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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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要按照课前提示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把握。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要求:很重要,很基本。

掌握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中西方对法理学的不同理解。

●现代意义的法学起源于西方,最初在古罗马出现,在古希腊时期只有法律思想,并未成为独立学科和知识体系。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前者表明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学问,说明法学既讨论经验世界的法律现象,也讨论超经验世界的法应该怎样,并且神事是人事的标准。

后者说明正义不仅局限于功利社会的现实判断。

●我国先秦时期将法律问题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汉代出现的“律学”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阐述,其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

与西方法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对实在法的阐释,是寻找法律文字上的表面意义,没有探寻应然法,也没有以其有悖于正义而将其否定,缺乏对实在法的正当性的反省。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于清末由日本输入。

●法学的定义: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中法律现象是具有法律意义并需要法律调整的那一部分社会现象。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由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相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所承载的不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而是承载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的功能。

第一章法学历史要求:很重要。

对中西方法学历史的整体脉络要把握,要知道标志性的主张和主要流派的经典性命题。

●儒家的礼制秩序观:以孔子为代表,主张法律是补充性的,而道德是主导性的。

这与西方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结构是不谋而合的。

儒家认为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即外在的规范秩序和内在的精神秩序。

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第四版 ppt课件

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第四版 ppt课件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由于认识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不同,所选取的理论角 度存在差异,历史上也就产生了关于法律要素的诸多理论。
分析法学派一般认为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主要是命令或规则,法律就是由 不同的命令或规则有机组成的系统,所以,他们主要是把法律结构归结为一种 单一的要素模式。
法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美国学者庞德认为法律结构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 三个要素有机结构而成。
新自然法学的代表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还要包含法律原则和法律政策,无 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环节中后二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认为,据以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 技术性规定。
虽然这是几个相对独立且有着各自不同内容的要素,在法律结构中具有不 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但它们是以一定的形式共同组成法律结构的系 统整体,所以,它们之间又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和不可分割的。其中法律概 念与技术性规定是构成法律结构的基础性要素,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结构的主 体要素,而法律原则是其中的主导性要素,发挥着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2.行为模式。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
方向作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承 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行为模式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公开而明 确地表述出来。行为模式一般有:授权式、义务式和禁止式。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一、选择题1、法系的国家(1)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还包括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亚非拉美等许多国家。

(2)英美法系: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包括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非洲、拉美通用英语的国家。

2、法律要素包括法律的概念、规则、原则和理想。

二、概念1、权利:即正当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并得到支持。

2、立法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3、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规则指以非常明确的法律模式和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地赋予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意义的规范性安排和规范。

5、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也包括司法辅助人员。

6、法律行为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上的效果,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7、法律责任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8、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9、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11、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观念。

12、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课件.96页PPT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课件.96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法理学初阶》教案

《法理学初阶》教案

《法理学初阶》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 培养学生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3. 引导学生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教学内容1. 第一节:法理学概述a.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b. 法理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c.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 第二节:法的基本概念a. 法的定义和特征b. 法的分类和体系c. 法的本质和作用3. 第三节:法律关系a. 法律关系的定义和要素b. 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c. 法律关系的变动和保护4. 第四节:法律规范a. 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结构b. 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特征c. 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5. 第五节:法律责任a. 法律责任的定义和种类b.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依据c.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理学知识进行思考和分析。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4. 研究报告法:布置相关研究任务,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和写作能力。

四、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提问积极性。

2. 小组讨论: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贡献。

3. 研究报告:评估学生的研究报告质量,包括内容、结构和论述。

4. 期末考试:考察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五、教学资源1. 教材:《法理学初阶》教材或相关著作。

2. 案例库:收集各类法律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3. 学术资料:提供相关学术文章、论文和研究报告,供学生参考。

4. 网络资源:利用网络平台,获取最新法律资讯和学术动态。

六、教学计划1. 第六周:法律原则与法律方法a. 法律原则的定义和分类b.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c. 法律方法的种类和特点d.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2. 第七周: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变迁a. 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b. 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c. 法律变迁的原因和过程d. 法律创新与法律改革3. 第八周:法系与法律文化a. 主要法系的特征与比较b. 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内容c. 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d. 法律移植与法律发展4. 第九周:立法与法律制定a. 立法的概念和原则b.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c. 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权限d. 法律草案的制定和通过5. 第十周:法律与社会a. 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解b.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c. 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d. 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七、教学活动1. 第六周: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原则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初阶ppt课件

