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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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指导教师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确认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确认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时,须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由所在研究生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确认。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二条年龄条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周岁(7月1日后出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三条资格条件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1万元(人文社科类)和5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厅级课题(含校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3千元(人文社科类)和3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第四条招生名额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硕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人文社科类)和2人(自然科学类)。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3、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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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其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环节多,周期长。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办授权审核批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
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七条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二、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录取和拟录取名单;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各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则,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办法;审查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确定申请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负责处理本单位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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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 至33 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 人,秘书长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 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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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关于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打破导师资格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动态上岗的导师岗位聘任制,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导师岗位第一条导师岗位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第二条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岗位和兼职导师岗位.专职岗位一般为本校科教人员设置;兼职岗位为校外人员设置。
第三条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每年动态设置能满足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的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数.第二章导师岗位基本要求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责任心强,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三章博士生导师岗位要求第五条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要求高级职称,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当年有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在20万元(自然科学类)和10万元(人文社科类)以上.(二)近三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EI源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IF)累计不低于3.5;人文社科类年均1篇CSSCI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排名前3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含1篇,下同)学术论文,或提案得到中央领导或省级主要领导批复.新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可适度放宽。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https://img.taocdn.com/s3/m/0c2ad1c5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c.png)
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一、前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培养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
为更好地促进研究生教育和培养,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将被严格执行。
二、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审查:导师候选人需登入学校研究生招生全球信息站,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科研成果、带研情况等资料。
2. 学院审议: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导师候选人将由所在学院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3. 学校审核:学院评审组的意见将提交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审核。
4. 公示: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将在学校全球信息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要求1. 导师资格申请要求:(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在本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研论文;(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有良好的科研团队和实验条件;(4)具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指导经历,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2. 招生资格申请要求:(1)授课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2)授课教师应在所授课程或研究领域取得过一定的研究成果;(3)导师团队应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
四、审核标准1. 导师评审标准:(1)学术水平:包括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等;(2)指导研究生情况:包括已指导博士生毕业人数、发表论文数量及质量等;(3)团队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情况及科研设施条件等。
2. 招生资格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包括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及教学成果等;(2)科研水平:包括发表教学或研究相关的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等;(3)团队条件:包括教学团队建设、科研设备条件等。
五、申请材料1. 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及科研成果等;2. 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已发表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教学成果、科研项目等;3. 带研情况:包括已指导研究生情况、所取得的成果及教学团队情况等。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4d408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a.png)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大学高校教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大学高校教](https://img.taocdn.com/s3/m/a6f1fd1fa32d7375a41780fc.png)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3]1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5.08【实施日期】2013.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29号)海南大学儋州校区管委会、各学院(部门):现将《海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海南大学人事处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2013年5月8日海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海南大学在职在岗的高校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㈠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㈡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团结协作,勇挑重担;㈢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学风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㈣爱校爱岗,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㈤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㈠涉嫌违法乱纪,被政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㈡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㈢连续病休一年以上;㈣调进学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㈤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㈥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受处分期间和任期年限期满不得申报外,并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相应年限:㈠受警告处分的,延长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的,延长2年申报;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延长3年申报;㈡申报职称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延长3年申报。
海南大学关于试行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关于试行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3ad658b763231126edb11e3.png)
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三助”岗位实施办法(讨论稿)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改善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探索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新途径,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新趋势,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的精神,决定在研究生中实行兼任“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聘用条件和原则凡是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学有余力的非在职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均可兼任“三助”工作。
研究生兼任“三助”必须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每人限应聘一个岗位。
二、岗位设置1.教学助理(助教)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也可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工作。
2.科研助理(助研)工作:除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和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3.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院、系教研室秘书、助理,本、专科生、成教生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级主任、机关各处室的行政助理、或其它辅助管理工作。
三、聘用办法和有关要求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岗位。
聘用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聘用办法。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确定,各岗位设置单位将待聘岗位计划(汇总填入《海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计划表》)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部署后在开学第一周内张榜或在网上公布。
