要的准则和价值体现。其目的就是让学术免受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干预,而沦为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工具。
四、从学术组织角度表现出的特殊法人性质
从学校组织自身出发研究公办高等学校本质的特征。公办高等学校是进一步传播知识、更深层次研究学问的场所。大学不仅仅是以教学为主要的行为,更多的则是科研的阵地。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曾说过:“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大家’之学府也……”“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蔡元培先生的话道出了大学最主要的特点,即综合性、学术性和人文性。文、理等多学科的综合性是大学的基本特征,而学术性则是大学区别于其他行政单位最鲜明的属性。对于学术的理解,“学”即为学理,研究;“术”即为应用。以文理为主的综合大学就是“学”,虽然中间可能涉及和夹杂学习“术”,但最终还是以终身研究学问和真理为目的的。
公务法人的概念是来自大陆法系中对于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界定,是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主要是为了国家行政职能中无法体现的特定的职能而设立的服务性质的机构。因此相比较一般公务法人的管理职能,它更多的侧重点主要在于服务。我国的公办高等学校也是侧重于服务,这与大陆法系中的公务法人是极为相似的。也就是说,公办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权力主体和“私法”上的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共存的。我们研究公办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的性质,并不是否定它的其他性质,实际上,公办高等学校在学生的招收、学籍管理、学生学位的授予方面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就是其公务法人性质的体现。但是,处在现有的民法和教育行政法的约束下的公办高等学校,需重新认识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公办高等学校与学校的教育工、公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也就有助于解决公办高等学校日益增加的行政法律问题。而引入公务法人的理论,正确界定高校公务法人的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重要的一点。因此,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发展也正在逐步与公务法人明晰权责,争取实现“大学自治”、“办学自主”。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对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自主的管理学术事务百利而无一害。
三、从行政法角度表现出的公务法人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顾名思义就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组织机构,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主要受教育法规的制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其基本法人行为,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学生、教师之间的关系,更多的就是表现出行政法律或者准行政法律的关系。因此,公办高等学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务法人的性质,而且表现出“公务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从社会事业角度表现出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公办高等学校属于我国事业单位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自然有事业法人的性质。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涵义的名词,“事业单位是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它的产生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
事业单位是建国初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出资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建设的不同于政府单位的组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这些事业单位显然已经不是很适应时代的发展了,各事业单位需要重新进行界定以寻求更多的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的定性和分析出发,试图分析和厘清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继而简单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以期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能够更好地发挥它的职能,培养更多的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促进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但对于两者并没有作出很明确的界定,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非企业法人[1]。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以营利和非营利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但是,在我国已确立市场经济的当下,公办高等学校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对公办高等学校的改革进行指导和安排。因此,高校的办学转变成学校自主办学,入学也需缴纳学费,这种转变就使得公办高等学校越来越带有市场经济的色彩,公办高等学校也逐渐具备了法人的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是以传播教育文化为目的的公共性质的事业单位组织。目前仍是属于事业单位的管辖范围。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实行定岗定编,招聘一些优秀的教授大师。利用社会资源创办一些民办的二级学院。这些做法显然打破了原有的事业单位的界定,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故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仍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已是复合型的特别法人。
五、结语
公办高等学校通过不同的方面取得不同的法人资格,有国家层面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学术层面的特殊的法人;有含有一定企业性质但非营利性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即意味着有一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办学的权利。这就导致一些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背初期办学的目的,学校领导为中饱私囊乱收学杂费用,贪污腐败。学校老师的科研能力不断下降,为职称不择手段。这些都是目前公办高等学校存在的一些弊端,要解决这弊端就要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实行教育改革就要厘清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