法理学初阶ppt课件
1.形成时期(BC3世纪左右,即BC304-BC202年) 2.发展时期(BC2-1世纪,即BC201-BC27年) 3.昌盛时期(AD1---3世纪,即BC27年---AD2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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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衰落时期(AD3世纪末-6世纪初,即AD284-527 年)
5.中兴时期(6世纪中叶,AD527-5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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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放性
法学体系的建立具有现实性,也具有开放性。法学 体系的建立依赖于法学家的主观的理论建构。法律 现象的开放性、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会形成 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这 就形成了法学理论、法学体系开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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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 (二)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 (三)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课前提示
本章分别介绍中国和西方法学的历史。在 学习时,要了解中西方法学的历史进程, 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在继承前辈先贤 的思想遗产的基础上,增进法学知识并拓 展法学思维的空间,熟悉法学的思考进路 和话语方式,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话语体 系和基本的问题意识,从而增强对现实法 律生活的认识和法律发展的洞见能力。
(四)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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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中的类别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以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法 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 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
2.以研究范围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国内 法学和国外法学。
或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应用法学、 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边缘法学等 六大类。

《法理学进阶》课件

《法理学进阶》课件

历史法学派
起源:19世纪初的德国 代表人物:萨维尼、普鲁士等 主要观点:法律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 影响: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理学与法律实践
章节副标题
法理学对立法的影响
法理学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具有重要影响
法理学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基 础和指导
法理学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具有指导作用
法理学的中国化发展
法理学在中国的 发展历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理论的提 出
法理学与中国传 统文化的结合
法理学在中国司 法实践中的应用
THEME TEMPLATE
感谢观看
等。
添加标题
权力制约原则的应 用:权力制约原则 在宪法、行政法、 刑法等领域都有广 泛的应用,如宪法 规定国家机关的权 力和职责、行政法 规定行政机关的权 力和职责、刑法规 定犯罪行为的构成
要件等。
添加标题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流派
章节副标题
自然法学派
创始人:亚里士多德 主要观点:法律是自然规律的体现,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约翰·洛克、伊曼努尔·康德等 影响:对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权威原则的定 义:法律具有至高 无上的权威,任何 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权威原则的来 源:法律权威原则 来源于法律的本质 和功能,是法治社 会的基石。
法律权威原则的表 现:法律权威原则 表现在法律的制定、 实施和遵守等方面。
法律权威原则的意 义:法律权威原则 是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的重 要保障。
当代时期:法理 学逐渐成为一门 独立的学科,受 到广泛关注
法理学的基本原则
章节副标题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理 学的基本原则之 一,强调法律的 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美国出版的《世界名人大辞典》和英国的 《人民年鉴手册》均把他列为世界十大思想 家之—。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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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2021/3/10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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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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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 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 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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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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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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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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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法理初阶

法理初阶

编写说明: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基于基本知识和理论分析的不同,我校付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一是《法理学初阶》,二是《法理学进阶》,前者着眼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后者则着重于基本原理的分析与研究。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法理学初阶》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一年级开设。

通过这门课的学习,主要让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培养对法学专业的学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课程3学分,讲授51课时,包括4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理论抽象,与各部门法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教学中必须结合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解。

四、教学重点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教材的中篇,即“法律基本问题”。

下篇的法制与法治也是重点。

五、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书参见付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初阶》中的推荐阅读书目。

七、其它说明本教学大纲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编写,由付子堂教授、文正邦教授、赵明教授、王威教授审定,课程负责人为付子堂教授。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间】1学时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三)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一)法理学的概念和范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

法理

主讲教师周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为什么要初阶?一、中国的一首民歌《敖包相会》十五的月亮升上了天空哪,为什么旁边没有云彩,我等待着美丽的姑娘呀,你为什么还不到来哟嗬,如果没有天上的雨水呀,海棠花儿不会自己开,只要哥哥你耐心地等待哟,你心上的人儿就会跑过来哟嗬,你心上的人儿就会跑过来哟嗬。