2、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并经导师同意,学院(中心、所)批准。
3、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聘用单位和受聘双方需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签字双方、研究生处各一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考核后发给酬金。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30984c680eb6294dd886c34.png)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海大办[2008]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确保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岗位,依照动态选聘、按需上岗的原则设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四)申请者一次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如确有必要跨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申请,必须经有关学科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有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为教授或或相当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
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为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1、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2)项为必备条件:⑴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人文社科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ISTP索引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人文社科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ISTP索引收录论文3篇以上或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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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保障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因此,学院需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1.具有正式教师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或具有较高的研究成果;3.有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的态度,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研究能力。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学院将每年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明确遴选时间和流程;2.学院将发布指导教师遴选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遴选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标准等;3.教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成果、教学经验等;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水平、指导学生研究等;5.学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生公示。
四、指导教师管理1.学院设立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机制,旨在确保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良好配合和沟通;2.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指导教师选择申请表》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其中包括个人陈述、专业方向、研究意向等;3.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指导沟通,解答学生的问题,协助学生进行研究工作,并及时提出合理的研究建议;5.学院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互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于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予以替换;6.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互惠互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评价与奖励1.学院将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2.优秀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3.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也将纳入评估体系,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改进。
六、后续支持与帮助1.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和指导水平;2.学院将建立指导教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指导教师之间的互动与学术合作。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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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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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成果(论文、专著、获奖项目)名称
成果鉴定、颁奖部门或发表刊物、出版单位、时间及引用或转载情况
本人署名次序
成果பைடு நூலகம்级
1
2
3
4
5
目前承担的主要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及批准文号
起讫时间
经费
本人承担任务
1
2
3
4
5
6
近三年(协助)培养博(硕)士研究生情况
时间
(协助)培养的研究生所学专业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姓名:
所在单位:
申报学科:
年月日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拟增补的导师类别
博士生导师
硕士生导师
专业技术职务
定职时间
学位
最后学历(包括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国内:
国外:
现工作单位
目前主要研究方向
外语水平(语种、程度)
拟被增补为专业方向的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近五年科研情况
汇
总
发表与拟指导研究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共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或SSCI、CSSCI来源期刊论文篇
出版与拟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术专著(译著等)共部
获奖成果共项;其中:国家级项,部(省)级项。
目前承担的项目共项;其中:国家级项,部(省)级项。
目前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万元,其中纵向经费万元。
招生人数
毕业人数
获学位等级及人数
近三年主讲博(硕)士研究生课程
时间
课程名称
课时
授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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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
关于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打破导师资格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动态上岗的导师岗位聘任制,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导师岗位
第一条导师岗位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第二条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岗位和兼职导师岗位。
专职岗位一般为本校科教人员设置;兼职岗位为校外人员设置。
第三条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每年动态设置能满足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的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数。
第二章导师岗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责任心强,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三章博士生导师岗位要求
第五条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
位,原则上要求高级职称,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年有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在20万元(自然科学类)和10万元(人文社科类)以上。
(二)近三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EI源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IF)累计不低于3.5;人文社科类年均1篇CSSCI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排名前3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含1篇,下同)学术论文,或提案得到中央领导或省级主要领导批复。
新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四章硕士生导师岗位要求
第六条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硕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原则上要求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年有在研科研课题,可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和1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二)近三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一级学会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SCI/EI源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主创人员获得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授权,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应用研究中取得较好的成效。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CSSCI学术论文,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社会服务成果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或能力要求由各专业学位自行确定。
新引进的E类及以上人才,部分人文学科和基础学科,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五章导师岗位聘任
第七条满足上述导师岗位要求的科教人员,参照《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
核表》,经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审、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分配招生计划,聘任导师岗位。
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岗位聘任,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完成。
第八条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岗位聘任的人员方能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岗位每年只能在1个二级学科专业招生。
硕士生导师岗位每年最多只能在2个相近二级学科专业上招生。
国家级人才可适度放宽。
第十条每位导师招生人数,遵照《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海大办〔2015〕17号)执行。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岗位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按《海南大学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指导性意见》统筹分配。
硕士生导师岗位招生计划,由各学院按《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导师岗位考评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由研究生处、科研处、各学院和研究生代表,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共同对导师进行考评。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考评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考评不合格,学校根据情形,分别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上岗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导师在学术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学术失范的行为。
(三)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国家、海南省对其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不合格。
(五)在研究生课程考试、入学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导师岗前培训。
所有新上岗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的导师,必须参加导师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才能正式(或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导师,确因未能预见的原因需要更换导师,也只能变更为经过确认岗位的指导教师,由所在学院及时提出变动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第二导师,可由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聘任,报研究生处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导师遴选相关办法自行费止。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