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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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
——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
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康德借助其对道德律的深刻理解和论述,来说明理性在实践层面如何发挥作用,也就是理性之所以为理性,它必然可以上升到自然的限制之上,以遵循独立的规则。这样,先验自由也就具有了客观性。法则,规定了其必然远离了随意性,自由被人类理解是借助于道德律,所以注定有其规律性。这样,人类对道德法则的证实,也可得出“自由即自律”的结论。实践理性为本身设定的理性法则,便是对道德法则最好的注脚,道德法则的依据没有其他,而只是意志自律。
被称为“哥白尼式革命”的“自由即自律”是康德思想的重要内涵。他自律1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95页。
的提出,让人类道德的根基真正由外而内,排除外不因素的干扰下,内发于本身法则而实践,康德在“人之为人”的论述中,在有关人的尊严及价值的论证中,正是借助于理性为自身法则的意志自律而完成的。
二、人的尊严和价值
自由于人而言,可谓是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标志性所在;人同时也是意志的主体,借助于自律完成自我立法,这也是自律之于人极为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人尽管无法摆脱自己是自然存在物的属性,人的理性亦很突出。人的独特性在于有限的理性存在,是自然存在和理性存在的复合存在,人类的实践就在自然和理性之间得以完成。
理性法则并非我们意志的单一动力机制,人类自认为是理性存在并能用理性法则作为指导时,道德律才得以体现,这样,和法则的必然性相较,怎样命令显得更为重要。先前的哲学概念中,“应该”仅仅作为人观念中的想象或愿景,而在康德哲学中,它成为异于寻常和内部必然性的道德律。人类渴望自己的理性可以完全处于自然的上层,就一定要用意志来对与生俱来的欲望加以克服,去寻找属于自己的理性法则。那些以“应该”为指南的人,显示出来的或许才是有限理性指导下的价值。“自然法则是一切自然存在都无法抗拒的命运,在它的强大威力之下,生死瞬间事,草木任枯荣,任何按照‘应该’而发生的行为一旦出现亦不免落入它的控制之下,决非渺小之人力所能挽回。”1不管怎样,“应该”有时候会具有无法阻挡的力量,人类固然明白他按照“应该”而实践要接受自然法则的严惩,但人类往往要反其道而行之,真正做到属于自己的“有所为而为”,这足以让人感到有尊严了。“应该”之于人类具有重要的作用,自然法则不可以带来“应该”,亦不可防止“应该”的发生,它来自于人类的自律。
三、“上帝”的存在和人的主体性
在“人为自然立法”中,康德从科学理性范畴中驱除了上帝,但另一方面,采用公设“上帝”的方式,又重新带回了上帝。这种公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领域中的神,它属于“有限的理性存在”所依附的理性王国忠的纯粹理性存在。这个意义上的上帝,没有束缚到人类主体性存在,而恰恰是对他最好的诠释。
第一,人类和上帝一样都是理性王国中的一份子。理性并非单纯属于人类的,它处在一个特殊空间,这个空间处在自然之上,人类凭借理性这一能力属于这个空间的一份子。当然,如果与形而上学的本体地位相合,则理性王国不是只在人类理性范畴;理性也不是只属于人类,人类是有限的理性存在,附属于纯粹理性的范畴。理性王国是否真的存在,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可以通过人类理性的存在而自认为它是存在。
第二,“上帝”仅仅作为用理性来寻找宇宙超验本体的一个载体,现实中却是从理性对自身本体性的追求中发端。纯粹理性要求能够超脱经验,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在人类认识空间内,我们不能满足超验的形而上学理想,因为它不是认识的对象和需要,它是受理性总渴望能凌驾于经验之上而自我决定本体存在所驱使,而这种需要只能由实践来满足。纯粹理性在思辨和实践两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在后者中发现了理性的终极目的的形而上学品格。借助道德活动来凌驾于经验之上,来体味人生命过程中底层的实在。而“上帝”,正是某种道德存在的人本体的反射,而上帝的“旨意”实际上就是一切为定言命令所限制的责任,创
造了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道德存在,这样看来,上帝绝非超脱于人类之外的存在,而是人类自身源于内部的道德关系逻辑。
第三,公设是道德实现的重要条件,不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所必须的。实践理性的公设是具有实在性的理论命题。公设是理论联系的先验理念,我们虽然不能对其进行理论认识,但能借助于道德法则在实践过程中得到积极意义。在理性中,人渴望一种无需任何条件的对象,也就是“至善”。但实现“至善”并非人类的意志和实践所能轻易促成。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此时公设上帝,“只要它必须为了至善而被设定,就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它通过知性和意志成为自然的原因(从而是自然的创作者),亦即上帝”。“既然促进至善原本是我们的职责,那么设定这种至善的可能性就不仅是我们的权限,而且那时与作为需求的职责联结在一起的必然性;因为至善只有在上帝的此在的条件下才会发生,所以这就将上帝的此在这个先决条件与职责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亦即认定上帝的此在,在道德上是必然的”。“这种道德必然性是主观的,亦即是需求,而不是客观的。”1上帝在康德哲学中的再次出现,目的便是寻求“至善”,这是一种在道德意义上的虚构。
在道德法则下,理性者为自身修建了一个理智空间,而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必然要寻找一种无限的理性存在,并把它当做这个世界的根据,康德对此一针见血:“上帝概念是理念,他是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自己,通过把一切为定言命令所限制的责任看作来之于它的命令,而造就的一个与正义原则相关的最高的道德存在。”2康德认为,“上帝不是在我之外的上帝,而仅仅是在我之内的一种道德关系。”简言之,“上帝就是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实践理性”3。
在道德哲学中,康德始终把自律当做中心概念,而康德对上帝的假设也没有掩盖人类的主体性地位,这便和神学划清了界限,因为在后者范畴中,至高无上的神才是我们人类的统治者和规则制定者,人类的使命和道德准则就在于听从神颁布的规则,这是典型的他律,而非自律。在康德哲学中,人的意志服从他律,不能够为自己立法,就是缺乏道德法则,这样,就可以说道德根本不存在。当意志自由和自律真正在同一个层面的时候,道德才能真正存在。“既不需要高于人的另外的存在者以承认人的义务,也不需要离开道德律令的另外动机来履行他的义务。”4人类通过自身立法,并自己守法,而摆脱了成为上帝工具的命运,人才成了目的,道德正是人类凭借自身的法则而实践。
四、结语
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5人类的存在于大自然而言,极其渺小,只是浩瀚宇宙的极小存在,尽管人类也可以“为自然立法”,可是对自然而言,人类仍然是有限的存在。从康德哲学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也是理性存在,是理性目的王国中的一份子,其意志自律便是道德法则,人类为自身立法,积极摆脱自然法则的限制,在理性中实践,脱离了感性的羁绊。这样,人类也就有了价值和尊严。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7—138页。
2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05页。
3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9页。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8页。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