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咸阳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咸阳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咸阳市区(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市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级别、分项目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咸阳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

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包括驻宝塔区城区以外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席的,按软席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

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 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 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市外30元,市内2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延安市市区,即:东至姚店,南至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西至裴庄,北至河庄坪),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

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市外20元,市内1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延安市市区,即:东至姚店,南至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西至裴庄,北至河庄坪),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差旅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及限额 1、差旅费用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用的限额:差旅费用应按照经济实惠、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控制,同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来制订差旅费的转移支付标准。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核流程 1、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公共交通方式计算; (2)住宿费:根据差旅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行政机关确定; (3)餐费:按照实际消费的标准进行报销; (4)其他必要支出:如通讯、邮寄费用等,应按照实际情况报销。 2、差旅费用的审核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供有关票据和支出明细;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和票据,并进行实地审查; (3)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算差旅费用。 五、差旅费用的管理 1、制定相应的差旅计划,严格控制差旅规模、对象和目的地;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集中时间和地点减少差旅; 3、加强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差旅费用档案;

4、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六、差旅费用的违规处理 1、超标准使用差旅费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差旅费用差价及相应违规罚款; 2、假冒差旅费用的,应要求还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陕西省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为全省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123号)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9-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市对外开放和西汉高速公路的开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西安等地出差的交通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时空距离缩短,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开展公务活动将更为频繁。为节约社会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不断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及节约激励机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路线。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地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为高等学校 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 ,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 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 (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 (经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因公到本市以外地区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乘坐公路客车、火车,尽可能不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其他公务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享受单位公务派车。 对到市外出差乘坐公路客车、火车未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往返交通车票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担任副地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200元; 担任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50元; 其他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00元; 工作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返回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加发50元的奖励补助费。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标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标准:地厅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辖区域内 省内其地区 省外地区 副地级及以上相当职务的人员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市财发[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8]123号)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对标准进行调整。市级单位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市级单位人员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余区(县)按照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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