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消毒剂企业技术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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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具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餐具消毒剂,用于日常餐具表面的消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1070-201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按GB/T13173-2008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82号《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426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26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3原料要求

产品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及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应符合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指标要求

色泽符合规定色泽

气味符合规定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2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目指标

聚氨丙基双胍%0.15~0.2

pH值(25℃) 4.0~10.0

总活性物含量,%≥7.0

铅/(mg/kg)≤10

砷/(mg/kg)≤2

4.3杀灭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作用浓度作用时间(min)杀灭对数值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原液10≥5.00(悬液法)≥3.00(载体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原液10≥5.00(悬液法)≥3.00(载体法)标签说明书中有其他特定微生物的加做相应微生物杀灭试验。

4.4稳定性指标

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规定要求,有效成分下降率不得超过10%。

4.5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安全性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属实际无毒级。

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无明显刺激性。

致突变试验阴性。

5.检验方法

5.1感官

用目测方法在自然光线下检查产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

5.2理化指标

5.2.1PH值

按《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检测。

5.2.2有效成分含量

按《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检测。

5.2.3铅、砷的测定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26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方法检验。5.2.4总活性物含量

按GB/T13173-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5.3杀灭微生物指标

按《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

5.4稳定性指标

按《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

5.5净含量

按JJF1070-201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5.6安全性

按《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在相同的生产周期内、相同的生产条件下,经均匀混合所生产的一批均质产品为一个批号。

6.2出厂检验

6.2.1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为感官、pH值、净含量规定的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中,原料、配方、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抽样

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不得少于三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一份仲裁。

6.5判定规则

如果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从同批产品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污染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识、包装

产品标志必须牢固、清晰,产品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的要求

7.2运输

运输时要密闭,装运容器要求防腐,装卸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挪,运输时应防晒、防雨、防潮。

7.3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光处,包装应严密,防止潮湿,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倒放、竖放,切忌靠近火源、热源和水源。堆垛要垫离地面10cm以上,与墙面保持20cm以上,堆垛高度不宜太高。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4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标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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