二、制度、信仰与信任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伯尔曼2、我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3、假如失去信仰,制度如何有用?三、什么是那——法理学?1、一门课程?2、一些“有用”的知识?3、一些智慧?4、哲学?5、法理学就是法理学史,法理学史就是法理学四、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正确的法?(何谓良法,或者说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本质问题和价值问题2、如何发现与运用正确的法?(良法如何获得,如何实现)认识论问题和方法论问题3、法理学基本问题在《初阶》中的展开(怎样阅读这本书?)法理学基本问题图示五、一系列提问下的法理学1、科学与非科学的争论(1)何谓科学与非科学(2)把握非确定性问题的法理学(3)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法哲学2、在提问与回答之间(1)非确定性问题(2)标准的标准、原则的原则六、怎样提出问题——提问方式(一)、形而上的路径1、什么是形而上2、为何关注形而上3、标准——什么是最终的法?(二)、科学主义的路径1、科学与非科学2、法与不法的界限在哪里?(三)、语言逻辑的路径1、我们如何理解法律语言2、法律是怎样被表达的(四)、存在主义的路径1、被“抛入”的困惑2、法律如何关注我们的存在第一部分法理学分析方法以及它的历史第一章自然法的分析方法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有它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西政法理学初阶部分

西政法理学初阶部分

法理学初阶导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词源法学是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出现了,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学问。

公元前254年平民柯隆加尼乌斯担任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条。

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著书立说,是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古罗马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问题,在先秦时代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明辨,强调定分正名律学的正式出现在魏明帝设立律博士,秦代有律学是对现代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汉语上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直到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子法学对应翻译jurisprudence ,1896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

本为日本汉字是由穗积陈重创造的,法理学在西方一般称为法律哲学(德国的黑格尔)法理学(英国奥斯丁)法哲学(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1 法理学是其他法学的基础,是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指导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

2 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其他的法学,法理学的基础原理需要广泛的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集体法律规范的支持和佐证,他们相互贯通相互依托。

上编法学的基本知识第一章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的条件1 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 有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历史经历了四个阶段1 先秦时期2秦汉至清末3清末至中华民国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礼治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亲亲尊尊引法入礼礼法合一道家的法律思想老舑庄周道法自然不积极的倡导法律强调无法而治法律虚无主义墨家思想墨翟兼相爱,交相爱法家的思想韩非商鞅法治引法入礼礼法合一二从秦朝道清末的法律思想1 从公元前221年到19世纪中叶,以儒家的思想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学说的发展,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其典型的代表就是儒家化的律学的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的人格利益、国家的物质利益 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 要求和愿望。
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 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 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 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 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 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
第三,一个人改变法律的安排或法律关系的能力,赠予改变
权属关系; 第四,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于被改变,如议员的言论豁免等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
批评——法律实证主义:权利来 源于法律;法律功利主义:权利是 法律之子 权利既存于规则中,也存于历史 和传统中。 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与公 民反对政府的权利(道德义务高于 国家义务,但的承认国家责任)
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内涵(安提戈涅)
在古罗马法中,据奥斯丁考证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专门词汇‛ 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jus”有四种意 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一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二是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 人有出卖自己所有物的权力; 三是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
霍布斯:自然权利说 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 关系是狼对狼的关系。 安全与欲望
20世纪初期美国的霍菲尔德提出
说某人有某个权利,意味着下面四个意思:
第一,该有权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的义务,此时即特 权,如留胡须; 第二,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干预或协助有权人做某事,此时即 主张权或权利要求,如契约人要求相对方履约;
男女两性的自然区分,人的本能欲望和激情,其精神生活的组织和 内容,等等,所有这一切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

西政考研资料 法理学进阶课件(第一章 )

西政考研资料 法理学进阶课件(第一章 )

---------------------------------------------------------------最新资料推荐------------------------------------------------------ 西政考研资料+法理学进阶课件(第一章+)法理学进阶课件(第一章法律本质)第一章法律本质要求:比较重要。

掌握法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的基础。

本质和本质属性。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法的本质属性。

(法的外观特征参见初阶-7)⒈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a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自由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这就体现为法律的意志性。

b 法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的制定完全代表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在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的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c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因为自由意志本身是自1/ 5律的、理性的。

