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综述
【湖广铁路债券案综述】【案件梗概】1909年3月7日,清政府为了加快湖广铁路的修建,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在英法美三国的强权施压下,清政府先后向德国、英国、法国的银行和“美国资本家”借款。
后上述银行于1911年发行湖广铁路债券600万英镑,期限40年。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持有上述债券的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对中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该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 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
在遭中拒绝后,美国法院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一审后,中国政府拒绝接受法院判决。
因为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据调查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属于恶债。
因此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无效,应予撤销。
1984年,美国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重审了此案,以美国1976 年的《国家豁免法》不应追溯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前的国家行为为由,撤销了缺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原告败诉后,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
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件详述】1983年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1983年2月9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湖广债券案的备忘录……文宗道一改革开放的中国为倪征燠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任意驰骋的舞台。
在震动司法界、涉及中国国家主权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倪征燠以丰富的阅历,精深的法律造诣,进行了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斗争,并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讨论题---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原创】补丁:中国政府为什么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湖广铁路债券案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
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
与正版略有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也在所不惜,呵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那么父债子还,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欠债的人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
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我国立国以来,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我们的苦头。
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之本。
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
然而有人不信邪,这就来尝试一番。
1978 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打扫出一张纸头,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
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
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
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
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
”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
债券明明是真的,中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
这样都可以,那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
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国政府还钱。
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传票。
“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
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被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
送到哪里?自然还是领事馆。
领事官员那个气啊。
我是代表中国政府的,跟你们老大也平起平坐,一个老百姓也可以告我堂堂一国政府?再说了,你一个美国地方法院,管管自己家的鸡毛蒜皮也就差不多了,凭什么来管我?你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嘛!拒绝接受,把传票扔出去了。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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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82年9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命令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原告债券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美国的诉讼费用。
4,300万美元,并说如果中国政府不理会判决,美国法院将没收中国在美国的财产并执行判决。
案例介绍
沪光铁路债券是清政府和四个西方国家的银行于1911年5月签署的一项贷款合同。
40年的600万英镑的贷款自1936年以来就没有提取利息,也没有在1951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要求。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名美国人在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持有债券,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金和利息。
2.2亿美元。
1979年11月13日,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向中国外交大臣提出传票,要求中国政府在20天之内对诉讼作出回应。
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国际法中公认的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权召集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
此外,湖广铁路的贷款是“坏账”,新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偿还。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很自然地从美国法院退回了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甚至做出了“缺席判决”。
作为回应,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备忘录,郑重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执行上述判决并在美国扣留中国财产,中国政府保留以下权利: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并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的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默认判决。
由此产生的中美关系危机得到缓解。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答: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
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
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答: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
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
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
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 1976 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 1911 年的行为。
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 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
电大-国际公法考试案例题
1. 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答案要点: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件介绍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
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
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
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
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1983年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1983年2月9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湖广债券案的备忘录……文宗道一改革开放的中国为倪征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任意驰骋的舞台。
在震动司法界、涉及中国国家主权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倪征以丰富的阅历,精深的法律造诣,进行了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斗争,并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
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
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
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
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
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
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
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
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
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
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
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
中美湖广债券案始末
中美湖广债券案始末作者:何智来源:《档案天地》2013年第08期这闹得沸沸扬扬的“湖广铁路债券案”,皆源于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名为《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即可以在境内控告任何外国政府,只要指控内容属于外国经济活动,法院即可受理。
于是,早已处心积虑异想天开的以杰克逊为首的9位美国公民,利用这些年来所竭力收集已成废纸的由清政府所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为由,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赔偿债券本利数额达1亿美元。
在二十世纪初,中国清政府曾经为修建湖广铁路与当时的美、英、德、法银行财团签订了“借款合同”,据此,清政府发行了债券,其实,中国的铁路建筑权早在八国联军以前就被各帝国主义国家攫取了。
它们通过修建铁路获得了种种特权和巨大收益,辛亥革命之后,这种债券也成了废纸。
接到传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人,同有关专家立即进行了慎密研究,在这风波之始,他们果断地把美国法院传票立即原件退回,同时向对方政府进行交涉,他们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中国不能受外国法院管辖,这种旧债决不能偿还。
第一次将传票原件退回之后,第二次又寄来,依旧原件退回,然后第三次寄来,还是原件退回。
三次退回原件,中间继以一系列政府间交涉。
时间推至1982年,美国阿州东部地方法院对此案悍然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损失4000万美元。
一时间,美国舆论哗然,扣压中国财产的声浪甚嚣尘上,有人甚至扬言:只要是中国的财产,法院就可扣押。
法院判决之后,美国国务卿访华,他认为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判决政府无权干涉。
中国最高领导人在接见他时,明确指出:你们三权分立,这我们不管。
但中国政府只能同你们政府打交道。
老实说,昔日美国欠中国人民的债还少吗?中国人民要是告起你们来,你们是无法偿还得了的!当然,我们并不想这样做,但我要再说一遍,你们的一个地方法院不能管到我主权国家头上来,这没有道理,违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湖广铁路债券案谈国家豁免权和我国的应对措施与不足
根据湖广铁路债券案谈国家豁免权和我国的应对措施与不足国家豁免权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
指未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受理以位于其境内的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2.诉讼保全豁免。
指非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特别是不得对其财产采取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扣押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
指非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不得依判决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不得拍卖该外国的国家财产、不得强行划拨该外国国家的银行存款等。
国家豁免权的根据就是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的豁免权来自于国家的主权。
自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颁布“平等者之问无管辖权”的教谕以来,国家主权原则就已在世界各国得到接受和遵守。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则是独立的和平等的,排除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支配。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的固有属性,任何国家都具有主权,不具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不能成为完全的或完善的国际法主体。
体。
而主权又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互不隶属、互不服从、互无管辖权。
因此,如果一国法院受理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就违反主权平等原则对他国实施了管辖权,侵犯了他国的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诉国向受诉国法院主张豁免权,抗辩其司法管辖权,依据的也是主权平等原则。
总之,国家的豁免权就是从国家主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内在的、固有的权利,国家对这项权利的享有,不是基于其他国家的赋予,也不以其他国家的承认为前提。
除非国家主动放弃,如国家作为原告主动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事先或被诉时明确放弃豁免权或主动应诉答辩而不对有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豁免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国际法案例分析
三、国际法案例分析题(共9道题).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案情〗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判决及其依据〗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美国法院的判决,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是以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威胁要强制执行这项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
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2)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
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
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3)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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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
——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案情〗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判决及其依据〗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
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美国法院的判决,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是以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威胁要强制执行这项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把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的这种有损于中国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做法。
如果美国地方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面提出的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
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
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
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至此,湖广铁路债券案终于获得圆满终结。
〖评析〗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
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
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
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
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
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
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
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
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
因此,
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问题〗
(1)中国是否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为什么?
(2)有限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如何?
(3)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4)中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