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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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一)、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3、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
照相关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4、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
复进行试验。 5、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
应再次进行试验。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二)、抽样 (三)、容器的检验准备
• 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 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 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6、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 区域的检验检疫机构信息
7、生产批次; 8、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
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 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 的方法是: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二)、危险品包装具体有以下四大类包装形式: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 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 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 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 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 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3、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 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6个月。
4、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 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一)、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标记(商检标记)
•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 • 箱类包装的要求 。 • 袋类包装的要求 。 • 组合包装的要求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1,桶、罐类容器的具体要求
•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 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 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 子锁住扳手。
• 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 ,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三)、容器的检验准备
• 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 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 相对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液体跌 落试验。
• 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温度23℃±2℃和相对 湿度50%±2%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2) 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 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 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 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大总重量(进位取整)。 4、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 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 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本资料来源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危 险品分类及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010.4.23
介绍提纲
• 第一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 要求
• 第二部分、危险品分类及案例介绍 • 第三部分、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危险品鉴定和包装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危险品包装容器标记内容应包括:
1、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 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 “UN”表示。
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四)检验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试验:
• 跌落试验 • 气密试验 • 液压试验 • 堆码试验 • 渗透性试验 • 液密封口试验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五)检验主要规定 1、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
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 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2、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 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 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 凡使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2,箱类包装的具体要求
•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 尖、钉帽不得突出。内容物是爆炸物品时,应采取防 护措施,防止爆炸物品与钉接触。箱体完好无损,打 包带紧箍箱体。
—— 国务院法制办 2008-2-29
第一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 检验要求主要内容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三、危险品包装检验证单 四、中型散装容器(IBCs)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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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一)、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1、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 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国家标准 GB/T 22410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六个 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2、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相关标准 要求,对拟运危险货物选择合适的危险品包装 容器及包装容器类别(Ⅰ、Ⅱ、Ⅲ类包装)。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 ,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2008版) 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 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 、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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