因此法律是通过人创造出来的、符合并反应客观规律的规范。

d 否认法律的客观规律性的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即否认人的理性认识,一切凭经验或按需要办事,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即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⒉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a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法律正是调整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需求之间关系并予以确认的工具。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法理学初阶讲义西政考研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法理学初阶讲义西政考研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初阶讲义《法理学初阶》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

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

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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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254年,平民出身的科伦卡纽士最先在公开场合 讲授法律知识,为世俗法学的产生铺平了道路。 BC280年科伦卡纽士担任执政官,BC254年又担任平 民神官,成为第一位平民神官。 BC202年,埃利乌斯以非神官的身份写出三部书, 包括三部分:十二表法正文,法学家的解释,诉讼 方式。这三部书被称为埃利乌斯法书,为罗马法学 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产生的前奏—古希腊的正义、 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没有产生法学的原因
1.古希腊各城邦存在的历史较为短暂,且缺少安定 的环境,这对于应用性极强的法学的产生是非常不 利的。 2.古希腊的立法未能充分发达 3.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 和运用相关的活动如法律教育未能开展。
首先,必须对法律加以分类,以区别对待 其次,必须加强立法 再次,必须加强执法 最后,强调民众对法律的遵守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
1.形成时期(BC3世纪左右,即BC304-BC202年) 2.发展时期(BC2-1世纪,即BC201-BC27年) 3.昌盛时期(AD1---3世纪,即BC27年---AD284年)


(二)柏拉图的法学思想

1.法的正义理论—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
首先,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其次,正义的实现与否关键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正当


2.法治的理论
首先,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 其次,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


(三)亚历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1.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 法律

4.衰落时期(AD3世纪末-6世纪初,即AD284-527 年) 5.中兴时期(6世纪中叶,AD527-565年)


(二)罗马法学的特征
1.罗马法学是以私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2.罗马法学是以唯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法学 3.罗马法学是具有强烈实务精神的法学 4.罗马法学是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的法学


三、西欧中世纪法学

(一)注释法学
1.前期注释法学派 2.后期注释法学派Leabharlann (二)教会法学
四、西方近代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二)哲理法学派 (三)历史法学派 (四)功利主义法学派 (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五、西方现代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二)新分析法学 (三)社会学法学 (四)经济分析法学 (五)批判法学
第一,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好的法律 第二,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普遍遵守


2.法治的根据
首先,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 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 其次,法律具有稳定性 以上两个原因,使亚里士多德得出一个结论:法治优 于一人之治。


3.亚里士多德对加强法治提出的具体措施
最后,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 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二、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 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 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法学历史

课前提示
本章分别介绍中国和西方法学的历史。在 学习时,要了解中西方法学的历史进程, 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在继承前辈先贤 的思想遗产的基础上,增进法学知识并拓 展法学思维的空间,熟悉法学的思考进路 和话语方式,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话语体 系和基本的问题意识,从而增强对现实法 律生活的认识和法律发展的洞见能力。
法理学初阶
行政法学院 袁春兰
导论

一、法学的概念

(一) 法学词源

1.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该词 是由ius和providere合成,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 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知识等,两者 合成一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 问。
2.法学一词大约出现在公元前3世纪末的罗马共和 时代

第二章 法学体系

本章主要介绍法学体系的基本概念和各类 别的法学分支学科,展示法学知识的整体 面貌。其中,“法学体系的概念”属于必 须掌握的内容。本章首先对法学体系的概 念、特征及其意义做全面介绍,然后对法 学体系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简略叙述。在学 习中应重点掌握法学体系的概念,并能够 把握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 较法学、边缘法学几大法学类别的主要特 征和区别。
第一节 法学体系的概念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一)体系的概念: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 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
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研究静态的法律 2.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次是研究动态的法律 3.法学还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 教等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三)法学的层次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 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

其次,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 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5.西方法学词语演变的规律
第一,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和商品经济紧 密相关

第二,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与自然法学说 密切相连
第三,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得益于西方社 会特有的各种历史文化条件 第四,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也是一个内容 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的过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

3.法学的概念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曾给 “法学” Jurisprudentia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 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查士丁尼皇帝在编纂《学说汇编》和《法学阶 梯》时,将此定义收录进去,使它得以留传后 世。
4. “法学”一词的演变 Jurisprudence, Jurisprudenz, Legal science, Juristic science, the science of Law, science du droit, Science juridique, rechtswissenschaft, Law, Droit, 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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